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旨在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必要性、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激励创新者和发明人积极投入研发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传统的赔偿制度往往只能赔偿侵权方损失的一部分,难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以使侵权方面临更重的经济压力,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知识产权是企业创造和积累的重要资产,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将迫使侵权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使其不敢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专利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较高的赔偿标准,以达到威慑效果。
2. 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重要标识,侵犯商标权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应用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和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文化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侵犯著作权会对作者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强化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方式1. 确定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赔偿标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或巨额利益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赔偿倍数,以达到威慑效果。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著作权课题研究论文(五篇):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模式…
著作权课题研究论文(五篇)内容提要:1、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2、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模式3、专家证人制度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作用4、表情包的著作权保护及产业经营5、微博著作权的侵权保护全文总字数:24636 字篇一: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摘要: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源于英美法系的责任形式,起源于英国,很快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已引入该制度,《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在著作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然而,在制度的移植过程中,针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上,我国立法还存在些许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法庭)所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处罚做坏事者或以被估计的损伤作例子对其他潜在的侵犯者产生威慑”。
[1]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在著作权法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文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分别选取两个代表国家和地区,借鉴域外经验,分析送审稿中惩罚性适用条件规定的合理性。
一、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在著作权法新一轮修订中,我国著作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第一稿”)第72条第3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之后第二稿将计算的赔偿数额,从“一至三倍”提高到“二至三倍”。
第三稿又将赔偿倍数调整为一至三倍。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送审稿,相较前三次的修改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幅度最大,不仅将赔偿倍数提高至“二至三倍”,还给予了法官更大的裁量权,适用的条件从“应当”改为“可以”。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数量的增长,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之不断加强,以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和赔偿。
以下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同时介绍一些我们可以学习的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87年美国的著作权法。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各不相同,但都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并可以有效扼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着法律和经济发展得到不断完善和实施。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健全、透明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是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新发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积极推动一体化进程。
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了各欧盟成员国应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适当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要求成员国应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美国则是发展最早、最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
美国法律体系中包括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
案例1:高价电影盗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美国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曾将清华大学四名学生告上法庭,指控他们利用校园网络非法下载了《X战警2》,并通过国内网站进行盗版传播。
2010年,这些学生被判赔偿207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金额记录。
案例2:欧美共有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欧洲专利局与欧洲特许专利代表院联合发布了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欧盟各成员国的特许专利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成为特许专利持有人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小议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赔偿制度
小议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赔偿制度【关键词】著作权;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完善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9 -0053-02一、法定赔偿的概念、特点(一)法定赔偿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之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定赔偿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法定赔偿是指法官在侵权人违法所得和实际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时,酌情决定补偿的制度。
(二)法定赔偿的特点法定赔偿笔者认为是法律技术的调和与妥协,这是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被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所提证据不能被支持情况下,引入强制管辖权法律干预,自由裁量权给确定性司法结果(补偿)。
法律补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赔偿金额的法定。
著作权的被侵权人所申请的赔偿金额范围为50万元内。
