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西南大学文学院2017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公示
西南大学文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特制定西南大学文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一、评审范围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范围为文学院2015级、2016级、2017级全日制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参评对象包括中国新诗研究所博士生。
二、评审名额:博士研究生1名(含新诗所),硕士研究生8名,主要评选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获奖人数每个专业最多不超过2人。
2017级硕士研究生最多评选1名。
三、申报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硕士研究生申请者应有正式到校注册后不低于10天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经历,参与途径包括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研究生挂职锻炼、研究生假期社会实践、研究生服务团、支教团等。
自主开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的硕士研究生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助研、助管等不能算作实践经历)博士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时间天数上不做硬性要求,但要求有相关实践经历。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硕士研究生至少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一般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博士研究生至少在A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或者是独立作者,导师作为第一作者,学生作为第二作者也作为第一作者认定的,也算第一作者。
成果的有效时间为相应学历正式在读期间且未被参评成果,A类刊物等级以西校(2015)621号文件《关于印发<西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以及平台分类认定与办法>的通知》为准。
同等条件下,从发表论文数量、学习成绩、综合表现、专业分布等因素,择优评审。
2、获省部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3、校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4、在科研或专业实践方面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西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西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本细则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西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规定及工作安排,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动物科技学院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二年级和三年级。
二、评选程序1、学院成立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研究生秘书和辅导员组成;2、参评年级成立学生工作小组,在学院评优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3、个人填写申请表及提供支撑材料;4、学生工作小组以上一学年度基本奖学金数据作为原始数据,根据优秀奖学金评定方式进行调整并排序;5、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审核、公示并上报校研究生院说明:1)参评研究生一人只能参评一个奖项;2)参评成果时限:参评的内容必须是在2011年9月1日到2012年8月31日期间。
其中,论文要求已见现刊或已具缴纳版面费证明,论文复印件要求有期刊封面、目录、正文和封底;论文刊用通知要求出具出版社发出的有期刊号和清样及出版证明。
三、基本参评条件1、当年注册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学术行为符合《西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要求》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5、凡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或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者,均无资格参评当年的优秀个人和优秀奖学金。
四、奖项设置以及指标分配参见评选当年学校文件及附件。
五、评定办法1、三好研究生参评基本条件:①综合评定成绩在其参评的年级(或班级、专业)范围内居前30%;②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社会工作或实践应用等任一方面有突出的成绩或影响;评选方式:以积分方式参评,以总积分方式评奖;总积分=A1×25%+A2×45%+A5项中思想表现分×60% A1项、A2和A5 项:参照《西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版)》;研三年级无A1项,均记为零。
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植物保护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良性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和《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核定分配各年级各专业享受一、二、三等基本奖学金的指标,协调和指导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汇总、报审本院基本奖学金的评定结果。
同时成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综合考核审核小组,负责每年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审核、汇总以及综合考核办法的修订。
植物保护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崇刚王进军副组长:刘怀成员:丁伟、吴俊平、邓新平、孙现超、王宗庆植物保护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审核小组:组长:刘怀成员:陈洋、周红艳、李阳、武可明、罗华东、冯雪春、刘莹、谢亦菲、王董、李敏、杨会房、罗红春、彭军二、参评对象根据西南大学相关文件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2010级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定比例及基本奖学金标准西南大学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分为博士生基本奖学金和硕士生基本奖学金,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生活费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学校基本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标准见表1,学院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布的当年植物保护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各等级的具体名额参照表1按比例核定到各专业。
表1、学校基本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标准四、评定程序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各专业为基本评定单位,按照“学院组织、学生申请、导师建议、各专业评审、学院汇总、审核”的程序进行。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专研、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学校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表彰奖励在科研、实践、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各种荣誉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全日制研究生。
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西校〔2013〕348号)和《西南大学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西校〔2017〕5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和奖励对象为在籍在学的二年级、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和二年级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单项奖学金是研究生先进个人评定的重要参照条件。
