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交通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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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交通管理总站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组织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交通管理总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穗天编字[1986]013号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组织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交通管理总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3、《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广州市天河区交通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依据

广州市天河区交通管理总站

行政处罚(共7项)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或者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或者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利用或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二)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进行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天河区交通管理总站

行政许可(共2项)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物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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