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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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

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

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管理,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人才,推动科技进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下设的院士工作站,适用于院士工作站站长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是为加强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服务而设置的科研工作组织。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的目标是通过引进和培养院士,集聚和培养科研创新团队,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院士工作站的任务是组织开展科研项目,培养和引进科研人才,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科技整体水平。

第六条院士工作站站长由单位聘请的院士担任,其他成员由院士工作站确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院士工作站下设秘书处,负责协调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院士工作站可以按照需要设立相应的科研团队和实验室。

第九条院士工作站站长是院士工作站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院士工作站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秘书处负责院士工作站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各项行政事务。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站长的职责:(一)领导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推动科研项目的开展和研究成果的转化。

(二)制定院士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并进行考核。

(三)聘请相关人员,组建科研团队,推动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

(四)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的重大问题和纠纷。

(五)维护院士工作站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二条院士工作站的权利:(一)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自行安排科研项目和人员配备。

(二)享受单位的支持和保障,在资金、科研设施等方面得到优先保障。

(三)享受院士工作站所属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有自主选拔引进科研人才的权利。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院士工作站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所属单位的经费拨付、科研项目的经费和相关科技基金。

第十四条院士工作站站长对院士工作站的资金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私分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院士工作站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审批程序和报销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李德仁等院士和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李德仁等院士和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李德仁等院士和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宁政发[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李德仁等院士和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的通知(宁政发〔2012〕1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宁发展创业,2009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共聘任59名院士和108名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

受聘的院士和专家认真履行协议,积极来宁开展智力服务活动,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作出了重要贡献。

今年,自治区各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经多方争取,共引进21名院士和73名知名专家。

为切实发挥好高层次人才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聘任李德仁等21名院士和高勇等73名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聘期为2012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9月7日自治区特聘专家名单李德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武汉大学教授吴祖泽中国科学院院士、军事医学科学院教授殷鸿福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王正国中国工程院院士、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研究员朱英浩中国工程院院士、沈阳工业大学教授、沈阳变压器研究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徐滨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装甲兵工程学院教授吴常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张景中中国科学院院士、广州大学教授卢世璧中国工程院院士、解放军总医院骨科研究所主任医师、教授卓仁禧中国科学院院士、武汉大学教授盖钧镒中国工程院院士、南京农业大学教授陆大道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卢秉恒中国工程院院士、西安交通大学教授罗锡文中国工程院院士、华南农业大学教授陈温福中国工程院院士、沈阳农业大学教授郑晓静中国科学院院士、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授钟登华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大学教授康绍忠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程京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龚健雅中国科学院院士、武汉大学教授赵进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研究员高勇西安工程大学教授邢建伟西安工程大学纺织与材料学院教授姚金波天津工业大学纺织学院教授张雷北美创意文化艺术产业联合会主席、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王大可深圳市文华数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馆员张宏北京外国语大学阿拉伯语系教授仲跻昆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杨言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薛庆国北京外国语大学阿拉伯语系教授郝郑平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晓阳山东大学人文医学研究中心教授胡开进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学院主任医师、教授石冰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学院主任医师、教授张启敏瑞典卡洛林斯卡医学院研究员王俊科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刘进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张玉顺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励建安南京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主任医师、教授厄普顿(Zee Upton)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研究中心首席院长、教授大卫(David Leavesley)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生物医学部主任、副教授谢鹏重庆医科大学教授冯立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授邱明才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主任医师、教授李强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主任医师、教授马爱群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教授马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教授彭志海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教授许百男解放军总医院神经外科教授易定华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主任医师、教授段会龙浙江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科学学院教授孙正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张振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主任医师、教授王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尹佳北京协和医院主任医师、教授谷涌泉首都医科大学血管外科研究所、宣武医院主任医师郭晓钟沈阳军区总医院主任医师韩英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主任医师于贤昌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教授柴岩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学院教授左强中国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李光永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教授龚时宏中国水科院水利所研究员冯旭美国阿拉巴马大学医学院教授钱前中国水稻研究所研究员黎志康国际水稻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公社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康跃虎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谢忠奎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研究员仲乃琴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张喜文山西省农业科学院谷子研究所研究员张清华中国林业科学院森环森保所研究员董凤翔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所研究员杜德(DUBOURDIEU Denis)法国波尔多第二大学葡萄与葡萄酒科学院院长、教授盖·杜航(DURAND SAINT OMER Guy)法国大慕爱酒庄酿酒师法酒龙(PAUMARD Bruno)法国汉森酒庄酿酒师胡博然扬州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孙守河胜利石油定向井公司高级工程师许洪华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研究员叶向东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张光瑞兖州煤业榆林能化公司甲醇厂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窦涛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化学工程学院教授阳永荣浙江大学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教授向明四川大学高分子研究所教授赵金立神华集团煤制油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郑金传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张永贵兰州理工大学高级工程师李兵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授胡颖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研究员斯达夫(Staf Henderieck)比利时杰驰铸造技术顾问公司总经理、工程师赵敏寿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教授冯乃祥东北大学材料与冶金学院教授李晋宏北方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教授张海啟中国地质调查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院士引进工作,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标准申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产业服务的人才工作载体和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实质性参与、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建站模式。

