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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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聊政办字〔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8日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保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我市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初步建立与我市医保制度体系相匹配、与医保水平相适应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在市、县两级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的医保监督执法体系。

到2025年,基本建立起以法治为保障,制度建设和信用管理为基础,大数据监管和社会监督为依托,多形式执法检查有效运行的医保基金监管责任体系、制度体系、执法体系、信用体系、保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新格局。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9•【字号】聊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聊政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聊城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和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聊城市东昌府区推进医改有新招

聊城市东昌府区推进医改有新招
保障
�编辑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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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推进医改有新招
文 王昌青
聊 城市东昌府区实 施基本医 疗保险制 度以 来, 坚持扩 面与管 理两手 抓, 规 范发 展, 平稳 运 行, 实现了高点起步, 跨越发展.
分 类推进 , 分步 实施 , 扩大 医保覆 盖面 , 实现 应 保尽保. 该区在医保启动之初先将效益好, 退休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 6
保障 � � � � � � � � 编辑 王莹�
确定是否符合门诊慢性病的标准, 门诊慢性 病 增加了 20 多种 , 达 到30 种 , 累 计享受 门诊 慢性病待遇的人数为493 人.针对医疗服务 存在的问题, 定期召开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和 定点零售药店会议, 督促各定点单位提供质 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2009年加大对药店的稽 核 力度,对 违规的1 2 家药店 给予一定 的经 济处罚并暂停其定点.
不断扩大覆盖面的 同时,始终将管理 工作同步 进行, 推动全 区医保纳入扩面 带动管理, 管理促 进扩面的良性运作轨道.一是适时调整政策, 减 轻个人负担.2007 年提高 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额 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 5万 元和7.5 万元分别提高到3.5万元和 1 6万元; 2008 年6月 将医疗保 险基金最 高支付限 额由3.5 万元 调整为5.8 万元,住 院医疗费 报销比例 上调2% ; 2009年7 月取消部分 乙类药品的首先 自负比例 , 降低诊疗项目自负 比例,降低参保人 住院支付 的统筹基金起付标 准,同时再次提高 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由5.8 万元提高 到7. 5万 元.二是加强对月份为全区 医疗保险突击月, 开展声势浩 大的宣传活动; 在 电台, 电视 台, 报纸 设立 专栏 宣传参 保政 策; 针 对灵活 就业人 员参 保从 政策 上不能 实行 强制 , 只有在宣传上下功 夫的实际情况,开 展专门的 灵活就业医保宣传活动.四是加大监察力度, 依 法推进扩面工作开 展.该区注意发 挥劳动监察 作用, 建立部 门内部联动机制 , 区劳 动保障行政 部门委托医保处下 达参保缴费通知 单,凡未按 规定期限参保的, 或有瞒报少 报的, 移交劳动监 察大队强制执行.

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

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

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2011-1-20 9:38:14 大中小| 打印| 关闭11336(Hits)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地方逐步把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支付的项目数量有差别,部分地方的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仍然较重。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要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范围是: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首先自负比例暂定为10%。

为保证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合理使用,文件要求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才能开展9项医疗康复项目服务,并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聊医保字[2010]53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经济开发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按照山东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0】13号)要求,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鲁卫农卫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医保知识培训学习

医保知识培训学习

医保知识培训学习目录1. 医保制度概述 (2)1.1 医保制度发展历程 (2)1.2 医保基本制度架构 (4)1.3 医保类型及特点 (4)1.3.1 城镇职工医保 (5)1.3.2 农村居民医保 (6)1.3.3 城乡居民医保 (8)1.4 医保政策法规 (9)2. 医保基金运行及管理 (11)2.1 医保基金来源及构成 (12)2.2 医保基金支出方式 (14)2.3 医保基金管理体制 (15)2.3.1 基地管理机构 (16)2.3.2 会计监督体系 (17)3. 医保参保流程及权益 (19)3.1 参保类型及条件 (20)3.1.1 城镇职工医保 (21)3.1.2 农村居民医保 (23)3.1.3 城乡居民医保 (24)3.2 参保流程及注意事项 (25)3.3 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和义务 (26)4. 医保定点医疗服务 (27)4.1 定点医院选择及服务范围 (28)4.2 医保报销流程及费用报销 (29)4.3 医保卡使用及注意事项 (30)5. 医保纠纷处理 (30)5.1 常见医保纠纷类型 (31)5.2 后台申诉及处理流程 (33)5.3 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34)6. 常见问题答疑 (36)6.1 医保缴费制度 (37)6.2 医保报销范围 (38)6.3 医保卡挂失及补办 (40)6.4 医保争议处理 (41)1. 医保制度概述医保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它旨在通过分散疾病风险,减轻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医保制度通常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个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是医保制度的核心,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内容。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共同分担医疗费用,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疗保障的广覆盖和可持续性。

