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研究

合集下载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以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的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以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的

益, 出租人所保有的所有权或丧失殆尽( 承租人转让 物而言 , 交付( 占有 ) 无法公示 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所 登记 就 成 了出租 人保 全 自己就租 赁 物的权 益 、 租赁物之时) , 或效力贬损( 承租人就租赁物设定抵 有 权 , 押之时 ) 。出租人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全 自己的权 防范融资 租赁交易 风险 的主要方式 。 利, 或 者 提高 租 金 水平 以弥 补个 别交 易 中的 例外 损 融 资 租赁 交易 的定 性决 定 了公示 方法 的选择 与 失, 或 者 增加 监 管 措 施 以 防止 出租人 不 当处 分 租赁 公 示 内容 的安 排 。如基 于 功能 主义将 融 资租赁 交易 登记 公 示 的 就是 出租人 就 租赁 物 物 。这 些 都 增加 了融 资 租赁 交 易 的总体 成 本 , 一 则 定 性 为担 保交 易 ,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 的建构
以民法典合 同编融资租赁合 同章的修改为中心
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平
( 中国人 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 学研 究 中心 , 北京 1 0 0 8 7 2 )
近年 , 随着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 的 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系由承租人 占有和使用 。法律上 调整 , 融 资 租赁 业 取 得 长足 发 展 。但 由于 法 律 法规 维护交 易安全 、 衡 平 当事 人权益 的制度设计 是物权公 示 , 经 由公 示 租赁 物上 的权 利现 状 , 切断 租赁物 受让 不健全等原 因, 融资租赁对 国民经济各行业 的覆盖
( 一) 登记 公 示租赁 物 的担保 权
登 记 公示 租 赁 物 的 担保 权 , 依 循 担 保权 登 记 的
经验 , 完 善 融资 租赁 交易 的相 关规 则 , 是摆 在 我们 面 基 本 法理 , 制度 设 计 和 操作 实 践 中多在 普 通动 产 担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以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的修改为中心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以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的修改为中心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以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的修改为中心高圣平【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年(卷),期】2017(025)006【摘要】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

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

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

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

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

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

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

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1981年被荣毅仁先生引入我国。

融资租赁作为集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融资手段,在促进实体经济和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具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依照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于2017年8月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数据显示①,截至2016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比上年底增加2543家,增幅为70.3%。

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增加15家,增幅为7.9%;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增加2528家,增幅为73.8%;同时,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也达到最高点,企业注册资金本总量为19223.7亿元,同比增幅为31.3%,是2013年2884.3亿元的近7倍。

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规模已经突破两万亿。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外部政策环境也在不断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果。

但是融资租赁业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尚不完善,出租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增加了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长足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2007年颁布生效,其中第六条②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的物权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

由于不动产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登记制度,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动产租赁物的登记公示问题。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但是租赁物并不由出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所有者与占有者分离是融资租赁关系的最显著特点,正是这一特点导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无法通过“占有”这一公示手段公式出来,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这一事实极易产生承租人即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假象,第三人无法通过“占有“这一公示手段判断真正的租赁物所有权人,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私自转让给第三人或在租赁物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①确立的善意取得原则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出租人丧失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制度

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制度

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制度目标本文档旨在介绍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定义、目的、实施方式以及相关责任。

定义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制度是指对租赁管理服务进行公示的制度。

租赁管理服务包括对房屋、土地、设备等租赁的管理和监督,旨在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

目的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供租赁管理服务信息的公开公示。

通过公示,租赁市场的各方可以了解到租赁管理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相关责任,以便做出明智的租赁决策。

实施方式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示内容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租赁管理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租赁管理服务的范围和项目;- 租赁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租赁管理服务机构的信用情况和资质证书。

公示方式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在租赁管理服务机构的办公地点进行公示,使用醒目并易于获取的方式;- 在租赁服务平台或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便捷性。

公示时限租赁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公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一般情况下,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进行。

相关责任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制度的相关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租赁管理服务机构责任租赁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同时,租赁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机构责任监督机构应当对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不遵守公示要求的租赁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处罚。

结论租赁管理服务公示制度是租赁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公示租赁管理服务信息,提高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各方应当共同遵守公示制度,确保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善意取得,出租人,融资租赁]浅析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善意取得,出租人,融资租赁]浅析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一、问题的提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基于合同对动产的占有使得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分离,占有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无法准确的表彰物权,这其中潜藏着巨大的交易风险,尤其是出租人的权益容易遭到损害。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外观容易使他人误信,第三人基于此信赖与承租人交易,依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因此,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如何维护出租人的权利关系到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命运,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二、融资租赁物权的概念及意义所有权即指对自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核心和最主要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基于所有权排他性的特征,这四项权能都应该由所有权人本人享有。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模式的不断变化发展,由于实际交易中的种种需要,所有权人有条件或者无条件的让渡一部分的权利给其他人享有。

譬如,一个最基本的例子是租赁合同,出租人和租赁人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让渡了对出租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给租赁人,仅保留出租物的所有权,但是很显然这个所有权是不完整的。

