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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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青交综运[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交通运输委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青交综运[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降低市民公共交通出行成本,增加公共交通出行吸引力和竞争力,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尾气污染,助推公交都市创建,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中心城区实施"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乘优惠含义公共交通换乘优惠是指市民持同一张琴岛通卡在规定时间之内、公共汽(电)车之间以及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之间刷卡换乘时,实行免费或优惠。

二、实施优惠范围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范围内以及延伸至其他区市的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部纳入换乘优惠范围。

三、实施优惠对象(一)持有琴岛通卡并采取电子钱包支付方式的乘客(包括中小学生及60-64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的乘客);(二)采取投币方式的乘客不享受换乘优惠;(三)持有琴岛通专用卡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重点优抚对象等免费乘车群体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通知规定的换乘优惠范围之内。

四、实施优惠办法(一)优惠时间和次数1.乘坐公共汽(电)车以乘客刷卡扣费时间起算、乘坐轨道交通以出站闸机刷卡时间起算(以琴岛通卡记录为准),一小时内(含)换乘,可享受1次换乘优惠。

2.乘客第2次刷卡时间与第1次刷卡时间间隔超过一小时的,按规定票价扣费,并以第2次刷卡时间重新起算下一时段优惠时间。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620路公交线路票价的通知-青价格[2011]10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620路公交线路票价的通知-青价格[2011]10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620路公交线路票价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620路公交线路票价的通知
(青价格[2011]101号2011年12月20日)
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城市公交票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青岛市公交620路票价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线路由仰口公交停车场发车,沿王沙路至蛤蟆石村。

线路单程长度13.8公里,共设站18个。

二、该线路实行无人售票一票制计价,成人投币票价为每人次1.00元,使用琴岛通卡、青岛公交IC 卡为每人次0.96元。

特殊群体票价按现行规定执行。

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加强线路的运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三、上述票价自线路开通之日起执行。

——结束——。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正文:----------------------------------------------------------------------------------------------------------------------------------------------------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发布)为适应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我市公共交通车辆无人售票,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乘客乘坐无人售票公共交通车辆,应排队依次上车。

单车前门上,后门下;绞接(通道)车前门和后门同时上,中门下。

二、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的票价,自行投币入钱箱。

乘坐可以使用月票的公交车辆,持有月票的乘客应当主动向监票人员出示月票。

三、乘车前,乘客应当自备与票价等额的购票钱币,车上购票的钱币余款,一律不予找付。

四、购票的乘客,每人可携领一名身高不足1.1米儿童免费乘车;除此以外、携领儿童乘车的,均须按携领人数投币购票。

五、乘客每人乘车携带物品重量在20公斤至30公斤或所占面积相当于一人站立面积的,应当自觉加倍投币购票;物品超过30公斤或所占面积超过1人站立面积的,不得携带上车。

六、乘客乘车,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或其他有碍安全和卫生的物品。

七、乘客上车后不投币购置或投币票款不足的,按所乘车单向全程票价的100倍补票;上车时不出示月票或使用伪造、过期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按应持月票面值的100倍价款补票。

八、对扰乱乘车秩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按《青岛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莱西开通首批无人售票车

莱西开通首批无人售票车

作者: 张维胜;刘涛
出版物刊名: 交通企业管理
页码: 47-47页
主题词: 无人售票车 公交营运 一城一交 城市服务功能 交通局 公交公司 城乡客运 发展公交 公交事业 归市
摘要: 3月26日,8辆崭新的无人售票车辆驶上了莱西市区街头,这是该市交通局为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发展公交事业而推出的一项新举措。

标志着该市的公交事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该市公交公司自1997年5月成建制地由原市建委划归市交通局后,这个局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实施了“一城一交”城乡客运一体化运作模式,于当年11月对城区实行了公交营运,先后采取各种渠道。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199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199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1992)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1992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秩序,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车,拟将本市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查验票由下车查验票制度改为上车即售、验票制度。

为此,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修改:一、《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乘客应在上车后的第一站内,主动购票或出示月票;拒绝购票或出示月票者,视为无票乘车。

车票当班有效,售出后,不予退票。

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乘客在乘车中,应保存好车票、月票,随时接受乘务人员或查票人员的查验。

