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同步检疫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 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 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 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 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 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 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新城疫(ND)
病理学诊断
剖检病变 1、全身黏膜和浆膜出血,以呼吸道和消化道最为严重; 2 、腺胃黏膜水肿,乳头和乳头间有出血点;3、盲肠 扁桃体肿大、出血、坏死;4、十二指肠和直肠黏膜出 血,有的可见纤维素性坏死病变;5、脑膜充血和出血; 鼻道、喉、气管黏膜充血,偶有出血,肺可见淤血和 水肿。 组织学病变 1、多种脏器的血管充血、出血,消化道黏膜血管充血、 出血,喉气管、支气管黏膜纤毛脱落,血管充血、出 血,有大量淋巴细胞浸润; 2、 中枢神经系统可见非化脓性脑炎,神经元变性,血 管周围有淋巴细胞和胶质细胞浸润形成的血管套。
新城疫(ND)
临床症状
本病的潜伏期为21天。 临床症状差异较大,严重程度主要取决 于感染毒株的毒力、免疫状态、感染途 径、品种、日龄、其它病原混合感染情 况及环境因素等。根据病毒感染禽所表 现临床症状的不同,可将新城疫病毒分 为5种致病型:
新城疫(ND)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1. 引言跨省调运种禽是种禽养殖行业中常见的活动,为了防止禽流感等传染病的传播,确保种禽的健康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一套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此规程旨在加强对种禽产地的检疫管理,保障种禽的健康和养殖业的有序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跨省调运种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种禽养殖场、养殖业主管部门、运输公司等。
3. 检疫前准备3.1 种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禽类疫病检测,确保所有禽类健康无病症。
3.2 种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公布养殖场的疫情信息。
3.3 种禽养殖场应定期清洗、消毒养殖设施,确保场内环境清洁卫生。
3.4 种禽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设施进行维护和修复,确保设施完整有效。
4. 检疫流程4.1 跨省调运种禽前,种禽养殖场应向目的地养殖场提供以下材料:•种禽的健康证明和疫苗接种情况记录;•养殖场日常疫情监测报告;•养殖场的清洁消毒记录;•养殖设施的维护和修复记录。
4.2 目的地养殖场应接收上述材料,并对跨省调运的种禽进行检疫,包括:•检查种禽的健康状况,确保无传染病;•检查种禽的疫苗接种记录,确保疫苗免疫有效;•检查养殖场日常疫情监测报告,确保养殖环境健康;•检查养殖场的清洁消毒记录,确保场地卫生;•检查养殖设施的维护和修复记录,确保设施完好。
5. 检疫结果处理5.1 如果发现种禽携带传染病或未接种疫苗,目的地养殖场应拒绝收取该批种禽,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2 如果发现养殖场存在严重的卫生问题或设施不完整,目的地养殖场可以要求养殖场进行整改,并延迟接收种禽。
5.3 如果种禽检疫合格,目的地养殖场应及时接收种禽,并按照规定进行隔离和饲养管理。
6. 检疫结果报告和监督6.1 跨省调运种禽的检疫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包括两种养殖场的检疫情况和种禽健康状况等信息。
6.2 相关部门应对跨省调运种禽的检疫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21 0 0年第 2 7卷 第 疫 规 程
中图分类号:8 13 ¥ 5 .3 文献标识码 : E 文章编号 :0 5 9 4 2 1 )6 0 0 — 2 10 — 4 X(00 0 — 0 3 0
或 废绝 、 下垂 、 无力 , 济失 调 、 翅 脚 共 1 适 用 范 围 4 3 1 检 查 方 法 ., 本 规程规定 了家禽 ( 人工饲 养 4 3 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 、 含 .. . 动态和 不 能站立 ;眼流浆 性或脓性分 泌物 , 衰 的 同种 野 禽 )产 地 检 疫 的 检 疫 对 象 、 食态等方 面进行 检查。主要检查禽群 眼 睑 肿 胀 或 头 颈 浮 肿 ;绿 色 下 痢 , 精 神 状 况 、 貌 、 吸 状 态 、 动 状 竭 虚 脱 等 症 状 的 , 疑 感 染 鸭 瘟 。 外 呼 运 怀 检疫合 格标 准 、 检疫 程 序 、 疫 结果 检 处 理和 检 疫记 录 。 态 、 水饮食及 排泄物状态等 。 饮 4 3 2 9 出现 突 然 死 亡 : 神 萎 靡 、 ... 精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4 3 1 2 个 体 检 查 。 通 过 视 诊 、 .. . 触 倒 地 两 脚 划 动 , 速 死 亡 ; 食 、 囊 迅 厌 嗉 听诊等方法 检查家 禽个体精神 状 松 软 , 内有大 量液 体和 气 体 : 排灰 白 境 内家 禽 的产 地检 疫 及 省 内调 运 种 诊 、 况、 体温 、 呼吸 、 羽毛 、 天然 孔 、 、 或 淡黄 绿色混有气 泡的稀粪 ; 冠 髯、 呼吸 困 禽或种 蛋的产 地检 疫。 爪、 、 粪 触摸嗉囊 内容物 性状等 。 难, 鼻端 流 出浆性 分泌 物 , 端色 泽 喙 合法 捕 获 的 同种 野 禽 的产 地 检 4 3 2 检 查 内容 .. 变暗等症状 的, 怀疑感染小鹅瘟 。 疫参照本规程 执行。 