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一)学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
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又被称为客观责任。
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故也被称为严格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但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加速,技术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事故大量发生,极大地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这些事故继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一是会使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更困难;二是行为人也会找出各种无过错的理由进行抗辩,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终的结果是大量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为解决这一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纠纷中开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1838年,《普鲁士帝国铁路法》第25条针对火车事故首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相继以特别立法或判例的方式承认了这一原则。
安全管理人员避责免责PPT课件
风险评估方法及标准
风险评估方法
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半 定量评估等。
评估标准
依据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历史数据等制定评估标 准。
风险评估结果应用
将评估结果应用于决策、 管理、应急等方面。
危险源辨识与分类管理
危险源辨识
分类管理
识别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的根源或状 态。
针对不同类别的危险源采取不同的管 理措施。
01
构成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基础,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
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02
针对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和措
施。
安全生产标准
03
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
撑和保障。
重要法规政策解读
安全生产法
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推动安全生产全员参与。
深入生产一线,对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 员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
跟踪验证和持续改进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问题得到根 本解决,并持续改进检查流程和方法。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和个人,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追究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持续学习法律法规
安全管理人员应不断学习国家和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最新政 策要求,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参加专业培训课程
积极参加安全管理相关的专业培训 课程,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增强应 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团队建设, 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提升企业整
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 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
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
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
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
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
特此说明。
──笔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侵权责任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现。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结果。
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
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1、此前没有完整的侵权责任法;2、多年来新类型案件审理的需要;3、现行侵权法律规定不一致,有两元化问题,比如医疗事故处理,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4、现行一些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经统计四十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权规定。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定,本文将提供一份复习资料,帮助读者系统地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本文主要关注民事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一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主动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形式。
主动侵权是指有意识地进行侵犯行为,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善意保护原则等。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一方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所造成的损害。
善意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法律应该给予一定的保护,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各类民事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侵权行为及相关责任。
1.人身权侵权行为人身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并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权侵权行为财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固定财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3.名誉权侵权行为名誉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诽谤、侮辱等。
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解读侵权责任法讲义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存在问题很多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3.单独成编的创举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1.范围:以当年的3月份之前通过的立法、司法解释为限2.分值:分值稳中有升:侵权法的分值正常10-12分3.难度:一般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3、5年后再会有难度的提升4.注意新旧法的修订以及新的规定:旧题新做..5.侵权责任法的修订程度: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废话;5个;重复:36个修正:10个新规定:41个二、立法特点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举例一: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大唐考资以上四条文的关系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大唐考资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大变化:适用情形;归责原则;责任人二概括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条款构造技术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一立法技术对于精确理解立法背景与理论内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问题:列举18种具体民事权利何谓“民事权益”民事权利利益保护:考卷撕毁案商业秘密、死者利益的保护此处的民事权益不包括债权等相对权:不支持第三人侵害债权举例:甲→送货合同乙酒楼债权人债务人↗↖↗丙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追尾上图中所讲的案情是:甲乙之间有一份供应合同;甲在送货路上遭遇车祸车货全损;导致乙未能收到货物发生经营损失;经查车祸发生原因乃在于丙醉驾追尾承担全责..问题:本案如何解决特别提示:乙丙之间构成违约责任吗丙之间构成侵权责任吗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2005-3-9;单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三以归责原则为纲构建各类侵权责任体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论分则部分第五章产品责任无过错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车人、过错车车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八章环境污染无过错第九章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第十章饲养动物侵权无过错、过错、推定第十一章物件致损过错推定无过错甚至于某一类侵权的各种场合下的归责原则也不相同;比如饲养动物侵权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推定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1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1999年卷二3题;单选A完全由乙家承担B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例2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002年卷三7题;单选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三、若干重要的立法修订与旧题新做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大唐考资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000年卷二4题;单选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答案B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