三、《规定》第十六条(四)项修改为:使用伪造车票的,按所乘车全程往返一次票价的十倍补票;使用伪造月票的,按其月票面值的五倍补票;四、《规定》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附件: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含该五区的公共交通路线延伸至郊区段)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加强车辆运行调度和管理工作,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衡运载,确保安全、正点运行,提高运营效能。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3•【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施行。

市长2018年12月23日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1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公安、质量监督、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运营安全。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宣传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轨道交通的车辆、通信、信号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满足网络化运营需求。

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

第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照规范维护保养、检查检测设施、设备;(三)建立健全并落实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五)保证安全运营保障资金的投入;(六)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八)做好防恐防暴、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青岛市黄岛区部分公交车详细运行方案

青岛市黄岛区部分公交车详细运行方案

因地铁建设需要,黄岛灵山卫公交枢纽站即将拆除。

港口机械系学生会特此为大家提供《部分公交车详细运行方案》,以方便广大学子平安顺利的返校。

温馨提示:返校期间为公交车乘车高峰期,希望同学们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附:《部分公交车详细运行方案》隧道公交:一、隧道1路:山东科技大学——大窑沟1、线路走向:自山东科技大学站发车,沿前湾港西路、前湾港路、奋进路、嘉陵江西路、嵩山隧道、嘉陵江东路、漓江东路、漓江东路南辅道、胶州湾隧道、贵州路、汶上路、费县路、兰山路、中山路、堂邑路至大窑沟站。

2、站点设置(16站):山东科技大学、澳柯玛工业园、港头李、西海岸医院、青岛滨海学院、保税港区东门、理工大学新校区、青云山路北站、嘉陵江东路、北船职工公寓、北船重工、武船重工、团岛、西镇、青岛火车站、大窑沟。

3、首末车时间:山东科技大学:5:40—20:00大窑沟:5:40—21:004、线路长度:30公里。

车辆总数60辆,高峰间隔为3—4分钟,低峰间隔为5—6分钟,全天车次为196车次。

5、线路变化情况:因隧道1路线路长度较长,青岛主城区部分路段(胶州路、江苏路)较为拥堵,运行速度较低。

计划对市区道路拥挤路段进行局部调整:原线路由大窑沟发车,经胶州路、江苏路、广西路、费县路至山东科技大学;拟调整为由大窑沟发车,经中山路、广西路、费县路至山东科技大学。

二、隧道2路:安子码头公交枢纽站——天泰体育场隧道2路黄岛部分由原薛家岛枢纽站发车调整至由安子码头公交枢纽站发车至天泰体育场。

1、线路走向:自安子码头公交枢纽站发车,沿长江东路、嘉陵江东路、金沙滩路、东环岛路、漓江东路、胶州湾隧道、台西三路、贵州路、太平路、莱阳路、南海路、武昌路,至天泰体育场站。

2、站点设置:下行(12站):安子码头公交枢纽站(新设)、安子(新设)、金沙滩西(新设)、金沙滩(新设)、烟台前(新设)、南庄(新设)、山里安置小区(新设)、武船重工、团岛、青岛火车站、鲁迅公园、天泰体育场。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关于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关于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关于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
线票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5.28
•【字号】青价格[2008]121号
•【施行日期】200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关于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票
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价格[2008]121号2008年5月28日)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各道路客运企业:
为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票价的定价行为,明确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经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道路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应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整顿规范我省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41号)规定的各级型客车运价率,核实运行线路的运距、过路过桥费、站务费,按照有关附加费的规定合成票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备案。

二、对经各级运管机构批准新开通的道路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应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起讫点、运距、过路过桥费、站级、车型等级等因素,按照上述规定的运价率及有关附加费的规定合成具体票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备案后,方能实施。

三、各道路客运企业、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按照备案后的班线票价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对汽车客运运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种违价行为。

本通知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09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09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09年城市无车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厅字[2009]4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0
【实施日期】2009.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09年城市无车日活动
方案》的通知
(青厅字〔2009〕47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2009年城市无车日活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0日
青岛市2009年城市无车日活动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9〕6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
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可持续城市交通发展、健康出行的认识,鼓励、引导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创建安全、方便、有序的自行车和步行交通出行环境,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绿色交通发展和宜居城市建设。