在租期届满之后,租赁物的完整的四项权能就又返回至出租人可恢复对出租物完整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与普通租赁中的出租人的所有权相类似,即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也并不完整,该种所有权包括对租赁物在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出租人所有权能分离的目的是服务于特定的经济交易形态的需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融资租赁得以实现的可能的前提。

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让渡租赁物的除所有权之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目的是获取租金和利润。

租赁物的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价款、税金,手续费和合理利润之和。

如果承租人交付租金不能,出租人将很有可能蒙受无法获取利润和无法收回成本的风险损失。

综上所述,在融资租赁这种特殊的交易形态中,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让渡给承租人享有,实质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担保,即确保他将来能够获取租金和所得的收益。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就融资租赁而言, 占有已无法公示租赁物的权属情况 , 只能寻求登记 以为公示。登记在私法上的功能
即为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 , 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即推定为租赁物的真正所有权人 , 第三人与承租人 从事与租赁物有关的交易时即应查阅相关登记簿以规避交易风险。但这一制度设计可能影响交易便捷和 效率 , 但在践行统一动产登记制度( 容后详述) 的前提下 , 这一制度的交易成本较低 。果若如此 , 障交 在保 易安全的前提下 , 注重交易效率 , 堪为上选 。
法学博士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 院讲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 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 ( ] 王泽鉴 : 民法物权》 第一册 ) 台湾 19 1 《 ( , 92年版 , 7 页 。 第 5

19・ 3
维普资讯
金 陵法律 评论
20 0 6年秋 季卷
草案对此规则 已作规定 , 见草案第 11 ) 自承租人处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 即可即时 1条 ,
取得所有权。此际出租人不再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 仅能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 , 出租人创设融资租赁交 易的目的丧失贻尽 , 极大地损害了交易的安全 。为了克服“ 占有 ” 这一公示 手段的不足 , 建立 融资租赁 的
维普资讯
融 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高 圣 平
内容摘要
融资租赁 中租赁物的占有者和所有者的分 离向传统物权公 示方法提 出了挑战 ,
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 已难以使 出租人的权利内容为公众所知 ,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遂应运而 生。合理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由以下要 素构成 : 在登记 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 间采纳
在比较法上我们注意到 : 国、 美 加拿大等北美洲国家 , 阿根廷 , 俄罗斯 、 格鲁吉亚 、 哈萨克斯坦等 中东欧

最高院:融资租赁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院:融资租赁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院:融资租赁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1、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此产生登记的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案例索引:惠州市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帝景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465号】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本案中,长城国兴公司实际是通过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形式授权帝景房地产公司将案涉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办理抵押登记,从而保障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防范商业风险,以对抗第三人,该抵押行为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法律性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由于普通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没有登记公示制度,出租人在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定登记机关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委托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的方式,将其所有权降低为抵押权,并在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办理抵押登记,租赁物的实际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作为名义所有人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并以出租人作为抵押权人,以达到公示效果,防止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2、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97号】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

融资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

融资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作者:王晗梅来源:《祖国》2016年第13期摘要:融资租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每年发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加,其中最主要的纠纷之一就是善意取得问题。

因此在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承租人就是所有人的假象。

第三人通常能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便受到了侵犯。

关键词:融资租赁公示登记善意取得據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研究院统计,在2006年-2010年的“十一五”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

2010年之后,由于基数较大,融资租赁业依然保持每年约50%左右的增长速度。

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增至2015年底约44400亿元,增长了接约555倍。

①与此同时,融资租赁类纠纷案件也急剧增加,2010年以前全国每年融资租赁类案件仅有数百起,到2014年就增加到13000多起,2015年18000多起。

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尤其是在融资租赁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出租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往往得不到保障。

一、出租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给出租人租金。

因此正常的融资租赁关系中一般有两个合同,一是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支付出租人租金。

现今的融资租赁交易以动产租赁物为主,而动产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即所有。

因此在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承租人就是所有人的假象。

第三人通常能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便受到了侵犯。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庆中民终字第156号判决书。

富友机械的法人刘鲁蒙通过向沃德国际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虚假融资租赁合同、支付首付款等方式,骗取沃德公司的装载机、挖掘机数十台,本案涉及的装载机是其中之一。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最新)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最新)

【范文大全】一、用户创建登记系统设两类用户,一类是常用户,可以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另一类是普通用户,仅可以办理查询业务。

机构和个人均可以注册为常用户,仅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

机构常用户又设有管理员和操作员两种角色,管理员负责维护机构常用户的注册信息、创建和维护操作员以及查看账单、缴费等;操作员由管理员创建,负责办理具体的登记和查询操作。

(一)创建机构常用户1.网上注册通过互联网电脑,输入网址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首页,点击链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或者直接输入网址,进入中登网首页,点击登录框左下角“注册”,进入用户注册页面,在“常用户注册”栏目中选择“机构用户”,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申请机构有关信息,填写完毕,提交系统,记录相应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完成机构常用户注册信息填写。

