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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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可否成为我国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呢?
组织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这里的 组 织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组织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 通则》第36条)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
是说,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 社会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如政治关系、
道德关系、友谊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公民关 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 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 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由于权利主体的改变、权利客体的改变和教育 法律关系内容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 改变。
第三章 教育法律规范与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
念的概称;而狭义的法律规范则主要是指法律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是调整教育关系,对
公民的教育行为进行强行性约束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外的“判例法”
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
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
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 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 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 等等。
当法律规范为个别调整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主 体可Hale Waihona Puke Baidu在法定限度内灵活把握,根据具体问题来决 定处置的具体措施时,便属于非确定性规范。
四、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内在的构成要素,即假
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适用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它是把
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 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技术性规范
(三)根据调整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 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范。授予权利的规范通 常主体可以选择是否享有权利和自由,或者选择是否 要求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可视为任意性规则。
义务性规范在内容上一般都属于强行性规则,按 照其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的性质,分为积极义 务和消极义务,关于后者的规范又称为禁止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
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部分。这里的人指 的是自然人,即公民。凡是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之中 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育 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也具有其他
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
定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思想关系(案例:
乐器店老板遗赠卫生学校纠纷案) ——教育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 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 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 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 关系等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 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 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 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
制裁是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 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 补偿性责任。
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从逻辑上讲是缺一 不可。
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种不对等情况:①不是全部 教育法规条文都表达教育法律规范。②不是一个教育 法规条文表达一个逻辑结构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③ 一个教育法规条文所表达的可能不止一个教育法律规 范。
(四)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分类,可分为调控性 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调控性规范是针对已经事实存在的行为而制定, 以对这种行为起到调节、控制作用的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指构成某些特定法律活动的规范。
(五)根据内容的弹性程度分类,可分为确定性规 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全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行为 模式内容的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一)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根据基本职能划分)
调整性规范在此是指设立以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 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规范。
保障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 施的规范。
(二)根据法律规范专门职能,教育法律规范可分 为:
一般性规范 概念性规范 原则性规范 规则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 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 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 法律系关系的变更。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
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
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
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
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
育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
组织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这里的 组 织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组织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 通则》第36条)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
是说,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 社会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如政治关系、
道德关系、友谊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公民关 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 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 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由于权利主体的改变、权利客体的改变和教育 法律关系内容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 改变。
第三章 教育法律规范与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
念的概称;而狭义的法律规范则主要是指法律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是调整教育关系,对
公民的教育行为进行强行性约束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外的“判例法”
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
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
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 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 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 等等。
当法律规范为个别调整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主 体可Hale Waihona Puke Baidu在法定限度内灵活把握,根据具体问题来决 定处置的具体措施时,便属于非确定性规范。
四、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内在的构成要素,即假
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适用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它是把
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 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技术性规范
(三)根据调整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 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范。授予权利的规范通 常主体可以选择是否享有权利和自由,或者选择是否 要求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可视为任意性规则。
义务性规范在内容上一般都属于强行性规则,按 照其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的性质,分为积极义 务和消极义务,关于后者的规范又称为禁止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
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部分。这里的人指 的是自然人,即公民。凡是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之中 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育 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也具有其他
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
定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思想关系(案例:
乐器店老板遗赠卫生学校纠纷案) ——教育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 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 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 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 关系等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 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 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 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
制裁是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 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 补偿性责任。
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从逻辑上讲是缺一 不可。
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种不对等情况:①不是全部 教育法规条文都表达教育法律规范。②不是一个教育 法规条文表达一个逻辑结构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③ 一个教育法规条文所表达的可能不止一个教育法律规 范。
(四)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分类,可分为调控性 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调控性规范是针对已经事实存在的行为而制定, 以对这种行为起到调节、控制作用的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指构成某些特定法律活动的规范。
(五)根据内容的弹性程度分类,可分为确定性规 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全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行为 模式内容的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一)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根据基本职能划分)
调整性规范在此是指设立以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 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规范。
保障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 施的规范。
(二)根据法律规范专门职能,教育法律规范可分 为:
一般性规范 概念性规范 原则性规范 规则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 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 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 法律系关系的变更。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
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
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
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
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
育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