二是补偿可以酌情。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从保护著作权的目的和精神出发点,在一个公平的效益原则下酌情适用。
二、法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我国的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法学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目前主要有以下3方面的争议:(一)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部分的请求或职权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著作权法来确定补偿金额。
在具体实践中,法官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一定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允许权利人直接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有的法官认为适用的前提只能是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才可以适用。
(二)法定赔偿数额的判赔依据审判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具体参考标准,使的法定赔偿制度难以发挥作用。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马考利认为,法律是一种习惯的建立,立法需要时间,但社会发展并不停止。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门话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并针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些成功案例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按照惩罚性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数额除了要基于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和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赔偿数额往往要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从而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使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激励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减少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案例1.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2019年,浙江省网商法庭公布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此案中,原告微软公司认为被告盗用其商标进行网络销售,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以维护被告的知识产权。
2. 文学作品侵权案件在2009年,台湾地区发生了一起文学作品侵权纠纷案件。
作家沈大成在其作品《未夜聊斋》中抄袭了作家松田道藏的作品,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在判决中,法院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其进行了500万元的高额赔偿。
3. 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在2018年,中国内地发生了一起音乐作品侵权案件。
被告方以加入了自己的编曲为由,发布了一首音乐作品,但被告方并未获得原创作品的许可。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基于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了30万元的赔偿。
总之,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方式,不仅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是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工具,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惩罚其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作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将这一思想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等。
这些问题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使得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2.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模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清晰,使得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3. 执行难度大:由于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二)原因1. 立法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司法实践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获得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侵权赔偿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侵权赔偿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它对于推动创新和保障创造者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侵权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着权利人的难题。
特别是在侵权赔偿问题上,各国存在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甚至出现了制度漏洞,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
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问题主要涉及到两方面,即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在民事赔偿方面,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赔偿应当成为侵权行为的法定后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赔偿的数额常常相对较低,难以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赔偿计算方法往往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基础,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性。
另外,在侵权伤害赔偿案件中,责任转嫁问题也经常存在。
侵权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主体,如何确定侵权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成为一个被广泛争议和关注的问题。
对于刑事处罚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现实中的刑事侵权案件审理相对较少,侵权者常常逃避法律制裁。
这种情况部分原因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和取证难度较大,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相对有限,导致刑事侵权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和跨境性,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也给刑事侵权案件的处理带来了许多困难。
为了解决侵权赔偿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层面进行了完善,增加赔偿额度的上限,增加侵权行为的法定责任。
其次,一些国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了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起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共识,也是解决侵权赔偿问题的有效途径。
只有通过国际间合作,才能够更好地协调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打破跨国侵权行为的阻碍。
同时,侵权赔偿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权利人积极应对。
