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识别材料管理规范(2010年版)
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问答手册(2011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问答手册(2011年版)名词:评级管理办法,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银发[2010]616号)。
评级更新指引,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动态评级更新指引(2010年版)》(中银发[2010]617号)。
评级推翻指引,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2010年版)》(中银发[2010]617号)。
审计机构认证管理规定,指《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审计机构认证管理规定(2007年版)》(中银险[2007]38号)。
合格清单,指审计机构认证管理规定中的“中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清单”。
黑名单,指审计机构认证管理规定中的“中行客户信用评级审计机构黑名单”。
PD模型2011版,即2011年3月29日投产的公司客户违约概率模型,对原PD模型进行了调优,适用于非新建类企业的评级。
CCMS,即公司信贷管理系统。
BANCS,即核心银行系统。
目录一、关于评级对象二、关于评级模型三、关于评级发起四、关于评级认定五、关于评级推翻六、关于评级更新七、关于特殊类型评级八、关于审计机构认证管理及财务信息质量判断九、关于风险暴露分类十、关于评级指标填写标准十一、关于系统操作一、关于评级对象1、问:关于贴现客户评级问题,根据银监会监管指引要求,新版评级管理办法将仅叙作低风险业务的客户纳入评级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含转贴现)业务金额变动频繁,且客户零散,此类客户如果先做评级再做贴现业务,将会影响效率。
鉴于贴现业务属于准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纯贴现客户能否不纳入低风险业务客户范围,而不进行客户评级?答: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已通过《政策制度答疑汇编》明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未纳入低风险业务管理,该项业务的授信管理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银险[2009]32号)和《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银市[2006]38号)等文件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wolf判断题
中小企业判断题1.自银行向借款人实际发放授信之日起启动中小企业预警管理工作,至贷款结清或将授信移交授信执行部门之日终止中小企业预警管理工作。
(对)2.不寻常迁移营业处所”预警信息属性是红牌信号。
(错)3.“企业涉及偷、逃、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或重大金额违约等诉讼和仲裁案件,或结算账户被海关、法院、税务等执法部门查封”是红牌预警信号(对)4.授信余额1000万元(含)以上严重及待定客户须部发文上报。
(对)5.“企业计划分红或对外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合计超过年销售额40%”预警信息属性是黄牌信号。
(对)6.中小企业授信反欺诈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反欺诈管理岗位人员。
(错)7.中小企业授信反欺诈工作存在于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全流程的所有环节,包括情景分析、客户营销、授信审批与年审、软回收、风险预警、信用恢复、不良清收等环节。
(对) 8.对一个客户的分类一经认定后,没有特殊变化,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得发起对分类的升级调整(对)9.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债务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偿还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对)10.关注贷款的定义: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授信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错)11.票据融资中的商票贴现应采用五级分类(错)12.根据省行现行的信贷资金监控实施细则,I类客户信贷资金出账100万元无需进行分级权限签字管理,可直接出账(错)13.根据省行现行的营销端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客户经理应在授信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授信档案移交工作(对)14.根据省行现行的营销端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五级分类关注类、十三级分类关注二级以下授信,严重预警、待定预警信号未解除的授信客户,每月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含抵、质押品及保证人检查)(对)15.根据省行现行的信贷资金监控实施细则,600万元的流动资金提款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错)16.根据省行现行的信贷资金监控实施细则,200万元的流动资金提款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对)17.如相关授信合同签订后出现需修改情况,可直接替换该材料正确影像件。
中国银行规章制度
安徽省分行规章制度学习资料财务管理部试题部分一、单选题(每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请在题后括号内填写相应答案的字母)1、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的凭证编号规则为(a)。
a:机构+货币+日期+顺序号 b:日期+机构+货币+顺序号c:机构+日期+货币+顺序号 d:货币+机构+日期+顺序号2、关于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日记账修改”的描述,错误的是( b )。
a:已审批或过账的日记账不能进行修改 b:所有录入项目均可进行修改c:已提交但未审批通过的日记账无法进行修改 d:录入用户只能修改自己建立的日记账3、关于总账系统(gls)生成的各货币汇总折人民币损益明细表中5403核算码余额,以下描述正确的是(b)。
a:总账系统进行非货币性项目重估产生的汇率变动损益b:总账系统进行货币性项目重估产生的汇率变动损益c:总账系统与核心银行系统之间的汇率差异d:总账系统与新外币买卖系统之间的汇率差异4、不在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码是(c)。
a:9131存放中央银行 b:7056存放银行同业 c: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 d:8287停办产品5、关于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日记账过账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c)。
a:手工过账与系统过账 b:核准过账与直接过账c:单笔过账与成批过账 d:以上均不正确6、对于单一公司客户、金融机构客户的单笔金额超过(b)元(含)以上的损益事项,在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创建“日记账”时,应按规定逐户、逐笔在行信息“说明”栏位录入对应的客户号。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7、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手续费收入隔日冲销账务,需要提交()。
a:手续费收入隔日冲正申请书 b:特殊业务调整申请书c: mje系统入账申请书 d:29990 glif文件调整交易申请书8、下述柜员操作错误因素中,不是导致临时存欠不为零和跨系统往来不匹配类总账差异的共同因素是()a:交易金额错误 b:提示码选择错误 c:业务处理不同步 d:责任中心选择错误9、暂付款项必须(),暂收款项必须(),严禁暂付暂收账户透支。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专业完整版)
柜面规范类和客户書普魏谡雯賣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防止彼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洗钱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机构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展业务。
