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流程(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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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流程热电联产建设项目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核准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包括司令图设计)、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建设阶段、竣工移交阶段。

一、初步可行性阶段——获得发改委批准的路条

初步可行性阶段是在项目意向确定之后,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并依此形成项目建议书,通过审查进行“立项”决策的初步论证估计阶段。其主要内容是:

(1) 收集原始材料,进行现场踏勘。有必要时对可能造成厂址颠覆性因素进行专题论证,或进行少量的勘测和试验工作,以初步落实建厂的外部条件

(2)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

(3) 推荐两个及以上的厂址进入可研。

(4) 初步落实建厂外部条件,取得必要的意向性文件。

(5) 提出规划容量建议。

(6) 根据工程轮廓进度及厂址条件,通过造价分析,提出投资匡算。

(7)向发改委提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申请,并获取批复。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一、总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是在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项建厂条件,其深度应符合DL/T 5375-2008《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二、主要工作

本阶段应进行工程测量和水文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工作以及必要的试验;对公路、铁路运输及专用线、水路运输码头和航道以及专用供水水库等需同步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评价;对在山区建设的电厂,还应着重研究边坡稳定与不良地质及地质灾害现象、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等问题。本阶段研究是在掌握比较充分的技术经济资料基础上,提出电厂接入系统方案、原则性工艺系统和布置方案,并对各厂址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和多方案比较,提出推荐厂址和建设规模,对主机技术条件、主要辅机选型、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和建厂方案提出原则性意见,提出项目的投资估算及经济效益评价。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确定投资方及投资比例、贷款银行、贷款条件和贷款额。

可研报告编写完以后,经公司组织内审,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拿出评审意见,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修改后出正式的收口报告。

三、专题报告

1.可行性研究审查以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以下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接入系统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水文(气象)勘测报告;工程测量报告;岩土工程勘测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等。

2.其他专题报告应视可研报告的深度要求和具体建设条件而定。如煤质、煤源分析报告;为厂址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而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报告,基于技术路线而编制机组(或设备材料)选型报告。

四、应落实的主要条件

项目前期工作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厂外部条件及主机设备的选型。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下列附件:

(1)经国家发改委认可的咨询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或省级发改委出具的对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2)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有关文件:接入系统一、二次审查意见、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并网的批复意见。

(3)用地文件: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文件,文件中应含有各类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费用的地价,并取得国土资源部同意通过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文件。

(4)环境保护有关文件:国家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水利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省、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同意文件,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排放总量的批复文件,脱硫副产品和灰渣综合利用协议。

(5)规划选址文件:应取得省或自治区建设厅同意项目建设选址的文件。(6)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供热电厂,应取得所在城市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建设的文件,并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集中供热规划及由供热企业与项目前期工作组签订的供热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等。

(7)供煤协议:和供煤企业签订供煤协议。对国有大型煤矿,应取得其矿业集团的同意文件;对地方煤矿,应取得煤矿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的同意文件,供煤协议应包括供煤时间、供煤量和煤价等。

(8)燃料运输及承诺文件:

1 采用铁路运输时,应取得主管铁路局同意承运的文件。当电厂铁路专用线由国铁接轨时,应取得铁道部同意接轨的行政许可文件;当电厂铁路专用线与地方或企业铁路接轨时,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接轨的文件。

(9)用水文件及协议:取用地下水时,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的批复意见;取用江、河地表水时,根据流域管理审批权限,应取得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流域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的批复意见;取用水库水时,应取得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预申请书的批复意见并应签订供水协议;利用城市自来水或中水时,应取得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利用矿井疏干水时,应取得煤矿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

(10)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选址的文件。

(11)厂址位于机场、军事设施、通信电台、自然保护区等附近或压覆无开采价值的矿藏时,应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12)当厂址内有拆迁工程时,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拆迁的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赔偿费用。

三、项目核准申请阶段

可研报告评审修改后进入项目核准申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同步组织水土保持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接入系统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六个专题报告的编制、评审、修改、报批,并拿到国家级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一、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和支持性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除正文外,尚应包括必要的附件和支持性文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接入系统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水资源论证报告。

(5)地质评价报告。

(6)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7)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所增加的必要专题论证报告。

2.支持性文件

需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水资源利用,燃料供应和运输,水土保持,环境评价,压矿和文物保护,接入系统,资金筹措,岸线使用,航空管制等影响建厂条件的内外部因素,出具项目行政许可和支持函。这些支持性文件视各厂址的建厂条件有所不同。主要的支持性文件如下:

(1)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本工程项目的意见。

(2)省、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厂址选择的文件。

(3)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厂址、灰场用地文件。

(4)水利部授权的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取水文件。

(5)与相关企业签订的供水协议。

(6)燃料生产企业同意供应燃料的承诺文件。

(7)燃料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承担运输的文件。

(8)国家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9)水利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

(10)相应电网主管部门同意并网的协议。

(11)各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

(12 银行总行出具同意贷款的承诺文件。

(13)铁路局同意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文件。

(14)省级及以上水利部门或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厂址岸线使用的文件。(15)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的文件。

(16)省级及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出具无文物保护的证明文件。

(17)省级及以上矿产主管部门出具无压矿的证明文件。

(18)军级及以上军事主管部门出具对军事设置无影响的证明文件。

(19)与企业签定的灰渣综合利用协议。

(20)省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建厂的文件。

(21)国家地震局或委托省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文件。(22)水利和水产主管部门同意修建取(排)水构筑物的文件。

(23)脱硫吸收剂供应的协议。

(24)其它有关的协议文件及同意文件。

(25)有规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接入系统的评审意见。

(26)有规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评审意见)银行总行出具同意贷款的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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