医保制度还涉及医保管理、医保支付方式、药品价格管理、医疗服务监管等多个方面。

聊城市住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聊城市住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居民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成年居民); (二)城乡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三)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高校学生); (四)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 (二)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统筹城乡、互助共济、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搞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按辖区内服务人口数量合理配置工作人员,保证开展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参保缴费组织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信息采集、保费收缴工作。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核准录入、保费集中汇缴、证卡制发以及日常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等工作。

医保知识题库及答案(通用版)

医保知识题库及答案(通用版)

医保知识题库及答案(通用版)—、单选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1、以下哪些属于医疗诊疗过程中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B)A.床位费B.空调费C.院内会诊费D.护理费2、下列A 行为符合医疗保险政策A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B 不核验参保人员医保证、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C分解处方,分解收费,重复检查,滥检查D 推诿、拒诊参保人员或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的3、下列可以报销的材料是 CA、义齿B、助听器C、导尿管D、角膜4、下列可以纳入医保统筹范围内的项目是: CA、高间费、空调费、取暖费、陪人椅、治疗用服B、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会诊费、出诊费C、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D、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5、参保人在以下什么情况下,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BA.因第三者、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B.非工作原因,因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C.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D.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6、下列哪种情形不能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D)A.所患病种属于市人社局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B.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C.属于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D.本市定点医院能治疗的疾病7、下列哪项治疗项目可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B)A.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其见习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B.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的安装和置换的费用C.近视和整容费用D.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平稳医学疗法、营养疗法和各种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8、城镇职工患者出院慢性病带药量不应超过C 天,抗生素带药量不应超过 A 天;并记录在相应栏目内。

A、7天B、14天C、28天D、35天9、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结束之后仍可以办理参保手续:(A)A.缴费期之后出生的新生儿B.暂住本市的外地流动人员C.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居民D.中断职工医保关二、判断题1.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审批表》,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就医意见,用人单位盖章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鲁医保中心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有关银行:为提高省直医保职工个人账户使用效益,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10号)要求,现就做好省直医保职工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第一步,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见附件1,下同)。

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身份证(代办人持双方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到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各银行办理网点名单及地址见附件2)办理个人账户金支取手续,转账至其社保卡金融区。

二、支付近亲属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一)省直参保职工近亲属在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通过安装在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结算收费窗口的个人账户刷卡专用POS机具,直接刷卡支付其近亲属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二)省直参保职工近亲属在非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通过银行支取、转账方式支付其近亲属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

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身份证(代办人持双方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到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办理个人账户金支取手续,转账至其社保卡金融区。

2015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15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每人每年120元;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二)政府补助每人360元。
第七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不予支付。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正常疾病住院支付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等。
第三十六条参保居民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消违规人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或者信息确认的;
视基金年度结余情况,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居民,由高及低差额补偿医疗费。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比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威医保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威医保发〔2024〕8号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理顺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4。

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明确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一)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它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按照我市现行支付政策执行。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参照职工门诊慢特病和居民特定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年度基金(含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为15000元、参保居民为5000元。

年度基金支付标准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实际适时调整。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纳入辅助生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到市外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按照我市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政策执行。

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按附件5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医疗保险就是当劳动者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在山东又有些什么不同的规定呢?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聊政字[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字〔20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县两级统筹的基础上,整合市及县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从今年起推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并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2011年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统筹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三、政策措施(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以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缴纳部分,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最低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聊人社字〔2018〕272号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附件

聊人社字〔2018〕272号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附件

聊城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明细表备注:1、按照单病种登记住院的,病人结算时执行普通住院的报销政策。

单病种住院总费用(不含除外内容)不得高于收费限额标准,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收费限额标准的医院垫付费用据实结算。

2、各一级医院可参照二、三级医院的支付管理办法,在单病种范围内选取本院普遍开展、费用相对稳定的病种,向县级经办机构申请执行单病种政策,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上报至市医保处结算科,市属一级医院直接向市医保处结算科申请。

市医保处测算研究后统一实施。

3、DBZ0090、DBZ0091仍执行职工生育、居民医保的疾病编码和相关拨付政策。

涉及外伤的单病种,仍执行网上审批和稽查稽核相关程序规定。

4、重度精神疾病按照聊医保字[2018]66号文件规定,一、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分别执行160元/床日、210元/床日、260元/床日的费用定额标准。

5、单病种中含除外内容(主要为材料)的,材料费用的垫付额单独进行支付,显示在同一张结算单据内。

除外内容中的材料,各定点医院按照以下编码进行录入: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职工首付比例 居民首付比例DBZCL001 人工晶体(进口) 20% 40%DBZCL002 人工晶体(国产) 10% 20%DBZCL003 血管支架(进口) 20% 40%DBZCL004 血管支架(国产) 10% 20%DBZCL005 补片(进口) 20% 40%DBZCL006 补片(国产) 10% 20%DBZCL007 内外固定材料(进口) 20% 40%DBZCL008 内外固定材料(国产) 10% 20%DBZCL009 人工关节(进口) 20% 40%DBZCL010 人工关节(国产) 10% 20%DBZCL011 旋切针(刀)(进口) 20% 40%DBZCL012 旋切针(刀)(国产) 10% 20%6、本单病种实施办法为试行,将根据全市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不得诱导患者随意更换药品或做不合理检查;
3、不得出现严重差错,无医疗事故发生。
第1条患者投诉经核实后每例扣2分;
第2条违规每例扣2分;
第3条出现违规本项不得分。

