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_发改高技2014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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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加快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科研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较大规模投入和工程建设,建成后用于实现重大科学技术目标的科学装置。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上纳入全国统一管理平台)的科学仪器设备,主要分布在高校、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台站等单位。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建立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

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机制更加健全,利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入网率、利用率、共享率分别达到95%、80%、40%以上,基本解决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部门分割、单位独占、重复建设、闲置浪费等突出问题。

形成一批重点开放基地和专业服务品牌。

三、重点措施(一)建立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

依托现有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建立统一开放的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通过科技政务云服务平台向全社会发布。

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内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纳入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贵州科学院、省农科院、有关高校、各科研单位)(二)推动管理单位实施规范化管理。

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开放主体责任,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制度,并通过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国科发计[2008]453号【失效依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8【实施日期】20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科发计[2008]4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1—行为。

第五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2—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重大科技基建步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议

重大科技基建步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议

重大科技基建步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议作者:暂无来源:《华东科技》 2013年第5期文/ 朱明林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概况基础设施及其属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前瞻性科技问题,由国家投资建设,并在长期运行中,为科技界和社会各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高技术发展提供支撑条件的大型设施,包括整体性的装置、分布式设施及大量独立设备系统集成的研究设施。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国家基础设施、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有效途径。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一项“科学工程”,具有鲜明的科技属性和工程属性。

首先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为了满足科学技术前沿研究的需要,建设过程中必须要采用新原理、新技术等开展大量研究试验、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制,涉及众多学科领域并往往产生新学科,建成后主要是支撑开展持续的科学技术活动。

其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一种基础设施,必须通过工程建设才能发挥效用,因此必定属于基本建设项目,需要较大规模的投资,通过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决策、建设等工作,在一定周期内形成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科技属性和工程属性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科技属性是前提和要求、是工程属性实现的主要目标,工程属性是保障和条件、是科技属性实现的重要支撑。

在上述两个属性之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还具有投资大(包括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周期长(包括建设周期和运行周期)、风险高(包括科技风险和工程风险)等特点。

基本情况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即从“两弹一星”开始的萌芽期(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为标志的成长期(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的发展期。

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显著增加,设施建设和开放共享水平大幅提升,科技支撑和科研产出能力不断提高,大批优秀科技、工程、管理人才脱颖而出,显著提高了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地位。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

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与代理业主单位一道履行报批手续,并抓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定位第三条基建工作职责定位为:1.综合办:负责基本建设日常工作,代表我院对基建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落实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

对代理业主单位进行管理,协助和督促代理业主单位管理其他基建供应商;负责与基建有关的对外联络与合同谈判;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对文件与合同审核进行把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编写工作进展简报,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基建进展情况信息。

2.分管副院长:分工负责基建工作,落实院长办公会和院长的决议和决定,指导综合办基建工作。

3.院长:对基建项目总体负责,对基建各项事务进行决策。

批准基建方案、签署合同,批准支付基建经费。

4.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对基建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条费用低于0.5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报综合办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费用大于0.5万元(含),小于10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进行至少三方报价比选,如是单一采购来源必须说明原因,将结果报综合办主任,商分管副院长,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费用大于10万元(含)的工程和服务均属重大事项。

内容包括:1.确定供应商的评标办法或比选办法,以及我院的具体要求。

包括选择代理业主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基建设计单位、详细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评估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含装修单位、电梯单位、强弱电单位、空调与通风单位、环保单位、消防单位、门禁与监控系统单位、绿化单位)等单位,及其工程与服务内容。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国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

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

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和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定义了申请单位申报、评审、考核和激励等机制,致力于促进我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开放管理,促进不同类型承载实验室科研平台的综合利用,推动高水平、高效率的共性科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建设与使用。

一、申报(一)申请单位应具备资格条件:1.我国民政部门注册的合法学术机构或者经营性事业单位;2.具备建设和使用我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员、培训、实验室维护、管理等。