22题;单选A不构成侵权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答案D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实质公平PK形式公平三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加州法院的英美烟草天价赔偿案与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丰田汽车在中美的不同态度与中国的尴尬四用工责任的统一与公平社会的建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消除不同身份适用不同法律的不公平现象:从身份到契约例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卷三22题;单选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例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69题;多选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A、B、C、D五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推定补偿责任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大唐考资重庆案、济南案、上海案、通州案、朝阳案争议很大;利大于弊:邻里交往风险六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体系的建立每年必考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5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举例:二人打猎:中一;中二;中二..例1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卷三45题;多选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例2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2006年卷三65题;多选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答案A、B、C、D七几类常见特殊侵权责任的修订与细化1.校园侵权:区分10周岁上下的未成年学生过错推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例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24题;单选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答案D明确了租借、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逃逸等情形的责任举例: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大唐考资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4条应否适用侵权法第50条3.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与作为例外的过错推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林木、窨井、地面施工等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免除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规定旨在平衡法律的刚性与人文关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对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概述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责等。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政府行为等。
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政府颁布的政策、命令等政府行为,均属于不可抗力。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4.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2. 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3. 避险行为针对较小权益;4. 避险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五、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务或者义务的行为。
保险行业协会责任险中级核保人结业考试参考题
多选题(共1题)1。
公众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在承保场所范围内,因其疏忽或过失,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者人身伤害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投保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第三者精神损失2. 化工类生产企业的主要风险有()。
火灾爆炸风险最终产品或中间原料会包括有毒物质大型化工企业拥有铁路专用线和专用化工物品运输槽车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造成对大气、土地、水体或周边他人财产的污染3. 购物服务场所查勘要点为()。
设计规划是否适合营业高峰期客流的分流是否提供购物班车,班车管理情况食物储存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及期限所有玻璃设施是否装有安全警示装置4. 保险费率的厘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被保险人的所属行业和风险特点被保险人的损失记录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及规范化程度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判断题(共2题)1。
大型主题公园、游乐园、户外探险活动高风险提示:公众参与度高,风险程度除与运营者管理水平和设施完善度有关,也与公众个体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正确错误2. 免赔额通常体现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若两者皆有,则须明确以低者为准.()正确错误3. 损失分类定价法中要求:将历史损失记录分类为常规损失和偶发损失。
( )正确错误4. 钢铁及其他金属冶炼企业查勘要点,安全措施:运行设备是否用防护罩隔离开来,是否标有“危险”标记,参观者进入门口时是否经过检查,执勤巡逻是否规则,无人操作区是否巡逻更频繁。
()正确错误5。
以最常见的提高免赔为例,可将拟调整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用到历史损失数据上,倒推出适用该免赔后的赔付成本。
注意:免赔率和免赔额的拟合方法有所不同.这种方法采用了风险暴露数定价法.( )正确错误6。
关于客人财产责任条款,控制要点是:设置每次事故分项限额。
()正确错误单项选择题(共2题)1. 公众责任险的产品特点是().侵权责任特定第三方概念非场所责任合同责任2. 下列哪项不是营业处所外工作条款的控制要点()。
侵权责任法逐条释义与案例精析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逐条解析(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Array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预防、制裁侵权行为是手段,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
制裁是补偿性,也有惩罚性,预防就是防止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个消除危险,就是预防不要发生这种侵权行为。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事权益要具备合法性、是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权益,第二款列举加概括对范围进行了列举,表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开放的,18种权益但不限于18种。
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包二奶),目前已经有司法案例。
担保物权侵权例子:某人质押一头牛,结果牛保管期间被邻居家的狗咬死了,留置权人可以要求邻居赔偿。
发现权例子:某人是天文爱好者,发现了一个小行星,向国际组织申报,国际组织说没备案,另外一个人是他发现的假冒,他取得了署名权,对某人来说就是被侵犯了发现权。
民事权益的范围很大,民法是赋权的法律,法律不禁止就赋予权力。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宣示性条款,被侵权人权力受到侵害可以受到救济,有权力就必然有救济,被侵权人和侵权人要做广义理解,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010年普法建档考试练习册(答案)
2010年普法建档考试练习册(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练习题一、单选题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下列哪项权益不是民事权益的范围()A、选举权B、生命权C、隐私权D、著作权2、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假设张某因某种侵权行为,在触犯了本法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也触犯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定,根据该两部法律,张某应被处以罚金、罚款,但张某的财产不足以负担,则应该按照如下的方式处理()A、优先支付罚金B、优先支付罚款C、优先支付侵权之损害赔偿金D、平均支付三项处罚之金额3、《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A、部门规章B、行政法规C、地方法规D、法律4、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地作业造成的危险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这种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则责任()A、由受害人承担B、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C、按公平原则处理D、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5、王某疲劳驾驶,将车开进人行道。
骑车的人刘某为避免让汽车,撞倒行人李某,造成李某骨折。
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A、应由刘某承担,因为刘某直接导致了李某的损害B、刘某和王某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可免责D、刘某应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6、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甲因为了保护乙不受丙的伤害,而在与丙对峙的过程中被丙伤害,则下列哪类做法是正确的:()A、甲直接要求被保护人乙补偿其损失B、在丙无力承担的时候,甲无权要求乙补偿其损失C、在乙无力承担的时候,则甲不论丙是否逃逸或无力承担,都无权要求乙补偿损失D、在丙无力承担的时候,甲有权要求乙适当补偿其损失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法规复习题