2.身份验证网上注册完成后,申请机构携带机构注册材料到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验证,可以在登记系统首页“新手上路”-“征信分中心现场服务点”栏目中查找本机构住所地所在城市服务点的地址,或本省内对本机构最方便的服务点办理。

身份验证需携带的材料参照登记系统首页“新手上路”-“机构常用户注册及登记流程”。

身份验证通过后,申请机构即取得常用户资格。

3.创建操作员机构常用户注册时创建的登录名和密码属于用户管理员。

要开展登记和查询的操作,需要由管理员创建操作员,由操作员具体进行登记与查询的操作。

操作员按权限可以分为三类,即登记操作员、查询操作员、登记及查询操作员。

管理员可按照实际需要创建相应权限的操作员。

创建本机构常用户下的操作员时,登录登记系统首页,点击“用户登录”,使用管理员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用户管理”,打开“操作员管理”页面,点击“创建操作员”,按照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提交系统,完成操作员的创建。

操作员设置的数量不受限制,各机构可以随时为需要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创设操作员。

融资租赁登记业务介绍

融资租赁登记业务介绍
• 因此,发展融资租赁业,有利于创新利用外资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模式, 实现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出口、拓展海外投资和平衡国际 贸易;有利于帮助企业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10
第11页/共31页
2024/2/19
三、融资租赁登记的必要性
• 融资租赁交易特征:
租赁物的占有者和所有者分离:出租人虽享有所有权,但其实际上几乎放弃了与租赁 物使用价值有关的所有权一切功能,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仅保留与该租赁物的交 换价值有关的权能。
13
第14页/共31页
2024/2/19
(一)国际登记制度介绍
• 美国、加拿大等北美洲国家,阿根廷,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等中东 欧国家都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 世界其他设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国家一般不单独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平台,而 是将租赁登记和动产担保交易置于同一平台
• 美国——出租人都会选择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登记以保护权利。
其他特点: • 承租人的意愿是最终购买租赁物
件; • 出租人的意愿是不要返还; • 全额清偿,不涉及余值; • 定额支付租金; • 不提供服务。
2024/2/19
出租人
签订租赁合同
支付租金,到期可以 签订购租货赁合物同行,使购购买买选择权
承租人
挑选赁供物货件人和租
供货人
权责事项 所有权 购买选择权 维修责任 瑕疵责任
2.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近百家); 3.普通的内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33家)。
• 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近500亿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 达5000到6000亿元人民币。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融资租赁 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融资租赁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我国融资租赁物公示制度探析

我国融资租赁物公示制度探析

我国融资租赁物公示制度探析作者:王璐宁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融资租赁关系的特点决定了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公示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物的公示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也仍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融资租赁物;公示制度;探析一、融资租赁物公示制度概述在我国,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与申请银行贷款相比由于其程序简便快捷,融资方案灵活而获得了日益广阔的发展空间。

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除了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均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来说,既需要大量研发和升级资金,用于担保的资产又不多,更适合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融物,节省企业资金投入。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由于租赁物实际为承租人所占有使用,存在着承租人处分租赁物权以获得再融资的风险。

除了那些有明确登记机关的飞机、轮船、汽车、企业厂房等可以登记公示的租赁物,其他租赁物都要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在承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时,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租赁物的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从而使出租人合法权益受损。

因此,融资租赁公示制度的建立是解决租赁物物权纠纷的有效方式,我国亟须完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方面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融资租赁物公示制度的内容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但有四种情形是除外的:一是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是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是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是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美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r lt ey s u d Sn ed v lp d e r , en r tce ylw n u rn e db n fr rg s ain of e eai l o n . ic e eo e a l b igp oe tdb v y a a d g aa te y au i m e i rt fi , o t o c
三 相关建议
公示系统为基础 ,对登记部 门已经明确 的 ,搭建
目前我 国动产担保贷款额仅 占担保贷款总额 能够与其它动产登记部 门实现信息共享 的平台 ; 的1%左右 ,其 中8 左右属于动产质押贷款 ,尽 而对于登记部 门尚未 明确 的,法律条款 中无需增 2 % 管规 模较 小 ,但其 发展 空 间 巨大 。因此 物权 设新 的登记机构 ,而是使用现有 的登记系统 ,并
3 g
吉 林 金 融 研 究
半成 品、产 品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
( 对动产融资物权应 施行登记公示制度 一)
立法机关应通过修改 物权法 》等上位法 以
商 行政管理 部 门办理登记 ;第2 6 2 条关于基 金份
额 、股 权 质权 的设 定则分 别 自证 券登记 结算 机 及制定动产登记 的相关法律来规定动产融 资物权 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 出质登记 时生效 ;对 登 记制度 ,以使该制度的建立有法 可依 。
动 ,其担保权益就 是持 续有效 的。二是担保物的 部门
转让 。如果担保物受让人所在地与原先债务人的 根 据 物权 法 第2 4 规定 ,以票据权利 2条
所在地 不一致 的话 ,债权人 须在 1 内以受让 人 出质的权 利质权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 年 的名 称重新进行登记 。三是融资报告的终止。融 没有权 利凭证 的 ,质权 自有关部 门办理 出质登记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与对策研究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与对策研究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与对策研究作者:周海燕来源:《今日财富》2023年第30期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比较晚,发展的步伐较慢,究其原因主要是融资租赁业务面临着较大风险,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本文通过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给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相关概念(一)融资租赁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与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融资租赁的特征主要包含:1.租赁物和供应商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保证。