第四条工作站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推动产业发展为目标,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培养骨干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产业发展及科技发展战略咨询。

(二)开展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及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包括对进站院士及创新团队科技成果的消化、吸收、创新,在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章各方职责第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工作站的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引导企事业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开展人才合作与交流。

(二)负责制定全区工作站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建工作站的受理、评估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等事宜。

(四)负责对工作站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五)负责工作站资助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向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报告建立院士工作站情况和院士来宁情况。

第七条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与院士及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

医院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

医院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团队的引领作用,促进医院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包括院士专家团队、工作站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二)科技创新,推动学科发展;(三)合作共赢,实现资源共享;(四)规范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院士工作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二)协调院士专家团队与医院各部门的合作;(三)制定和实施工作站管理制度;(四)监督工作站经费的使用;(五)评估工作站的工作成效。

第六条院士工作站设站长一名,由院士担任;副站长一名,由医院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站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院士工作站的全面工作;(二)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三)组织工作站学术活动;(四)协调工作站与医院各部门的关系;(五)对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副站长的主要职责:(一)协助站长开展工作;(二)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三)组织工作站学术活动;(四)监督工作站经费使用;(五)协调工作站与医院各部门的关系。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要求第九条院士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学科发展;(二)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医院科研水平;(三)开展学术交流,提升医院学术影响力;(四)服务医院临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五)承担政府、企业等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应遵守以下要求:(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二)加强工作站内部管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三)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工作站国际影响力;(五)定期开展工作站工作总结和评估,持续改进工作。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经费来源包括:(一)政府拨款;(二)企业赞助;(三)医院自筹;(四)其他合法途径。

院士工作站的规章制度

院士工作站的规章制度

院士工作站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提高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营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工作,院士工作站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独立自主、开放共享、服务人才培养等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规范管理、科学研究的原则,发挥院士在相关领域的学术优势,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院士工作站应当积极推进院士与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各方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院士工作站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院士工作站应向相关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七条院士工作站应当设置院士工作站委员会,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委员会成员由院士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院士、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建立科研团队,结合院士的优势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应当根据科研需求和人才培养计划,合理配置科研经费和人才资源,保障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院士工作站的运营和管理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院士工作站应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的评审和管理,组织学术交流和研讨等活动。

第十三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及时公布院士工作站的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院士工作站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情况。

第十四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定期组织院士、专家和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促进科研人员的学术提升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第四章院士工作站的考核和评价第十六条院士工作站应定期组织院士、专家和研究人员进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和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价,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宁东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2009年以来,自治区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重大工程先后建立了22个院士工作站和25个专家服务基地,柔性引进的100多名院士、知名专家被聘为自治区特聘专家,并通过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服务我区经济建设,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年9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在“2012中国(宁夏)-阿拉伯国家博览会”大框架下继续举办2012中国(宁夏)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合作洽谈会。

为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加快宁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领作用,请具备设立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基地条件的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0〕2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0〕204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基地。

新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基地将在“2012中国(宁夏)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合作洽谈会”上授牌,并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基地的载体单位每年给予经费资助。

已经建立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基地的产业(领域)原则上不再重复建立。

各市、县(区),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工作,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宁夏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院士工作站财务管理制度

院士工作站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站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工作站的财务状况。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三条工作站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站财务管理制度。

(三)负责工作站的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和财务分析。

(四)负责工作站的资金收支管理。

(五)负责工作站的资产管理和处置。

(六)负责工作站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工作站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资金收支。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三)加强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定期进行资金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工作站资金收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收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项目要求,及时、准确地核算收入。

