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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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重点研究了我国两大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规定,并进行了比较研究。本文从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申请主体、登记内容以及登记程序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进行总结并予以反思。
目前我国动产融资租赁立法层级上大多为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其规定的内容有超越其立法权限之嫌。另外,由于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不完善而容易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出租人从而丧失所有权。
最后,对于我国现存有两大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其存在的必要性同样值得予以反思。第四章研究我国动产融资租赁资产登记机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文首先对我国既有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评价分析,接下来本文使用比较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和合同法融资租赁规则的设计提出构想。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改善措施。
其中,动产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租人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极易受到侵害,即租赁物因不被其所有人占有,而往往会因善意取得制度规则而丧失。因此本文提出中心论点,即通过完善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以保护租赁物的权利人。
第一章论述了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其中包含两大方面,其一是动产融资租赁的登记的理论基础,即现存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动产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物权变动并不能起到很好的公示作用,因此需要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予以补全;另一方面,介绍了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两大功能,分别是租赁物的登记可以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以及确定租赁物上竞存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中国的租赁业在“十二五”期间虽然取得长足发展,已经取得全球第二大租赁市场的地位,但相比于欧美等国家,中国租赁渗透率仍远远不如。中国目前市场渗透率不到3%,相比于欧美20%以上的市场渗透率差距仍比较明显。
动产融资租赁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动产融资租赁基础资产保护的滞后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导言部分首先分析了动产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发展有十几年的时间,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不少关于动产融资租赁行业的问题已然爆发。
文章最后一部分为本文的结语。动产融资租赁交易的“登记”不同于传统大陆法上的物权“登记”。
因为在动产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所有权的取得并不是依据登记而取得,其拥有登记物所有权的基础是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登记只是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以及确定竞存权之间的优先顺位。
动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舶来品,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从国外引进。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动产融资租赁在各个行业尤其是大型基础设施方面和中小型企业融资方面取得不俗的成绩。
动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引进外资方面已不容小觑,其已成为仅次于直接投资和对外借款的第三种利用外资形式。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动产融资租赁业形成了管理多头、业务种类繁多的局面。
第二章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美国、加拿大魁北克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规定,分别从申请主体、登记内容和登记程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比较其优劣,借鉴国外已成形经验,完善我国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美国把动产融资租赁登记放到动产融资担保系统中予以规制。
另外.美国立法中动产融资担保的功能主义理论与声明登记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加拿大魁北克直接承认了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合法性,出租人如延期不登记则会导致租赁物被默认为占有它的承租人所有。其中,加拿大魁北克省中关于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是其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官制度;本文还介绍了其他国际组织对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最新规定与指导意见以供我国在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立法时予以参考借鉴。
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研究
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对融资的需求,各种各样的融资方式也就应运而生。在多种多样的融资方式中,动产融资租赁以融物的方式到达融资的效果,其抵御风险的效果极佳。
动产融资租赁最早出现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战后的美国,因其良好的融资效果被各国引进,现在已经成为各国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之一。与其他创新融资方式相比,其在实际操作上又具有程序简单、融资成本小、财务上能独立核算以节税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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