2 检 疫 对 象 4 3 2 1 禽 只 出现 突然死 亡 、死 亡 4 3 2 1 出现 冠 、 。. . . . .0 肉髯 和 其 他 无 羽 高致 病 性禽 流 感 、 新城 疫 、 传 率 高 ; 禽 极度 沉郁 , 鸡 病 头部 和 眼睑 部 毛部位 发生大小不等 的疣状块 , 肤 皮 染性喉气管 炎、鸡传染 性支气管 炎、 水 肿 , 冠 发绀 、 鳞 出血 和神 经 紊 增生性病 变 ; 鸡 脚 口腔 、 食道、 喉或气 管黏 鸡传染性法 氏囊病 、马立 克 氏病 、 禽 乱 ;鸭鹅等水禽 出现 明显神 经症状 、 膜 出 现 白色 节 结 或 黄 色 白喉 膜 病 变 痘、 鸭瘟 、 小鹅 瘟 、 白痢 、 球 虫病 。 腹 泻 , 膜 炎 、 至 失 明 等 症 状 的 , 鸡 鸡 角 甚 怀 等 症 状 的 , 疑 感 染 禽 痘 。 怀 3 检疫合格标准 疑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 。 4 3 2 1 出现 精 神 沉郁 、羽 毛松 ...1 不喜 活动 、 食欲 减 退 、 渐 消瘦 ; 逐 3 1 来 自非 封 锁 区 或 未 发 生 相 关 动 4 3 2 2 出现 体温升 高 、 欲减退 、 乱 、 . ... 食 运动 失 物疫情 的饲养 场 ( 养殖 小 区) 、养 殖 神经症 状 ; 缩颈 闭眼 、 髯暗紫 ; 冠 呼吸 泄殖腔周 围羽毛被稀 粪沾污 : 户。 困难 ; 口腔 和鼻 腔分 泌 物增 多 , 囊 调 、 嗉 足和 翅发 生轻 瘫 ; 嗉囊 内充 满 液 下痢 ; 蛋减少或停 止 ; 产 少数 禽 体 , 可视 黏膜苍 白; 排水样稀粪 、 红 棕 32 按 国家 规定 进 行 了强 制 免疫 , 肿胀 ; . 并在有 效保护 期 内。 突然 发病 , 无任 何症状而 死亡等症状 色粪便 、 便 、 血 间歇 性下痢 ; 群体均 匀 33 养 殖 档 案 相 关 记 录 符 合 规 定 。 . 的, 疑感染新城 疫。 怀 度 差 , 蛋下 降等 症状 的, 产 怀疑 感 染 4 3 2 3 出现 呼 吸 困 难 、 嗽 ; 止 鸡 球 虫 病 。 .. . 咳 停 34 临床检查健康 。 . 或产薄 壳蛋 、 畸形 蛋 、 褪色蛋 等 4 4 实 验 室 检 测 . 35 本 规程规定 需进行 实验室检 测 产 蛋, . 症 状 的 ,怀 疑 感染 鸡 传染 性支 气 管 4 4 1 对怀疑 患有本规 程规定疫 病 . . 的, 检测 结果合 格。 3 6 省 内调运 的种 禽须 符合种 用动 炎 。 . 及 临床 检查发现其 他异常情况 的, 应 物 健 康 标 准 ; 内 调 运 种 蛋 的 , 供 4 3 2 4 出现 呼 吸 困 难 、 颈 呼 吸 , 按 相应 疫病 防 治技术 规 范进 行实 验 省 其 .. . 伸 体 动物 须 符 合 种 用 动 物 健 康 标 准 。 发 出咯咯 声或 咳嗽 声; 出血凝块 等 室 检 测 。 咳 症 状 的 ,怀 疑 感 染 鸡 传 染 性 喉 气 管 4 4 2 实 验 室 检 测 须 由省 级 动 物 卫 .. 4 检 疫 程 序 4 1 报 受理 。动 物卫生 监督机 构在 炎 。 . 生 监督 机构 指 定 的具有 资质 的 实验 接 到 检 疫 申报 后 , 据 当 地 相 关 动 物 4 3 2 5 出现下痢 ,排 浅 白色或 淡 室 承 担 , 出具 检 测 报 告 。 根 . .. 并 疫情情况 , 决定是否 予 以受理 。受理 绿 色稀粪 , 门周 围的羽毛被粪污 染 4 4 3 省 内调运 的种 禽或种 蛋可参 肛 … 的 , 当及 时 派 官 方 兽 医 到 现 场 或 到 或 沾 污 泥 土 ; 水 减 少 、 欲 减 退 ; 应 饮 食 消 照 《 省调运种禽 产地检疫规程》 跨 进 瘦 、 寒 ; 态 不 稳 、 神 萎 顿 、 下 行 实 验室 检测 ,并 提供 相应 检测 报 畏 步 精 头 指定地 点实施检疫 ;不 予受理 的 , 应 垂 、 睑闭合 ; 毛 无光泽等症状 的 , 告 。 眼 羽 说 明理 由 。 4 2 查验 资料 . 怀 疑感 染 鸡 传 染 性 法 氏囊 病 。 5 检 疫 结 果 处 理 ... 腹 5 1 经检 疫合格 的, . 出具 《 动物检疫 421 官方 兽医应查验 饲养场 ( .. 养 4 3 2 6 出现 食欲 减 退 、消瘦 、 殖小 区) 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 《 和养 泻 、 体重迅速 减轻 , 死亡率较 高; 运动 合 格 证 明》 。 . 出 检 殖档案 , 了解生产 、 免疫、 监测 、 诊疗 、 失 调 、 叉 姿 势 : 膜 褪 色 、 劈 虹 单侧 或 双 5 2 经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 具 《 疫 处 眼 灰 白色 混 浊 所 致 的 白眼 病 或 瞎 眼 ; 理 通 知 单》 并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 消 毒 、 害化 处理 等 情况 , 认 饲养 无 确 .. 场( 养殖小 区) 个 月 内未发生相关动 颈 、 、 、 6 背 翅 腿和尾 部形成大 小不一 的 5 2 1 临床检 查发现患有 本规程规 怀 扩大抽检 数量并进行 物疫病 , 确认禽只 己按 国家规定进行 结节及瘤 状物等症 状 的, 疑感染 马 定动物疫病 的 , 实验室检测。 强制 免疫 , 并在有 效保护 期 内。省 内 立 克 氏病 。 调 运种禽 或 种蛋 的 , 还应 查验 《 畜 4 32 7 出 现 食 欲 减 退 或 废 绝 、 种 ... 畏 5 22 发 现 患 有 本 规 程 规 定 检 疫 对 .. 寒 , 叫 ; 乳 白色 稀 薄 黏 腻 粪 便 , 尖 排 肛 象 以外 动 物 疫 病 ,影 响动 物 健 康 的 ,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闭眼呆立 、 呼吸困难 ; 偶 应 按 规 定 采 取相 应 防疫 措 施 。 4 2 2 官 方 兽 医 应 查 验 散 养 户 防 疫 门周 围污 秽 ; .. 运 肢 .. 档 案, 确认禽只 已按 国家 规定进行 强 见共 济 失调 、 动失 衡 , 体麻痹 等 5 23 发 现 不 明 原 因死 亡 或 怀 疑 为 神经症状 的, 怀疑感染鸡 白痢 。 重大 动物 疫情 的 , 按 照 《 应 动物 防疫 制 免疫 , 并在有效保护 期 内。 4 3 28 出现 体温升 高 ;食欲 减退 法》 《 ,.. 、 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条 例》 《 和 动 4 3 临 床 检 查 .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前言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1. 检查证明文件2. 检查屠宰场环境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1. 家禽麻醉与宰杀2. 家禽内脏检查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五、结论一、前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家禽屠宰的检疫工作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食用到安全卫生的家禽肉,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介绍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在进行家禽屠宰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疫工作,以确保待宰家禽数量和健康情况符合要求。
