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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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顿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关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关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关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青建管字[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关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2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监察机关,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全市建筑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市建委、市监察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09年全市建筑市场第二次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及相关主体单位;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及相关主体单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及相关规章制度情况,重点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法定手续的履行情况,以及建设(开发)单位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施工单位转包、非法分包、挂靠、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无资质和超越资质施工、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等行为。

(二)检查区市(不含市内四区)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要求及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2009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市建委、市监察局《2009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点》情况;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及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下一年度工作的主要打算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工程分包管理(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3.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制作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放置于施工现场用于记录工程分包情况。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青建管字[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9号各区(市)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区(市)委区(市)政府信访局,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人社厅、财政厅、公安厅和信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执行。

自2015年5月1日起,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缴存说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企业根据规定,自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入,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

该保证金由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否则,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

二、缴存方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考核等级,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1.建设单位。

自2015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按以下比例在工程所在地缴存:连续三年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可免予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或无考核记录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B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2%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C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D级或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存。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青建规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8〕51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青财采〔2019〕10号)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制订了《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9日公布的《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中提出的“2020年,全省依法推动取消施工图审查。

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100%抽查”的要求,并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出现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无缝对接,全省取消施工图审查工作落实后,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服务期内,通过政府采购承接“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单位可以承接改革后“施工图抽查”中的技术性服务工作。

施工图审查的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要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等环节中给予落实。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借鉴部分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成功经验,决定在全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搞好前期策划,实行质量预控标准化管理(一)搞好图纸会审,解决设计缺陷问题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解决图纸本身的缺陷、节点遗漏和平立剖图纸不符等矛盾,重点核查:1、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栏杆安全高度、安全玻璃使用部位、节能保温防火要求,窗户的选择,以及楼梯、消防楼梯的空间尺寸等。

2、是否影响使用功能,如:空调插座与空调穿墙预留洞位置问题,暖气片与开关、插座间距问题,厨房、卫生间的排烟(气)口的朝向、高度问题,设备管道标高及各种管线标高控制问题等。

(二)进行二次深化设计,解决设计深度和精细化施工问题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对原图纸进行深化设计,绘制各阶段施工协调综合图纸,解决设计图纸和使用功能需求之间的关系及设计深度不能满足精细化施工要求的问题。

1、在结构施工阶段,应绘制各专业预留预埋管线、箱、盒等综合布置图,协调土建与安装专业预留预埋的关系,做到位置准确,不错不漏,不影响结构安全。

2、在设备安装阶段,应绘制各专业管线安装综合布置图及管线交叉布置节点详图。

统筹考虑各管线标高、走向、交叉、支吊架的做法,确定专业交叉部位的安装方法,明确管线布置等。

3、在装饰装修阶段,应绘制各专业末端安装综合布置图。

确定各末端设备安装位置,如吊顶上的灯具、烟感探头、消防喷淋、空调风口、音响喇叭等,做到布局合理、居中对称、美观大方,不影响使用功能。

(三)进行图文并茂的技术交底,解决施工操作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对每一道工序的班组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住建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青岛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牢记"三个事关",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迅速全面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和青岛市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牢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和麻痹心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严格"模式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科学运行"模式化"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主管部门、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为和程序,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标准化、程序化。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青建管质字号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号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4〕11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明晰各管理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与服务并重、高度联动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现通知如下:一、信用考核运行管理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各方市场主体行为作为监管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考核信息实行分工收集、分级认定、统一管理、动态发布,做到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二、信用考核管理对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拆企业和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专业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

三、责任分工(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信息汇总和结果公布运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规定、考核办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按职责分工对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相关市场主体做出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安处负责管理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对各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统一审核,提出修改建议。

具体负责市场主体考核系统的日常维护与校验;负责其他区、市上报考核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录入工作(含授权其他区、市组织的奖励加分的审核、确认);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落实;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考核信息的统计,并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汇报;负责召开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的调度会,及时收集考核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与建议;组织考核办法的修订工作;负责相关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体系监管、市场主体考核、标准化工地管理等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号】青建办字〔2020〕94号
•【施行日期】2020.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法制工作
正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践行科学发展理念,近期,我局对以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包括原市城乡建设委、原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和市造价站名义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方面的一般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现将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列入目录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青建办字〔2018〕6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6日附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4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21【实施日期】2012.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4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常态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申报制度凡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必须在开工15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材料。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报送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工程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集中上报。

