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国家旅游局第38号令:令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二: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旅行社:指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出境、入境旅游业务,并以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为经营目的的企事业单位。
2) 导游:指从事跟团旅游的,负责引导、组织、服务和安全等工作的人员。
3) 旅游景区: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具有观光、娱乐、休闲功能的区域。
4) 旅游投诉:指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服务质量及相关问题提出的投诉。
5) 旅游行政执法:指旅游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采取的对违反旅游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的活动。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内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善意履行义务,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事实情况,尽到妥善履行义务的义务主体。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恶意违约,是指恶意逃避履行、迟延履行、违背合同约定、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违背合同法定义务的行为。
......附件一: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内容和送达方式,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二: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由:违反《旅游法》第XX条之规定现根据《旅游法》第XX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违规行为一...二、违规行为二...根据《旅游法》第XX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XX万元;二、责令改正,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完毕;三、XXXX...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向我单位缴纳罚款,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否则我单位将依法采取进一步行政处罚措施。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旅游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产业,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
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游客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旅游行业,并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家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立法基础1. 旅游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对旅游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如有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对旅游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例如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属于治安管理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旅游行业相关违法行为也适用其中的规定。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地方各级政府也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的管理和处罚情况。
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旅游行政处罚也具有约束力。
二、旅游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1. 旅行社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服务提供者,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将对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常见的旅行社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无合法资质经营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依照《旅游法》和《旅游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导游违法行为导游作为旅游行业的服务从业人员,负责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一些导游存在非法收费、导游方式不当、与旅行社勾结等违法行为。
针对这些行为,依照《旅游法》和《旅游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吊销导游证、暂停从事导游工作等。
3. 旅游景区违法行为一些旅游景区存在价格欺诈、强制消费、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旅游行业的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逐渐建立完善了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管,推动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旅游行政处罚制度的背景及意义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
这不仅给游客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影响了旅游业的形象。
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旅游行政处罚制度应运而生。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处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排除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2. 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对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降低游客的风险和损失,并树立游客对旅游市场的信心。
3.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罚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服务质量,推动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二、旅游行政处罚制度的主要内容旅游行政处罚制度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依据和程序。
明确规定了旅游行政处罚的依据,确定了处罚的程序和主体。
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处罚对象和形式。
规定了旅游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范围,包括旅行社、导游、酒店、景区等。
处罚形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而定,有警告、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等多种形式。
3. 处罚标准和力度。
明确规定了旅游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标准,包括虚假宣传、强迫消费、低价游套路等。
力度方面,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确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或其他处罚措施。
4. 处罚结果的公示。
规定了对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应当进行公示,以提升处罚的震慑力和公信力。
公示内容包括处罚对象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等。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课件
某景区存在安全隐患、环境卫生差等问题,未按照《旅游法》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景区进行了罚款、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并要求景区加强管理,确保游客安全和合法权益。
04
实践应用与建议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 2
培训专业人员
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 业务能力。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应承担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案例分析
案例一: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总结词
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是指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详细描述
某旅行社未取得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许可,擅自开展旅游业务,并从中牟利。该 行为违反了《旅游法》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02
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通过实施旅游行政处罚,有效遏制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旅游业
健康有序发展。
03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旅游资源
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境内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
01
适用于境内各类旅游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包括旅行社、导游
审查决定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 罚决定。
03
02
调查取证
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必要时进 行现场勘验等。
送达与执行
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监督执 行。
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第二节
第二节告知和听证第三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旅游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对公民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听证。
第四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以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回避、公开、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情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不举行听证,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同一旅游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只对该部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听证。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旅游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增加贸易流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行业特殊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规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和行政处罚措施不可或缺。
本文将针对旅游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概述。
一、旅行经营许可证管理根据《旅游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经营者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
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的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将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二、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在旅游市场中,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屡见不鲜。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旅游产品的定价范围、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
对于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采取处罚措施,如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导游从业管理旅游行业导游是旅游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导游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并参加培训,并明确规定了导游的行为规范。
对于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违法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导游证等。
四、旅游质量监管旅游质量监管涉及旅游合同履行、景区服务质量等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依法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对违反合同约定、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旅游安全管理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是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应当确保游客安全,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对于未能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发生事故的旅游经营者,将被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环境保护和景区开发管理旅游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景区开发管理也是法律法规重点关注的领域。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旅游行政处罚制度一、总则1.1 目的旅游行政处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旅游行政处罚工作,包括旅行社、导游、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2.1 行政处罚的种类旅游行政处罚可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
