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部所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有效利用,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全部具有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和使用权的部门、教职工、学生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领导层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领导层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应明确资产管理岗位并设立相应的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更新、更改、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有责任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和修理、更新和报废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数量与登记台账相符。
第七条学校领导层应定期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不力的部门及人员,予以相应的问责和处理。
第三章资产登记与更新第八条各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包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商、购置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新购资产应立刻进行登记,并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上注明购置日期、编号和使用部门。
第十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交付使用部门,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收结果反馈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价值更改、报废等更改情况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对资产登记表进行更新。
第四章资产保管与维护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制度,规定特地的储存场合并进行合理划分和分类。
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做到定期巡检,确保固定资产的功能完好,如发现任何破损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维护和修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做好日常清洁、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资产的外观乾净和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学校领导层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转和长期使用。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地被使用和维护。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学校工作人员和教职员工。
2. 资产管理流程2.1 资产登记•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登记系统,包括资产编码、名称、规格、数量、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
•资产登记应及时更新,并进行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到货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2.2 资产领用和归还•学校应制定资产领用和归还的流程,明确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领用人应填写领用单,包括资产名称、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等信息。
•归还时,领用人应填写归还单,并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2.3 资产使用和维护•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规定的用途,不得私自改变资产的用途。
•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资产,防止遗失、损坏或被盗。
•定期维护和保养资产,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发现资产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
2.4 资产报废和处置•资产达到使用寿命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报废和处置。
•资产报废需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报废申请表。
•报废的资产应进行清理和销号,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资产处置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确保合规、公正。
3. 资产管理责任•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制度,监督资产使用情况。
•各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资产。
•学校领导应重视资产管理工作,为其提供支持和资源。
4. 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学校应定期组织对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发现问题和不合规行为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管理的审计和评估,以提高管理水平。
5. 结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严格遵守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教育部财政部文号:[79]教供字067号发布日期:1979-9-21执行日期:1979-9-2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五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一级和二级分类,学校不得变更,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根据管理的要求,自行规定,其分类见附件。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评估等工作;(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处置等审批手续;(四)对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四)按规定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处置等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按照年度预算进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学校招标管理办法。
第十条购置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手续包括: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高校最新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高校最新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内所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登记、处置、盘点、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各部门和岗位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第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的登记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领用、变动、报废等基本信息的登记。
第六条采购固定资产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进行登记。
第七条高校固定资产的领用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领用单位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同时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包括调拨、移交、转让等情况。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报废后应当从固定资产清单中剔除。
第三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第十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和维护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记录应当及时登记。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能耗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高校固定资产的转产、转让、抵押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固定资产盘点管理第十五条高校固定资产应当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固定资产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盘点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盘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盘点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盘点后,应当对固定资产清单进行调整,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丧失使用价值或者经审计、评估确认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固定资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1页)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各单位都要重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调配、评估、处置、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各类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第五条学校利用财政收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课题费及其他各类经费,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植物;(二)图书资料;(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附件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四)行政办公、后勤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五)家具;(六)无偿调入或捐赠我校的设备和物品(符合上述价格条件);(七)自制设备(符合上述价格条件),在全部组装完并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的费用计价列入固定资产;(八)大批同类物资、仪器、设备虽不足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1.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6.其他固定资产。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资产的安全和价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利用、保护为主、科学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高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强化科学技术支撑,提高资产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登记第六条高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四大类。
第七条高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其实际用途、安全要求和规模等进行分类,明确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高校固定资产应按照“新纳入、新登记、新验收、新编号、新分类”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条高校固定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产地、购入日期、价值、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主要信息。
第十条高校固定资产登记应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第三章资产的保护和维修第十一条高校固定资产应加强保护和维修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寿命。
第十二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保护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水等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高校固定资产维修应按照维修计划和维修标准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保证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高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使用寿命结束或无法修复的资产应及时报废。
第四章资产的使用与处置第十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超范围和越权使用。
第十六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使用期限等。
第十七条高校固定资产需要借用或调拨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进行相应的登记。
第十八条高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处置或乱作为。
第十九条高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捐赠、拍卖等,应经过审批并及时登记。
第五章审计和监督第二十条对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产的规范运营。
大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体制,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xxx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
包括高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高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统筹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效益分析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部、处)两级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教务处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教室等教学设施资产实行委托归口管理;后勤保障处对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资产实行委托归口管理;科研处对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的资产实行委托归口管理等。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四)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与计划,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验收;(五)负责固定资产调配、调拨、转让的审批及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处置等工作;(六)对各二级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适应高等教育规律的管理体制,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教育、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学院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学院所有、学院各职能部门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学院固定资产的完整性负责。
学院须有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要时成立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高效率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管理。
建立监督考评机制,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院财务部门是学院各类固定资产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院实物形态的各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学校各类仪器设备。
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设置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制定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解决其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和设施,保持其完好可用;(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六)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论证,办理审核报院长审批手续;(七)负责学院固定资产集中处置的各类事项。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5页)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加强我校各类资产的统一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根据校院(系)两级管理的体系,加强归口分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做到各级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精干,配备思想好,具备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管好这项工作。
第六条各后勤经营服务部门、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管理使用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入帐价值标准第八条时间标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含软件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院(党)办公室、实训中心、图书馆、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总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实物账,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