(二)申请单位应符合当年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目标,在建设、研发、调试、培训等方面取得明显的进步。

二、评审(一)评审组从专业技术、符合开放共享要求、管理能力、服务能力、成本效益等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专业、公平、公正的评审,由评审组按照评审细则、评审标准评审出优秀单位。

(二)评审组所评出优秀单位将形成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报告,上报国家科技部审核。

三、考核(一)考核细则规定申请单位每年进行技术更新和改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软硬件设备的性能及状态,设备的规模、结构及升级情况,服务水平,相关技术的实际应用效果,本年度新增服务项目及其覆盖范围,管理制度与流程完善度,安全稳定运行及实验室管理水平等。

(二)考核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记入每年的考核报告中,并作为今后继续参加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依据。

四、激励优秀单位将享受国家科技部给予的各项激励政策,如财政补助、科技专项资金、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建设补助、开放共享优秀服务机构评定、优秀服务机构奖励等,以及未来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优先待遇等。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0〕264号各有关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二○一○年七月一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

第三条组织和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作为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试点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试点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试点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国科办基〔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试点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基〔2017〕10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科技主管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激励机制,根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决定遴选部分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名单见附件1)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试点工作,试点目的主要是试标准、试流程、试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试点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接收考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抽查等工作。

管理单位应对纳入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数据进行补充完善,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如实提供服务成效等相关材料。

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管理单位按时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2016年度服务成效等相关材料,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考核范围是管理单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

对每个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予以单独评价考核。

对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整体情况予以评价考核。

考核内容为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2016年度开放共享成效。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教技函〔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教技函〔201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0月25日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引领和支撑“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高校牵头建设,经费投入大、工程建设难度高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作为项目法人或共建单位、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大设施)。

第四条大设施建设坚持学校主体、精心设计、协同组织、严格管理的原则。

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开展项目预研、提出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开工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

第五条大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性能指标、建设投资和建设周期等进行建设。

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立项实施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立项实施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立项实施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国科发基[2014]128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立项实施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4〕12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立项评审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重大需求以及专家评审结果,经研究,决定批准“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综合科学考察”等39个项目立项(项目清单见附件1)。

请各依托部门和承担单位认真做好新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各依托部门和承担单位要充分认识科技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地位,对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要加紧督促新立项目尽快启动实施,加强项目的
过程管理,对项目的工作进度、重大事项调整变更、经费使用、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保障项目的规范化实施。

二、实行项目专家组制度
重点项目(A类和B类项目)须按照要求(附件2)成立专家组,C类项目可参照执行。

各项目组要及时组织召开项目专家组会议,按照工作进度安排抓紧实施。

各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要高度重视专家组的学术咨询指导作用,充分听取同行专家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06
•【文号】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
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明确投资支持的方向、资金安排方式、评审优选程序、分配原则和标准、工作时限等,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6日。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情况简介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情况简介

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 规划(2012-2030年)
《中长期规划》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重点建
设16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1 海底科学观测网 9 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
2
3 4 5 6 7 8
高能同步辐射光源验证装置
加速器驱动嬗变研究装置 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 强流重离子加速器 高效低碳燃气轮机试验装置 高海拔宇宙线观测站 未来网络试验设施
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特点
6. 具备国际化发展的条件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国际上为数不多的重大研究平台,
是一个国家能够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基础保障。 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引领国际研究方向。 吸引国际科技人才,共同开展合作研究。 在国际或区域内发挥重要作用。
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简介
产生:
二战期间,美国实施“曼哈顿工程”计划,建
设了一系列的核反应堆和加速器,成为支撑美国核
能、核物理、粒子物理研究的大科学装置。
1942年,世界首 座核反应堆(中子)
1947年,质子加速器
1948年,电子同步 加速器
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简介
发展:
二战后,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美苏相继实施 了人造卫星、载人航天、阿波罗登月等大科学研究计 划,产生了大型空基地基接收、发射、观测和试验的 科学装置。
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简介
有力支撑了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
从国际来看,许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与高
等学校的发展都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大科学装置
本身是由多学科支撑、众多高新技术集成和国际竞 争的产物,这些设施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
同时也带动了学科的发展,催生出许多新兴的学科, 培养了一批科研人才和学术大师,促使一批大学进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指标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指标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指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国家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其开放共享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评估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概念和意义入手,分析开放共享考核的必要性,提出一份关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指标的建议。