第二章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第三条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五)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的;(六)无故旷课、不假离校或不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及其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学年度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取消评定资格。
第五条科技成果奖。
奖励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努力,并取得相关成果的研究生。
成果认定及奖励标准依照《西南大学研究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西校〔2013〕122号)执行。
第六条科研活动奖。
奖励该学年中在学术论坛、科技竞赛等方面踊跃积极、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标准2000元/人,每年度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年研究生总人数的5%。
申请者至少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一)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三)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成果评比、科技竞赛和专业实践等活动获奖;(五)在科研实践过程中,对某一研究理论、方法、手段、过程等有创新性突破,明显提高研究效率或进程,并获得广泛认可的;(六)在科研学术活动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七)名额分配见附件。
西南大学奖学金评定
西南大学园艺园林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钻研、努力进取,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西校研[2010]35号)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我院2010年起录取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评定总体要求第三条一年级研究生的奖学金档次根据考生入学复试成绩以及综合成绩评定以考生综合成绩为依据,评定所获基本奖学金的等级。
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二等以上基本奖学金,第二、三学年纳入同年级硕士生考核评定。
其中,第一学年评定工作单独进行,按照复试成绩进行排名,前70%享受一等基本奖学金,其余享受二等基本奖学金。
第四条二、三年级研究生的奖学金档次按照综合考核成绩由高到底顺序评定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及各类比赛情况;助研工作情况和社会实践及思想表现。
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的计算方法,按如下公式进行计分评定。
第二学年:综合考核成绩= A1*50% + A2 + A3*10% + A4*20% + A5*20%第三学年:综合考核成绩= A1*10% + A2 + A3*30% + A4*40% + A5*20%A1 ——上一学年课程成绩=(学位课平均分*60%+选修课平均分*40%),满分为100分。
A2 ——上一学年科研成果,无上限。
A3 ——上一学年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及各类比赛获奖情况,由导师分等级打分,一等100分,二等80分,三等70分。
A4 ——上一学年参加助研工作情况,由导师分等级打分,一等100分,二等80分,三等70分。
A5 ——上一学年参加社会实践及思想表现情况,满分为100分。
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14?411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2014年9月16日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校…2012?450号)、《西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臵及管理办法》(西校…2013?34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在我校就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本办法中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指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无就业单位和固定收入,能保证每周至少5个工作日、每天至少8小时在我校或我校建立的专业实践基地从事研究生课程学习及科学研究的研究生。
第四条学校每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察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科研水平以及研究生学术贡献等因素核定各培养单位名额。
对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监察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培养单位代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及材料保存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书记、院长(部长、所长、中心主任)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
西南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2011.9.21]
西南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良性激励机制,用好学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文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经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定对象为文学院2010年起录取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资助标准和名额设置第三条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分为博士生基本奖学金和硕士生基本奖学金,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生活费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具体标准见下表。
第四条所有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具体名额分配到中国语言文学各二级学科以及电影学、书法、美学、语文教学论等专业,各学科及专业严格按比例上报人选,学院审定。
第五条第一学年的基本奖学金评定,本校免试推荐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按免试推荐时所参加面试专业的成绩排名,前70%为一等奖学金,余下30%为二等奖学金;自外校免试推荐者享受二等奖学金;调剂、破格考生享受三等奖学金;非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以综合成绩为依据,按学校奖学金等级比例评定基本奖学金。
第六条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录取名单确定前完成,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的7月底以前完成。
第三章考评机构及程序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秘书、班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第八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建议、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在对自己每学年的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填写《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并在每年的6月下旬提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
第十条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在对自己每学年的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参加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填写《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并在每年的6月20日前提交给导师,各专业在征求导师的意见基础上,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给出奖学金等级建议意见,7月初报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7月底前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审核、评定。
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精神,结合《西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西校〔〕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名额,以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察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科研水平以及研究生学术贡献等因素核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每年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同学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名额一并下达。