二、严格评审前初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在评审前对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

在初审中,发现未按标准化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给予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仍达不到评审要求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直接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预审关,指导企业搞好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对拟参加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资格确认,每月上报评审计划。

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组在评审时,对发现达不到评审条件的,一律不予评审。

三、严格评审过程检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组将对参加评审工程的所有单体进行现场查看,对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得分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

同时,评审组将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点评,督促整改。

四、严格评审后复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不定期对已获得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进行复查和暗访,对降低管理标准的撤销其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处理。

青建管字

青建管字

青建管字…2011‟4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

政策发生变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三、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

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

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20〕17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20〕17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专业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1.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计价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建筑工程为131元/工日,装饰工程为146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37元/工日,市政工程为117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为113元/工日。

2.执行《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5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8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CG103-2008)计价的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市政养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房屋修缮中的建筑工程为107元/工日、装饰工程为124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03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为107元/工日,市政养护工程为98元/工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107元/工日。

二、该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青建办字〔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国家、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18年2月开始组织装配式建筑评价,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了《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各有关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评价中要抓好落实,切实提高装配式建筑质量。

附件:1.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附件:2.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附件1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年月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说明申报表一律采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填报、A4纸打印,一式一份。

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申报书封面的“项目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一致。

3.项目起止时间应用“/”的顺序填写,例如“2017/9/5-2017/12/12”。

4.请按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如有虚青岛市装配式建筑方案评价资料文本深度要求一.项目概况1.1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1.2项目设计单位(评审汇报由设计单位主持,汇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资质章);1.3工程概况。

二.设计依据2.1项目的批准文件;2.1.1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对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及装配率的要求。

2.2国家规范、标准、规程及相关文件;2.3设计规范、标准及规程;三.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3.1项目装配式建筑的情况;3.2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情况(主要预制构件、装修项等);3.3结构设计主要控制性指标(含结构抗震等级、各工况下结构位移角、位移比、周期比等参数列表);3.4平面布置图(含竖向构件布置图、水平构件布置图、填充墙布置图)3.5预制构件连接详图3.5.1预制剪力墙-预制剪力墙连接;3.5.2预制填充墙之间连接;3.5.3叠合楼盖连接;3.5.4预制楼梯连接;3.5.5预制阳台空调板连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6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6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6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建立符合市场实际的价格体系,缓解用工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设市场人工单价,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和谐发展,现就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39-43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2-47元/综合工日。

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含2月1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编制预算控制价,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1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5元/综合工日执行。

三、2008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按实际开工日期,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发布指导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日单价。

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四、2008年2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核实已完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已完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未完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应当依据发布指导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日单价。

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五、2008年2月1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
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工字[2011]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03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
(青建管工字〔2011〕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筑工程代建活动,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建筑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8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考核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单位。

代建,是指由专业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
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行为。

二、工作划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市内四区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日常统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代建单位的考核结果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各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青建管执字[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青建管执字〔2011〕6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1〕6号)精神,市城乡建设委于2011年6月7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国家住建部八月份的检查,现提出如下要求:一、以省通知要求为标准,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省厅在通知中对此次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全省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表》,分为《工程基本情况及招投标情况检查表》、《工程建设质量现场情况检查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检查表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表》四个表格。

这四个表格的检查内容,基本涵盖了工程质量安全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要求和表格内容,切实组织好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检查,并督促企业切实抓好落实。

建设各方主体要依据通知要求,按照表格内容,逐个项目、逐项内容、逐个环节,对照搞好自查,全面落实相关要求。

二、以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借鉴,扎实做好整改工作6月20日省厅检查组来我市随机抽取、检查了四个在建工程,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近期,市建管局组织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检查,在讲评中均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省检查组指出的突出问题如下:1、有的项目钢筋位移很普遍,严重违反国家规范要求,现场实测最大位移达7厘米,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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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修订《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标准》
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9】6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把各区、市建管工作统一到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思路上来,经研究决定,对《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24号)中的《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标准》进行修订,评价办法仍按照《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青建管字[2005]12号)规定执行。

修订后的《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标准》、《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表》详见附件1、2。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修订后的《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标准》,结合历年评价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完善各项制度,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特此通知。

附件:1、《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标准》
2、《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工程评价标准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1: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标准
备注:表中加分项为在该项0分的基础上加分;减分项为在该项满分的基础上减分。

附件2: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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