权利人应当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建立健全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主动保护自身的权益。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及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威慑和补偿功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除了需要承担实际的损失赔偿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金额。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除了补偿受害人外,还能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威慑。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的设定不够科学,导致实际赔偿金额与损失程度不匹配。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影响了制度的威慑力。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恶意侵权。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科学设定赔偿标准。
应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应考虑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行为依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机制。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追加到正常赔偿之上的赔偿方式,其目的是惩罚侵权者,同时向受害方提供更多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鼓励技术和文化创新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下面列举一些案例。
1. 小米侵犯专利被判赔偿360万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米公司侵犯上海雷勃科技公司一项专利,判决小米公司赔偿3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这是中国首例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案例。
2. 中石油预付卡侵权赔偿22.5万元2017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石油公司侵犯深圳科发源公司的商标权,判决中石油公司赔偿22.5万元人民币惩罚性赔偿金。
3. 苹果公司侵犯高通专利,赔偿13亿美元2019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定苹果公司在其iPhone智能手机上的处理器芯片中侵犯了高通公司的三项专利,判决苹果公司赔偿13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技术和文化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
因此,相关机构和团体应该积极探索和研究相关制度,建立更加健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侵权行为者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即使被发现侵权也只需要支付普通的赔偿金。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有待提高。
除此之外,如何科学合理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一些专业机构和研究团体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摘要:著作权是指作家、艺术家、发明家、工程师、设计师从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中产生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但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依然存在且难以避免,为此,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分析了著作权侵权的概念,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总结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实践应用、存在问题、完善建议一、引言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著作权的产生既是对作者个人劳动成果的保护,也是为整个社会创造的文化财富的保护。
但是,著作权的保护不能一味地忽略侵权行为的存在。
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此,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旨在通过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实施严厉惩罚,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二、著作权侵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
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作者可能需要付出自己的时间、智慧、经验等成本,因此有权获得对作品的专有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行为依然存在,对作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犯。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改编、展示、传播他人已经创作和拥有的作品的行为,具体包括盗版、抄袭、篡改等。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行严厉惩罚的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多种可能的救济措施,其中就包括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所得利益,或者著作权人因未使用著作权受到的损失,或者两者兼有,应当赔偿给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还可以要求恢复其声誉。
”根据此规定,当著作权遭到侵犯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单一的赔偿制度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探索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并给予侵权者更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作机制、优势和局限性,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中,除了侵权者需要支付正常的赔偿金之外,还需要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机制,减少知识产权侵犯的发生。
与传统的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重视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力求使违法侵权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首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它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赔偿制度不能完全弥补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通过加大对侵权者的经济惩罚,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威慑机制,能够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最后,该制度也能提升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
通过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给予为创新做出贡献的企业更多的回报,进一步激发了创新热情,加快了科技进步的步伐。
然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各不相同,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成为一个难题。
标准过高可能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标准过低则可能失去了威慑作用。
其次,现行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机制,以确保其实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最后,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中小企业的冲击较大。
中小企业往往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来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而这些企业也是社会创新的重要力量,应得到更多的包容和支持。
我国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研究
在 我 国 , 于 著 作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题 并 没 有 在 我 国立 法 中 关
明确 是 否 支 持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我 国 虽 出 台 过 一 些 司 法 解 释 规 范 这 方 面 的 问题 , 是 当 著 作 人 身 权 受 到 损 害 时 , 行 法 律 所 规 定 但 现