(二)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项目要求,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

(三)报销管理:报销手续齐全,真实合法,符合财务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七条工作站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八条工作站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登记、领用、调拨、报废等管理。

(二)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保管和处置责任。

(三)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安全。

(四)对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及时反映资产价值变动。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审计第九条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大专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加快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应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管理,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各市、县(区)按照一定标准推荐,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产业服务的人才工作载体。

第三条基地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推动产业发展为目标,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基地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研究制定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全区基地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新建基地的受理、评估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等事宜;(三)向基地开放专家信息资源库,协助基地做好专家的聘任工作,协助基地做好国家级、区级相关研究课题和项目的申报工作;(四)负责基地建设的指导、考核、评估以及基地聘任专家的表彰奖励;(五)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六)负责已建立基地升格为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事宜。

第五条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门为基地归口管理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上报基地建设发展规划;(二)负责新建基地的初审及申报工作;(三)及时了解掌握基地的人才、项目需求情况;(四)配合基地主管部门对基地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五)负责组织、选派本地区、本部门专家参与基地建设,并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六)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基地的主要职责是:(一)发挥基地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基地及周边区域产业快速发展;(二)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开展多种方式的人才培训,为本地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三)拟定上报基地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基地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四)接受基地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五)为基地聘任的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区内外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我校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技术需求,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校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推动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五)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工作站的基本要求为:(一)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学校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通过建站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管理办法,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

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等其它事项。

(五)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末要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在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的积极作用,搭建自治区企业与院士专家的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提高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建设要坚持“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原则。

第三条工作站服务内容: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供服务;为企业人才队伍培养提供服务;为企业技术研发攻关提供服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中国科学院院士咨询新疆工作站、新疆科协中国工程院院士咨询工作站(以下简称:新疆科协院士咨询工作站)是自治区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协调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发展和咨询服务工作,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工作联系,积极推进自治区企业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负责协调院士及创新团队进站工作,指导院士工作站制定工作计划、申报科技项目及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院士工作站申报审批、授牌、组织评估和表彰奖励,推荐先进工作站申报中国科协院士工作站。

(四)工作站建成后,主要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运作。

地(市)县科协和有关部门作为工作站建设的主管部门,对所推荐设立的工作站承担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应当为工作站建设争取政策支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定期向自治区科协反馈所辖工作站的运行状况,积极配合自治区科协向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适需增值服务。

第三章申报类型与条件第五条工作站按照申请建站主体不同,分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两种不同类型。

1、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2、企业集中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聘任邱爱慈等12名院士和李学旺等51名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聘任邱爱慈等12名院士和李学旺等51名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聘任邱爱慈等12名院士和李学旺等51名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宁政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聘任邱爱慈等12名院士和李学旺等51名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的通知(宁政发〔2011〕1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宁创新创业,2009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共聘任了47名院士和57名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

两年来,受聘的院士和专家认真履行协议,积极服务我区“五优一新”产业发展,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建言献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自治区有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协调,又柔性引进了12名院士和51名知名专家。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区引才引智的成果,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推进自治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聘任邱爱慈等12名院士和李学旺等51名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聘期为2011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附件:自治区特聘专家名单邱爱慈中国工程院院士,西安交通大学电气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德培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柳百成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文新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唐任远中国工程院院士,沈阳工业大学特种电机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铁岗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南理工大学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伯礼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红阳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军医大学国际合作生物信号转导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院士站管理办法

院士站管理办法

院士站管理办法院士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院士站的管理工作,提高科研和人才培养能力,充分发挥院士队伍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根据《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院士站的设立、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院士站是以院士为核心的科研和学术组织,致力于开展前沿科学研究、培养科研骨干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院士站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经过相应的专家评审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院士站的设立第五条院士站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学术实力,具备开展前沿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有一定数量的院士或具备研究条件的科研人员。

(三)有独立的研究场所和实验设备,并具备良好的科研环境。

(四)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和任务,并有长期稳定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院士站的设立程序如下:(一)申请:由相关科研单位向上级科技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评审:上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三)审批:上级科技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并出具批复文件。

(四)备案:上级科技部门将设立的院士站备案,并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院士站的管理第七条院士站应设立院士站管理委员会,由院士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负责院士站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八条院士站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院士站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指导院士站的科研工作和项目管理。

