门店药品陈列及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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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药品陈列及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药品陈列符合规定,避免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内容
(一)药品陈列:
1、上柜陈列药品必须质量合格的药品,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得陈列和销售。
2、凡合格可正常销售的药品,不得落地存放,不得存放于货柜(架)以外的地方。
3、门店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并做记录。
4、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药品无关的物品,
5、有生物制剂经营权限的门店,需要配备与门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箱或冷藏柜等冷藏设施。
6、有中药饮片经营权限的门店,需要配备与门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饮片斗柜、调剂台和饮片调剂所需设备、用品、用具。
7、店内要配备灭蚊灯、粘鼠板等设备,防虫、防鼠,防止污染药品。
8、药品陈列应遵守以下分开原则:
①非药品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有醒目标志;
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
识;
③处方药、含特殊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④外用药单独柜台存放陈列;
⑤内服药与注射剂分柜存放陈列;
⑥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有醒目标志;
⑦含特殊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集中存放于专柜,有醒目标志;
⑧中药饮片设专区陈列,有醒目标志;
9、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10、在以上分开原则基础上,陈列药品按照功能主治以及储存要求(常温、阴凉、冷藏)分类摆放,各柜组间标志醒目,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11、陈列药品要避免阳光直射,与地热和采暖设备保持10cm以上距离。
12、有“避光、暗处”保存要求的药品不得拆外包装陈列。如需要避光保存的注射剂类等。
(二)陈列检查
1、营业场所应配备调节和监测温度设备,对营业场所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2、店质管员负责对全店药品陈列规范性检查和指导,常温区、阴凉区、冷藏设备的温度监测,每月末药品盘点时营业员进行药品质量检查的组织。
3、营业员每月对本柜组陈列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
药品、易变质、近效期6个月以下、摆放时间超过6个月的药品以及所有的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撤离柜台,停止销售,同时上报门店质管员确认和处理。
4、质管员对确认有质量问题,系统锁定不可销,填报《质量信息反馈记录》,上报总部质管部,根据总部质管部意见处理,留存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