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教育,作为一项关乎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的伟大事业,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教育法律规范,简而言之,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它明确了在教育领域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为教育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和标准。
这些规范通常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这就是一条明确的教育法律规范,它保障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律规范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从法律的效力等级来看,有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以及教育规章等。
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确保教育活动在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并非随意为之,而是有着明确的目的和依据。
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而制定的依据则包括国家的教育政策、教育的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等。
教育法律关系,则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这些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依据法律规范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中,学校有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义务,同时也有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利;学生则有接受教育、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获得公正评价、接受平等教育等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多种类型。
按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是培养人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
而在教育领域中,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共同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教育法律规范,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它明确了教育领域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教育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这些规范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性,对教育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约束和指导。
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是基于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以及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和期望。
它要考虑到教育的目的、教育的对象、教育的方法等诸多因素。
例如,在保障受教育者权利方面,法律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这一规范确保了教育机会的公平性,让每一个人都有通过教育改变命运的可能。
同时,教育法律规范也对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师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职业道德。
这些规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教育法律关系,则是指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下形成的教育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包括了国家与学校、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学校与家长等多对关系。
国家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上。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学校的设立、运行和发展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学校则要遵守国家的规定,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
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聘任关系。
学校根据自身的需求聘任教师,教师在学校的管理下开展教学工作。
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相互对应,教师有获得薪酬、接受培训、参与学校管理等权利,同时也有履行教学任务、关爱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有责任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品德和能力,学生有权利接受良好的教育,同时也要遵守学校和教师的管理。
学校与家长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责任救济
教育申诉制度
•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 学生申诉制度,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 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 范围:对学校处分不服,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 程序:提出申诉,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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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复议
• 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 出决定的活动。
• 方式
• 教师申诉制度 •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行政赔偿 • 民事诉讼
• 特征
• 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 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 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
本目的 • 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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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 作用
• 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 维护教育法律权威 • 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 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 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义务关系 •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包括主体、可以或
内容要素的改变 •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
的终止 • 法律事实是教育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 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 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 途径
• 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司法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渠道:纠纷双方自愿平等,非国家 机关的仲裁机构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在教育领域中,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建了教育活动的法律框架,保障着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它明确了教育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行为提供了标准和指引。
首先,教育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性。
它规定了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如何行为,不得如何行为,具有明确的导向作用。
比如,规定了学校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招生,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职业道德等。
其次,教育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
它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个人或事件,而是对一类教育行为的普遍约束。
这种概括性使得法律规范能够广泛适用于各种教育情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再者,教育法律规范具有可预测性。
人们可以根据已有的法律规范,预测自己和他人的教育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避免违法违规。
教育法律关系则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
国家作为教育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承担着制定教育政策、提供教育资源等职责;学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负有教育学生、保障学生安全等义务;教师是教育教学的执行者,享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同时也需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学生是受教育者,享有接受教育、获得公正评价等权利,同时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家长则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学生的教育过程,负有配合学校教育、关心子女成长的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教育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义务则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
例如,学生有权利接受公平、优质的教育,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教育环境和教学服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产品等。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攻克本章节90%考点>>】一、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①自然人,即个人主体、②集体主体、③国家。
(2)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①物质财富、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
(3)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二、教育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一般来说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的”是假定条件 ;“国家禁止非法杀人”是行为模式;“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法律后果。
三、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理应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两种:①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行政处分;②补救性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返还权益、履行职责、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违法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2)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
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存在★★★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2特征: (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
也是一种思想关系; (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3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 是指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
【2017下】47、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运 用法律制裁手段的教育法律关系是( )
A、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B、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C、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D、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答案C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 产生的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间 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和履行义务。
会权利和诉讼权利;
(五)权利和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1)权利分类: 据行使范围不同分为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绝对权和相对权)★
(五)权利和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2)义务分类(对应权利): 主体不同 ( 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
必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五)权利和义务 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教育法律权利
1. 行为权 行为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要求权 要求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以保证权利人 要求义务人停止侵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负有积极义务的义务人做出积极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课堂讨论 学生与教师、学校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出租”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3.2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能够参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三种: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各种法律关系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教育法律规范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 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
(四) 教育法律关系是反映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不但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要反映教育自 身的规律和实际发展状况。