第三条在为新客户办理开户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以开户的客户,应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身份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四条在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汇兑、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J1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口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五条在为口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六条在为自然人客户代理口然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同时识别代取款人和账户户主的身份。
在为口然人客户代理口然人办理存款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七条在利用电话、网络、口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八条在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 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
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银行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确保金融机构合规性并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关键措施。
1. 引言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对其客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和识别。
这是保护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2. 身份识别制度的重要性- 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通过准确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可以防止被用于非法活动的资金进入金融系统。
- 提高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身份识别制度是金融机构履行合规责任的基础,有助于机构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减少法律风险。
- 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通过有效的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可以降低金融欺诈和身份盗窃的风险,保护机构和客户的利益。
3. 身份识别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名制原则:客户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验证其真实性。
- 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客户的风险级别,采取适当的身份识别措施和监控措施。
- 客户尽职调查原则: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背景、活动和资金来源等信息。
- 客户可疑活动报告原则: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客户的可疑交易和活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4. 身份识别制度的实施步骤- 收集客户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应收集和记录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地址证明、税务信息等。
- 身份验证:金融机构应验证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通过第三方数据验证或线下面谈等方式。
- 监测和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系统,对客户的交易和活动进行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可疑活动。
- 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定期培训员工,提高他们对身份识别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5. 结论银行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防范金融犯罪的重要措施。
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一篇: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ν勤勉尽责ν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ν风险管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ν建立关系(初次识别):客户是谁?交易目的?ν关系存续(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什么样的交易?为什么交易?与什么人交易?怎样交易?【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ν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
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其中核对的含义:核查、比对。
一是证件与本人进行核对,最直观的、最有效;二是进行联网核查;三是与以往的信息进行比对。
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户是谁?交易目的?☞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ν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采集ν职业:ν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ν身份证有效期限:二代身份证背面记载有效期,留存复印件正反面;证件到期时涉及原有客户信息的更新。
☞对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ν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公客户基本信息采集ν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1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又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ν证件的期限:银反洗发[2007]14号文件中,对证件到期做出了解释。
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交易资料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cc支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cc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反洗钱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防止本部门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晓我行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六条支行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向支行报送反洗钱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支行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根据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及本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包括营业部,下同)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各部门、支行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四条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汇兑、票据兑付、跨法人机构续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如系统无法成功留存影印件,则需手工打印验证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五条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方式: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或者数据,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二、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受益的自然人(每个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交易资料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1.