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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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3篇1
一、停车场内禁止吸烟。
二、严禁在停车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未经批准严禁在停车场地内动用明火。
四、车场专业保洁应定时对场内的纸屑、废弃物进行清扫,保持车场的整洁和对杂物的清理。
五、车场内要按规定配置有效的消防器材及灭火设备,未经批准,严禁对车场内的灭火器材及设备私自挪用或改变用途。
六、禁止在车场内维护保养车辆。
七、车辆进入车场,应遵守车辆管理规定,按指定号位泊车,严禁占用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停泊车辆。
专业人员应定期对车场消防器材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器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 的防火安全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大厦管理区域内,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均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 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逐级落实防火责任, 强防火安全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 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驾驶室、车厢的车门( 包括安全疏散门) 开启灵活, 门锁完好。
3、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在排气管上安装火星消除器。
4、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和司机( 包括私人机动车所有者, 下同)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经常检查车辆机件油路, 防止漏油。
2、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3、机动车电瓶充电, 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充电。
4、给机动车加油时, 不得吸烟和靠近明火。
5、检修机动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 禁止烟火。
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焊补油箱、机件时, 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 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6、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库后, 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车辆发生火灾时, 应及时扑救并采取应急措施。
8、客运机动车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条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按顺序停放, 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 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2、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定期检查维修, 保持完好。
3、停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 不准用易燃材料搭建设施。
4、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库停放。
5、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加油、修车。
6、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7、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 必须及时清理, 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篇3
一、场内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场内消防设施,停放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二、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定期检查记录,保持其时效及完好性。
三、停车库内不准无关人员留宿,不准用易燃易爆材料搭建设施。保持消防通道与主干道的畅通。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
五、严禁在停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严禁在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七、严禁在停车库内加油,维修机动车辆。
八、车库管理人员每天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排除潜在消防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