各培养单位统筹安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名额。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监察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培养单位代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全校评审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书记、院长(部长、所长、中心主任)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学秘书、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
西南大学研一奖学金评定细则
化学化工学院2013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3-2014学年度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及《西南大学关于调整研究生部分奖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西校…2012‟149号)要求,结合学校及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实际情况,现将2013级全日制研究生2013-2014学年度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及由985和211高校推荐免试我校的研究生享受一等奖学金;
(二)“西部计划”等国家政策免试研究生按政策享受一等奖学金;
(三)保留资格于2013年入学的往届研究生,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发放(占录取当年培养单位指标);
(四)全国统考研究生其本科所在学校为985高校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
(五)全国统考研究生按照入学统考政治英语平均成绩排序评定基本奖学金的等级,若其本科所在学校为211高校的同学,在其统考政治英语平均成绩基础上再加10分。
四、工作程序
(一)审核参评资格,评出初评名单并公示
根据学院制定的评选办法,先审核研究生参评资格,然后对教育部录取名单(由招办下发)中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进行排名,并按等级比例确定基本奖学金初评名单。
初评名单公示3天(含)以上,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学院反映。
(二)公示无误后报研工部审核
西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2013年9月13。
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推免生奖学金施行办法
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推免生奖学金施行办法西南大学接收推免硕士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西南大学关于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西校〔2012〕351号),优化硕士研究生生源结构,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对接收的推免硕士研究生设立优秀生源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生源奖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学校接收的来自全国重点高校、国家级重点学科、全国同类学科排名前30%的推免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奖励标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人,二等奖奖励3000元/人。
第四条奖励方式:学校每年对符合条件的推免硕士研究生在入校取得正式学籍后一次性评定奖励。
第五条优秀生源奖学金的评定细则由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制定。
第六条优秀生源奖学金每年9月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入学推免硕士研究生填写《西南大学推免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初审,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复审,审定通过后统一发放。
第七条申请优秀生源奖学金的推免硕士研究生,参评条件同时符合该项奖学金不同奖励标准的,适用就高原则,不兼得。
第八条获得优秀生源奖学金的推免硕士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申请学校其它研究生奖助政策的奖励与资助。
第九条鼓励各培养单位自主设立本单位的推免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助学金,不断提升本单位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十条对于获得优秀生源奖学金的推免硕士研究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业中途退学的,学校追回该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良性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支持他们全身心投入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
为规范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2010年起录取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分为博士生基本奖学金和硕士生基本奖学金,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生活费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具体标准见下表。
第四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建议、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在对自己每学年的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填写《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所在的培养单位。
第六条硕士生基本奖学金每学年通过考核进行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学年以考生综合成绩为依据,评定所获基本奖学金的等级。
第二、三学年奖学金等级,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由硕士生提出申请,导师提出建议,各培养单位审核,评定结果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三天,最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二等以上基本奖学金,第二、三学年纳入同年级硕士生考核评定。
其中,第一学年评定工作单独进行,按照复试成绩进行排名,前70%享受一等基本奖学金,其余享受二等基本奖学金。
第八条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各单位确定录取名单前完成,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获奖通知书。
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doc
工程技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良性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西南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4年起录取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非在职研究生指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无就业单位和固定收入,能保证每周至少5个工作日、每天至少8小时在我校或我校建立的专业实践基地从事研究生课程学习及科学研究的研究生。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学费,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津贴,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具体标准见下表。
第四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建议、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按照学校的规定,在对自己每学年的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以研究生综合考评成绩为依据,综合考评排名前50%的研究生拟获一等学业奖学金,后50%的研究生拟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新入学的研究生第一学年以考生综合成绩为依据评定。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导师代表、教学秘书、辅导员组成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讨论决定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初评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基本奖学金评定的组织、材料收集整理、结果的公示和上报。