1. 检查证明文件在家禽屠宰前,需要检查家禽的来源证明文件,如养殖证、检疫合格证等。
只有符合规定的家禽才能进行屠宰。
2. 检查屠宰场环境屠宰场应该具备相应的设施和环境,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等。
同时,屠宰场内也需要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在进行屠宰之前,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体检,并且检查其是否有疾病或者伤口等。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进行屠宰。
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过程中,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麻醉、内脏检查等工作,以确保肉品安全卫生。
1. 家禽麻醉与宰杀为了减少待宰家禽数量在被杀死后出现抗拒反应而引起的伤口和其他不良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麻醉处理。
同时,在杀死待宰家禽数量时也需要注意技术和方法,以减少损伤。
2. 家禽内脏检查在进行屠宰后,需要对家禽内脏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如发现有病变或者其他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结束后,还需要对肉品进行外观和质量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在进行外观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颜色、气味等方面。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将其投放市场。
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在进行质量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3.家禽屠宰检疫规程(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结果处理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
2.2检疫对象2.2.1鸡、鸽、鹤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鹅古鸟、鸵鸟、鹏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2.2.2鸭、鹅、番鸭、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痘。
3.检疫合格标准3.1家禽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3.1.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5临床检查健康。
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原毛、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供体动物符合3.14—3.1.5的规定。
3.2.4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家禽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
4.112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4.1.2原毛、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
4.1.2.2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申报受理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临床检查 4、实验室检测
4.1、申报受理。
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货主应主 动申报检疫。检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 后才有检疫行为。不申请不知何时要检疫。 要加大普法力度。
受理:先申报,后受理。不受理,一定要说 明原因。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编号:
货 主 动物种类
联系电话 数量及单位
市(州) 县(市、区)
用 途
乡(镇) 村(养殖场、交易市场)
启运地点
到达地点 牲畜耳标号
第 一 联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养殖场、屠 宰场、交易市场)
