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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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某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工作实施方案

全年某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工作实施方案

全年某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X〕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X〕1272号)精神,X年,我区将按照国家规范及X市统一部署要求,全面开展政务信息化系统登记、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登记和数据归集工作。

为做好有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X年公布的目录编制指南编制X市X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落实《X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建设X 市X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并依目录完成数据归集工作,促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互联互通和信息开放。

二、主要任务开展我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建立信息准确、完整、规范、鲜活、统一的信息目录管理机制,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统一管理、发布、更新、查询和定位服务,依编目将相关数据归集到X市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支撑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编目依据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X〕51号);2.《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X〕1272号);3.《X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4.《X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X政综〔X〕1726号);5.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6.GB/T 21063.1-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7.GB/T 21063.3-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8.GB/T 21063.6-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

四、组织机构为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总体组和部门工作组。

总体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数字办、技术支撑单位人员组成;部门工作组由部门人员、技术支撑单位人员组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3•【文号】国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月3日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十二五”以来,通过统筹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等一系列举措,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在局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未能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

为更好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一方面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促进“五个统一”,统筹谋划,锐意改革;另一方面立足当前,聚焦现实问题,抓好“十件大事”,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基本原则。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政务外网)总体框架(征求意见稿)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政务外网)总体框架(征求意见稿)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政务外⽹)总体框架(征求意见稿)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政务外⽹)总体框架(征求意见稿)⼀、总则为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案》(国办发〔2017〕39号)等⽂件精神,进⼀步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资源共享,构建全国政务信息共享交换体系,研究制定《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政务外⽹)总体框架框架》(以下简称框架)。

本框架主要对基于国家电⼦政务外⽹(以下简称:政务外⽹)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构成和功能定位进⾏描述,⽤于规范各政务部门共享交换节点和地⽅政府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指导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作,特别是指导国务院部门垂直信息系统和地⽅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联通、共享信息、业务协同。

(⼀)适⽤范围本框架设计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政务外⽹)总体框架适⽤于全国各级政务部门基于政务外⽹的⾮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作。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件要求,结合实际统筹推动本地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地区特⾊,开展共享开放相关体制机制和应⽤服务创新。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照本框架相关要求,做好本部门共享交换节点的建设和接⼊⼯作,推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打破信息孤岛。

(⼆)编制依据本框架主要编制依据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案》(国办发〔2017〕39号);《政务信息资源⽬录编制指南(试⾏)》(发改⾼技〔2017〕1272号);《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GB/T 21062;《政务信息资源⽬录体系》GB/T 21063。

⼆、体系结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依托政务外⽹建设,是开展⾮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枢纽。

共享平台体系由国家共享平台、省级共享平台、地市级共享平台等多级平台组成,地⽅共享平台可根据本省市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建设及应⽤模式,原则上县级及以下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

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1 引言为规范和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依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制度与标准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2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以及对基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政务数据开放网站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共享交换和开放发布等。

各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管理等,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

凡是已经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 号)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GB/T 21063.1-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 部分:总体框架GB/T 21063.3-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 部分:核心元数据GB/T 21063.6-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6 部分:技术管理要求4 术语和定义GB/T 21063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1 政务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4.2 元数据元数据是描述信息资源特征的数据。

其中,核心元数据是描述数据基本属性与特征的最小集合,一般包括信息资源的名称、内容摘要、提供方、发布日期等。

4.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通过对政务信息资源依据规范的元数据描述,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 用以描述各个政务信息资源的特征,以便于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检索、定位与获取。

5 概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数据开放的基础,是各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的依据。

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

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

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X〕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X〕1272号)精神,X年9月1日,省数字办部署要求全省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大普查,按照新的国家规范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登记工作。

为做好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共享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最新的目录编制指南编制X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建设X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促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互联互通和信息开放,在全国目录编制的考核中力争上游。

二、主要任务分期分批开展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建立信息准确、完整、规范、鲜活、统一的信息目录管理机制,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统一管理、发布、更新、查询和定位服务,支撑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编制依据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X〕51号);2.《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X〕1272号);3.《X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4.GB/T7027-2002信息分类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5.GB/T21063.1-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6.GB/T21063.3-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7.GB/T21063.6-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

四、编制内容及成果1.编制内容:一是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二是已经建成的部门应用系统目录和数据库目录;三是数据汇聚目录。

