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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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 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 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 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 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 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 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 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三 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 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 所属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的退 休员工),约定由团体雇主独自缴付保险 费,或由雇主与团体员工分担保险费,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所需的医疗费 用以及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 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一)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2 均衡保费型的团体终身保险 (Level Premium Plans) )
一般是由公司、企业为员工投保限期缴 费的终身死亡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方 法 保费即可由雇主(投保团体)独立负担, 也可由雇主与雇员共同负担,雇员对其 自付保费部分拥有其中的现金价值
3 储金式团体终身保险 (Deposit Funds)
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团体的 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一般要求75%以 上),并且是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 在职人员,被保险人免检身体。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团体保险的保险金额依一定的原则确定, 被保险人不能自由选择。通常决定保险 金额的方式有: ①所有被保险人统一保额; ②以被保险人工资水平为基础; ③以被保险人的职务为基础; ④以被保险人服务年限为基础。
4.受益人。 受益人。
团体保险的受益人由其被保险人指定, 一般投保团体不能成为受益人。 保险法》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 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 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主要包括团体长 期护理保险、团体牙科费用保险、团体 眼科保健保险等。
(四) 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又称为团体 残疾收入保险,它是以团体或雇主作为 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为被保险人, 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 伤害或疾病而丧失收入的责任的一种团 体保险。
保单持有人:单一雇主;被保险成员:雇员; 受益人:雇员或其受益人
债务人、债权人团体; ◆债务人、债权人团体 保单持有人:债权人;被保险成员:债务人; 受益人:债权人 劳工工会团体; ◆劳工工会团体 保单持有人:工会;被保险成员:工会会员; 受益人:工会会员或其受益人 多雇主团体; ◆多雇主团体
保单持有人:主办人;被保险成员:多个雇主 的雇员;受益人:雇员或其受益人
(四)团体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团体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属于一种员工福利计划,投保人可以参与协商。 手册法和经验法相结合制定费率; (五)手册法和经验法相结合制定费率; 费率计算依据团体人数累计的死亡率和并发率 手册费率法:不考虑特定团体先前赔付经历的 情况; 适用情况:新投保团体首期保费;小团体的续 期费率 经验费率法:以特定团体先前赔付经历为基础; 适用情况:大型团体的续期保费
于是研发出了以职工为受益人的第二种 类型的团体寿险产品。 目前,日本团体寿险分为两种,一种是A 型保险,另外一种是B型保险。
A型保险——团体负担保费 型保险——团体负担保费
A型保险团体寿险的特征: 1.保费是由投保人(团体)缴付的 2.不需要体检。 3.保险金受益人是投保人,也就是该投保 的团体。团体在领受到死亡保险金之后 ,会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对成员(一般 是职工)家属的抚恤金或吊唁费用支付 给遗族。
二、团体保险的特征
(一)以团体风险选择代替个人风险选择; 以团体风险选择代替个人风险选择;
只能以团体整体承保,不能拒绝其中的个体;
(二)以团体保险单代替个人保险单;
团体是总保单的持有人,每个被保险人仅持有一张保 险证。
(三)保险费率低,保障性高; 保险费率低,保障性高;
手续简便、免体检、总体风险低、贡献性保费、集体 作业
三、团体保险的优缺点
(一)团体保险的优点 对保险公司:保险费收入高、成本低、 避免逆向选择; 对企业:增强吸引力;税收优惠; 对职工:获得福利
(二)团体人身保险的局限性
1、只能提供临时性的保障;
离开该团体时将失去保障
2、降低了对个人人身保险的需求; 3、不能满足团体内成员的个性化保险需 求;
保险金额统一化
是由一年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相结合的险种,前者由投保团体负担保 费。采取趸缴保费的方式。
具体办法是:总的保额由雇主与雇员协商约定, 雇主每年以趸缴保费方式为雇员投保1年定期 死亡保险,其保额为总保额与终身死亡保险累 积保额的差额。雇员每年则以趸缴保费的方式 为自己投保一次终身死亡保险,雇员每年交付 的保费相同,但因年龄的变化,每年购买的终 身死亡保险的保额不同。由于终身死亡保险的 累积保额逐年增加,因此1年定期死亡保险的 保额逐年减少,雇主的保费负担也逐年减轻。 终身死亡保险保单上具有现金价值,雇员无论 何时死亡都可获得保单上总的保险金额,脱离 团体或退休时可继续享受保险保障,也可退保、 领取退保金。
五 日本的团体保险
案例:Y1(企业,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被 告)分别同Y2——Y10(9家生命保险公司, 保险人,被告,以下简称为“Y2等”)签订了 以该企业职工为被保险人,以企业为保险金受 益人的团体生命保险合同。保险费由Y1负担。 Y1加入保险的目的是:当企业职工发生意外时 ,企业可以通过取得保险金,来减轻企业支付 给遗属职工退职金以及抚恤金而产生的负担; 同时也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一部分的保险 金来填补企业的损失。
第六章 团体保险
第一节 团体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 概念 团体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以团体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 一份总的保险单,承保团体全体或大部分成员 的一种人身保险。
第一张团体寿险合同:美国公平 寿险公司1912年签发.