共 二 联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当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共 二 联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 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 “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 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 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 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及检疫点的设置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及检疫点的设置摘要:近年来,随着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的不断升级,疫病已经成为制约家禽生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目前主要是H5和H7亚型禽流感)最为严重。
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禽肉质量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但我国规模化家禽屠宰检疫工作起步较晚,在实际检疫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现有的家离屠宰检疫机制需要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加强家禽屠宰检疫工作、改进检疫方式,势在必行。
关键词:屠宰流程; 屠宰检疫; 屠宰检疫点1、家禽屠宰场的屠宰工艺流程合理科学的设置家禽屠宰场屠宰过程、产品检疫检验点,对屠禽疫病的检出。
提高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家禽屠宰厂的屠宰工艺流程,有利于做到合理科学设置检疫过程各环节的检疫检验点,真正实现同步检疫。
下面对家禽屠宰的工艺流程作以简单介绍。
1.1 待宰区待宰区是家禽通过运载工具到达屠宰场后,卸载待宰家禽的平台,家禽在此进行宰前检查。
1.2 屠宰车间屠宰车间是通过前台吊挂传输链条进入屠宰车间的家禽,麻电致昏后,宰杀放血。
制作白条家禽产品的,通常采用口腔放血的方式,以保持家禽的完整和美观;而做分割产品的,通常采用三管齐断的宰杀方式。
家禽传输链条要有足够的沥血长度,保证沥血时间充分,避免放血不干净影响品质,然后进入脱毛环节。
1.3脱毛车间脱毛车间是鸡屠宰后通过漫烫池浸烫、蒸汽薰蒸或热水喷淋后,用一组或多组打毛机脱毛的场所。
1.4浸蜡车间浸蜡车间是鸭、鹅脱毛在此环节进行,采用规定的脱毛材料,保证粗毛全部脱落。
一般采用食用蜡脱毛效果较好,安全、卫生、无毒,可有效保证产品食用安全。
1.5拔毛车间拔毛车间是鸭、鹅用浸蜡脱毛后,用刀具和夹毛钳拔掉死角处的小杂毛,将脱毛鸭、鹅放在高水槽里不停搓洗,将鸭、鹅冲洗干净。
1.6开膛车间开膛车间是屠禽在此车间摘除内脏并进行分类码盘,进入保鲜、速冻、冷藏环节。
1.7 冷却浸泡车间冷却浸泡车间是降低屠宰后禽产品温度,排除体腔、组织中残留的淤血等脏物,提高家禽产品的感官色泽和卫生质量,有利于产品保鲜、速冻、冷藏。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动物检疫程序
动物检疫程序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国家对动物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一、产地检疫:1.1了解当地疫情,确保动物是否来自非疫区。
1.2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1.3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1.4畜禽的个体检查: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运动姿势、皮肤温度、弹性,听诊心、肺、胃、肠区的声音,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
1.5畜禽的群体检查:检查精神状况、外貌、立卧姿势、运动状态、饮食状态、排泄物的颜色、气味。
1.6必要时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
1.7经过以上6项指标检查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8对动物的生产、原毛、绒等产品的检疫,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规定进行消毒。
1.9**、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志。
1.10骨、角等产品原产地无规定疫情,按规定消毒。
1.20达到以上指标的,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二、屠宰检疫:2.1收购、运输、屠宰的动物必须具备《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2动物检疫员负责对待宰的动物查验收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本县境内的动物:查看《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完备和有效,证物是否相符。
本县境外的动物:查看《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
2.3动物屠宰检疫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酮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三、办理检疫证明:3.1出县境动物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检疫站办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对运载动物车辆消毒后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3.3查验《动物免疫证》办理《非疫区证明》。
2.4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加盖验讫印章。
2.5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7.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产地检疫第三章屠宰检疫第四章运输检疫第五章市场检疫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使畜禽检疫⼯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关于畜禽检疫⼯作的规定》(简称本规定,下同)。