2.编制成果第一阶段成果:1.《X市XXX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2.《X市XXX部门数据库目录》;3.《X市XXX部门应用系统目录》;4.《X市XXX部门数据汇聚目录》。

《政务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指南》编制说明

《政务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指南》编制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政务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简况2018年5月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启动了《政务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指南》的制定。

起草单位为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等,主办单位为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归口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局。

主要起草人为:全鑫、孙卫、袁慧君、古庆、包瑞林、应智强、董建敏、崔连伟、卫凤林。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是电子政务的基础性,是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加工、存储、保护和使用的必要工具。

项目编制组结合我区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建设实践,调研我区政务信息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数据特征,分析政务信息资源开放需求,运用标准化的思维和系统工程的方法论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规范化的重新组织,建立数据开放和共享标准规范,使数据资源在整合、应用过程中实现统一标准化管理,提升数据资源的整体应用价值。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原则和方法,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提供分类方案,为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标识符编码规则相结合,可以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识别、导航和定位,以支持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

本标准以我区发展电子政务的需求为导向,以支持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为目的,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的基础。

因此,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级分类指南,是非常必要的。

三、主要起草过程201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标准计划任务后,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讨论确定成立标准编制组,由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牵头,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脉互联信息互联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

信息资源管理建设方案

信息资源管理建设方案

信息资源管理建设方案一、编制说明信息资源管理建设包括数据标准管理、元数据管理、主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内容。

●数据标准是指保障数据的内外部使用和交换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的规范性约束。

数据标准管理是指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主要目标是通过统一的数据标准制定和发布,结合制度约束、系统控制等手段,实现大数据平台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规范性、开放性和共享性管理,为数据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主要包括数据分类标准、信息资源目录、统一编码标准、主数据标准、逻辑数据模型标准、物理数据模型标准、元数据标准、公共代码标准等。

●元数据管理是数据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为获得高质量的、整合的元数据而进行的规划、实施与控制行为。

主要目标是通过元数据管理活动,可以使数据信息的描述和分类实现格式统一,有助于理解数据的真实含义,为数据资源的管理和数据应用奠定了基础。

●主数据是指用来描述核心业务实体的数据,是核心业务对象、交易业务的执行主体,是在整个价值链上被重复、共享应用于多个业务流程的、跨越各个业务部门、各个系统之间共享的、高价值的基础数据,是各业务应用和各系统之间进行信息交互的基础。

主数据管理是一系列规则、应用和技术,用以管理与核心业务实体相关的系统记录数据。

主要目标是通过对主数据值进行控制,使得企事业单位可以跨系统使用一致性和共享的主数据,提供来自权威数据源的协调一致的高质量主数据,降低成本和复杂度,从而支撑跨部门、跨系统数据融合应用。

●数据质量管理是指运用相关技术来衡量、提高和确保数据质量的规划、实施与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可以获得干净、结构清晰的数据,是开发大数据产品、提供对外数据服务、发挥大数据价值的必要前提,也是开展数据资产管理的重要目标。