识 的 不 断 提 升 , 们 在 保 护 一 系 列 传 统 权 利 的 同时 , 于 知 识 产 权 人 对 有 了更 多 的认 识 , 且 对 于 知 识 产权 保 护 的要 求 越 来 越 高 , 知识 并 在 产 权 体 系 中 , 作 权 作 为 其最 早 产 生 的 知识 产 权 在 其 体 系 中 的地 位 著 不 容小 觑 , 的保 护 对 象 是具 有 独 创性 并 能 以某 种 有 形 方 式 复 制 的 它
痛 苦 加 以 弥 补 的一 种 救 济 手 段 。著 作 权 包 括 了著 作 人 身 权 和 著 作
财 产 权 两 方 面 , 是 只 有 在 损 害 了著 作 人 身 权 的情 况 下 才 有 可 能 但 引发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 。
二 、 国著 作 权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缺 位 我
智 力创 造 成 果 。而今 更 多 的人 在著 作 权 侵 权 案 件 之 中 , 仅 是 提 出 不 了 实 际财 产 诉 求 , 且更 多 的提 出 了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诉 求 。 而
我 国近 年 来 出现 了不 少 这 样 的 案 件 。其 中 知 名 人 物 吴 冠 中诉 被 告 上 海 朵 云轩 、 港永 城 古 玩 拍 卖 出售 假 冒其 名 画 案 件 中 。最 高 香 人 民法 院 在答 复 上 海 市 高 级人 民法 院 的请 示 函 中表 示 : 神 损 失 的 精 范 围和 数额 , 该根 据 原 告 因 侵权 行 为 受 到 的 物 质损 失 和 精 神 损 害 应 的全 部 实 际损 失 , 以及 本 案 的 综 合 情 况 给 予 肯 定 。最 后 , 海 高 级 上 人 民法 院判 令 各 个 被 告共 同赔 偿 原 告 损失 700 人 民 币 。 30 元 还 有 较 为 早 期 的“ 大 荒 拆 除 篱 笆 墙 ” 访 文 章 被 剽 窃 案 件 北 采 中 , 尔 滨 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判 决 侵 权 人 赔 偿 原 告 精 神 损 失 费 九 万 哈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无论是理论还是实物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均存在着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是补偿性的,这是符合民法中的损益相当原则的;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当是具有惩罚性的,特别是对那些行为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是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如果不进行一定的惩罚就难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蔓延。
我认为,损益相抵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当给予相当于损害价值的赔偿,以使其权利恢复到未受损情况下应当具备的状态。
如果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定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那就会使受害方获得多余的利益,这种超过的部分实际上是一种私人罚款,而民事主体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并没有惩罚对方的权利,况且这与私法的补偿性质是不相符的。
这种情况会导致这样一种负面的影响:鼓励人们去追求不正当的利益。
这与民法的公平、损益相抵、以及等价有偿等原则是不相符的。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之所以坚持应当采用惩罚性原则是因为他们认为,如果对侵权行为人给予一定的惩罚,就会有效的抑制侵权行为。
但我认为并非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抑制侵权行为。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只有著作权的立法是符合补偿性这一原则的。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适用的顺序是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违法所得次之 ,法定赔偿额又次之。
商标法与专利法中对于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没有规定严格的适用顺序,而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赋予权利人选择权,然而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并非是相同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究——兼论动态系统论的应用
官断 案 指 明方 向 . 又 能 软 化 僵 硬 的 法 定 条件 . 尽 可能 照顾 到个 案公 正 呢 ? 本 文介 绍 的动态 系 统论 就 提供 了一个 替代 方案 . 通过 特定 在 某一 领 域 内 起 作 用 的法律 原理 及相 关要 素 . 限制 法 官 的 自由 裁量 空间 : 同 时 又 通 过 不 同要 素 之 间 的 互 动 协 调. 兼 顾 生 活 事 实 的 多 样 性
生的 原 因、 故 意 或过 失的 程度 、 为避 免损 害而 耗 费 的成 本 以及 从 危 险行 为 中获利 的 多少 : 其
次 要 厘 清 各 要 素 之 间及 其 与 结 论 之 间 的 关 系 : 最 后 通 过 基 础 评 价 的 引入 来 作 出判 断 关 键词 :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损 害赔 偿 责 任 动 态 系统 论
一
、
动 态 系统 论 概 述
动态系统论是首先 由奥地利 的 Wa l t e r Wi l b u r g 提 出的理 论 这 一理 论是 为 了克 服 当时概 念 法 学 与 自由法 学 的对立 : 要 打 破 概 念 法 学 的 僵硬 性 . 回应 实 际生 活 的需 要 . 而 又 不 像 自由法 学那 样 . 听凭 基 于衡 平 的 自由决定 。 其 基 本构 想是 . “ 特 定 在 一定 的 法 律 领 域 发 挥 作 用 的 诸 ‘ 要素’ . 通 过 ‘ 与要 素 的数 量 和强 度 相 对 应 的 协 动 作用 ’ 来 说 明、 正 当化 法 律规 范 或 者 法 律效 果 ” ② 动态 系统 论 得 到 了评 价法 学 的积 极 评 价 , 并对德国、 奥地
法 律 出版 社 2 0 0 2年 版 。 5 9 网络服 务提供 者之 著作来自权侵权 损 害赔偿 责任探 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除了赔偿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要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以起到威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并以最新的案例进行说明。
一、现状和问题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如:(1)惩罚性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主要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根据侵权者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实力、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但标准仍不够明确。
(2)惩罚性赔偿金额低在实践中,由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较低,对侵权人的威慑效果不够,也难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证明难度大很多侵权行为往往难以定量计算或证明,因此,被侵权人要想获得惩罚性赔偿往往面临较大的证明难度。
二、案例分析(1)优衣库侵犯涉"鹿晗"商标案2018年,因优衣库公司将"鹿晗"这一商标用于打擦边球,被法院判决赔偿100万元,其中包括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表明,虽然惩罚性赔偿金额较低,但在保护知名人士的知识产权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山东鸭脖加盟公司侵犯涉"鹿晗"肖像权案2019年,鸭脖加盟公司未经鹿晗授权使用其肖像在广告上宣传自己的产品。
法院认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判决赔偿290万元,其中包括9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表明,在保护知名人士的肖像权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样能够发挥作用,并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3)蓝球科技侵犯涉"大众点评"商标案2020年,蓝球科技公司侵犯了大众点评的商标权并获得不正当利益,法院判决赔偿80万元,其中包括2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是指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
从作品的创作来看,它是一个智力劳动过程,许多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注入了创作人的情感因素,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与其作品紧密相联。
从著作人身权的设立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促进社会公众对作者内心情感的尊重,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鼓励人们进行创作,从而促进社会文化繁荣而设立的一项权利。