教育政策与法规
基关系
学习目标
1.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2. 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和条件 4.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及相互关系
3.1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教育基础第六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本人整理,已上岸)
第一节教育法律概述1、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宪法》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
(2)教育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部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4)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
《教师资格条例》。
(5)地方性教育法规。
(6)地方性教育规章。
2、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
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力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公民)、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5、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6、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7、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事实;(2)有违法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8、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4)无过错责任原则。
9、教育法律责任分类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2)教育行政处罚:申诫罚;能力罚;财产罚;人身罚。
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10、教育法律救济方式:教师申诉、学生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民事诉讼。
11、法律救济的渠道: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12、法律救济的原则:事后救济、职权专属、正当程序。
专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易错易混点拨易错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时间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什么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
什么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学校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各级政府、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在教育领域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及其地位、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管理,同时也保障了教育的公平、平等和有序发展。
一、政府与学校的教育法律关系政府是教育事业的主导者和管理者,教育资源的配置、教育改革的推进、教育经费的拨付等都需要政府对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具有对学校的指导、监管和考核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为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政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自主权,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教育环境。
二、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是学生的重要教育场所,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体,与学校之间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学校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爱护学校的财产和资源,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和实践,促进自身全面发展。
三、学校与家长的教育法律关系学生的教育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家长的责任。
学校与家长之间也建立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关系,家长有权根据自己孩子的特点和需要,参加学校的教育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方针、管理模式和师资情况。
同时,家长也有义务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关注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合理规范孩子的行为和行动,促进大家的共同发展。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性教育法律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保障了教育的公平、公开与有序发展。
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了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保证了政府、学校、学生及家长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并保障了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同时,教育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也为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和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提供了必要的后盾。
总之,学校教育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关系之一。
各参与主体应当尊重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保护和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发展。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章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第一节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教育法规的内容由教育法律规范构成。
教育法律规范这一概念是法学中法律规范的延伸概念。
现代法学对法律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的概称;而狭义的法律规范则主要是指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都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学中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也适用于作为其一个分支的教育法律规范的研究。
教育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构成教育法规的细胞,通常所说的教育法规是全部教育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规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而法律规范又是社会规范的一类。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俗、礼仪、共同生活准则、非国家组织的规章制度等等。
法律规范同其他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而实施的行为规则。
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是公民在作出一定行为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否则可能会受到惩罚。
而教育法律规范则是调整教育关系,对公民的教育行为进行强行性约束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
我国主要采用成文法,即以规范性文件来表达法律规范。
因此,在此表现形式是指承载教育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律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专门法源和共同法源。
专门法源是指直接表达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事务进行规范的法律形式。
如《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可称为直接形式。
随着我国教育立法实践的发展,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法源将不断完备。
在外国,还有将教育判例作为教育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的。
所谓判例,是指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
国外有的国家确认判例对法院审判同类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叫做“判例法”。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本章摘要:在教育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教育关系;在法律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法律关系。
当以法律手段作为规范教育关系的手段,使教育活动与法律活动相互渗透、有机结合时,便产生了教育法律关系。
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对正确理解教育法、处理教育活动中各种教育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和分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又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类。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形式结成了广泛的社会关系,如公民关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
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
某一社会关系只有当它适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法律关系。
而经法律规范调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这里的社会关系具体就是教育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也是教育关系的一种。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活动主体之间可结成各种教育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等。
但并非所有的教育关系都会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
可见,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教育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
2018秋北师《教育法学》离线作业参考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教育法学》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之间有什么联系?答: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2.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什么?答: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了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3.教育立法权限划分为哪几个层次?答:(1)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关规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 试述我国职业教育的学制,并分析其现实意义。
答:《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同时,该法第十三条对职业学校的分段及施教机构进一步有所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201011017(专题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2)外部行政关系说
◆公立高校独立法人,享有与政府一样的公法人权利 ◆公立高校的权利不是政府任意给予的,法定的 ◆政府与公立高校的关系受行政法调整 ◆教育、科研事务属于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
讨论:如何来判定和理解政府与 公立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的双重性
公立高校从事的事务: (1)办学自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2)国家委托办理的事务 政府与公立高校关系性质的判定: (1)处理学校固有事务—办学自主权—政府 对其实行法律监督——外部行政关系 (2)处理国家委办事务—国家教育权—国家 机构——政府专业监督——内部行政关系
思考: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何?
三、政府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一)西方的路径
1、中世纪大学 颁发特许状 教会影响大 2、18世纪后 发生实质意义的关系 “《圣经》是个人获得拯救的惟一途径” 1784年,“所有学校和大学均属国家机构” “一切教育机构均应臵于国家的监督之下” 1806年,建立公共教育体制 1809-1810年,洪堡教育改革,制定从小学到大学 的全部计划,重构国家与教育关系
教师
学生
不定型教育阶段
调整方式:习俗、道德
形式化教育阶段
教师
学生 学校
调整方式:习俗、道德
宗教
教师
学生 学校 政府
制度教育阶段 调整:习俗、道德
宗教、法律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
1、界定: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 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标志: 法律事实的出现 事件 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规范关系密切
教育关系的演变
1、不定型教育阶段(教育关系道德化)
浓厚的道德色彩与礼教色彩
2、形式化教育阶段(等级化)
法和幼儿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学和开除学籍等六种(高中以上) 。 幼儿园幼儿不适用任何形式的纪律处分。
2)行政处罚
学生的违法行为是否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 律责任,要看学生的行政责任年龄与行政责 任能力。
说明: 第一,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 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③ 教育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教育行政处罚种类有10种: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 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 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 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 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负刑事 责任, 一般不 公审
负刑事 责任
从轻或减轻
处罚
不负刑 事责任 ,责令 监护人 严加看 管和治 疗;必 要时政 府强制 治疗
负刑事 负刑事 责任 责任,
但可从 轻或减 轻处罚
监护人管教,必要时政府收容教 养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实体法 程序法
二、教育法规的制定、渊源、效力及体系
(一)教育法规的制定
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按照一定 程序制定(含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强教育立法,使教育有法可依是加强教育 法制建设的前提。