一、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概念和意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是指国家战略需要、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基础设施设施,如通信、电力、水利、交通等。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在科研领域中使用的规模巨大、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仪器设备,如加速器、望远镜、生物实验台等。

这些设施和仪器在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放共享是指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公众开放,并为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提供使用服务和合作机会。

开放共享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科研成本,促进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开放共享考核的必要性为了促进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加强资源整合和共享合作,需要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来评估其开放共享情况。

开放共享考核不仅有利于监督和评估各项工作的进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还可以激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1. 开放共享范围:评估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范围,包括开放对象、服务内容、使用方式等。

评估标准应明确具体,避免歧义。

以上是关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的一些建议指标,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参考。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事关国家科技创新和发展大局,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取得更大成就。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254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装备部、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为落实《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国发…2013‟8号),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4年11月5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科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 年)》、《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由国家统筹布局,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高水平研究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公共设施。

第三条设施建设管理坚持“科学决策、明确权责、协同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设施建设管理的牵头部门,与财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退役,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管理企业等是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或本企业所属单位设施项目的申报、协调等工作,制定设施管理的有关具体政策和细则,协调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

第四条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可作为设施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设施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文字号】财科教[2017]7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74号)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修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2017年6月27日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四n ।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开展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假设干政策》,加强和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方法》(发改高技(2014) 2545号)等国家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由省委省政府统筹规划布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引领技术变革提供极限研究手段的大型复杂科学技术研究装置或系统,是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是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第三条设施按照“科学决策、明确权责、多元投资、集中建设、协同管理、开放共享”的原那么布局建设和运行管理。

省开展改革委是设施建设的牵头主管部门,与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运行、用地保障,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作为设施建设管理的业主单位,负责设施工程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

开通工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由工程所在市县优先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计划指标缺乏的,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应保尽保。

第四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那么,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允许并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

设施建设资金建立省市县三级共同投入机制,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不高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额的30%予以支持。

设施运行经费主要根据资产权属关系,由财政资金、业主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以及社会资本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予以支持。

设施运行经费的安排应结合实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决策第五条申报设施建设工程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委、省政府明确建设,或已经纳入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五年规划纲要,表达科研和工程双重属性。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6.10•【文号】[93]国科发高字342号•【施行日期】1993.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93)国科发高字342号1993年6月10日)为了加强国家对工程与技术科学基础性研究的支持,攀登世界科学技术高峰,为迅速发展工程技术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工程与技术科学发展趋势,决定在攀登计划中增加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是攀登计划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立项办法。

一、立项要求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是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针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工程与技术科学的基本问题开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必须属于工程与技术科学发展的前沿或关键领域,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对工程与技术科学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我国的工程技术向更高水平发展;对开拓新兴工程技术领域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有利于促进我国主要产业的技术进步或发挥我国自然资源优势,可望获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研究项目要有明确的总体目标和应用前景,并具备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物质条件。

研究项目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队伍,能够发挥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合作的优势。

二、立项程序1、国家科委公布攀登计划中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立项要求。

2、有关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立项要求,组织专家提出项目的建设,专家个人或集体也可提出项目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评议后,择优向国家科委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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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科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由国家统筹布局,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高水平研究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公共设施。

第三条设施建设管理坚持“科学决策、明确权责、协同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设施建设管理的牵头部门,与财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退役,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管理企业等是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或本企业所属单位设施项目的申报、协调等工作,制定设施管理的有关具体政策和细则,协调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