《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下列哪项权益不是民事权益的围:A、选举权B.名誉权C.隐私权D.著作权2、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地作业造成的危险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这种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则责任:A.由受害人承担B.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C.按公平原则处理D.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假设某因某种侵权行为,在触犯了本法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也触犯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定,根据该两部法律,某应被处以罚金、罚款,但某的财产不足以负担,则应该按照如下的方式处理:A.优先支付罚金B.优先支付罚款C.优先支付侵权之损害赔偿金D.平均支付三项处罚之金额4、王某疲劳驾驶,将车开进人行道。
骑车的人某为避免让汽车,撞倒行人某,造成某骨折。
某因此遭受的损失:A.应由某承担,因为某直接导致了某的损害B.某和王某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可免责D.某应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5、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分别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三个归责原则,下列哪一个不属于这三大原则之列: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原则C.无过错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6、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及其相关的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哪一个不构成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A.甲、乙两人共同将一台电视机从5楼扔下,砸中路人丙,甲乙构成共同侵权B.甲、乙二人相约比赛谁弹的烟头远,二人同时将烟头弹出,结果一烟头弹入丙家中,并引起火灾,但无法确定是谁的烟头所造成,甲乙构成共同侵权C.甲乙约定共同去打丙,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乙因故没有参加打丙,然而在丙未被甲打伤之前,丁将其打伤,甲与乙不构成共同侵权,但是甲与丁构成共同侵权D.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甲乙构成共同侵权7、《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编者按:如何在行政处罚中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技能的重要内容,本文从网络搜集几篇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文章1:正确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免遇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应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现实问题,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一条原则。
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该原则呢?首先,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较轻的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其次,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比如生产厂家在得知其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相应的追回等措施,及时回收了该批不合格产品,尽可能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及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机关检举或揭发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销售者销售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等等,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另外,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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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李建伟:侵权责任法
新修《侵权责任法》必考考点解读众合教育:李建伟考点一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重点条文】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高度危险责任是伴随现代化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由于它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且常人即使对它给予合理的注意,有时也难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相对于高度危险源的控制者(如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高度危险作业人或者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管理人)来说,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为保护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通过不同的形式确立了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的原则。
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之二》第519条规定,从事某种高度危险行为,即使尽其最大注意避免损害,也应对其行为给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重述之二第520条又规定了判断何为高度危险行为的标准,即决定某一行为是否为高度危险,宜考虑下列因素:(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具有高度危险;(2)因该行为产生损害几率是否很大;(3)通过合理的注意是否能避免这一危险;(4)该行为是否为一常用作业;(5)该行为在其实施地点是否合适;(6)该行为对公众的价值。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看到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非常复杂,一般来说,对于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即高度危险作业人积极、主动地对周围环境实施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作业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的免责或者减责事由仅限于法律规定,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作业人才可以提出抗辩。
否则,即使存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对于其他侵权责任一般适用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如受害人过错等),高度危险作业人仍然无法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但是,高度危险责任中除了这一类对周围环境实施积极、主动危险活动的高度危险作业外,还包括另一类,它并非积极、主动实施对周围环境造成高度危险的活动,而是因其管理控制的场所、区域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该区域,则易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责任。
最新全国导游考试科目一《政策与旅游法规》考点精讲第5章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 31 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
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
必 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减免情形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历年真题
【2017 年真题·单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列承担 方式中不属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赔偿定金 D.消除危险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 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 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历年真题
【2017 年真题·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紧 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 )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 31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历年真题
【2017 年真题·单选】某通讯公司甲为铺设地下管线,在步行街路面挖一深坑, 并设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第29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0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 责 任。
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制定本条的立法背景本条的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法通则把高空、高压、高速运输工具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都作为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形式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原则。
实际上,不同的高度危险作业其危险程度是不同的,在具体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上是有区别的。
此外,近年来,因烟花爆竹爆炸、矿山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露等因高度危险物品致人伤亡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高度危险品致人损害责任作单独规定。
本条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规定因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其危险性特点,明确限定了其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二、本条的基本含义(一)本条调整的范围涉及的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认定,一般根据国家颁布的三个标准: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和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如《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其中:1.易爆物质是指固体或者液体物质或者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2.易燃物质包括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最新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发布省属事业单位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的公告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我厅对现行省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予以公告。