●数据安全管理是指对数据设定安全等级,保证其被适当地使用。

目标是建立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策略措施,全方位进行安全管控,通过多种手段确保数据资产在“存、管、用”等各个环节中的安全,做到“事前可管、事中可控、事后可查”。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6、分类体系配套的支持工具说明 本标准的实施和继续完善需要一套相关工具的支持:这些工具包括,分类体系的 发布、管理、维护工具,建立四种分类之间映射关系的概念网络建模工具、政务信息 资源的计算机辅助分类/标引工具等。这些支持工具是保证本标准准确应用、高效简便、 的重要条件,应积极展开相应的研究与开发。
10 本标准提供的附录中,四种分类的类目表均分至第三级,实施时可根据需要进一 步细化。类目表中的分类代码只针对类目,计算机运用该分类代码可以对政务信息资源进 行类目识别、对比和处理。
11 本标准尽量采用正在实行的国家标准,并且兼顾正在实行的事实标准和规范,以 利于本标准的推广使用。
四、 工作过程
任务下达后,起草组及时组织开展该标准的制定工作。2004 年 12 月,核心元数据起 草组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就工作组成员、组织形式、工作机制,项目具体研究内容、研究 范围,项目工作计划、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分工及其它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3
电子政务总体要求的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体系。 5、本标准的使用说明 本标准的使用者包括:实施人员(政务信息资源编目人员、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人
员)和政务信息资源用户(政府、企业、公众)。对政务信息资源标引时,实施人员可 以根据本标准,通过人工或者计算机辅助的方式将其聚类,并且必须进行主题分类和 资源形态分类标引,行业分类或(和)服务分类可以选择性标引。主题分类是政务信 息资源的基本检索途径。通过主题分类、行业分类和服务分类之间的映射关系可以为 用户提供多种检索途径。
1、确定政务信息资源的四种分类 电子政务包括了政府对政府、政府对企业、政府对公众三种典型的政务活动。在 这三种政务活动中,政务部门为履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而采集、加工、使用政务信 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都具有确定的主题含义,以某种形态存在,并且可以为用户提 供某种类型的服务。围绕着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存在着多种角色:政务信息资源的提 供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各种角色通过不同分类,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组织、查找和 管理。通过对政务信息资源多个角度特征的刻画,形成了多种分类,为政务信息资源 的组织、查找和管理提供多种途径。本标准确定了从政务信息资源的主题内涵、产生 行业部门、提供的服务和资源的物理形态等四个角度进行刻画,形成了以主题分类为 核心,以服务分类、行业分类和资源形态分类为辅助的分类方案。四种分类体现了政 务信息资源的产生、处理、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不同视角,能够较好地满足对 政务信息资源组织、查找和管理的需求,而且易于理解和接受。 2、主题分类、行业分类、服务分类和资源形态分类之间关系 资源形态分类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外表特征进行划分,独立于其内容。主题分类、 行业分类和服务分类属于内容特征的分类,主题分类揭示了政务信息资源内容主题的 不同,是其基础性分类。行业分类体现了政务部门行业的特点,服务分类则描述了政 务信息资源面向用户提供功能服务的划分,行业分类和服务分类是对主题分类的辅助 性分类。 3、本标准与其它分类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项目工作组文件
文件编号:EGS
N300-1
日期:2005 年 12 月 15 日
标题:“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 1 部分:总体框架”
来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工作组
内容摘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 1 部分:总体框架”编制 说明和征求意见稿
页数:17
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秘书处
图 3 目录体系工作流程
(5) 与标准其他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目录系统与标准其他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第 1 部分和第 6 部分从 总体结构和管理角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进行规范;第 2 部分对目录服务的 技术接口进行规范;第 3 部分、第 4 部分和第 5 部分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进 行了规范。
I
GB/T ××××.1—××××
前言
GB/T xxxx-xxxx《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分为 6 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体框架; ――第 2 部分:技术要求; ――第 3 部分:核心元数据; ――第 4 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第 5 部分: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 ――第 6 部分:技术管理要求。 本部分为 GB/T xxxx-xxxx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归口。 本部分的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国家信息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清华大学、 大唐电信产业集团、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志刚、宦茂盛、高栋、吴焱、马殿富、徐枫、邢春晓、于建军、贺炜、张 巧英、孙钦山、魏宏、穆勇、刘守华。
II
GB/T ××××.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 1 部分:总体框架