医保文书管理
(5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医疗保险文书、资料管理制度;
2、医疗文书应当真实、完整、有序,易于查找、核实;
3、医疗保险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以备核查。
3、严格按照通过病种掌握取药数量、频次;
4、不得出现压证情况;
5、不得将其他药品串换、变通为通过病种药品,医院出售药品在品种和数量上无差错。
第1条未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每例扣1分,未提供医保专用处方每例扣1分;
第2、3、4条违规每例扣3分;
第5条违规每例实际扣除10分;
四 服务
质量
(10分)
1、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患者满意,无投诉;
第1、2、3条达不到要求每项扣2分;
注:每大项中的分项可按次数或例数累加扣分,但不得超过该大项的总分值。
开展门诊慢性病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聊城市人民医院第二分院
东昌慢性病医院
聊城市中医院
聊城机械电子医院
东昌府区人民医院
聊城市中心医院
鲁西骨科医院
X
4、切实做好药品管理,保证医保系统、医院收费系统及药品出入库系统等信息真实、准确、统一。
1、2、3条违规每例扣2分;
4条违规每例扣3分。

执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等情况
(60分)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于门诊慢性病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的相关规定;
2、药品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规定的价格;
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

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

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

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2011-1-20 9:38:14 大中小| 打印| 关闭11336(Hits)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地方逐步把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支付的项目数量有差别,部分地方的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仍然较重。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要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范围是: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首先自负比例暂定为10%。

为保证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合理使用,文件要求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才能开展9项医疗康复项目服务,并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聊医保字[2010]53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经济开发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按照山东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0】13号)要求,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鲁卫农卫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聊政办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8日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参保范围和实施范围(一)参保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实施范围。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组织保障及指导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三、主要政策(一)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方案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新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聊政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0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九日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自2008年6月1日起,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全面覆盖,重点保障的原则。

对全市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实行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二)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协同推进,配套实施的原则。

统筹协调医疗卫生、医药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

三、基金筹集(一)筹集标准。

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由政府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由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纳20元;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老年居民由财政补助110元,个人缴纳90元;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由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纳50元;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由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纳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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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居民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成年居民);(二)城乡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三)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四)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二)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统筹城乡、互助共济、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搞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按辖区内服务人口数量合理配置工作人员,保证开展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参保缴费组织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信息采集、保费收缴工作。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保费集中汇缴、证卡制发以及日常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等工作。

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服务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的监督。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学生统一参保缴费。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于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基金收支等情况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2015年按以下标准筹集资金:(一)每人每年120元;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二)政府补助每人360元。

第七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

第八条高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及以上财政承担;其他居民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及以上财政、县级财政分担。

市、县两级分担额度,由市财政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对重复参保缴费的,不予重复补助,不予重复报销待遇。

第九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收缴:(一)成年和未入学(园)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委会代收代缴;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出生当年不缴费;其父母在新生儿出生当年或6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6个月以后且不是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缴费的,满3个月后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接生医院、免疫接种机构应提示新生儿家长及时到居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为其参保。

(二)县(市、区)属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入园儿童由教育部门组织所在校(园)代收代缴。

(三)高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四)本市户籍居民长期在异地居住,在户籍地参保缴费后,应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外地户籍居民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未参加户籍地医保的证明。

经办机构可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制度。

设立参保缴费期,每年的参保缴费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全额补缴当年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前有欠费记录的,补齐历年欠费个人缴纳部分(追溯至2015年度)。

未缴费期间和缴费后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居民实现就业的,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住院医疗待遇:(一)起付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0%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90%;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0%;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60%。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转市外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第十五条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一)门诊慢性病病种。

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脑瘫;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

(二)支付比例。

经审定,符合以上门诊慢性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基金按照65%的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三)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保险年度内,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其它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1万元。

第十六条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医疗费用。

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

随着门诊统筹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不予支付。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正常疾病住院支付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等。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患有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和大规模流行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

视基金年度结余情况,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居民,由高及低差额补偿医疗费。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比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第二十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整体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协议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制定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复合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年度总额,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完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行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住院就医可自愿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就医时,应出示居民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未成年居民出示居民医疗保险卡),凭卡、证就医。

因急诊、抢救等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要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参保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因临时外出、探亲、旅游等原因急诊住院治疗的,要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补办手续,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长期在市外居住的参保居民,凭居住证等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居住地选定2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患病住院后,要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医疗终结后,市外联网医院可即时结算;在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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