请报考省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的非中小学教师岗位、非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生按此大纲准备《综合知识》笔试。
原四川省人事厅2009年11月12日发布的《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考试复习大纲》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别提示:我厅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事业单位公招考试辅导培训班。
目前社会上以各种名义举办的辅导(培训)班、辅导(培训)网站均与本厅无关。
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28日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本大纲供参加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非中小学教师岗位、非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笔试的考生复习参考。
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第一部分法律一、宪法(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宪法监督(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二、民法(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有效要件,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所有权的内容,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五)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债发生的原因,债的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的担保(六)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著作权的概念、内容及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方式,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侵权责任(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十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案件的管辖,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调解,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第二审程序相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三、刑法(一)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犯罪构成(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三)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罚(四)刑罚的种类(五)犯罪的种类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四、劳动法(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的特别规定(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劳动管理保护制度(四)劳动争议的范围、处理原则和方式五、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法概述(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规定,劳动合同的种类、试用期和条款(三)劳动合同的无效(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竞业限制、劳务派遣等特别规定(六)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六、道路交通安全法(一)道交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对象(二)车辆和驾驶人(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特殊机动车的管理、禁止性行为、非机动车的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管理、驾驶要求)(三)道路通行条件(四)道路通行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争议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付七、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具体适用(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二部分公民道德建设一、公民道德建设概述(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二)公民道德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规范(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二)社会公德规范(三)职业道德规范(四)家庭美德规范第三部分国情省情一、国情知识(一)国土与资源概况(二)人口与民族概况、主要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政策(三)综合国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军事实力、软实力(四)阶段特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含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基本内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外交政策二、省情知识(一)四川社会历史简况行政区划、人口与民族分布概况,悠久的历史与古蜀文明,主要历史文化与近代上的主要历史事件,科技教育优势与杰出人才(二)四川自然地理概况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与气候,土地、植物、动物、水利与矿产资源,“天府之国”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大熊猫故乡,四川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四川战胜了两次特大地震灾害(三)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综合实力、区域经济、民营经济和人民生活概况第四部分公文写作一、公文的含义、种类和作用(一)公文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分类(二)通用公文的类型、用途及特点(三)公文文种的涵义、作用、文种选择的依据,正确区分、选择和使用文种(四)公文的主要作用二、公文的格式规范(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特点和作用(二)公文的组成部分(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与特定格式三、公文的撰写(一)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撰写一篇公文的具体要求(二)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的特点、用途、分类以及结构、写作技巧等知识(三)调查报告、简报、公务信息、总结等信息反馈文书的特点、作用、分类、基本结构和写作方法、撰写要求(三)慰问信、表扬信、感谢信、祝贺信、邀请信(请柬)、聘请书、倡议书等日常事务文书的基本结构及写法(四)启事、声明、海报、公示等告启文书的用途、基本结构及写法第五部分事业单位基本常识一、事业单位概述事业单位的概念、内涵、作用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事业单位类别划分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内容及基本规定(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三)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一)公开招聘的范围、基本原则、主要方式、基本程序(二)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三)回避制度和违纪处理五、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二)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类型和期限(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和争议处理(四)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六、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一)岗位的概念、特点、类别和设置原则(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范围和人员范围(三)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的情形(四)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及内部结构比例(五)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六)聘用管理岗位的学历条件和年限规定(七)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八)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九)岗位设置的基本程序和作用(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变更(十一)岗位聘用的基本要求和规定七、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制度(一)考核的原则、对象、种类、档次(二)考核结果的使用八、事业单位的奖励(一)奖励的原则、情形(二)种类和对象范围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一)给予处分的行为(二)处分的原则、种类、权限、程序、期限和适用(三)处分的解除及程序十、人事争议处理(一)人事争议的概念和分类(二)人事争议处理的渠道和基本原则(三)人事争议协商、人事争议调解的概念及特点(四)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原则、依据、受案范围、申请条件和时效(五)人事争议诉讼的概念、特点和依据第六部分经济、科技、文化常识一、经济常识(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微观经济常识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市场机制与竞争,收入分配(三)宏观经济常识宏观经济学概述,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内容,宏观经济主要指标,宏观经济政策,扩大内需二、科学技术及环保常识(一)科技概论科学与技术,历史上的科学革命,历史上的技术革命,现代科技发展的趋势(二)科学前沿物质的构成,宇宙的起源,地球的起源,生命的起源,人类的起源,人的智能,人工智能(三)高新技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生物技术,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激光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水资源利用技术(四)农业农村和农业科技农业基础知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现代农业技术革命,可持续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精细农业(五)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与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清洁生产、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与人体健康,大气污染及其防治,水污染及其防治,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物理性污染及其防治,固体废弃物及其处理三、文化常识(一)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与文化建设,文化软实力与综合国力,和谐文化,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开放与文化安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学经典“经史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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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一)
