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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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2f62a2b8050876323012124e.png)
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前,国内农村污水相关标准体系仍不完善,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排放标准,造成地方确定工艺和建设标准困难等问题。
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评价、验收也缺乏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因此,农村污水行业对相关标准的出台十分迫切。
今年四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技术标准对设计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配套设施、施工和验收、运行和维护等内容进行了标准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水量和水质;5污水收集系统;6污水处理;7配套设施;8施工和验收;9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邮编:100085)。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参编单位:重庆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刘俊新、陈梅雪、郭雪松、杭世珺、何强、翟俊、王洪臣、罗安程、毛凯主要审查人:1 总则1.0.1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669fd01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5.png)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行政领导有赖于下级和群众的支持和认同,只有行政领导和被领导者协同起来,相互激励,才能顺利实施决策,完成行政任务,这体现了行政领导()的特点。
A.强制性B.法定性C.协同性D.权威性【答案】 C2、国务院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其中在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城乡规划时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普通商品主号。
A.低价位、小套型B.中低价位、中小套型C.中高价位、大中套型D.中低价位、小套型【答案】 B3、不属于行政立法原则是( )。
A.依法立法原则B.信息公开立法原则C.民主立法原则D.效率原则【答案】 B4、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如果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由( )提出意见。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家改革与发展部门C.国务院D.国务院直属机构【答案】 C5、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下列公共交通的规划指标中,不正确的是()A.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B.规划城市人口超过3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C.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D.大城市出租车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答案】 B6、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城镇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完整用地,自然坡度宜()。
A.大于15%B.大于30%C.小于20%D.小于30%【答案】 C7、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说法错误的有()A.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B.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C.加强航空与地下的联系和信息网络建设D.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答案】 C8、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51a5617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c4.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综合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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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汕府〔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汕府〔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省以及市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单位向市编办提出,并由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情况,对所属(主管)单位开展与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其中,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于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fac8ba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70.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7.27•【文号】建规字第494号•【施行日期】1992.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2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字第49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现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
请于今年九月底前将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报我部城市规划司,年底前完成全国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一九九三年完成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
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及分级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级:一、甲级1.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5,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二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规划设计十五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fda04f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9b.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年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执业资格⾏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民政府,并由城市⼈民政府确定市政公⽤事业、绿化、供⽔、节⽔、排⽔、污⽔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解决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居⽣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件⼆、主要职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安排,监督地⽅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的责任。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地利⽤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住建部令 及 原建设部令 1998年-2022年 全部
![住建部令 及 原建设部令 1998年-2022年 全部](https://img.taocdn.com/s3/m/98b222e4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ad.png)
住建部令及原建设部令1998年.2022年全部导读:截至3月15日,住建部共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3份,建设部令168份(有效65份、己失效103份)!小编已完整梳理,并根据每部规章的施行、修订时间、效力状态进行了标注,点 击CTRL+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 习!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施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施行) 第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施行) 第53号第52号第51号第50号 第49号第48号第47号 第46号第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废止《外商投资建设「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施行)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匚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 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 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 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第43号第42号第41号第40号第39号第38号第37号第35号第36号第34号第33号第32号第31号第30号第29号第28号第27号第26号第25号第24号第23号第22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 014年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施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 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施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施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 决定(2009年施行)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20号第19号第18号第17号第16号第15号第14号第13号第12号第11号第10号第9号第8号第7号第6号第5号第4号第3号第2号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己失效)第167号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施行)笫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施行)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施行)第16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第163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施行)笫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施行)第161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7年施行)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已失效)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第155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己失效)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51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施行)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第138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笫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133号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132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失效)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13。
211086976_以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话语权
![211086976_以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话语权](https://img.taocdn.com/s3/m/828fac3e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b1.png)
标准实践以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话语权■ 岳凯歌1 吕宣玲2 张江洋2*(1. 西安建工集团;2. 西安科技大学)摘 要: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
以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话语权对于有效发挥其重要作用,推动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本文从法律法规赋权、监理企业服务合同授权、监理行业影响力、监理企业影响力、监理项目部影响力、监理工程师个人影响力六个方面构建监理企业话语权管理标准化评价指标体系,以Y工程监理企业为应用对象,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其话语权水平,分析评价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管理标准化,工程监理话语权,评价,对策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07.020Improving the Rights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Enterprises by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YUE Kaige1 LYU Xuanling2 ZHANG Jiangyang2*(1. Xi’a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2. X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Abstract: Standards are the technical support for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n important aspect of a country’s fundamental system.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rights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enterprises through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so as to effectively play its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engineering industry. The standardizatio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right management of supervision enterprises is constructed from six aspects: the empower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authorization of service contract of supervision enterprises, the infl uence of supervision industry, the infl uence of supervision enterprises, the infl uence of supervision project department, and the infl uence of supervision engineers. Taking Y project supervision enterprise as the application object, the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is adopted to evaluate its right level and analyze the evaluation result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re fi nally put forward.Keywords: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rights of project supervision, evaluation, countermeasures标准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制度。
2012-09-01【住建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10月2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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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2年7月2日修订情况:1、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修订内容: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2、2016年1月11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修改;修订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3、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修订内容:十、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可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核对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对,并于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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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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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工作背景..............................................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修编原则与思路........................................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修编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主要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工作过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城市总体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体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镇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乡统筹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分区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11个方面有关职权划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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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11个方面有关职权划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台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11个方面有关职权划转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关于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9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11个方面有关职权划转事项通知如下:一、划转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四)《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五)《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号);(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七)省编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5〕21号);(八)省编办《关于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9号);(九)《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台政发〔2016〕37号)。
二、划转职权及时间从文件发布当日起,以下11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393项,详见附件)划转由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本级范围内集中行使,具体如下:(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四)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大气污染、未按规定处置或者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八)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九)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十)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十一)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_住建部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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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1f286324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3d.png)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说法错误的有()A.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B.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C.加强航空与地下的联系和信息网络建设D.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答案】 C2、根据《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相关内容表述中不符合规定是( )。
A.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范围相重合时,如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先适用行政处罚B.违法行为在三年之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C.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D.对违法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答案】 B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是()。
(2017年真题)A.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B.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C.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在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D.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到期届满前2年,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做出是否重新编制决定4、下列各组城市名单中,全部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一组是()。
(2011年真题)A.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B.辽阳、岳阳、濮阳、庆阳、南阳C.韩城、邹城、聊城、晋城、运城D.厦门、江门、荆门、海门,玉门【答案】 A5、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A.国务院常务委员会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本级人民政府【答案】 B6、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具体规定说法错误的是()A.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B.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C.必要时可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D.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7、以下有关行政诉讼被告说法正确是(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331f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0c.png)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法信汇编版)正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abf0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83.png)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https://img.taocdn.com/s3/m/40619f7e852458fb770b56e0.png)
新乡市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备案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需要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的设计项目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建立城乡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单位,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未办理备案的,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
申报材料1. 《新乡市市设计资质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 国家、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 《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需要提供职称证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注册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7.设计合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8.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即办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初审2、申报材料输入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和规划局网络3、材料核对无误后窗口核发备案表给业主备注: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到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办变更手续。
外地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我市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申请表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等级核发部门证书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拟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项目名称项目概况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参编人员概况姓名职务技术职称备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年月日(公章)备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入新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设计人员的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以往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的介绍资料;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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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
定》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01.11
【实施日期】2016.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