第四条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可作为设施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设施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设施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编制设施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并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设施建设规划,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设施建设项目的审理。

设施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地方政府、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投资规模较小、国家投资比例较低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审批遵循竞争择优、集中建设的原则,体现设施的科研和工程双重属性,鼓励原始创新,注重自主设计研制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强化用户参与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一)主管单位依据设施建设规划明确的项目建设重点,根据预先研究基础、用户需求、技术与方案成熟程度等情况,整合优势力量,组建最优团队,提出拟承担的建设项目及依托单位;(二)依托单位应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议书应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科学目标、用户需求、投资匡算、开放共享措施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三)涉及多个依托单位申报同一个项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确定设施建设依托单位和建设方案;(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建议书。

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一)依托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要求,对实现科学目标的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批复;建设资金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可适当提升预备费率计提标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一)依托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和投资概算,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初步设计报告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细化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审批或委托主管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依托单位应按照批复要求,编制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原则上由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依据批复的投资概算,根据工程进度,经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下达投资计划,做好与预算管理的衔接。

财政部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建设资金预算。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依托单位须从以下方面认真履行建设职责,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一)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明确项目建设总负责人,协调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建设管理机构的成立、项目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应报主管单位批准;(二)建立健全符合设施建设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办法,组建并稳定一支专职的研制、工程、管理人员队伍;(三)制定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组织并完成设施建设必需的各项研究实验、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制工作,确保与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四)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资金、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等方面的合同、档案、信息等管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协商和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主管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设施建设进展,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是制定后续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设施建设进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一)设施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目标和任务,投资概算不发生变化,仅部分建设内容发生一般性调整的,依托单位应提出初步设计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投资概算发生变化,且调整幅度在总概算百分之十以内的,依托单位应提交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或委托主管单位核定。

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依托单位应提交概算调整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和具体情况,调整或委托主管单位调整概算;(三)设施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验收指标等,依托单位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和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设施验收包括部门验收和国家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托单位应在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向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性能、财务、资产、建安、档案等部分;(二)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部门验收工作,形成部门验收报告后,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家验收;(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结论;验收通过的设施方可按程序转入运行阶段,并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保障设施运行。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八条依托单位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并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有效衔接。

依托单位应成立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总负责人;应设立设施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委员中依托单位以外的专家应不低于二分之一。

运行管理机构的成立、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设施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的设立应报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设施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以及主管单位、依托单位提供的必要的经费支持。

设施运行经费的安排应结合设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一)参照国内外同类设施的运行标准,建立以设施运行能力和效率为核心的运行维护规章制度;(二)建立符合设施运行需要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制度以及差别化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组建并稳定一支专职的运行维护、科学研究和运行管理队伍,促进开放共享;并报主管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设施的日常维修改造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单位统筹安排;用户在已建成运行的设施上投资建设新的实验装置,原则上应经设施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共用工作。

(一)建立向其他单位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积极承担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二)参照国内外同类设施的开放共享标准,建立公开、公平、开放的设施使用申请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用户年会;建立用户意见反馈机制,做好用户服务、满足用户需求;(三)向社会发布设施技术指标、运行计划等信息,并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五)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六)承担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科普等社会责任,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十天。

第二十三条科技部将依托设施开展的重大科学研究工作纳入重要支持方向。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自然科学基金中对依托设施开展的科学研究进行支持。

设施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加大对依托设施开展重大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

鼓励依托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支持依托设施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管单位要做好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发现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每年2月底前应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运行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适时对设施的科研支撑能力、科技发展潜力、开放共享和运行绩效进行阶段评估。

年度运行报告和阶段评估结果是配置设施运行资源、升级改造和退役的重要参考,评估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设施因科学寿命终结或其它原因确需终止运行的,由依托单位提出退役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进行批复。

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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