西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西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按照《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西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硕士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包括培养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也作为第一作者对待)发表至少1篇二区学术论文(本文件涉及的所有论文分区均指中科院发布的论文分区;同一期刊,在不同领域如果分区不同,以最高分区计)。
课程与教学论、学科教学(化学)专业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国外期刊论文A3或国内期刊论文A类,依照《西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以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在一区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研究型学术论文。
(七)研究生在规定期间内以第一作者发表T类文章,并达到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的,在本人提出申请后,直接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为当年度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且不占用该研究生所在二级学科下达的参评名额。
第五条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拘及以上处理者;(二)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三)不诚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四)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行为不端者;(五)违反校纪校规(含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处分者;(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
2、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17〕508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2017年8月6日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西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西校〔2013〕34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与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非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非在职研究生指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无就业单位和固定收入,能保证每周至少5个工作日、每天至少8小时在我校或我校建立的专业实践基地从事研究生课程学习及科学研究的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筹集。
第二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五条奖励标准与比例:(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该生当年应交学费额度的100%,符合基本条件的全体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享受。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二个等级,一等奖奖励金额为该生当年应交学费额度的10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该生当年应交学费额度的50%。
一二等奖的奖励名额各占符合参评条件的全体非在职硕士研究生的50%。
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二)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内的。
2013年基本奖学金评定细则
西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研究生全身心投入专业学习与科学研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0级及以后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适用《西南大学研究生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西校研[2005]357号)和研究生部的规定。
社会捐助奖学金的评定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捐助人的意愿,另行制定评定办法。
根据国家或学校特别政策规定享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其发放办法由学校确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生活费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执行招生当年度学校公布的研究生学费标准)第四条基本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建议、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院设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和分管副院长组成,院长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审核,接受硕士研究生的申诉并复核。
第六条学院设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全体导师、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各导师的研究生负责人组成,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
研究生工作秘书提供全体研究生的教学成绩、科研活动记录等教学科研资料。
研究生辅导员负责提供违规违纪、考勤、思想政治表现等资料,评定文件和结果的归档,将评定结果告知全体导师和参评的硕士研究生。
各导师的研究生负责人共同负责所在方向的统计、计算和核实参评研究生的得分。
导师分别在其方向共同负责审核评定结果。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审核学术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对存有合理怀疑的学术论文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计算科研成果,并负责将评定结果报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西南大学数统院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综合评定计分标准2017
西南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综合评定记分标准西南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综合评定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当学年(指上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四个方面情况: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参加学术、科技活动情况;参加各类比赛、社会实践活动及思想表现情况。
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的计算方法,按如下公式进行计分评定。
博士生研究生:综合评定成绩= A2*80% + A3*10% + A4*10% (课程学习成绩不评)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综合评定成绩= A1*30% + A2*40% + A3*10% + A4*20%第三学年:综合评定成绩= A2*70% + A3*10% + A4*20%A1 ——当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数,满分为100分;A2 ——当学年科研成果积分,满分为100分。
A3 ——当学年参加学术、科技活动情况,满分为100分。
A4 ——上一学年参加各类比赛、社会实践活动及思想表现情况,满分为100分。
第一条:计分标准(一)A1课程标准平均分数当学年课程成绩包括两门平台课、政治、英语课。
免修英语的同学英语成绩按修读英语班级最高分算。
统计学专业平台课:应用数理统计、统计模型与数据分析;其他专业平台课:现代分析、抽象代数。
(二)A2科研成果积分(同一成果只计算最高分值,不累计)1.论文类(公开刊物必须有国内统一刊号,内刊应有内刊号)CSSCI来源期刊(2008-2009年)》为准。
(3)硕士生发表的国外SCI论文接收也算分,但必须提交接收证明,其他期刊必须正式出版见刊。
(4)第二作者只统计导师排名第一的论文,非导师排名第一,不统计分数。
2.著作、教材类3.课题类4、科研获奖类5、科研获奖类中的“国家级”、“省部级”指政府奖,所有学会论文奖均按校级论文相应等级获奖计算;校、院组织的征文类获奖以校级科研获奖类计算,不作为社会活动类获奖加分,排名第四或第五必须要有证书证明;6.课题类成果需提供课题申报书、课题结题书或课题成果文本等相关材料,在材料中需有申请人员信息,并需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7.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并宣读报告或者论文被会议收录:省市级:1分国家级:1.5分国际:3分(必须出具相关原始材料证明,否则不予承认。