第⼆条本规定适⽤于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简称单位和个⼈,下同)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及其产品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条。
检疫对象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四条本规定由兽医卫⽣监督检验所或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执⾏;由畜禽防疫检投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应制定各项检疫规章制度,总结经验,建⽴档案,定期报告⼯作。
第⼆章产地检疫第六条家畜及畜禽产品的产地检疫主要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并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第七条家畜及畜禽产品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具产地检疫证明。
(⼀)家畜1.来⾃⾮疫区指来⾃发⽣家畜传染病的⾃然村、屯以外的地区;2.临床检查健康⼀般包括家畜的⾷欲、静态和动态的表现,测试体温,均正常;3.免疫接种在有效期内。
(⼆)畜禽产品1.⾁类经检验合格,⾁⼫加盖合格验讫印章或有合格标记;2.⽑、⾻、⾓来⾃⾮疫区,并经外包装消毒;3.⽪张作炭疽沉淀反应结果为阴性,或经环氧⼄烷消毒。
必要时对家畜及畜禽产品进⾏化验诊断,结果为阴性。
第⼋条家畜在出售或调出前3⽇内,畜禽产品在5⽇内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第三章屠宰检疫第九条从事屠宰家畜的单位和个⼈必须取得兽医卫⽣合格证,凭兽医卫⽣合格证办理营业执照后⽅可屠宰家畜。
第⼗条家畜屠宰前须核对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异时收缴上述证明。
第⼗⼀条屠宰家畜按《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款规定的检疫对象进⾏临床检查。
第⼗⼆条家畜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其处理按《⾁品卫⽣检验试⾏规程》规定执⾏。
第四章运输检疫第⼗三条在畜禽及其产品流通量⼤的陆路交通要道设置陆路运输检疫站。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2023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
3.4同步检疫合格。
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
4.1.2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回收检疫证明。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
5.2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和随机抽取的家禽(每车抽60—100只)。
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发现病死家禽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现场核查待宰家禽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精华]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精华]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当地相关疫情情况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相关资料4.2.1对于饲养场应查验养殖档案~了解饲养场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近期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受检家禽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2对于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饲养场~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认证件有效,查验养殖档案~确认饲养场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4.2.3对于散养户应查验防疫档案~确认受检家禽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禽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4.3.2临床检查主要内容4.3.2.1临床检查表现突然死亡、高死亡率~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脸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有明显神经和腹泻症状~可出现角膜炎症~甚至失明等症状的~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动物检验检疫:产地检疫的组织、内容、方法和程序
(6)运载工具消毒 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等运载工具消毒。
并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5
3.产地检疫的方法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疫病情况对检疫对象进行增减,
也可根据贸易双方协定的应检病虫进行产地检疫,
多以临场检疫方法为主,或增加实验室检查。
不同的检疫对象有不同的检疫要点、方法、标准,
(2) 产地检疫人员的组织 产地检疫工作量大,人员多3,4 包括技术人员、保定人员和畜主等。
组织好人员分工,具体落实任务,提高检疫工作效率。