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2006年8月11日目录1 概述 (4)1.1 背景 (4)1.2 意义 (5)1.3 工作目标 (5)2 信息资源目录组成 (5)2.1 信息资源初级目录 (6)2.2 其他信息资源目录 (7)2.3 编目阶段的划分 (7)2.4 案例 (8)3 编目工作准备 (10)3.1 领导重视是关键 (10)3.2 业务人员是主力 (10)3.3 编目工作与本部门工作的接合 (11)3.4 确定编目工作范围和内容 (12)3.5 工作方案编制 (12)3.5.1 工作任务 (12)3.5.2 工作原则 (13)3.5.3 项目组织 (14)3.5.4 工作要求 (15)4 信息资源调查 (15)4.1 概述 (15)4.2 调查范围和内容 (16)4.3 确定调查表 (16)4.3.1 业务调查表模板 (17)4.3.2 资源调查表模板 (18)4.4 利用已有调查成果 (19)4.5调查表的试填 (19)4.6 培训 (20)4.7 从本部门与核心业务相关的已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入手进行资源调查 (20)4.7.1 概述 (20)4.7.2 从技术文档入手 (21)4.7.3 从与核心业务相关的应用系统入手 (22)4.7.4 从与核心业务相关的数据库入手 (23)4.7.5 从部门信息网站入手 (25)4.8 从业务梳理入手进行资源调查 (25)4.8.1 概述 (25)4.8.2 业务的细分 (25)4.8.3 业务调查表填报举例 (26)4.8.4 资源的细分 (28)4.8.5 资源调查表填报举例 (28)4.9 从核心业务和与其相关的已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相结合入手 (30)4.10 调查表评审和返工 (30)5 信息资源目录生成 (31)5.1 概述 (31)5.2 业务基础信息的加工整理 (31)5.2.1 行政办公室业务基础信息的例子 (32)5.2.2 知识产权专项试点企业管理的例子 (32)5.3 资源信息的加工整理 (33)5.3.1 有几个相同信息资源项的情况 (33)5.4 目录的应用 (34)5.4.1 确定信息资源采集责任 (34)5.4.2 确定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34)6 编目工具的使用 (36)6.1 编目工具的辅助作用 (36)6.2 常用工具介绍 (36)7 信息资源编码 (36)7.1 概述 (36)7.2 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 (37)7.3 业务事项编码举例 (37)7.4 信息资源编码举例 (38)7.5 手工编码和系统自动赋码 (38)8制度建设和市共享平台 (38)8.1 信息资源管理制度 (39)8.2 目录与共享平台 (39)9 初级目录编目验收 (39)9.1 测评 (40)9.1.1 优秀 (40)9.1.2 良好 (41)9.1.3 合格 (41)10 附录: (42)10.1 市公安局警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经验材料 (42)10.2 某办公室的业务调查表和资源目录 (44)10.3 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草案) (49)前言为了配合全市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的展开,使所有参与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的人员能够更好的理解项目意义和目标、编目工作准备、信息资源调查、目录生成和编目工作验收,编写了这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精品文档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1 引言为规范和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依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制度与标准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2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以及对基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政务数据开放网站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共享交换和开放发布等。

各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管理等,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

凡是已经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GB/T 21063.1-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GB/T 21063.3-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1GB/T 21063.6-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4 术语和定义GB/T 2106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1 政务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4.2 元数据元数据是描述信息资源特征的数据。

其中,核心元数据是描述数据基本属性与特征的最小集合,一般包括信息资源的名称、内容摘要、提供方、发布日期等。

4.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通过对政务信息资源依据规范的元数据描述,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用以描述各个政务信息资源的特征,以便于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检索、定位与获取。

5 概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数据开放的基础,是各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的依据。

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14日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0年9月30日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共交通、运输、通信、教育、医疗、康养、邮政和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集约、依法采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合规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电子政务和公共数据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公共数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调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数据资源。

《安徽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出炉

《安徽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出炉

《安徽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出炉从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更好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解决安徽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2017年12月底前,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基本完成省政府各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初步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一些涉及面宽、应用广泛、有关联需求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018年6月底前,实现省政府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设区市政府结合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初步实现省政府部门和国家及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建立项目建设运维统一备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审计、监督和评价,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模式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方案》指出要重点抓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十件大事”:(一)“审”“清”结合,加快消除“僵尸”信息系统。

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检查,全面摸清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情况。

2017年9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审计调查,掌握各部门信息系统数量、名称、功能、使用范围、使用频度、审批部门、审批时间、经费来源等。

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对系统使用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所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僵尸”信息系统的清理工作。

(二)推进整合,加快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推动分散隔离的政务信息系统加快进行整合。

整合后按要求分别接入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7.06.30
•【文号】发改高技〔2017〕1272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

发改高技〔2017〕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3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国家统筹管理,我们制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2017年6月30日。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一、指南背景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具有的、以信息形式存在的各类数据、文档、文件、数据库、音像资料等资源。

政务信息资源的编制目录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整理和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的重要工作,也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

为了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的编制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利性,促进政府治理的科学、民主和法治化,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订本指南。

二、编制原则1.透明原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应当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公平、公正、公开,使公众能够方便、迅速地获得政府信息。

2.分类原则:根据信息资源的属性和类型,将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合理的分类,便于公众查找、使用和管理。

3.编制标准原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应当遵循统一的编码标准和分类规范,确保目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信息安全原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信息安全的要求,保护政府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可持续发展原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应当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能够适应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

