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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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审计

摘要:要想促进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就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本文从政府采购审计的涵义、内容、对象、等出发,阐述了采购过程、制度、管理、出现的问题及政府采购政策的必要性、特殊性及其发展前景,并提出了强化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应采取的一些措施意见。

关键字:政府采购;审计;内容;政策;效益

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政府部门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政府采购在全国各地发展迅速开来,政府采购目标也呈现多元化。政府采购的丰富内涵不仅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还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管理、采购效益等一系列制度体系。

一、政府采购的涵义和特征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及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经常性活动。政府采购属于公共物品采购,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及公共财政理念的产物。和私营领域及一般的采购行为相比,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的非营利性;采购的管理性;采购的公开性;采购的政策性;采购的广泛性与复杂性;采购的数额巨大性。

二、政府采购审计的对象和目标

政府采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各级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

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其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客体是采购主客体及其所进行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审计的目标,是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当事人及其采购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政府采购审计的内容

政府采购审计应包括财政政策与审计政府采购的实施是否相吻合,与政府产业政策是否相一致,是否优先购买国内产品、工程和服务;与国民经济发展是否协调,在促进就业、保护环境、繁荣经济等方面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四、政府采购审计方式和方法

政府采购审计涉及面广、被审计对象多,而采购本身就专业性强、政策把握难,因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全面审计或是局部审计。按照审计时间划分,政府采购审计一般应以事后审计为主。政府采购审计方法一般应采用以下几种:

1.审阅法。

审阅法是指通过对被查单位有关书面资料进行仔细观察和阅读来取得查账证据的一种查账技术方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理论、方法等查账标准或依据对书面资料进行审阅,借以鉴别资料本身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合理及有效。审阅资料一般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投标资料、政府采购合同、履

约验收资料、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财务账簿及凭证等等。

2.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有关记录,或是对书面资料的记录与实物,进行相互勾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稽查技术方法。在政府采购审计过程中,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同被审计对象所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问题线索。核对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信息、招标要求,投标信息、成交与合同信息,履约验收信息等,在核对履约验收信息时应结合盘点法或函证法使用。

3.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通过对事物原因或结果的周密分析,发现问题线索或推导出结论的一种审计技术方法。政府采购行业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在采购过程中形成了完整、详尽的政府采购电子数据,审计人员应充分利用这一特点,设定风险点和风险值,运用计算机对政府采购数据进行审计筛选分析,发现问题线索,延伸调查得出审计结论。

五、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前景

纵观我国政府采购几年来的发展轨迹,有时,政府采购这艘航船被一些斜风细雨吹得忽左忽右,一些时候,“集中采购导致集中腐败”的言论象暴风骤雨般刮得天昏地暗,让人辨不出真假,摸不清方向,弄得集中采购机构灰头灰脸,丧失了发展的勇气和信心,有的甚至遭受撤销的灭顶之灾,有的省份至今还没有成立集中采购机构,还在走着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的老路,看上去,全国的集中

采购机构现状似乎有些“雨打梨花”的惨状。那么政府采购由谁来实施呢,法律已经作出了很详实的解释,这就是集中采购机构。也就是说但凡有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才能算得上是名正言顺的政府

采购。因为只有集中采购机构是由法律规定并由政府批准成立且代表政府实施采购行为的法定机构。

通过开展审计调查,并广泛查阅审计报刊有关政府采购的审计信息资料,发现有的地方还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有的地方虽然实行了政府采购制度,但由于机构不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等,政府采购随意性很大,甚至走了过场,致使政府采购变成了“定点采购”,不仅没有发挥“阳光采购”应有的效应,反而滋生了“采购腐败”,助长了市场特权和行业垄断的现象发生,最终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

六、强化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应采取的措施

近两年来,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署派出机构已对政府采购进行试点审计,取得了初步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健全,预算管理、行政事业会计制度不适应政府采购的特殊需要,存在法规滞后、体系不完善及立法技术粗糙等问题,使审计缺乏定性依据。另外,由于开展政府采购审计的经验不足,缺乏全国统一规范和精通政府采购审计的专门人才,一些技术性问题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应的审计技术方法难以确定,特别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不明确,成为政府采购审计工作中的难点和亟待研

究的问题。针对政府采购审计工作面临的困难,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1.积极探索,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审计规范。

目前绝大多数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审计还处在探索阶段,普遍把政府采购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依据审计程序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全部资金进行审计。但在审计的重点、方法和结果报告等方面却不尽相同,这对落实政府采购审计工作任务极为不利,必须引起各级审计机关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加大研究探索力度,特别要积极探索对股份制企业及个体、私营、合资企业供应商及国外供应商审计的新路子;另一方面要尽快制订切合实际的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经过反复实践和修改后,正式出台政府采购审计准则,规范审计行为,努力完成《政府采购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这项新的任务。

2.加大政府采购审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鉴于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尚处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阶段,面对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大量出现,各级审计机关必须加大审计力度,除继续把政府采购财政支出资金来源和拨付情况列入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必审内容外,还要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不留“死角”或“盲区”。同时要把对政府采购审计的情况在“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提高政府采购审计的地位。特别是行政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部门应结合项目审计,对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实行政府采购,而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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