3
2.产地检疫的内容
(1) 疫情调查 询问有关人员,并对检疫现场进行观察,了解当地疫情及邻近地疫情
动态,确定被检动物是否在非疫区或来自非疫区。
(2)查验免疫证明 索验动物免疫接种证明、查验动34物体表是否有检疫印章。
检查是否进行了强制免疫接种;动物是否处在免疫保护期内。 需要的重做疫苗免疫接种,出具免疫证明。
4
2.产地检疫的内容
(3)临床健康检查 对被检动物进行临床检查,确定动物是否健康。
对即将屠宰的畜禽进行临床观察;
种用、乳用动物还要按检疫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等。
(4) 检疫收费
按规定收费。
(5)出具证明
符合出证条件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检 疫
并非千篇一律。
34
工 作
箱
6
4.产地检疫的程序
疫情调查
查验免疫证明
临床健康检查
检疫收费
符合出证条34件 出证
有运载工具的,对运载工具消毒。消毒合格后,收取消毒费用, 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不符合出证条for watching 8
《动物检验检疫》
产地检疫的组织、内容、 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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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10年4月20日农业部农医发〔2010〕20号文发布)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 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4.3.2.2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
4.3.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4.3.2.4 出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咳出血凝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4.3.2.5 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减退;消瘦、畏寒;步态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无光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4.3.2.6 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运动失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立克氏病。
4.3.2.7 出现食欲减退或费绝、畏寒,尖叫;排乳白色稀薄黏腻粪便,肛门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吸困难;偶见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白痢。
4.3.2.8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或费绝、翅下垂、脚无力,共济失调、不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鸭瘟。
4.3.2.9 出现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两脚划动,迅速死亡;厌食、嗉囊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鼻端流出浆性分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鹅瘟。
4.3.2.10 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痘。
4.3.2.11 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喜活动、食欲减退、逐渐消瘦;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运动失调、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
4.4 实验室检测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6.1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件4: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4.3.2.1 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3.2.2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疽。
4.3.2.3 出现剧烈咳嗽,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流浆液性鼻液,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结膜潮红肿胀,微黄染,流出浆液性乃至脓性分泌物;有的出现结膜浑浊;精神沉郁,食欲减退,体温达39.5-40℃;呼吸次数增加,脉搏增至每分钟60-80次;四肢或腹部浮肿,发生腱鞘炎;颌下淋巴结轻度肿胀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流行性感冒。
4.3.2.4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分泌大量浆液乃至黏脓性鼻液,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颌下淋巴结肿胀,四肢腱鞘水肿;妊娠母马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腔肺炎。
4.4 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6.1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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