三、编制步骤1.制定编制方案: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应当根据各级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编制方案和工作计划。

2.收集信息资源: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具有的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收集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进行分类和编码:根据信息资源的属性和类型,对信息资源进行分类和编码,确保目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审核和审定:对编制的目录进行审核和审定,确保目录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5.发布和公开:将审定后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发布和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和使用。

四、编制内容3.项目信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所负责的各类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等。

5.数据库信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类数据库的基本信息,包括数据库名称、数据库内容等。

6.其他信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具有的其他信息资源的基本信息,包括图书、音像资料等。

国务院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国务院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国务院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促进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十二五以来,通过统筹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等一系列举措,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在局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未能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

为更好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5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8〕7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1 / 21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一方面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促进五个统一,统筹谋划,锐意改革;另一方面立足当前,聚焦现实问题,抓好十件大事,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基本原则。

按照五个统一的总体原则,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_培训材料完全版

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_培训材料完全版

编目工作目标果及要求
(一)年底目标
以市委市政府电子政务会议精神和信息办下发各类文件为指导,以《部门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为依据与验收标准: 1、完成部门信息资源梳理与目录编制准备工作,提交部门工作方案。 2、对部门核心业务涉及的信息资源进行梳理,完成部门核心信息资源目 录编制(可提供共享的资源目录要在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上注册) 。 3、结合部门业务协同的信息共享需求编制出本部门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目录,并经过确认之后在市共享平台上注册。市级重大主题应用相关 单位要优先进行共享信息梳理与共享目录编制。 4、落实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的管理责任和制度。
北京市政务部门信息资源梳 理与目录编制指南 (完全版)
2018年7月20日
目录
一. 资源梳理及编目工作目标及要求 二. 为什么要开展此项工作 三. 什么是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四. 怎么来进行编目工作准备 五. 部门信息资源调查实施
六. 信息资源目录生成
七. 信息资源编码及编目工具的使用 八. 目录应用
编目工作准备 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 编目工作准备
• 领导重视 • 业务人员积极参与 • 共同确定编目工作 范围和内容 •制定工作方案 •确定调查途径,合理 使用调查表 •利用已有调查成果 (调查表初始化) • 调查表试填及培训
怎样进 行编目?
第二阶段 信息资源调查
• • • •
分发填写调查表 第四阶段 提交审核 编目工作验收 • 业务基础信息加工整理 反馈修改,补充完善 保证质量,统一汇总 • 资源信息加工整理 • 确定信息资源采集责任 • 提交成果 • 确定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 测评
资源目录模板,各单位可直接使用或根据需要适当扩展。
信息 资源 编码 相关 业务 事项 资源 名称 资源 负责 方 资源 更 描述 新 周 期 资 源 采 集 途 径 共享 需求 单位 及方 式 涉及 。。 备 注 的数 据库 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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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1 引言为规范和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依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制度与标准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2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以及对基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政务数据开放网站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共享交换和开放发布等。

各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管理等,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

凡是已经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GB/T 21063.1-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GB/T 21063.3-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1GB/T 21063.6-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4 术语和定义GB/T 2106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1 政务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4.2 元数据元数据是描述信息资源特征的数据。

其中,核心元数据是描述数据基本属性与特征的最小集合,一般包括信息资源的名称、内容摘要、提供方、发布日期等。

4.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通过对政务信息资源依据规范的元数据描述,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用以描述各个政务信息资源的特征,以便于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检索、定位与获取。

5 概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数据开放的基础,是各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的依据。

2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包括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元数据描述、代码规划和目录编制,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流程、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6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6.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类包括资源属性分类、涉密属性分类、共享属性分类和层级属性分类等。

6.1.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资源属性分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等三种类型。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是对国家基础信息资源的编目。

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包括国家人口基础信息资源、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资源、社会信用基础信息资源、电子证照基础信息资源等。

主题信息资源目录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主题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

部门信息资源目录是对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的编目。

部门信息资源包括: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下各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

36.1.2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涉密属性分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信息资源涉密属性,分为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梳理、编制、管理、应用等,应分别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内网)、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开展。

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资源属性分类、元数据、目录代码等要求分别编制。

6.1.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共享属性分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对应目录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对应目录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对应目录属于不予共享类。