实名制原则:金融机构在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时,必须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多层次识别原则: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业务,金融机构应采取不同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三、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和保存2.身份资料保存: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资料的电子数据库,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客户身份资料的安全,防止泄露和滥用。
3.身份资料更新:金融机构应定期核实客户身份资料的有效性,并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资料。
四、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1.交易记录保存期限: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的交易记录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
2.交易记录保存形式:金融机构应采用电子化存储的方式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确保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交易记录查询:金融机构应提供便利的查询通道,使客户能够随时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
五、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的风险管理1.内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客户身份信息。
2.外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盗窃,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安全。
3.不当利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防止员工将客户身份资料用于不当用途,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六、客户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管理1.客户隐私保护: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禁止将客户身份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信息安全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七、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 [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识别材料管理规范(2010年版)
附件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识别材料管理规范(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授信识别管理及操作说明(2010年版)》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识别材料管理规范(2010年版)》,以明确集团客户识别管理各环节相关材料填写及报送要求。
一、新增集团编码(一)便函。
申请新增集团编码便函中应主要对集团整体情况进行简要介绍,主要说明集团实际控制人情况、集团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主要行业结构分布及内部产业链关系、集团内部成员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等。
除此之外,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还应在便函中说明牵头行及境内协助牵头行(如有)信息,集团客户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二)集团客户识别管理报批模板1.模板中各单元格的填写格式要求。
牵头行公司金融总部应在集团客户识别管理报批模板“新增集团编码”工作表中填写相关申请内容。
中文字符全部在中文半角输入法下输入,其中,集团名称前加中文半角输入法下单引号,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集团客户)。
除中文字符外其他字符均在英文半角输入法下输入,其中,成员客户号前加英文半角输入法下的单引号,如:'1234567。
2.“牵头行”、“境内协助牵头行”(如有)、“集团是否跨一级分行/机构”、“成员所在一级分行/机构”。
在上述单元格中,各机构仅需在下拉栏中选择相关一级机构。
若集团在我行两个以上一级机构授信,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应在“是否跨一级分行/机构”中选择“是”。
3.集团最终控制方。
“集团最终控制方”应填写该集团的最终控制方,如该集团最终控制方为自然人,则应在该列中填写自然人姓名。
4.集团母公司名称。
若集团成员同受自然人控制,无实际集团母公司,则本字段无需填写。
5.集团客户性质。
集团客户性质根据集团最终控制方的属性选择填写。
若集团最终控制方为境内个人,虽然其通过在境外注册BVI 等公司形式对境内成员企业注资,此类集团客户仍应认定为民营集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国银行股份国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中国银行股份(下称“我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我行部评级体系,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7号)以及《中国银行股份信用风险部评级政策(试行)》(中银发[2009]267号),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我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我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我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
同一客户在我行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总行及国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我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十五个信用等级。
D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
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违约可能性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六月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二、第四条修改为:“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
银行公司集团客户识别材料管理规范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识别材料管理规范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授信识别管理及操作说明(2010年版)》相关规定,特制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识别材料管理规范(2010年版)》,以明确集团客户识别管理各环节相关材料填写及报送要求。
一、新增集团编码(一)便函。
申请新增集团编码便函中应主要对集团整体情况进行简要介绍,主要说明集团实际控制人情况、集团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主要行业结构分布及内部产业链关系、集团内部成员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等。