《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一、行为无违法性的判断及具体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
笔者认为,主张“违法性”已经包含在“过错”概念之中或者认为“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否定“违法性”的客观存在。
更何况如果否定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虽然人们对于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无疑问。
从逻辑上说,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行为无违法性,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从立法层面看,《侵权责任法》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为这两种事由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或工具实施。
第二,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避的
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的方式应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
1]第三,对于不法行为人故意驱使其饲养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四,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下的男孩乙,而在瞬间将同行的丙撞伤在地。
在此例中,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由乙的监护人对丙给予补偿。
2]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场合,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过当防卫人、避险人的行为因过当而违法,从而构成侵权,应就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防卫人“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行为人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责任。
这些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而不论归责原则为何。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
一般认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
从理论上讲,在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为人(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必要限度内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
事后自助行为人应当及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错误实施自助行为或者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债务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已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
一般认为,被告以“受害人同意”加以抗辩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前作出、受害人明确(明示、默示)作出同意表示、受害人的同意乃是自愿作出、受害人同意的内容是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受害人的同意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及善良风俗。
“受害人同意”包括免责条款、受害人单方允诺等类型。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
可见,以“免责条款”形式表现出来的“受害人同意”作为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是十分狭小的。
笔者认为,受害人同意包括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不同,自甘冒险人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损害发生,而是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侥幸心理而愿意冒险;“自甘冒险”不是自信损害不会发生,也不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发生
的可能,而是预见到损害发生的危险而心存侥幸,因此与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3章没有规定“依法执行职务”、“自助”、“受害人同意”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不能排除其作为“不承担责任”事由的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从《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特定条件下的患者同意可以使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阻却非法因而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事由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3章没有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无违法性,故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对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情形的,应认为行为无违法性,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果关系割断的判断及具体情形
因果关系方面的当事人抗辩和法律适用,是《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重点内容。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责任成立的最基本依据。
因此,对于一切侵权案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7、28、29条的内容无不与此有关。
(一)受害人故意行为是损害结果唯一原因的,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条的规定,只有受害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全部的因果关系,才能排除对方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
果的因果关系,进而使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不是受害人纯粹“故意”,而是受害人“故意行为”,才能作为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
所以说,这一条本质上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规定的,虽然也考虑了受害人的主观故意。
在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是指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如果存在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但对方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
正因为《侵权责任法》第27条本质上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规定的,所以该条规定既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案件,也适用于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件,如《侵权责任法》第70、71、72、7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的规定。
(二)第三人行为是损害结果唯一原因的,被告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是,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是被告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还是与第三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第一,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原告就告错了,被告不承担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行为与被告行为都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时,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
任。
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被告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的,被告与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的,被告与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能主张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四,依法律规定,被告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时,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68条、第83条的规定。
第五,被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管理、监护职责的,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第40条的规定。
总之,就不承担责任事由来说,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全部原因时,可以排除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必承担责任,而应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