当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时,会造成作者精神上的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或丧失,因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对精神损害的救济,理应包括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权利;精神损害赔偿一、著作人身权概述著作权精神权利又被称为著作人格权,著作人身权。
德文“urkeberperson lichkeiesrecht”译作著作人格权,法文称为”droit moral”译作精神权利。
何为著作权精神权利,学界的定义不尽一致。
一说”著作人身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一种人身非财产权利。
”[1]又说”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
”[2]另认为”系指基于作品的创作活动所产生的以创作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3]。
各种定义围绕着三点,一是作者,二是作品,三是权利。
本文对著作精神权利(moral right)的定义是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和精神所享有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这是我国法律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依据,也使我国民事赔偿制度趋于完善。
著作人身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分类中,知识产权又独立于财产权、人身权之外,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是否也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呢?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是作者专享的不得转让和不可侵夺的专属权。
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作者:周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现行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追踪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修法动态,详细剖析《送审稿》第76条对其规定之合理性,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基于这些缺陷和不足,在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方向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作者简介:周园,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中国作家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研究基地研究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57-02损害赔偿是著作权侵权最重要的责任形式,它不仅承担了合理分配社会风险和弥补权利人损害的职责,而且负载了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重任。
豍现行《著作权法》中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
国家版权局在2012年3月、7月和11月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第一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为《草案第二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为《送审稿》)都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条款进行了修改。
然而,这种修改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我们有必要通过总结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在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我国现行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49条规定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三种方式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虽然这种规定对我国实践处理相关的纠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行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
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著作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清归责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当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近些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其中以影视方面的案件尤其突出。
在这些案件当中,判定侵权的方式也成为了法院和律师们讨论的热点。
本文将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探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一些方法。
一、案例背景在2011年,台湾作家琼瑶起诉电视制作公司于正侵犯其著作权,理由是于正的电视剧《步步惊心》抄袭了琼瑶的小说《步步惊情》。
琼瑶称于正的电视剧和自己的小说相似度极高,涉及情节、对白、配角描写等多个方面。
于正则表示,自己的电视剧只是采用了一个时空穿越的题材,与琼瑶的小说并不存在太大的相似之处。
法院最终判定于正侵权,并要求给予赔偿。
二、判定方法在该案中,法院采用了三种方法来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主题比较法该方法仅关注两个作品的主题是否相同。
法院会选取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主题。
如果存在,则证明被告存在抄袭行为。
但是,这种方法对于作品相对较少的情况较为适用。
在《步步惊心》和《步步惊情》的案件中,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过多,因而该方法难以判断。
2、整体比较法这种方法强调整个作品的相似度。
法院将完整的两个作品进行比对,看是否在整体上十分相似。
看重的是两个作品的平均相似度。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缺陷,因为有些作品可能只有片段相似,而整体并不相似。
3、反诉法这种方法是判定是否存在相似点,如果存在,还需要证明是原告模仿被告,还是被告抄袭原告。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判断准确率高,但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难以使用。
三、案例分析通过以上三种方法,法院最终判决于正侵权琼瑶的著作权,要求给予赔偿。
在该案中,整体比较法是最具权威性和可行性的。
除了“琼瑶诉于正”案,还有许多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经典案例。
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起诉威斯康星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起争执”案,法院采用了主题比较法;许其亮诉周杰伦侵犯著作权案,法院采用了整体比较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著作 权 既为 法 津 所 保 障 的 合 法权 利 , 著 作 当 权人 的权 利遭 受 侵 权 侵 害 时 , 律 赋 予 其享 有 损 法 害赔偿 请 求权 , 以要 求 侵 权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侵 权 可 损害赔 偿 责任 。这 种 损 害 赔偿 责任 的首 要 目的 在 于补偿 受 害人 所 受 的损 失 , 以便 尽 可 能 地 使 权
利恢 复 到不 法 行 为 人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前 的原 有 状
一
、
著 作 财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原
则 的 考 量
民事上 的赔偿损失是 以财产上与非财产上的
所 受损 失及 所 失利 益 为 计 算 基 础 , 以恢 复 受 害人 未 受侵 害前 的实 际状 态 为 优 先 , 在 不 可 能 回复 并 原 先状 态 时 , 以金 钱 方 式计 算 用 以赔 偿 其 损 失 的 责 任 承担方 式 。我 国 当前 在 知识 产权侵 权 损害赔 偿 的司法实 践方 面坚 持 的是全 面赔 偿原 则 。所谓 全 面赔 偿原 则 , 指 知 识 产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范 是 围 , 当 以加 害人 侵权 行 为所 造 成 损 害 的财 产损 应 失 范 围为标 准 , 承担 全 部 责 任 。也 就 是 说 侵 权行 为 所造 成 的损 失应 当全 部 赔 偿 , 偿 应 以侵 权行 赔 为 所造 成 的损失 为 限 。全面赔 偿 原则是 现 代 民法 的最基 本 的赔偿 原 则 , 各 国侵 权 行 为 立 法 和 司 是 法 实践 的通 例 。例 如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知 识 产 权 《 ( 括假 冒商 品 贸 易 ) 议 》( RP 包 协 T IS协 议 ) 4 第 5 条 规定 的“ 以补偿 因其 知 识 产权 受 到 损 害 而遭 足 受 的损 害 赔 偿 金 ” 侵 权 者 向权 利 所 有 人 支 付 费 , 用“ 包括 适 当律 师费 ” 规 定 , 等 即为全 面赔 偿 原则
Vo . 0 No 3 11 .
