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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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摘要: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共性,但又有自己的个性。滥用行政能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行使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指的是政府机关。政府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能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关键字:滥用行政权力国家职能经营者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共性,但又有自己的个性。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级别,但从规定所规范的范围是排斥中央国家一级的政府机关即国务院,而专指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的范围,则既包括中央又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及职能部门。

2.这类行为的客体是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

竞争条件下交易的商品都应遵循市场规律进行流转。而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此类行为指向的目标是市场上本来平等竞争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限制竞争,使本应公平交易的竞争成为不可能交易或成为不平等交易。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

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职权的行使对于政府及其部门来说,是极其严肃的,要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对行政权力的滥用,是一种滥用经济职权的违法行为。

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

这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这一限定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如政府及所属部门明文规定或公开指示、命令、通知他人

购买自己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又如在所管辖区域内建关设卡,公开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公开阻碍本地商品外流……都属于直接地限制竞争行为。如主体采用较隐蔽的,但他人无法自由交易的手段,则是间接地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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