3.租赁期间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享有使用和收益权。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可以通过支付留购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融资租赁的优势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租金分期偿还,缓解资金支付压力。

2.融资渠道多元,规避短贷长投风险。

3.融资门槛合理,不动产抵押非必须。

4.租赁方案灵活,便于预算资金管理。

5.快速启动项目,发挥规模经营优势。

三、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类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与银行贷款相比,承租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但是因为缺乏监管,法律制度也不够健全,加之存在三方的法律关系,交易期限长,所以风险相对更高。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一般分为4个方面: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风险、承租人和供应商的信用风险、租赁物的风险、市场变动风险。

(一)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运营的好与坏,能否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管理的有效性在其中起着较大的作用。

企业在管理过程中要考虑诸多因素,比如:市场定位、交易模式、经营合法合规、资金来源和产品设计等。

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功能与适用

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功能与适用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5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Soc Sci) May 2023  收稿日期:2022-10-24 作者简介:王睿(1978-),女,教授,博士㊂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㊂王储(1992-),女,在读硕士㊂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㊂韩彧博(1984-),女,副教授,博士㊂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㊂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民法典非典型动产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研究(20FXB124)□法学研究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功能与适用王 睿,王 储,韩彧博(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律系,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 要:‘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动产和权利担保能够透明化㊂实际运行中,‘办法“扩大了担保登记的动产和权利范围,促使出现了多种创新性融资方式㊂‘办法“中不仅保留了‘民法典“原有关于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范围以及登记方法,还将其未作规定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也纳入其中,并细化了登记机关和查询方式㊂但是‘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财产认定不清,规定不明和法条冲突等风险,在‘办法“实施的背景下担保权人㊁利害关系人也应做好审核工作㊂关键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23)05-0087-04Functions and Applications of the Unified Registration ofGuaranteeover Movables and RightsWANG Rui ,WANG Chu ,HAN Yu -bo(Department of Law,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rbin Heilongjiang 150001,China) Abstract :Measures for the Uniform Registration of Guarantee over Movables and Rights provide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uniform reg⁃istration of guarantee over movables and rights,which make them transparent.In practice,it expands the scope of movables and rightsfor guarantee registration,and promotes the emergence of a variety of innovative financing methods.It not only retain the original scope and method of registration of movables and rights in the Civil Code ,but also include the registration of movables and rights that is notspecified in the Civil Code ,and refine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and inquiry methods.However,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there are risks such as unclear property identification,unclear provisions and conflict of legal articles.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the security right holder and interested parties should audit carefully. Key words :movables guarantee;registration of guarantee over movables;Measures for the Uniform Registration of guarantee overMovables and Rights 登记公示是‘民法典“构建统一动产担保物权实体法体系的关键环节,一般条件下,动产担保生效的要件是担保合同的生效,这也使得动产担保出现了隐蔽性的缺陷,‘民法典“对动产担保公示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有效克服了这一缺陷,消除了第三人对于交易安全的顾虑㊂在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法典立法技术选择下,无论典型担保还是非典型担保,只要具有相同的担保功能,均应平等适用相同担保规则,确定担保权优先受偿的顺位的统一标准就是动产登记时间的先后㊂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改善我国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㊁‘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先后确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网上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㊂为了更好地建设科学有效的担保登记流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㊂至此,我国结束了饱受诟病的多头管理,分散操作的登记模式㊂科学有效的登记制度就成为了建立确定㊁透明的现代担保交易制度的关键环节统一登记制度并不是创设权利,而是通过统一登记的方式简化了动产融资交易主体的征信成本,从而提高了动产担保的便捷度和效率㊂‘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交易中存在的瓶颈问题,但是仍然还有未能详尽的内容,也使得动产和权利融资模式仍有可发展㊁可探讨的空间㊂而且在‘民法典“实体法引入了其他国家先进动产融资理念和规定后,对担保人㊁担保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会产生新的融资交易风险点㊂鉴于此,笔者从‘办法“实施后我国银行㊁中小型经营者应对反映状况入手,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公示功能定位与适用风险防范等角度分析,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下如何协调各方利益,以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㊂一㊁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运行成效(一)有效盘活动产资源,破解小微企业融资痛点㊂缺少可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灵活的动产融资模式可有效解决了该难题㊂‘办法“在原有企业融资常用的典型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扩大了可登记进行融资的动产和财产的范围,例如,将生产设备㊁原材料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㊂除此之外,此种做法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相应的动产和权利融资的金融业务,登记公示方式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从业风险㊂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21年9月底,统一登记系统服务小微企业495万家,以小微企业作为担保人的登记累计发生971.91万笔,占比77%[1](二)创新型动产融资信贷产品不断涌现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为新型动产用于融资担保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优化了我国当前的融资环境,便利了中小企业融资途径㊂全国各地金融机构积极发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高效透明的登记公示效果,协助企业拓宽经营思路,创新可融资客体㊂例如,昆山农商银行和贵州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为其辖内的企业成功办理了排污权质押贷款业务和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㊂在生物活体抵押方面,出现了利用活体养殖动物都有编号的特点,将活体奶牛和大闸蟹作为动产抵押的 