S p .2 1 e t 01
文章编 号 :0 64 0 ( 0 ) 3 0 3 — 5 10 — 3 3 2 1 0 -3 9 0 1
著 作 权 侵 权 损 害赔 偿 体 系研 究
何 悦 ,王冬 明
(. 1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 院, 浙江 杭州 3 10 ) 12 2
的体现 。
态 ; 而 损害赔 偿 也蕴 含 着 遏 制 类 似 侵 权 行 为 的 然 再次 发生 的 目的 , 过 使 不 法 行 为 人 根 据 损 害赔 通 偿 的判决 而 承担 责任 , 法律 力 图警示 、 育不 法 行 教
为人 , 正确 引导人 们的行为 、 预防各种损 害的发 生 。在 司法 实践 中 , 虑 到 著 作 权 本 身 的权 利 属 考
存 在误 区 。
收 稿 日期 :0 1 O — 4 2 1 一 l o
基金项 目 : 江工业 大学人 文社科研 究基 金项 目( 0 1 20 4 0 ) 浙 10 3 8 7 8 1 作者 简介 : 悦 ( 9 1) 女 , 何 1 8 一 , 吉林长春人 , 讲师 , 士 , 事中国民法学 、 博 从 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 王冬 明( 9 8), , 17 . 男 湖北钟 祥人 , 助理 检察员 , 士, 事民商 法学 、 硕 从 刑法 学研究 。 ① 侵权损害赔偿 , 是侵权人 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 害依法承 担的以给付金 钱或实物补偿受 害人所受损 害的民事 责任 。
性 包 括著 作财 产权 和 著作 人身 权两 方 面 的权 利 类 型, 当著作 权 财产 权 所 保 障作 者 经 济 性 权 利 受 侵 害后 , 以及 著 作人 身权 所 彰 显 的著 作 权 人 精 神 权
利 往往 同样会 受 到 侵 害 , 何 将 两 项 性 质 不 同 的 如
・
3 0・ 4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会科学版 ) 社
第 l O卷
( ) 一 现行 损 害赔偿 原 则之 缺 陷
发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特 别 是 当今 网 络 时 代 的 到 来, 互联 网上 的某 些 侵 权 行 为 一 旦 发 生 即具 有 不 可恢 复性 。例如 , 通过 网络 披露 他人 的辛 劳杰 作 , 损 害发生 之后 就不 可逆 转 , 损失 巨大 , 就在 客观 这 上要 求法 律提 前对 此种 损 害 的发 生予 以预防 。
第1 0卷第 3 期 2 1 年 9月 01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 N LO H J N NV R I FT C N L G (O ILSIN E O R A FZ EI GU IE S Y O E H O O Y S CA CE C ) A T
权 利公 平 合理 地 转 化 为 具 体 可计 量 的金 钱 , 成 已 为实践 中不 容 回避 的 问题 。事 实 上 , 害 知 识 产 侵
权 的行 为 之所 以在 现 实生 活 中屡禁 不止 甚 至越 演 越烈 , 一定 程度 上 就 因为 对 侵 害 知 识 产权 损 害赔
偿 数额 的法律适 用 规则 和计 算 方法 的标 准确 定 上
摘 要 : 权损 害赔偿 责任体 现 的 直接 作 用是 对权 利人 利 益的补 偿 , 侵 间接 作 用是对 一般 人 的遏制 与预 防来 实现对权 利 人 的利益 保 护 。虽然 不作 为请 求权 是保 护 著作 权 、 止侵 权 行 为 的初 步 制
措施 , 对 于 已经发 生 的损 害 , 不得 不求 助 于损 害赔偿 请 求权 的救 济 。具体到 著作 权侵 权损 但 却 害赔偿 体 系中, 何公 平合 理地 转化 为具体 可计 量 的金钱 , 如 已成 为著作 权侵 权损 害赔偿体 系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