6.1.4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层级属性分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其编制层级分为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部门参照本指南的相关要求编制。

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编制。

6.2 政务信息资源元数据4政务信息资源元数据包括核心元数据和扩展元数据。

其中,核心元数据包括:(1)信息资源分类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类、项、目、细目的四级分类。

(2)信息资源名称描述政务信息资源内容的标题。

(3)信息资源代码政务信息资源唯一不变的标识代码。

(4)信息资源提供方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

原则上,中央政务部门细化到内设司局或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地方政务部门细化到内设机构和所辖政务部门。

(5)信息资源提供方代码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代码。

信息资源提供方细化到内设司局或机构的,其代码仍使用政务部门代码。

代码采用《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信息资源摘要对政务信息资源内容(或关键字段)的概要描述。

(7)信息资源格式对政务信息资源存在方式的描述。

5(8)信息项信息对结构化信息资源的细化描述,包括信息项名称、数据类型。

(9)共享属性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类型和条件的描述,包括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方式。

共享类型,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

共享条件,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标明使用要求,包括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还应注明共享条件和共享范围;对于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注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共享方式,获取信息资源的方式。

原则上应通过共享平台方式获取;确因条件所限可采用其他方式,如邮件、拷盘、介质交换(纸质报表、电子文档等)等方式。

(10)开放属性对政务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以及开放条件的描述,包括是否向社会开放、开放条件。

(11)更新周期信息资源更新的频度。

分为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等。

(12)发布日期政务信息资源提供方发布共享、开放政务信息资源的日期。

6(13)关联资源代码提供的任一政务信息资源确需在目录中重复出现时的关联性标注,在本元数据中标注重复出现的关联信息资源代码。

各核心元数据的定义、数据类型、注释和说明详见附录1,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模板详见附录2。

6.3 政务信息资源代码参照GB/T 21063.4-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的代码结构规则,政务信息资源代码结构由前段码、后段码组成。

前段码由“类”、“项”、“目”、“细目”组成,作为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码;后段码为政务信息资源的顺序码。

6.3.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码(1)信息资源“类”,即信息资源的一级分类,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采用“6.1.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资源属性分类”规定的分类方法,“1”代表基础信息资源类,“2”代表主题信息资源类,“3”代表部门信息资源类。

(2)信息资源“项”,即信息资源的二级分类,共2位,原则上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基础信息资源类中的人口、法人信息资源等分类;主题信息资源类中的公共服务、全民健康、全民社保等分类;部门信息资源类中的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省级地方(含计划单列市)等分类。

7(3)信息资源“目”,即信息资源的三级分类,共3位,原则上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信息资源“细目”,不定长度,原则上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供信息资源提供方进行具体的信息资源分类。

“细目”可根据需要设置多级分类。

6.3.2 政务信息资源顺序码政务信息资源顺序码,采用不定长度,原则上以1为起始、连续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码与政务信息资源顺序码的组合,形成完整的政务信息资源代码。

编码示例详见附录3。

政务信息资源代码结构见图1。

图1 政务信息资源代码结构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7.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责任分工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各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化共建工程、公共服务主题事项等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由各政务部门负8责编制和维护(以下以“责任部门”代表各类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的负责单位)。

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由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7.2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流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流程包括:前期准备、目录编制与报送、目录汇总与管理、目录更新四个过程。

7.3 前期准备7.3.1 组织准备各责任部门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组织规划、编目审查、目录报送等工作。

各责任部门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目录规划制定、信息资源调查、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维护更新等工作。

7.3.2 目录规划各政务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政务职权、工作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在梳理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梳理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并按照本指南要求,重点从政务信息资源“类”、“项”、“目”、“细目”分类的角度,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划。

9基础信息资源和主题信息资源的目录规划制定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在所有参与单位范围内开展。

7.3.3 资源调查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划,各责任部门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工作,梳理部门、所属机构(单位)或共同参与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结合已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资源,细化完善目录规划,全面掌握政务信息资源情况。

7.4 目录编制与报送7.4.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各责任部门根据在目录规划、资源调查阶段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划和资源情况,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元数据要求,编制生成基础类、主题类和部门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7.4.2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报送各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在对基础类、主题类和部门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复核、审查后,及时报送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

报送的信息资源目录为目录编制工具导出的统一格式文件,或者et、xls、xlsx等电子表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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