畜牧贷”,使农民走出了活体资产难以抵押的困境,推动了农村的经济发展㊂[2](三)增强了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准确可靠性在未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时,想要全面获取动产和权利担保的信息是非常困难的㊂在实际的交易中,债权人经常通过查询债务人的资信用以参考其是否值得投资㊂但是想要准确获得债务人的资信信息确实十分困难的,如果仅仅是通过债务人的提供的信息或者相关机构的调查信息等,无法保证资信的信息真实性,从而使债权人的所承担的风险较大㊂‘办法“对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确立将担保的动产和权利信息公布在同一个平台上,有效避免了同一标的物被重复抵押,其中也包括避免了以同一标的被企业在不同金融机构的重复融资㊂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公示系统就用于查询抵押的标的物的信息㊂以此信息为基础,评估该企业的资信㊂如此,有利于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的掌握,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更深入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㊂ 二㊁‘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对‘民法典“衔接与拓展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越来越符合世界银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标准,世界排名不断上升㊂但是, 获得信贷”指标,我国排名却不升反降,已经连续4年下跌㊂[3]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动产担保法律领域的缺失以及统一登记制度的不完善㊂在传统的市场模式下,信贷机构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形式一般是不动产抵押和保证㊂但是,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实体经济在积极转换形式的背景下,市场为满足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转换模式,需要尝试新的担保形式,以便配合市场上的各类型资产的应用,开展新的融资信贷方式㊂‘民法典“将原有的担保制度进行了重整同时还将其进行创新,重新构建体系,为解决融资担保问题提供了新思想㊂‘办法“以‘民法典“规定为依据,以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为背景,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多年总结的实践经验为基础,详细规定了实际进行权利和动产担保登记业务的操作指引㊂(一)‘办法“对‘民法典“的衔接1.登记范围的衔接‘办法“将‘民法典“第395条㊁第396条㊁第440条规定的可担保动产类型进行了类型化的安排:第一,对于‘物权法“时代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动产和权利纳入‘办法“的登记范围内,包括生产设备㊁原材料㊁半成品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登记,存款单㊁仓单㊁提单等权利质押登记;第二,将‘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非典型担保融资租赁㊁所有权保留㊁保理业务的登记纳入登记范围㊂第三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帐款原来的登记机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法“继续保留㊂第四,将特殊的动产和权利,包括机动车㊁船舶㊁航空器抵押,债券㊁基金份额㊁股权质押,知识产权排除在外,仍由原机构进行登记;第五,采用兜底条款,将特殊动产和权利之外没有被‘民法典“列举的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都纳入其内㊂而且,‘办法“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依据‘民法典“进行了调整,将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的 未来的应收债权”表述修改为 将有的应收债权”,虽内容上并没有做出重大修改,但是在文字表述上契合了‘民法典“第440条的描述,进一步明确了将有的应收账款属于可质押的范畴㊂2.登记对抗主义的衔接根据‘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既有登记生效主义也有登记对抗主义㊂在实践中大部分动产和权利担保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不是担保权成立的条件,其主要表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㊂‘民法典“对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均统一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均须依据‘办法“在全国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公示,发挥登记公示的应有功能㊂第一,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的信息㊂债权人可以通过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来查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再单独依靠债务人的自我介绍,可以有效预判未来所承担的风险,保障了自身的财产88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权益,同时也降低了当事人查询征信成本㊂第二,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㊂在经济活动中,当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竞存权利时,须依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㊂[4]优先顺位仅取决于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即谁登记在先,谁在先受偿,无需考虑其他因素㊂借助统一登记系统可以准确获取登记时间,从而确定权利优先顺序,不必再提供其他的证明㊂(二)‘办法“对‘民法典“的拓展和细化1.明确了统一登记机构的职责定位‘办法“第23条和24条规定明确了征信中心虽然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但其并不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㊁合法性㊁完整性进行核实,即对登记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㊂这就要求担保权人㊁担保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对登记的内容自负其责㊂如果因其自身错误导致了标的物不能够被确定等,从而使公示后的担保权利不能正常行使,或者因其自身提供虚假的登记材料致使他人合法权益被侵犯,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㊂由此可见,征信中心仅仅是担保权利登记的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同时也不对因当事人错误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㊂动产抵押和部分权利质押原则上采取的是声明登记主义,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审判和审查等㊂统一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为交易主体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信息,其并不实有创设担保物权,也不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是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重要区别㊂[5]2.完善了登记和查询的方法‘办法“的第九条明确了登记信息所需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可以将主债权金额㊁担保范围㊁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㊁最高额担保债权的最高额等予以注明,更加方便于相关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查询较为齐全的担保信息㊂在登记完成后,系统会生成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担保权人,如果当事人或第三人想要查询相关信息,只需输入担保人的名称即可㊂因而,统一登记原则上采 人的编成主义”,即以人找物的方法,不同于我国不动产登记以物找人的 物的编成主义”㊂因而,全国统一登记公示的主要功能是为交易主体提供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查询服务,为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实时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已担保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提供便利的条件,节省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时间㊂三㊁‘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点提示及防范措施(一)担保财产描述及实际认证识别‘办法“规定了当事人在登记时所登记的财产应具有可识别性,即能够确定担保的财产,同时要求当事人对登记的财产信息是真实㊁完整和合法,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㊂正如上文所诉,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是通过登记公示,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实时了解到担保人提供的财产的权利状况,增强担保权利的透明度㊂因而,登记机关对于登记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权利真实性推定㊂由此产生的问题极为明显,如果发生因描述不清导致担保财产不能确定㊁登记信息错误㊁担保的财产归属不明或者担保财产不合法等情形,在权利双方发生争议时,在诉讼中可能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造成登记失效㊂这就要求担保权人在登记前应就担保财产的相关信息核实清楚,包括担保财产的权属㊁状态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竞存等,在进行登记时,要尽可能具体准确地描述担保财产的名称㊁数量㊁位置㊁型号㊁登记编号等相关信息,保证其唯一性和特定性㊂例如,当担保人为设备设立抵押权,应将设备的详细信息予以登记,这其中包括设备的所在地㊁所有权人㊁使用状况㊁设备固有编号等㊂①当担保人将未来债权作为担保物时,应将未来的债权产生的缘由㊁产生的时间以及债权的数目等进行详细的登记㊂②(二)登记对抗主义适用‘办法“第2条虽然列举了纳入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但是第7项对于兜底条款 