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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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多点执业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

第六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任务;(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专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保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2014年11月5日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师多点执业规则
1.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2.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完成我院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监督管理
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材料准备不充分,本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2.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提供与受聘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书应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内容不全者,本院医师多点执业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劣理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戒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劢的行为。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多点执业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

第六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戒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仸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comply with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Pipe supports may not fall off. Fixation should be solid and reliable (including weld inspection). Spring supports the installation height of the spring working heightwithin the range of design requirements. Constant hanging is no loss of load and overload. 6.6 control room enclosure installation and cablewiring 6.6.1 main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based steel installation 6.1.1 section 6.1 quality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丏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与业技术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与业技术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仸务;,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戒主要负责人;,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幵不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与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与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2x】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地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2x】95号)、《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2x】94号)受理范围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且取得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书面同意;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地点执业工作;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提供资料(申请增加执业点,请到拟增加执业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1、上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审批机关留存);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6、申请人与拟聘用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执业点的执业有效期(注明到期年月日);(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并由申请人签字、盖医疗机构公章、签署日期;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执业范围应包含于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办理时限在提交材料完整、数据库信息无误、网络运行正常、无需制新证书的情况下实行2小时(午休时间除外)内办结。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咨询电话:33976425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80号邮编:202x31备注:第一执业点变更后,其他执业点自动失效。

第二篇。

医生多点执业为何“行路难”医生多点执业为何“行路难”202x年前,医生只能在一个医疗机构注册并在这个机构给病人看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
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27
•【字号】苏卫规(医政)〔2015〕3号
•【施行日期】2015.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
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卫规(医政)〔2015〕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现将《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27日附件: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略)。

某医院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某医院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医院
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依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一、医院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多点执业(含互联网医院),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缓解医疗资源不均衡现象。

但需要遵守以下约定:
1、必须依法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2、不得影响主执业机构正常工作开展。

3、不得借机转介医院患者外流,或做损害科室、医院声誉的事。

4、医院视医师整体多点执业运行情况,必要时政策上做适当调整,多点执业医师必须遵守。

5、违反前述约定的,医院将予以约谈,直至降职降薪等处理。

二、受医院指派完成规培、进修、支援等任务的医师,需要按接受方要求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三、医院医政科每月10日前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全院医师多点执业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取消多点执业或事实上未正常履行多点执业义务的医师,需向医政科备案。

四、外院医师来本院多点执业,需经院长办公会、支部会批准,由医政科签订多点执业协议并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年月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锡卫医[2013]120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锡卫医〔2013〕120号)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经研究,就我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师多点执业和执业机构类别的界定1. 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省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可以在无锡市范围内1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称为医师多点执业。

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在注册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

2. 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康复医院、急救中心(站)、医学检验所等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执行。

3.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确保医疗质量及该项工作有序推进需要,本市医师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实行同级别或高级别到低级别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选择原则,暂不实行逆向选择多点执业。

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部及以下医疗机构医师暂不实行相互间的多点执业。

4.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2)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其他活动;(3)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4)整合医疗资源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站服务以及下社区或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6)经省卫生厅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医师外出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执业管理办法1.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多点执业行为,明确外出期间的医疗风险和民事纠纷,维护医师和医院双方权益,根据《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医院讨论后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2.范围:全院医务人员。

3.权责:(1)各科室负责人负责规范本科室医师外出多点执业行为。

(2)医务科负责对全院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进行规范管理。

4.细则:(1)根据《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允许我院的医生在不影响我院正常诊疗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开展多点执业。

医师外出执业,必须按《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事故),由开展医疗行为的个人和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2)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3)开展多点执业或自由执业的医师,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4)开展多点执业或自由执业的医师,需与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项责任和人事保障待遇等,并携带与对方医院所签订的协议到我院医务科备案,与医院签订“医师外出执业待遇协议”。

(5)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作以下处理:不享受医师年度绩效奖励,不享受科主任相应待遇,不享受部分执业医师奖励基金待遇。

职称晋升延评、延聘 1-3 年。

所在科室及个人不参与医院当年年度优秀团队和优秀个人评选。

①未依法办理多点执业、自由执业手续的;②未与对方医院签订协议并到我院医务科备案的;③备案后未与我院签订相关协议的;④或备案并签署协议后发现有不合理转介患者情况的;⑤多点执业及自由执业工作时间与协议内容不符的。

(6)多点执业及自由执业的医师,按我院《医院部分执业医师试行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奖励基金减半发放。

(7)《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中明确说明的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行为以及我院指派或同意的医疗行为,不纳入此办法考核。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第四章监督管理 (7)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在已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基础上,向设立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守病人隐私,倡导医德医风,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保障多点执业医师的正常诊疗活动。

第二章执业资格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应当向设立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三)近期免冠照片;(四)健康证明;(五)有关职业证书。

第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颁发多点执业证书。

第九条多点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范围、注册执业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障病人安全;(二)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主动接受医疗质量评估,积极改进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执业信息,不得串联转移患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医德医风。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 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 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4.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5. 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 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7. 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8. 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1. 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 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试行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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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执业地 点
医疗机构意 见

年月 年月
(盖 章) 年月
新增执业地 点
医疗机构意 见
第一执业地 点
医疗机构属 地
卫生行政部 门
意见
新增执业地 点医疗机构 属地卫生行
政部门 备案情况
(盖 章) 年月日
(盖 章)
年月 日
(盖 章) 年月日
(盖 章) 年月日
(盖 章) 年月日
备注Βιβλιοθήκη 注:备案表一式多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 构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 机构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 同或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 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 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 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 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 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 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 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十七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 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 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
(一)《江苏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 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 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 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 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医疗执业地点, 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 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 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 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 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 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行 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拟取消注册的医疗机构的意见
负责人签名:

月 日(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月日
注:备案表一式多份,分别由执业医疗机构、属地 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 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 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临床、口 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在 单位同意,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2至3个 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 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 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 活动;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驻站服务以及下社区 或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服务或 开展巡回医疗的; (六)经省卫生厅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委托江苏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 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六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 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指多点执业前已执业的医疗机 构,下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 2年以上;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 务,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 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应当与在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 执业范围一致;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八)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执业 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 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 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 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 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 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 料:
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执行医师外出会 诊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 出会诊。 医师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 动。 第十九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 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 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 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 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 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 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 医疗事故时,由发生争议事件或事故的医疗机构按照相 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 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 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 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 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 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审核备案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 月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级 别
执业证书
技术职称
编号
执业注册
地点
新增
执业地点
年月
起止时间 日至

日至 月
江苏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编号:
医师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证书编号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已注册 执业地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已注册 执业地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已注册 执业地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拟取消注册 执业地点 取消注册原因 医师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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