2.2 行政处罚的程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情节严重程度,行政处罚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三、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3.1 违法行为一:无证经营旅游业务3.1.1 罚则:第一次违法者警告,第二次违法者罚款5000元,第三次违法者吊销许可证。
3.2 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组织旅游活动3.2.1 罚则: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罚款1000元。
3.3 违法行为三:不提供购物、住宿等服务实质性内容3.3.1 罚则:第一次违法者罚款2000元,第二次违法者罚款5000元,第三次违法者吊销许可证。
3.4 违法行为四:发布虚假宣传信息3.4.1 罚则:罚款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4.1 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核实。
4.2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3 对于依法需要处罚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
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旅游行政处罚申诉书- 附件二: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三:旅游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报告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 警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正式警告并提醒其注意法律法规。
- 罚款: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 责令停业整顿:要求违法行为人住手营业并整顿直至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吊销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行政机关取销违法行为人的相关经营资格证书。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2.09•【文号】文旅综执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2月9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7章第6节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蔡正敏主讲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十七章旅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第六节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5月12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了规范。
目的就是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责令停业整顿;(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二、旅游行政处罚的原则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旅游行政处罚主体与管辖(一)旅游行政处罚主体1.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和责任等内容,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设定委托期限。
(二)旅游行政处罚的管辖1.旅游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2.旅行社组织境内旅游,旅游主管部门在查处地接社的违法行为时,发现组团社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或其副本送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主管 部门
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
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 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对在行政处罚中获取的涉及相对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结果
《山西省旅游条例》
《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旅游行政处罚“三原则”:
合法合理
“法无授权不可为”与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罚一儆百与不教而诛
公正公开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责人批准。
B.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 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 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 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 人,并说明理由。 撤销立案
第二十三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旅游违法行为时,认为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2013年5月12日签署第38号国家旅游局令, 公布《旅游行政处罚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八十五 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五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结案和归档 第八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doc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1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处罚类型: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XXXX年内不得申办旅行社。
”四十、因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游客伤亡和不履行本法处罚类型: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法律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旅游者伤亡和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2)罚款;(三)限期整改;(四)停业整顿;(5)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四十一、超过旅游统计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时间后,不报告统计数据或不按要求提交统计数据的处罚类型:警告法律依据:《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发出“违规通知”。
”四十二、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没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处罚类型: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法律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XXXX人的回程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务人员办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合理的误工费等。
;(五)游客行李损失、损坏或被盗造成的赔偿责任;(六)因旅行社责任纠纷引起的诉讼费用;(七)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第十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国内旅游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XX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XXXX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XXXX年度检查范围。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和理赔的相关资料,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索赔案件发生后,索赔应及时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十五、对申请出境旅游领队证书的人员不进行资格考试或业务培训,或考试不严,或忽视领队人员管理、领队业务,导致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出现问题处罚类型:警告、取消申请领队卡的资格、取消旅行团资格法律依据:出境旅游领队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未对申请领队证书的人员进行资格考试或业务培训,或考试不严格,或领队、领队业务被忽视,导致领队或领队业务出现问题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旅行社警告、申请领队证书的资格。
旅游管理行政处罚
旅游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的制裁措施。
在旅游行业中,旅游管理行政处罚是保护游客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一、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旅游管理行政处罚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系列行政制裁措施,其种类多样,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的处罚种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有关。
以下将对常见的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种类进行简要介绍。
1. 警告警告是旅游管理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警示措施,意在提醒违法行为人引以为戒,主要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或初犯者。
2. 罚款罚款是旅游管理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常见行政处罚措施,通过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3.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旅游管理行政部门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处罚措施,主要针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危害旅游市场秩序的情况。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暂时停止违法行为人的经营活动,为整改创造条件。
4. 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是旅游管理行政部门对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旅游从业者采取的最高级别的行政处罚措施,吊销许可证意味着违法行为人将无法继续从事旅游业务。
二、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从事旅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景区、饭店等旅游企事业单位以及导游等从业人员都属于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对象。
此外,旅游管理行政处罚也适用于违法行为人涉及的其他方面。
比如,如果旅游从业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游客个人信息并滥用,旅游管理部门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三、旅游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效果旅游管理行政处罚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保护游客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适当的行政处罚能够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有效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章2
第七十五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监督中,发现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处罚不当或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等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七十六条重大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副本,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旅游行政处罚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和翌年1月,汇总本地区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并对旅游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提出工作报告,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年8月31日和翌年2月2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案件汇总情况报国家旅游局。
第七十八条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对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案件承办机构和执法人员旅游行政处罚工作的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应当按照信访、纪检等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机构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八十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案卷评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相结合,日常评议考核和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本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十一条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指示精神,防范利用旅游渠道组织或参与境外赌博活动,建立旅游行业打赌长效机制,确保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要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层层抓好落实工作。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旅游局。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一日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近年来,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社会危害日趋严重,境外赌场对我呈合围之势,少数人借出境旅游、边境旅游赴境外参赌也时有发生,为了坚决防止通过旅游渠道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健康发展,现就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下称"禁赌")规定如下。