二、活动时间
2009年9月22日7∶00-19∶00。

三、活动主题
健康环保的自行车和步行交通。

四、活动步骤和内容
(一)宣传发动阶段。

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7.29【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9日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5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主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部门(以下称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财政、环境保护、价格、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应当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人民生活水平及城市公共事业发展的要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优先发展的原则。

政府应当注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评价机制和财政补贴、补偿机制,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内四区逐步减少和取消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方式的通告-青政发[1997]19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内四区逐步减少和取消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方式的通告-青政发[1997]19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内四区逐步减少和取消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方式的通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内四区逐步减少和取消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方式的通告(1997年11月28日青政发[1997]196号)我市自1986年产生城市小公共汽车这一营运方式以来,在各经营单位、业主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协助下,城市小公共汽车在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压力、解决乘车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的增加,特别是从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对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看,目前的城市小公共汽车已不适应现实和长远发展的要求。

为此,市政府决定,自今年起,用3年的时间,取消现营运的城市小公共汽车。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依法经批准从事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的,可以申请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不愿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到1999年底市内四区全部取消营运的城市小公共汽车止,作为自行放弃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处理。

二、城市小公共汽车转营,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按转营年度确定,即1997年度1万元,1998年度2万元,1999年度3万元。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所使用的车辆,为不低于相当于三厢夏利档次的轿车。

三、凡申请转营客运出租汽车的,于1997年12月11日─12日到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登记。

12月30日─31日办理缴纳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手续。

凡在限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登记的,作为1997年度转营的范围。

四、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其旧车的处理和购买新车自行办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已于2016年8月1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6年9月1日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保障乘车安全,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含电车,下同)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轨道交通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驾乘人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乘坐秩序和乘车环境。

第四条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内候车;车辆未到站,不得要求驾驶员站外停车;到达终点站应当按照要求全部下车。

第五条乘客乘车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坐稳、站稳和扶牢,并自行妥善保管携带物品。

乘客下车时应当提前做好准备,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

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在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六条乘客应当购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中途提前下车,不退余款。

乘坐有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后一个站距内购买车票;乘坐无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时使用电子乘车卡付费(卡内余额不足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票价投币)或者按照规定的票价将票款展示后自行投入票箱内。

第七条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免费乘车;身高1.2米以上的儿童及中、小学生享受半价乘车。

享受半价乘车的,应当办理优惠乘车卡,优惠乘车卡可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也可以持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自行办理。

第八条乘坐公共汽车的现役义务兵、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政府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并持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乘车。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票价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票价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
车票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工[2000]16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票价的通知
(青价工[2000]162号2000年6月26日)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区物价局,各企、事业单位,各驻青单位,公交集团总公司:
为推动公交体制市场化改革,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改善居民乘车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取消本式月票,同时调整我市公共汽、电车票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本式月票,推行IC卡乘车。

二、现行0.5元一票制的线路其零票票价调整为1元;持IC卡乘车调整为每人次0.80元。

三、一票制专线车票价一票制专线车票价保持。

青岛市城市小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小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小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02•【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4.09.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青岛市城市小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4年8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俞正声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青岛市城市小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小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小型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小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六座以上、二十座以下(均含本数)小型客车沿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路线、站点运行,按站点计费的城市公共交通营运方式。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经营(含兼营,下同)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交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青岛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小公共汽车客运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客管处)。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城建、城管、交通、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公交主管部门进行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

第六条市公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公共汽车营运路线、站点方案,编制小公共汽车年度运力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小公共汽车年度运力控制计划应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公路开设的小公共汽车营运路线,其行驶路线、站点设置由市公交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字号】青交综运〔2015〕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的通知青交综运〔2015〕3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证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乘客可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凭有效车票领取本程发票;持储值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三)身高一点二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

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领一名身高一点二米及以下的儿童乘车;(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五)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或者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人为损坏车票、使用逾期车票、涂改车票、持伪造的车票或者优惠乘车证件,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六)对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视情节由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情节严重或者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七)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青政发[1999]1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青政发[1999]1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青政发[1999]128号1999年6月25日)为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打击客运市场的违法行为,保护乘客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至8月31日对全市客运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旅游车、小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班车运输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客运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营运证件和罚款的处罚:(一)无合法营运证件,从事客运经营的;(二)超越经营区域或路线从事客运经营的;(三)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四)无故拒载、强拉强运、中途甩客的;(五)不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