(三)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选拔和培养科研人才,建立良好的人才激励机制。

(五)加强院士站与其他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

(六)定期向上级科技部门报告院士站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院士站应建立科研课题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题工作,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和奖励。

第四章院士站的评估第十条院士站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院士站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一)院士站的学术和科研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院士引进工作,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标准申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产业服务的人才工作载体和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实质性参与、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建站模式。

第四条工作站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推动产业发展为目标,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培养骨干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产业发展及科技发展战略咨询。

(二)开展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及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包括对进站院士及创新团队科技成果的消化、吸收、创新,在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章各方职责第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工作站的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引导企事业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开展人才合作与交流。

(二)负责制定全区工作站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建工作站的受理、评估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等事宜。

(四)负责对工作站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五)负责工作站资助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向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报告建立院士工作站情况和院士来宁情况。

第七条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与院士及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

医院院士工作站规章制度

医院院士工作站规章制度

医院院士工作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提高院士工作站的科研水平和临床实践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院士工作站的全体院士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院院士工作站是医院设立的高级学术研究和临床实践机构,旨在为院士提供平台开展科研工作,促进医院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

第四条医院院士工作站应当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注重学术研究和临床实践的结合,致力于培养优秀的医学人才。

第二章院士选拔第五条院士工作站拟选拔的院士应当具备博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并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的成绩和贡献。

第六条院士的选拔应当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程序逐级报批。

第七条院士的选拔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院士的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审,确保选拔的对象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院士应当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院士被正式聘任后,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转岗。

第三章院士管理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院士管理制度,包括院士评价、培训、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院士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积极参与科研和临床活动。

第十三条院士应当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及学术规范。

第十四条院士应当定期向院士工作站提交个人工作报告,总结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并接受评估和指导。

第十五条院士应当配合医院工作站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积极参加院士工作站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院士应当积极参与医院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讲座和培训班,不得私自脱岗或违背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章制度的院士,医院工作站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能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其院士资格。

第四章院士培训第十八条院士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院士培训制度,为院士提供进修和提高学术水平的机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院士工作站等人才工作载体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院士工作站等人才工作载体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院士工作站等人才工作载体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宁人社函[2013]657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院士工作站等人才工作载体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3〕657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人才高地的管理工作,提高各类人才工作载体的运行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0〕2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0〕204号)、《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5号)、《关于建设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宁人发〔2007〕61号)等规定,现就开展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人才高地等人才工作载体2013年考核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评估原则考核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本着以评促建、总结提高、加快发展的目标,对各人才工作载体实行动态管理,择优资助。

二、考核评估范围各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人才高地。

三、考核评估内容(一)院士工作站。

工作站建设投入情况、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情况、进站院士来宁及合作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本站年度主要工作成果、设站以来的工作成果。

2013年新建院士工作站,主要考核工作制度及工作计划制定情况(详见考核评估表)。

(二)专家服务基地。

基地建设投入情况、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情况、基地专家聘任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基地年度主要工作成果、基地建立以来工作成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人才工作载体和自治区特聘专家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人才工作载体和自治区特聘专家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人才工作载体和自治区特聘专家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人才工作载体和自治区特聘专家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载体管理,提高其运行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0〕20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0〕204号)等规定,我厅将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对2022年度院士工作站等人才工作载体和自治区特聘专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范围9个院士工作站;70个专家服务基地;宁夏新工科教育专家咨询服务站;《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聘任王韶兴等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122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聘任裴建明等专家为自治区特聘专家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73号)聘任的58名“自治区特聘专家”。

二、考核验收内容和方式考核验收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本着以验促建、总结提高、促进发展的目标,对各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及自治区特聘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高效服务、择优资助。

(一)人才工作载体主要对载体单位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团队建设、资金保障、作用发挥、成果宣传等情况,通过实地督查考核验收。

(二)自治区特聘专家主要对聘任以来在产业发展、项目合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业绩成果,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情况,通过查阅资料考核验收。

院士工作站组织管理制度

院士工作站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团队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工作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管理、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经费使用、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队伍建设;(二)坚持科技创新,推动产学研结合;(三)坚持规范管理,确保工作站高效运转;(四)坚持开放合作,拓展工作站发展空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院士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作站的整体规划、决策和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审议工作站重大事项;(三)监督工作站经费使用;(四)聘任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五)协调工作站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事宜。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工作站学术事务的决策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工作站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二)评审工作站科研项目和人才项目;(三)指导工作站学术活动;(四)推荐工作站优秀科研成果和人才。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工作站内部事务;(三)管理工作站经费;(四)负责工作站档案、信息、宣传等工作;(五)完成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人员配备与职责第八条院士工作站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一名。