一、严禁利用旅游渠道组织或参与境外赌博活动是国家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禁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按照有关要求,抓好"禁赌"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出境游组团社的业务监管。
1、要督促出境游组团社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局关于不得组织、诱导游客参与赌博活动的有关规定。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3、《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人民(一)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开办旅行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保护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包括旅行社、导游、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宾馆、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相关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旅游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方式。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适用原则第四条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五条对于旅游行业中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规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罚款金额。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旅游相关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让其停止经营活动。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第九条有权进行旅游行政处罚的部门经过对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后,应当依法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出具相关调查报告。
第十条依法进行旅游行政处罚前,应当将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听取其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旅游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不当面接收的,应当出具送达回执,并将回执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违规行为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金额或者处罚措施、处罚决定的执行地点和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应当及时监督检查,确保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一:旅游行政处罚申请表格附件二:旅游行政处罚调查报告模板附件三: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附注:1. 责令停业整顿:指责令违规行为的旅游相关经营单位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经核实后合格方可恢复营业。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已于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使该办法的实施更具有操作性,现将《旅游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使用。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3年7月5日旅游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举报记录立案审批表撤销立案审批表委托(协助)调查审批表协助调查通知书委托调查函询问(调查)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回避申请书回避申请决定书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复查意见书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听证会通知书不予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终止决定书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不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文书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结案报告书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送达回证行政执法案件卷宗(首页)卷内目录立卷、验卷情况记载备考表旅游执法卷宗登记表旅游行政执法委托书旅游行政处罚汇总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内容详见附件)附件:《旅游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旅游局(委)举报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个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被举报人个人姓名(单位名称)记录人举报内容(主要事实描述:违法行为人、违法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等内容)注:旅游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8号——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8号——取消旅行社经营
出境旅游业务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13
•【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7.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
正文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17年第38号
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取消以下旅行社出境旅游业务:
序号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
01重庆天宇旅游有限公
司L-CQ-CJ00041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
号2单元33-2
02湖南中信国际旅行社
有限公司L-HUN-
CJ00007
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
号鸿飞大厦1207室
03山西旅游集散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
L-SX-
CJ00081
太原市并州南路12号
1幢7层704室
特此公告。
国家旅游局
2017年12月13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探险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探险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旅发[2006]38号
【失效依据】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6.06.18
【实施日期】2006.06.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探险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旅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近年来,探险旅游在我国国内旅游中逐步兴起,在一些地区发展较快,但与之配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明显滞后。
2006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新疆、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先后发生4起探险旅游者被困事件,虽经当地政府的全力营救,但仍有3人死亡。
这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探险旅游存在着安全意识淡薄、保障能力差以及管理缺失等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探险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探险旅游安全工作责任
针对探险旅游形式多样、组织程度低、事故风险高的特点,要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情况,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
对有组织开放的探险旅游市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探险旅游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管监查;对经营探险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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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第38号令: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责令停业整顿;(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在行政处罚中获取的涉及相对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和责任等内容,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设定委托期限。
第十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国家旅游局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本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旅行社组织境内旅游,旅游主管部门在查处地接社的违法行为时,发现组团社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或其副本送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章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十六条国家旅游局逐步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节:(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手段、程度或者次数;(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对象或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四)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类同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七条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改正期间当事人应当停止相关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可以一并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应当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责令改正的依据、期限、要求。
第四章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和调查第二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三)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
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旅游违法行为时,认为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二十六条需要委托其他旅游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经营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佩戴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三)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调查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情况;(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五)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诱导、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六)如实记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七)除必要情况外,应当避免延误团队旅游行程。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书证、物证等。
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经查证属实。
旅游主管部门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制作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陈述人或者谈话人。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相应的复印件、复制件、照片、节录本或者录像。
书证应当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由证据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转保存。
执法人员难以保存或者无须移转的,可以就地保存。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载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时间、要求等内容,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公证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已移转保存的,应当返还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第二节告知和听证第三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