1.投保人。 投保人。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有其特定的业务活 动,独立核算的团体,而不是专为参加 保险而临时聚集的一群老弱病残者。 符合承保条件的团体类型: 单一雇主团体; ◆单一雇主团体
这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债权人以其现在和未来 的债务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保单持有人 (债权人)为受益人(这与其他团体人寿保险 有所不同,比如团体定期寿险的保单持有人— —投保团体并不是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时,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来抵偿被保险人所负债务。 其保费可以由投保人单方面负担,也可由债务 人或双方共同承担。法律一般规定,债权人不 得以要求参加团体信用寿险作为扩张信用的条 件或手段,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保证保险 人的利益。
Y1在加入保险时,向企业职工做过说明 ,取得同意后,统一由Y1办理了投保的 手续。在上述保险的有效期间内,A(企 业职工,被保险人,诉外人)因病身故 。Y1为了向Y2等请求支付A的死亡保险 金,要求X(A的妻子,原告)填写文件时 ,遭到X的拒绝。X向Y1提出,Y2等支 付给Y1的保险金是归属于X的,请求Y1 将保险金的受益权交还给X,遭到了Y1 的拒绝。为此,X遂向名古屋地方裁判所 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金的归属。
1.团体定期寿险 1.团体定期寿险 (Group Term Insurunce) Insurunce)
1) 概念 ) 团体定期寿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 定期死亡保险,保险人承担在保险期内 被保险人死亡,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特点 ) 保险期限短,一般为一年。 大多为更新式寿险合同:自动更新 而无需可保证明,同时删除已脱离团体 的成员,增加新进成员。 采用自然保费,没有现金价值。
在这种团体健康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在 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 时,保险人将负责给付其住院费用、治 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 化验费用等。
(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也称团体高额医疗保 险,是以排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诸多限 制为主要目的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
(三) 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
四 团体保险的 风险选择
(一)团体存在的目的; (二)团体的稳定性; (三)团体内成员的流动性; (四)团体的规模; (五)业务的性质;
(六)员工组类; (七)参加人数的比例; (八)给付水平; (九)以往的保险和索赔记录;
第二节 团体保险的种类
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年金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日本团体保险
就是由保险人与企业共同设立一特别基金, 每年由分红累积或企业划拔资金交由保 险人运用,待到员工退休时则可以运用 此基金购买定期险或由保险人直接提供 给付以保障退休生活
二 团体年金保险
以团体方式购买的年金保险就是团体年 金保险。 团体年金保险的投保人以被 保险人为年金受领人,保险费由投保人 全部或部分承担。团体年金主要用于退 休后的生活补助,具有福利性质。主要 有三种:
(一)团体延期缴清年金保险
该团体年金保险是由投保人为每一位在 职员工投保,其员工在退休后才能开始 领取年金的保险。投保人每年趸缴一次 延期年金保险费。随员工工作年限的增 加,退休后年金数额也增加。
(二)预存管理团体年金保险
该团体年金保险也是由投保人为员工缴 纳延期年金保险费的团体保险,但其缴 纳的保费并不记在每个员工的名下,而 是作为投保人每年向保险人缴纳的基金 本金,当某个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才 从中划出基金本金,为该员工投保个人 即期终身年金保险。
一 团体人寿保险
(一)概念:团体人寿保险是保险人根 概念: 据各企业或社会团体向自己的成员提供 更高的福利,或为经营者提供利益保障 为目的,设计的一种福利性或保障企业 和社会团体利益的一种团体保险。
(二)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1.团体定期寿险 团体定期寿险 (Group Term Insurunce) 2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Group Creditor Life Insurance) 3.团体终身人寿保险 (Group Permanent Insurance)
团体寿险的保险费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在税收上一般可以得到优惠。在美国, 若每位雇员的保险金额在50000美元以内, 并且保险费全部由雇主负担,则这部分 保险费可作为费用处理,免交所得税。 如果团体定期寿险的保费,由被保险人 个人负担,则对这部分保费也可免交个 人所得税。
2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Group Creditor Life Insurance) Insurance)
日本团体保险概况
长期以来,日本团体寿险遵循向企业经 营者提供保障的指导思想。当经营者遇 到其职工发生意外无法正常工作而带来 巨大损失时,保险公司则根据团体寿险 合同,向经营者支付保险金,以保障经 营者的利益。这样的经营原则一直延续 到上世纪末。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进入了长达11 年之久的经济危机,从此,围绕团体寿 险的经营原则所发生的争议和质疑的诉 讼剧增。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职工病故 或意外死亡),巨额保险金落入经营者 的腰包,职工的家属(遗族)则无法受 益。广大职工纷纷质疑 “被保险人是自身 ,家属无权问津保险金,却让企业或团 体坐享受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问题逐 渐社会化,使得日本寿险界和企业界不 得不正视问题的严重性,重新审视这种 经营原则的实效性。
(三)保证团体年金保险。
是预存管理年金中演化出来的保险形式。 具体形式是:投保人按员工退休后应领 取的年金额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形成一 笔基金,保险人要保证员工退休后按约 定金额支付保险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 归入基金。一旦基金的数额低于员工约 定年金额的趸缴保费时,立即将基金分 解到员工个人名下,作为趸缴保费,为 员工投保缴清延期终身年金保险。此类 保险确保了员工的利益。
3、团体终身寿险 、 (Group Permanent Insurance) 这是一类组合险种,即把团体定期保险 作为基本形式,搭配由储蓄性的个人保 险(如终身寿险、养老保险等)。 根据缴费方式可分为两类: 团体缴清保险 均衡保费式团体长期人寿保险。
1 团体缴清保险 (Group Paid-up Lif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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