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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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

1、合规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2)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3)促进基金管理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4)确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经营。

2、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关键性原则):指合规部门和督察长在基金公司组织体系中应当有独立地位,合规管理应当独立于其他各项业务经营活动。

(2)客观性原则:指合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对违规事实进行客观评价,避免出现合规人员自身与业务人员合谋的违规行为。

(3)公正性原则:指合规人员在对业务部门进行核查时,应坚持统一标准对违规行为风险进行评估和报告。(4)专业性原则:指合规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制度,了解基金管理人各种业务的运作流程,并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变动趋势。

(5)协调性原则:指合规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与公司其他部门及监管部门的关系,努力形成公司的合规合力,避免内部消耗。

3、董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1)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3)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4)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考核及薪酬事项;(5)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6)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4、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审核包含以下程序:

(1)制定合规审核机制;(2)合规审核调查;(3)合规审核评价

5、合规风险的主要种类包括:

(1)投资合规性风险;(2)销售合规性风险(3)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4)反洗钱合规性风险

6、督察长应当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7、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列席董事会会议;(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监事投票通过。

9、督察长发现下列情形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证监会报告:

(1)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2)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

(3)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会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督察长负责合规管理工作。

11、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文化一般要求:规范、诚信、创新、和谐;

12、若发现重大的合规政策问题,管理层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汇报。

13、经理层人员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以及为股东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等不当要求,应当予以抵制,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4、合规独立性包括部门、机制和问责等独立性。其中,合规部门的独立性最重要。

15、基金管理人是我国资本市场反洗钱的主要金融机构。

16、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环节是基金市场竞争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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