西南大学植物保护学院
西南大学植物保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实施细则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对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研一,研二,研三,博一,博二,博三)。
二、参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无重修、补考科目。
(五)研究生有下列请况之一者,不能参评: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拘及以上处理者;2.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3.不诚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4.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行为不端者;5.违反校纪校规(含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处分者;6.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
7.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留学的;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当年已经毕业的。
三、工作程序及原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校、学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杜绝弄虚作假。
1、成立植物保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组长:王亨洪副组长:刘怀、何林委员:王进军、陈力、刘映红、丁伟、青玲、王宗庆、张永强(肖伟)、胡伟伟、3位博士生代表及3位硕士生代表2、学院对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科研创新能力、学业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等实行综合考评,择优评审。
一年级评审获奖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国家奖学金总名额的5%。
3、以科研贡献为主要考察依据,成果截止日期是在读期间(硕士或博士)至当年学校下发评国奖的文件为止,论文必须见刊。
同时符合以下要求:①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发表学校认可的国内A类以上科技论文或其它成果,其中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级别应为SCI期刊。
科研成果只认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的单位,且本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包括培养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也作为第一作者对待);二是在本学科领域有著作类或创作类成果;三是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四是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竟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五是校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六是在科研或专业实践方面有其他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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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良性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支持他们全身心投入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
为规范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2010年起录取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分为博士生基本奖学金和硕士生基本奖学金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生活费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具体标准见下表。
类别等级占研究生总人数的比例基本奖学金学费奖励人/年基本生活津贴人/年
博士生100 资助全额学费8600
硕士生
一等30 资助全额学费2700
二等50 资助半额学费2700
三等20 0 2700
第四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建议、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对自己每学年的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填写《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所在的培养单位。
第六条
硕士生基本奖学金每学年通过考核进行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学年以考生综合成绩为依据评定所获基本奖学金的等级。
第二、三学年奖学金等级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由硕士生提出申请导师提出建议各培养单位审核 2 评定结果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三天最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二等以上基本奖学金第二、三学年纳入同年级硕士生考核评定。
其中第一学年评定工作单独进行按照复试成绩进行排名前70享受一等基本奖学金其余享受二等基本奖学金。
第八条
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各单位确定录取名单前完成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获奖通知书。
第九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在对自己每学年的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参加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填写《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所在的培养单位。
各单位的评定工作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
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参加学
术、科技活动及各类比赛情况助研工作情况和社会实践及思想表现。
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的计算方法按如下公式进行计分评定。
第二学年综合考核成绩A150 A210 A310 A420 A510 第三学年综合考核成绩A110 A230 A320 A430 A510 A1 ——上一学年课程平均分数满分为100分。
A2 ——上一学年科研成果满分为100分。
A3 ——上一学年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及各类比赛获奖情况由导师分等级打分一等100分二等80分三等70分。
A4 ——上一学年参加助研工作情况由导师分等级打分一等100分二等80分三等70分。
A5 ——上一学年参加社会实践及思想表现情况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的全面工作指导检查各培养单位的评定工作和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在研究生部设立研究生事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奖学金和“三助”津贴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研究生事务工作管理办公 3 室负责于每年6月底前核定和发布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各等级的具体名额负责评定工作具体的组织与管理审核各单位的评定结果制订奖学金发放方案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应取消其当年研究生
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2.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因违规、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3对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停发基本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基本奖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基本奖学金。
4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5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2《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