三、对违反客运出租汽车、旅游汽车、长途客运班车营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对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违反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市公交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依法处罚;对在其他区域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四、对使用报废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没收车辆,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其将车辆驶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对敲诈勒索、侮辱、殴打乘客或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经营管理的通告-青交政发[2007]4号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经营管理的通告-青交政发[2007]4号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经营管理的通告正文:----------------------------------------------------------------------------------------------------------------------------------------------------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经营管理的通告(青交政发[2007]4号)为了加强道路客运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便市民春节期间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通告如下: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调度和管理,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持公交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切实保证运营安全。

二、出租汽车要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保证安全设施齐备,保持车辆整洁完好,要严格执行运价规定,杜绝病车上路和疲劳驾驶。

三、客运班车经营者要切实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整洁,按照核定的线路正常运行,进入核定的途径站点上下乘客,不得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

四、商场、超市、宾馆、饭店、民航企业、旅行社等利用自有车辆运送顾客的,应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核定的线路和站点行驶停靠;租用社会车辆接送顾客的,车辆应有合法经营手续,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的精神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经营行为,保持客运市场的规范有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公共秩
序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2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2016〕25号)
为加强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保障客运市场秩序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市容环境和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以下简称机场区域)是指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候机楼及其进出通道,机场1号和2号旅客停车场,新郑路公安机场分局以南,以及机场候机楼、迎宾路、长城南路、民航路的合围区域。

二、设置机场客运出租车候客专用道。

禁止非客运出租汽车进入、占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按进入顺序候客和搭载乘客;乘客应当按照等候顺序搭
乘客运出租汽。

拟写公文范文

拟写公文范文

【拟写公文标题】从拟写一篇《通知》中谈怎样写公文要写一则通知,首先当然是要了解通知的写作格式。

可以从有关的范文上一看便知。

第一行居中写上公文文种——“通知”二字,要人一看便知,这是一篇通知,让人去注意通知的内容。

可以在通知的正下方第二行写上发文字号。

然后第三行顶格写上通知对象。

接下来是正文内容,包含时间、地点、人物等重要通知的内容。

需清楚明白毫不含糊晦涩。

最后属上发文机关,发通知日期,加盖公章。

这便是写一篇通知基本格式,综观其他种类公文,大体如此,大可举一反三。

因此写公文,格式正确,才一目了然,也不至于贻笑大方。

第二,注意通知内容的完整性,对于通知的对象,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发通知的时间,通知的发出者,要做到准确明白无误。

对于不可少的内容,绝不可少。

如发一份会议的通知,没有写上开会的地点,这叫人去哪开会呢?作为公文,是面向别人的,所以要把你知道的,要别人也知道;把你要表达的思想,准确的传递给别人。

我认为这是写好一篇公文的关键。

第三,要注意公文的措词,语言要准确、规范,语气平和。

不要过于傲慢,也不要过于谦虚;不要过于修饰,也不要过于干巴;不要过于简单,也不要过于复杂,该简则简,该繁则繁,繁简得当。

要充分考虑公文阅读的对象,是下行文还是上行文,还是平行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接受者的心理。

你能想象通知一名领导,采取一种傲慢的态度吗!第四,通知也罢,其他公文也好,一般都是为的一定目的而写,或者遵命而写,因此就要注意公文的时效性。

不要等时间过了才写,那时候公文就失去了它的实在意义了。

总之,根据公文的写作特点,了解公文的写作格式和基本原理,是写好一篇公文的关键。

不要拘泥,不要僵硬,努力遵守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和格式,这样才能写出一篇高质量的公文来。

根据材料拟写公文:(50分)XX市XX路公共汽车将于2011年12月5日延长路线5KM,更换新车(新车车型为XX型黄海客车),并新增同型号公交车10台,届时将全线实行无人售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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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4.12.17
【实施日期】1994.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发布)
为适应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我市公共交通车辆无人售票,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乘客乘坐无人售票公共交通车辆,应排队依次上车。

单车前门上,后门下;绞接(通道)车前门和后门同时上,中门下。

二、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的票价,自行投币入钱箱。

乘坐可以使用月票的公交车辆,持有月票的乘客应当主动向监票人员出示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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