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采购合同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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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采购合同变更
篇一:服务采购合同变更审批表
表格编号:BJZ05002-04E
服务采购合同变更审批表
合同类型:□年度□单项
(1)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合同需延期,其余条款不变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2)因工作量变化等因素,需追加合同额,变更后累计合同金额≤100万元,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变更后累计合同金额》1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篇二: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为了更好地适用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本文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入手,阐述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
除条件和程序,并分析了政府采购法第50条的立法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采购合同;变更;解除;缺陷;完善
政府采购法第5O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对变更,
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该条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更好地适用政府采购法第5O条规定,有必要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第5O条的立法缺陷等问题进行深入.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合同到底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学术界争论不休,政府采购法施行后,尽管在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但实际上,由于该条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学术界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争论远没有结束.从立法论的视角看,政府采购合同除了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外,还应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1)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通常集国家权力与经济权利于一身.较供应商占有优势地位,如果不从法律上对其加以制约,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强调适用合同法上的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等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强制关系,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协商的产物,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采购人要公平公正地对待供应商,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订立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订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特别是供应商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2)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过程如同一般民事合同
一样,也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履行验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方面,也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也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二,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5O条第l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反推出政府采购法是允
许采购人,供应商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只是不能擅自变更而已.既然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而合同76法规定,只要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是完全可以变更合同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另一方不承诺则不能变更合同.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无需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决定权既不取决于任何一方,也不取决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平等基础上自愿协商的结果.
(二)政府采购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看,应当说没有一个条文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作出规定,但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实质上是属于合同的终止原因之一,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第5O条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