第九条主任负责工作站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主持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协调工作站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事宜;(四)管理工作站经费;(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工作站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二)协助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2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认证标准: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建站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单位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

单位院士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院士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推动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特设立院士工作站。

本制度旨在规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确保工作站高效、有序地运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院士工作站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二)发挥院士的学术引领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三)注重人才培养,提升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作站规范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调整第四条院士工作站由单位申请设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

第五条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科技创新目标和发展方向;(二)有稳定的研究团队和良好的科研条件;(三)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院士工作站设立程序:(一)单位提出申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三)经批准后,单位正式设立院士工作站。

第七条院士工作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同设立程序。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八条院士工作站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院士担任,负责工作站的整体规划、学术指导和重大决策。

第九条院士工作站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工作站管理制度;(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三)人才培养制度;(四)财务管理制度;(五)档案管理制度;(六)保密制度。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站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二条院士工作站应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推动产学研结合。

第十三条院士工作站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人才培养第十四条院士工作站应注重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第十五条院士工作站应选拔优秀人才加入工作站,为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发展平台。

第十六条院士工作站应加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培养,为其提供学术指导、项目支持和科研经费。

院士工作站卫生管理制度

院士工作站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院士工作站的正常运作,提高工作站环境卫生质量,预防疾病传播,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责任1. 院士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应共同维护工作站环境卫生,做到人人有责、人人参与。

2. 工作站内各部门应明确卫生责任区域,定期对责任区域进行清洁、消毒。

3. 工作站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卫生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卫生标准1. 工作站内环境整洁,无垃圾、杂物。

2. 办公桌、椅子、地面等清洁无尘,保持通风良好。

3. 卫生间设施齐全,保持干净、卫生,无异味。

4. 消毒设施齐全,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

四、卫生措施1. 工作站内设立垃圾箱,工作人员应将废弃物品投入垃圾箱,不得随意丢弃。

2. 工作站内禁止吸烟,吸烟区应设置明显标识。

3. 定期对办公区域、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消毒,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卫生大扫除。

4. 工作站内不得存放食品,如需存放,应使用专用食品柜,并确保食品卫生。

5. 工作站内应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消毒液等卫生用品,供工作人员使用。

五、卫生培训1. 工作站应定期组织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其了解并遵守卫生制度。

3. 对违反卫生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教育。

六、监督检查1. 工作站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工作站内设立卫生监督员,负责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3. 对违反卫生制度的行为,应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卫生制度、保持环境卫生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卫生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院士工作站所有。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工作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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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院士引进工作,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标准申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产业服务的人才工作载体和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实质性参与、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建站模式。

第四条工作站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推动产业发展为目标,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培养骨干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发展及科技发展战略咨询。

(二)开展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及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包括对进站院士及创新团队科技成果的消化、吸收、创新,在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章各方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工作站的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引导企事业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开展人才合作与交流。

(二)负责制定全区工作站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建工作站的受理、评估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等事宜。

(四)负责对工作站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五)负责工作站资助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向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报告建立院士工作站情况和院士来宁情况。

第七条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与院士及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

(二)负责安排工作站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为院士及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对进站院士的工作业绩和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

(五)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向工作站主管部门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进站院士开展
工作情况。

第四章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工作站主要依托自治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骨干企业设立。

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具备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科研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至少与一名院士已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任务,双方同意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研发活动。

(四)具有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支撑条件,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五)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并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优先考虑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工作站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拟设站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设立意见。

(四)工作站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拟设站单位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后,提出拟建工作站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作站,可授予“宁夏**院士工作站”名称,并颁发相关标识。

第十条工作站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体制。

管理期满仍然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予以重新确认。

第十一条工作站主管部门对工作站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站单位对工作站建设的重视及投入程度;
(二)工作站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三)工作站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工作站建设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六)按时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十二条工作站主管部门对工作站实行以奖代补的资助办法。

经考核,按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引进院士单位(院士工作站)5-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作用发挥不好,效益不明显或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经工作站主管部门核实,不予经费支持或撤销工作站称号。

第十四条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保护。

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院士工作站申报表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院士工作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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