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类型”描述不清,导致实践出现争议㊂例如,排污权质押和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业务应采用何种登记主义,是否需要在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并没有确定的规则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排污权和碳排放权均可转让交易,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㊂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将碳排放权作为可以抵押的权利,即碳排放权成为了适格的抵押品㊂因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排除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担保权利,其余的担保权利则都应当是可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都可以在全国统一登记平台上依据‘办法“进行登记㊂(三)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民法典“第414条和第404条在动产抵押情形下会发生一定的冲突㊂例如,以同一批存货设置多种抵押,并且都已办理了登记,后该存货被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了对价,并且该物已经交付,在交易之前已经设定的抵押权能否优先于消费者?答案应是否定的,根据第404条的文义解释以动产进行抵押的,无论是办理登与否,都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权利㊂其理由在于:一方面,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保护规则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信赖利益,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不需要查询相关商品之上是否已经设定抵押,这不仅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维护正常经营活动秩序㊂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和经营活动中,正常支付合理借款的买受人不应负有查询登记的义务,否则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而且超出了正常人的承受范围㊂[6]前述所介绍的以企业存栏奶牛㊁农户养殖的大闸蟹进行动产抵押贷款就存在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的问题㊂由于奶牛和大闸蟹均属于抵押人正常经营的销售产品,因而在经营销售过程中买受人均可取得无负担所有权,抵押物数量均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债务到期时抵押物数量和价值可能会低于抵押设立时㊂因而,对于企业正常经营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金融机构应注意贷款期限㊁数量,并且可设立监管资金账户,应保证销售抵押物取得资金的监管㊂(四)抵押物转让㊂‘物权法“严格限制抵押物转让的方式事实上存在诸多固有弊端,既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转,也不利于鼓励交易,未能98 第5期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功能与适用 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为中心做到物尽其用㊂因此,在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则作了重大变更㊂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通知抵押权人或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导致抵押权人所承受的经济风险加大㊂因为设立动产抵押权时,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由于缺乏登记公示使得第三人对于该动产是否负担抵押权并不明确㊂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该动产,根据动产取得规则,第三人取得了被抵押的动产所有权㊂当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抵押权人无法再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㊂针对上述问题,‘民法典“第406条特别规定了除外情况: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㊂[8]当事人之间对该条约应有效利用,借此来降低抵押权人所需承担的风险㊂例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上约定禁止抵押物的转让,以此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㊂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禁止转让的约定仅能约束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并不能对合同外的受让人发生效力㊂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禁止转让财产并就该条约办理了登记,抵押人如果擅自转让,虽然转让合同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其不发生物权变动㊂由此,可以总结出登记公示后,当抵押人违反了禁止转让的约定,即便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但动产的物权可以依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不发生变动,受让人也因此不能取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㊂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的时候应设立特别约定,即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同时将该约定办理登记公示,以此保护自身的权益免受损失㊂五㊁金融机构融资实践的操作要点(一)预先核查担保物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担保权人在融资合同签署前或者融资放款前,应对抵押的动产或者权利在统一登记平台上查询,了解其是否存在权利负担,以便正确评估此项交易的风险㊂通过查询并保存查询结果,日后一旦发生了相关争议,事先留存的查询结果便可成为向担保人追责的证据㊂同时‘办法“第23条的规定:担保权人须自行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登记机构对此不予实质性审核㊂担保权人要承担担保财产真实性的风险,因此,在进行融资业务时,要提前审查担保财产,要求担保人提供有关担保财产真实性的证据,通过查询或者中介机构调查等方式审核担保财产并保存相关证据,在日后如果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㊂(二)担保合同签署后及时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在签署融资合同后,应及时在统一登记平台办理相关登记,在登记时,应注意登记财产信息以及相关登记事项,明确登记时间和登记内容,以保证登记的内容是真实的㊁完整的和合法的㊂同时,担保权人可以在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已经签署的担保合同或与担保和同功能相似的合同是否办理过登记,如若没有登记应及时补办㊂(三)定期查询担保权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应定期查询担保人在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公示的资产,以确保掌握担保人登记的财产信息是否变更以及概括性描述资产是否设立了重复担保或被转让㊂经过查询发生了以上有关情况,应尽快和担保人联系进行联系㊂综上,基于互联网的动产和权利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设立运行是对‘民法典“改革动产和权利担保规定的贯彻执行和程序性保障㊂‘办法“规范了登记和查询的具体内容和流程,提高了动产担保的透明度,为更好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效途径㊂但同时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区别于我国固有不动产登记,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采用 人的编成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登记机构对于登记内容并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这些新的变化对市场经济主体也提出了新的要求㊂因而,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依托统一系统注重审查担保财产权利负担状况,并及时将担保情况通过登记系统登记进行公示㊂ 注释:(1)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4622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㊂(2)最高人民法院第53号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意见㊂ 参考文献:[1]动物也能做抵押贷款央行推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破解小微企业融资痛点[EB/OL].hppts://www.yicai. com/news/101212798.html.[2]金融领域助力碳市场,银行业争夺碳金融千亿市场[EB/OL].https:///specialo_493702.html.[3]罗培新.论世行营商环境评估 获得信贷”指标得分的修法路径 以我国民法典颁布为契机[J].东方法学,2020 (01).[4]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01).[5]高圣平:‘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05).[6]朱良敏.论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以〈民法典(草案)〉第404条为切入点[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20(01).[7]高圣平,叶冬影.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J].比较法研究,2020(04).(责任编辑 李 维) 09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研究