除此之外,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还应在便函中说明牵头行及境内协助牵头行(如有)信息,集团客户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二)集团客户识别管理报批模板1.模板中各单元格的填写格式要求。
牵头行公司金融总部应在集团客户识别管理报批模板“新增集团编码”工作表中填写相关申请内容。
中文字符全部在中文半角输入法下输入,其中,集团名称前加中文半角输入法下单引号,如:'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集团客户)。
除中文字符外其他字符均在英文半角输入法下输入,其中,成员客户号前加英文半角输入法下的单引号,如:'1234567。
2.“牵头行”、“境内协助牵头行”(如有)、“集团是否跨一级分行/机构”、“成员所在一级分行/机构”。
在上述单元格中,各机构仅需在下拉栏中选择相关一级机构。
若集团在我行两个以上一级机构授信,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应在“是否跨一级分行/机构”中选择“是”。
3.集团最终控制方。
“集团最终控制方”应填写该集团的最终控制方,如该集团最终控制方为自然人,则应在该列中填写自然人姓名。
4.集团母公司名称。
若集团成员同受自然人控制,无实际集团母公司,则本字段无需填写。
5.集团客户性质。
集团客户性质根据集团最终控制方的属性选择填写。
若集团最终控制方为境内个人,虽然其通过在境外注册BVI 等公司形式对境内成员企业注资,此类集团客户仍应认定为民营集团。
若集团最终控制方为境外个人(包括港商及台商)、境外政府以及其他境外团体,则此类集团客户性质为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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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识别材料管理规范
(2010年版)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授信识别管理及操作说明(2010年版)》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识别材料管理规范(2010年版)》,以明确集团客户识别管理各环节相关材料填写及报送要求。
一、新增集团编码
(一)便函。
申请新增集团编码便函中应主要对集团整体情况进行简要介绍,主要说明集团实际控制人情况、集团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主要行业结构分布及内部产业链关系、集团内部成员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等。
除此之外,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还应在便函中说明牵头行及境内协助牵头行(如有)信息,集团客户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二)集团客户识别管理报批模板
1.模板中各单元格的填写格式要求。
牵头行公司金融总部应在集团客户识别管理报批模板“新增集团编码”工作表中填写相关申请内容。
中文字符全部在中文半角输入法下输入,其中,集团名称前加中文半角输入法下单引号,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集团客户)。
除中文字符外其他字符均在英文半角输入法下输入,其中,成员客户号前加英文半角输入法下的单引号,如:'1234567。
2.“牵头行”、“境内协助牵头行”(如有)、“集团是否跨一级分行/机构”、“成员所在一级分行/机构”。
在上述单元格中,
各机构仅需在下拉栏中选择相关一级机构。
若集团在我行两个以上一级机构授信,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应在“是否跨一级分行/机构”中选择“是”。
3.集团最终控制方。
“集团最终控制方”应填写该集团的最终控制方,如该集团最终控制方为自然人,则应在该列中填写自然人姓名。
4.集团母公司名称。
若集团成员同受自然人控制,无实际集团母公司,则本字段无需填写。
5.集团客户性质。
集团客户性质根据集团最终控制方的属性选择填写。
若集团最终控制方为境内个人,虽然其通过在境外注册BVI 等公司形式对境内成员企业注资,此类集团客户仍应认定为民营集团。
若集团最终控制方为境外个人(包括港商及台商)、境外政府以及其他境外团体,则此类集团客户性质为外资企业。
6.主营行业代码、第二行业代码、第三行业代码。
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说明”中“中类”所对应的行业代码填写上述行业信息。
若集团为跨行业集团,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应按照上一年度集团客户合并报表中各行业营业收入占集团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由高至低对各行业进行排序,分别将排名前三的行业代码填写在主营行业代码、第二行业代码、第三行业代码列中。
7.成员客户号。
若集团成员暂无客户号,牵头行应暂时以“0000001”“0000002”“…”代替成员客户号,避免重复。
(三)集团股权结构图
1.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应在股权结构图中标示已识别集团成员的全部股东及各自的持股比例。
若某一集团成员的直接控制方为一企业法人,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应继续向上追溯,直至在股权图中标示该集团的最终控制方(如:政府机构、员工持股会、自然人等)。
若某一集团客户为外资控股集团,亦应在股权结构图中明确该集团成员的境外控制方及持股比例。
同时,若某一集团客户存在大量股权比例低于1%的小股东,可不在股权结构图中逐一列明小股东名称,但应报送企业章程等包含全部股东信息的相关材料。
2.若集团客户集团性质为“民营集团”,则应在股权结构图中列出该民营集团控股的全部成员企业,包括非我行授信客户,并明确最终控制方对所有成员企业的控股比例。
同时,牵头行应在股权图下方注明“上述股权结构图中所示成员企业即为XX控股的全部成员企业”。
若各自然人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股权结构图中亦应予以注明。
3.股权结构图应以word文件格式进行报送。
二、删除集团编码
(一)集团客户识别管理报批模板。
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应在“删除集团编码”工作表中填列该集团全部已识别成员,并通过下拉菜单内选择集团删除原因。
模板中各单元格的填写要求与前述新增集团编码中模板填写要求一致。
(二)便函。
申请删除集团编码便函中应简要说明集团授信情况、
删除集团编码具体原因、客户经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三)其他材料。
根据集团删除的原因不同,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需提供下述材料:
1.若集团授信成员减少至一家或全集团整体无授信,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需提供成员授信结清的证明材料。
2.若集团整体股权关系发生变更后我行授信客户不再具备集团特征,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需提供变更后的集团股权结构图。
若最终控制方为自然人,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需注明自然人控制人之间是否还存在亲属关系。
3.若由于兼并重组等原因,集团整体归并入另一集团,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需提供新集团包括所有成员的《集团客户初始(动态)识别管理表》电子版及扫描件。
三、动态识别调整
(一)《集团客户初始(动态)识别管理表》。
在动态识别完成后,牵头行在向参与行下发此表时,应在此表中填列所有已识别集团成员信息,不能仅填写新增成员信息。
(二)集团客户识别管理报备模板。
若动态识别涉及多个成员客户,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应逐行填写所有新增或删除成员信息。
若集团名称变更,则应在模板中相应位置逐行填写该集团所有已识别成员。
模板中各单元格的填写要求与前述新增集团编码中模板填写要求一致。
(三)股权结构图。
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在动态调整集团股权结
构图时,应将新识别成员更新至集团整体的股权结构图中。
股权结构图中集团成员名称应与报备模板中成员名称一致。
股权结构图的管理要求与申请集团编码时报送股权结构图的要求相同。
四、报送路径及其他
(一)报送路径
集团编码新增及删除申请由各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直接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成员动态识别及年检材料由牵头行公司金融部门报牵头行风险管理部门,由牵头行风险管理部门将集团客户识别管理报备模板汇总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
集团客户识别管理报备模板中应包含所有集团客户信息。
(二)报送地址
1.总行风险管理部。
联系人:王欣(86)10 66593544
邮箱地址:集团管理/授信/风险管理部/总行/BOC;
2.总行公司金融总部。
联系人:郑琳(86)10 66593185
邮箱地址:内控/公司业务/公司金融总部/总行/B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