建立使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负责固定资产数据的备份、条形码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打印等,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四)设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五)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六)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九)对学院开办经营实体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十)根据资产管理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一、引言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是保障学校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总则1. 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实验仪器、图书、档案等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
2.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分工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管理工作。
3.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产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加强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便捷性。
三、资产登记与评估1. 学校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系统,详细记录资产的基本信息、价值、使用状况等。
2. 学校固定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3. 学校固定资产评估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学校内部相应部门负责,评估结果应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和备案。
四、资产处置1. 学校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包括内部转移、外部转让或拍卖等方式。
处置后应及时更新相应的档案和登记记录。
2.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拍卖等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3.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所得应用于学校运营,如购置新设备、维护维修等方面,应明确资金的使用渠道和管理机制。
五、资产保管和维护1. 学校固定资产应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建立完善的保管制度和维护规范。
2. 学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做到安全、有效地管理和维护资产。
3. 学校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和修复设备的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 学校固定资产的维护费用应列入学校的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充足和合理运用。
六、安全管理1. 学校固定资产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2. 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包括设备防盗、设备保密等方面,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优化固定资产资源配置,促进学院事业改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理赔”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条、总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范围内固定资产采购、入库、供应、调配、报废、清查、分类账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反映和监督部门。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归口固定资产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全院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和各部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负责。
第七条、对高精密专用设备,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应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要积极开展修旧利废活动,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工作人员退休、辞职、调出时,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资产清退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与计价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1、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3、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学院自制、外单位捐赠、上级调拨的物品。
4、单独采购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软件按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指学校对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旨在保障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和维护。
1. 固定资产登记: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值、取得方式、使用部门、使用年限等。
2. 资产购置和调拨:学校应建立购置和调拨制度,明确资产购置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购置固定资产时,需制定采购计划、招投标文件,并对供应商进行审查。
资产调拨时,需经过核准,并在移交过程中进行验收和登记。
3. 资产使用和维护: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规范,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长期保值。
使用部门应制定使用计划,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转。
4. 资产清查和盘点:学校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清查和盘点应由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并制定相应的清查和盘点程序。
5. 资产处置:学校应制定资产处置程序,对不再使用或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报废、捐赠等,并需要经过核准和备案。
处置资产的收入应按规定归入学校财务。
6. 资产保险:学校应购买适当的保险,保障固定资产遭受灾害、事故等损失时的赔偿。
保险范围、金额和赔偿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 监督检查:学校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发现问题和隐患时,应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改进措施。
8. 处罚和奖励:学校应建立合理的处罚和奖励制度,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对有效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取得成效的部门或个人予以奖励。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XX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488号)、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XX〕30号)及《XX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大发〔20XX〕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特别是公、民两用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的十六大类管理,具体为:第一类:房屋及构筑物第九类:标本模型第二类:植物第十类:文物和陈列品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十一类:图书、档案第四类:机电设备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具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十三类:家具第六类:印刷机械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第十五类:被服装具第八类:文体设备第十六类:牲畜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计划及购置、验收与计价、入账;使用保管、维护维修、调剂及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及监督管理;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及固定资产数据统计和报表上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建帐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建账、验收入库、内部调剂、处置工作;(三)负责固定资产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监督。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统一核算。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 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校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②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处置;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④固定资产账物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合理配置资源、注重效益优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除图书类外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院、部、处、室、中心。
第二章分类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形式,以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六大类分类为主,兼顾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十六大类分类及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情况,进行固定资产账物管理。
(一)房屋和建筑物类;(二)专用设备类(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三)一般设备类(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类;(五)图书类;(六)其它固定资产类(被服装具,土地及植物,牲畜)。
第三章计价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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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79]教供字067号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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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五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一级和二级分类,学校不得变更,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根据管理的要求,自行规定,其分类见附件。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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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理、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增减,由物资部门负责办理,并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保证账账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八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
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别缓急,逐步解决。
第九条增添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在财务部门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由学校物资部门组织各使用部门参加编制增添计划。
编计划时,要考虑到使用技术水平,存放、防护等条件。
增添计划除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的以外,均由校(院)长批准。
财务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和安排的经费预算办理付款、账务等手续。
第十条物资部门要按照计划办事,计划变更必须征得请购单位同意(请购单位计划变更也要与物资部门联系)。
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建立账卡并办完财务报销等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要组织专门班子进行验收。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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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部门对全校的固定资产应有权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它们的效用。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严格执行。
凡属专业调整、科学研究方向的变更,其原有的专用固定资产由教育部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学校应制定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要有专门技术队伍负责经常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以及解决维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和设施,经常保持固定资产完好可用。
对于房屋、建筑物和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等,应建立管理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学校必须建立管理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
使用单位和财产管理部门,都要有按品名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记录全部固定资产,以便随时查对。
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账,按一级分类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
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账相符。
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物相符。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清仓查库工作。
第十五条为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除保证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外,学校还可以承担校外单位化验、校验、租用等各项任务,所收费用不上缴,可以跨年使用,可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添置和维修。
第十六条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等。
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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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兼受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
同时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熟悉业务,模范地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出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
这些变动都必须经过批准。
其批准权限可按(79)教供字035号文件执行。
房屋建筑物按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经过批准对外调拨,其调拨手续统一由财产管理部门办理。
财产管理部门对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填制调拨单,检同原管理卡片,经过财务部门销账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
对外出借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经学校财产管理部门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
学校财产管理部门应该经常检查借据,按商定归还的日期催促归还。
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十九条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积极联系对外调拨,以发挥其作用。
对外调拨固定资产,按教育部(79)教计字323号文的规定,实行有偿调拨,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
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检查,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接近于新购价值的始得报废、报损。
固定资产拆改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 经批准报废、报损了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全部留各单位,专项用于补充、更新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怠忽职务或保管不力,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理。
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和责令赔偿。
经批准报废、报损、变价和丢失的固定资产,在办完手续以后,应由财产管理部门,检同管理卡片和批准文件,向财务部门办理销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高等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作废。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
法,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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