(二)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第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 予处罚。
年龄界限
精神病患者
14周岁以下( 14~18周 称:无行政责 岁(称: 任能力时期) 限制行政
责任能力 时期)
教育法学判断题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A. 错误2. 教育法律事实可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B. 正确3. 无论是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教育法的适用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B. 正确4. 广义上讲,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B. 正确5.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A. 错误一、判断题:1.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3.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4.学生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和参加考试的受教育者。
(×)5.学校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
(√)一、判断题(共5道试题,共10分。
)╳1.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2.教育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时间,当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效力。
╳3.处理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5.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石,关乎着未来的希望与方向。
而在教育领域中,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如同两条并行的轨道,引导和保障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它明确了在教育活动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为教育行为划定了界限。
这些规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旦违反,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假定,就是指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处理,则是规定主体在符合假定条件时应当如何行为;制裁,是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处罚措施。
比如说,假定在学校中存在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那么处理可能是禁止这种行为,并要求教师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而制裁则可能是对教师进行行政处分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
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每个孩子都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法律规范确保他们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学习成长。
其次,规范了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行为。
学校、教师等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和教育秩序。
再者,有助于推动教育公平。
通过法律的约束,避免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分配,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法律关系,则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各方之间形成的特定关系。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等。
国家作为教育的主导者,承担着制定教育政策、提供教育资源等重要职责;学校是教育的实施机构,负责组织教学活动;教师是教育的直接执行者,肩负着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重任;学生是教育的对象,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家长在孩子的教育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配合学校教育、关注孩子成长的义务。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教育,作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基石,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犹如教育领域的“双轮”,共同推动着教育事业沿着法治的轨道有序前行。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它就像教育领域的“指南针”,为教育活动的参与者指明了方向。
这些规范涵盖了教育的各个方面,包括教育机构的设立、教育教学的内容和方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益保护等等。
教育法律规范具有明确性和权威性。
明确性体现在其对教育行为的规定具体而清晰,让人们能够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例如,关于教师资格的认定标准,法律明确规定了学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使得教师资格的获取有了明确的依据。
权威性则源于法律的强制力,一旦违反教育法律规范,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有效地约束了教育活动中的各种行为,保障了教育的公平和质量。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教育活动的“纽带”。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多样,包括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国家作为教育的主导者,负有提供教育资源、制定教育政策、保障教育公平等职责。
学校是教育的实施机构,承担着组织教学、管理学生、保障教学质量等义务。
教师是教育的直接执行者,享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等义务。
学生是教育的对象,享有接受教育、获得公正评价、受到保护等权利,同时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家长则在学生的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配合学校教育、关心孩子成长的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义务则是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例如,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同时也有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也有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的义务。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答案完整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答案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规——亦可称教育法、教育法律或教育法律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3、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
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4、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一定社会的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6、教育法规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7、教育制度(广义)——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8、狭义的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0、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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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 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由于权利主体的改变、权利客体的改变和教育 法律关系内容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 改变。
当法律规范为个别调整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主 体可以在法定限度内灵活把握,根据具体问题来决 定处置的具体措施时,便属于非确定性规范。
四、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内在的构成要素,即假
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适用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它是把
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 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 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
制裁是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 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 补偿性责任。
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从逻辑上讲是缺一 不可。
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种不对等情况:①不是全部 教育法规条文都表达教育法律规范。②不是一个教育 法规条文表达一个逻辑结构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③ 一个教育法规条文所表达的可能不止一个教育法律规 范。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也具有其他
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
定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思想关系(案例:
乐器店老板遗赠卫生学校纠纷案) ——教育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
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
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
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
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
育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
是说,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 社会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如政治关系、
道德关系、友谊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公民关 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
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
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
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 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 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 等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Hale Waihona Puke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
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部分。这里的人指 的是自然人,即公民。凡是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之中 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育 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分类,可分为调控性 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调控性规范是针对已经事实存在的行为而制定, 以对这种行为起到调节、控制作用的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指构成某些特定法律活动的规范。
(五)根据内容的弹性程度分类,可分为确定性规 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全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行为 模式内容的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一)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根据基本职能划分)
调整性规范在此是指设立以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 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规范。
保障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 施的规范。
(二)根据法律规范专门职能,教育法律规范可分 为:
一般性规范 概念性规范 原则性规范 规则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 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 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 法律系关系的变更。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 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 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 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 关系等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 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 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外国公民可否成为我国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呢?
组织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这里的 组 织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组织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 通则》第36条)
技术性规范
(三)根据调整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 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范。授予权利的规范通 常主体可以选择是否享有权利和自由,或者选择是否 要求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可视为任意性规则。
义务性规范在内容上一般都属于强行性规则,按 照其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的性质,分为积极义 务和消极义务,关于后者的规范又称为禁止性规范。
第三章 教育法律规范与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
念的概称;而狭义的法律规范则主要是指法律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是调整教育关系,对
公民的教育行为进行强行性约束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外的“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