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研究

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研究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对融资的需求,各种各样的融资方式也就应运而生。

在多种多样的融资方式中,动产融资租赁以融物的方式到达融资的效果,其抵御风险的效果极佳。

动产融资租赁最早出现在二战后的美国,因其良好的融资效果被各国引进,现在已经成为各国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之一。

与其他创新融资方式相比,其在实际操作上又具有程序简单、融资成本小、财务上能独立核算以节税的优势。

动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舶来品,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从国外引进。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动产融资租赁在各个行业尤其是大型基础设施方面和中小型企业融资方面取得不俗的成绩。

动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引进外资方面已不容小觑,其已成为仅次于直接投资和对外借款的第三种利用外资形式。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动产融资租赁业形成了管理多头、业务种类繁多的局面。

中国的租赁业在“十二五”期间虽然取得长足发展,已经取得全球第二大租赁市场的地位,但相比于欧美等国家,中国租赁渗透率仍远远不如。

中国目前市场渗透率不到3%,相比于欧美20%以上的市场渗透率差距仍比较明显。

动产融资租赁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动产融资租赁基础资产保护的滞后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导言部分首先分析了动产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发展有十几年的时间,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不少关于动产融资租赁行业的问题已然爆发。

其中,动产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租人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极易受到侵害,即租赁物因不被其所有人占有,而往往会因善意取得制度规则而丧失。

因此本文提出中心论点,即通过完善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以保护租赁物的权利人。

第一章论述了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其中包含两大方面,其一是动产融资租赁的登记的理论基础,即现存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动产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物权变动并不能起到很好的公示作用,因此需要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予以补全;另一方面,介绍了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两大功能,分别是租赁物的登记可以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以及确定租赁物上竞存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的相关问题。

在介绍了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的背景和问题意义。

在分别从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概述、法律效力、物权公示重要性、登记与公示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指出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结论部分提出完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加强物权公示监管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展望。

文章认为加强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和物权公示,对于保障各方权益,推动融资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应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融资租赁物登记、物权公示、法律效力、重要性、关系、问题、挑战、完善、监管、发展趋势、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降低融资租赁交易的风险,确保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权益受到保护。

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提高融资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登记机构的监管不严格、登记程序繁琐等问题,都制约了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的有效运作。

有必要对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加强对物权公示的监管,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问题意义融资租赁物登记的不完善与不规范,容易导致资产所有权不清晰、登记信息不准确等情况,进而可能引发争议与纠纷。

当前融资租赁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等现象,物权公示不足以实现全面透明、公平交易。

探讨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效力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对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加强物权公示的监管,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有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概述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是指通过登记机构对融资租赁物进行登记管理,确保租赁双方权益的合法权益和安全保障的一种制度。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流程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流程

融资租赁登记公⽰流程融资租赁是属于租赁纠纷,同时也是融资问题,对于融资租赁物进⾏登记可以从登记⽣效⽣⾯来保护承租⼈的合法权益,⽽进⾏公⽰登记,可以在⼀定程度上避免善意第三⼈的权益被侵犯,保护善意第三⼈的权益,具体规定,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融资租赁登记公⽰流程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促进了⾏业健康发展登记系统⾃2009年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以来,征信中⼼⼀直致⼒于租赁登记制度建设。

2010年⼀⾏三会下发了《关于进⼀步做好中⼩企业⾦融服务⼯作的若⼲意见》(银发[2010]193号,以下简称193号⽂),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融资租赁公⽰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系统宣传,提⾼租赁物登记公信⼒和取回效率,为中⼩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天津市和湖北省政府在地⽅法规层⾯也进⾏了有益探索。

其中,天津市由市⾦融办联合⼈民银⾏天津分⾏、天津市商委和银监局颁发了规范性⽂件,要求辖内监管的商业银⾏、租赁公司等机构在租赁登记系统进⾏租赁物的登记和查询。

天津⾼级⼈民法院也及时出台意见认可了租赁登记在天津市的司法效⼒。

湖北省政府发布⽂件引导当事⼈开展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

为积极回应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2014年2⽉,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规定,第三⼈“未按照⾏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善意取得的规定。

与此配套,中国⼈民银⾏于2014年3⽉发布《关于使⽤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要求银⾏等⾦融机构在征信中⼼的登记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物的登记状况,避免发⽣物权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在⽬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法院主动使⽤登记系统并将登记作为认定出租⼈尽到注意义务的标准之⼀。

在常熟市⼈民法院审理顾*民与**⾦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执⾏异议诉讼案件([2014]熟民初字第0111号)中,法院认为,被告基于承租车辆的⽅便管理及运营⽽同意将车辆登记在承租⼈名下,是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是善意的;对于客观上的风险,被告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如保存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在动产融资统⼀登记系统进⾏登记等,其已经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不存在重⼤过失或重⼤疏忽,继⽽认定出租⼈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其中,动产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租人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极易受到侵害,即租赁物因不被其所有人占有,而往往会因善意取得制度规则而丧失。因此本文提出中心论点,即通过完善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以保护租赁物的权利人。
第一章论述了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其中包含两大方面,其一是动产融资租赁的登记的理论基础,即现存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动产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物权变动并不能起到很好的公示作用,因此需要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予以补全;另一方面,介绍了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两大功能,分别是租赁物的登记可以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以及确定租赁物上竞存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最后,对于我国现存有两大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其存在的必要性同样值得予以反思。第四章研究我国动产融资租赁资产登记机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文首先对我国既有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评价分析,接下来本文使用比较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和合同法融资租赁规则的设计提出构想。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改善措施。
中国的租赁业在“十二五”期间虽然取得长足发展,已经取得全球第二大租赁市场的地位,但相比于欧美等国家,中国租赁渗透率仍远远不如。中国目前市场渗透率不到3%,相比于欧美20%以上的市场渗透率差距仍比较明显。
动产融资租赁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动产融资租赁基础资产保护的滞后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导言部分首先分析了动产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发展有十几年的时间,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不少关于动产融资租赁行业的问题已融资的需求,各种各样的融资方式也就应运而生。在多种多样的融资方式中,动产融资租赁以融物的方式到达融资的效果,其抵御风险的效果极佳。
动产融资租赁最早出现在二战后的美国,因其良好的融资效果被各国引进,现在已经成为各国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之一。与其他创新融资方式相比,其在实际操作上又具有程序简单、融资成本小、财务上能独立核算以节税的优势。
第二章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美国、加拿大魁北克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规定,分别从申请主体、登记内容和登记程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比较其优劣,借鉴国外已成形经验,完善我国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美国把动产融资租赁登记放到动产融资担保系统中予以规制。
另外.美国立法中动产融资担保的功能主义理论与声明登记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加拿大魁北克直接承认了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合法性,出租人如延期不登记则会导致租赁物被默认为占有它的承租人所有。其中,加拿大魁北克省中关于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是其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官制度;本文还介绍了其他国际组织对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最新规定与指导意见以供我国在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立法时予以参考借鉴。
第三章重点研究了我国两大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规定,并进行了比较研究。本文从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申请主体、登记内容以及登记程序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进行总结并予以反思。
目前我国动产融资租赁立法层级上大多为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其规定的内容有超越其立法权限之嫌。另外,由于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不完善而容易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出租人从而丧失所有权。
动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舶来品,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从国外引进。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动产融资租赁在各个行业尤其是大型基础设施方面和中小型企业融资方面取得不俗的成绩。
动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引进外资方面已不容小觑,其已成为仅次于直接投资和对外借款的第三种利用外资形式。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动产融资租赁业形成了管理多头、业务种类繁多的局面。
文章最后一部分为本文的结语。动产融资租赁交易的“登记”不同于传统大陆法上的物权“登记”。
因为在动产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所有权的取得并不是依据登记而取得,其拥有登记物所有权的基础是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登记只是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以及确定竞存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