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并存下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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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最长诉讼时效及延长这三方面来表述,也是本文论述的三方面。
一、普通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规范目的文义上看,本条第一款旨在确立时间的经过对民事权利所产生的影响,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作出限制,也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
通说认为其价值主要在于以下几点:其一,稳定社会关系;其二,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其三,避免债务人举证不便,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但从《民法总则》中的时效制度规定来看,更多地强调的是稳定社会关系及促使权利人行驶权利,并未提及减轻债务人的负担这一功能。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诉讼时效价值在于:其一,诉讼时效制度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其二,诉讼时效制度确立公权力对私权利提供救济的界限;其三,诉讼时效制度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因此,对于诉讼时效的价值的观点,不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二)规范含义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的制度。
本条将其界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35 条的表述,并结合司法实践长期逐渐转向抗辩权发生说。
关于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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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邹挺谦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吸收了我国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整合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加有力,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和精神。
一体现了国家干预的谦抑原则。
首先,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诉讼时效的态度,反映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尊重程度。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表明,规定时效制度不是导致权利消灭,而是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时效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只是使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其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然需要延长的,法院只能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延长,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权力对私权的有限介入原则。
这就修正了在实践中可以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精神依职权延长的做法。
再次,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私权处分的尊重,比民法通则的规定更加详细、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限定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六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作了规定,分别是:1、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请求权;2、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或者赡养费的;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在实践中,上述1-3项是明确无误的,关键是第4项这一兜底条款怎样理解的问题。
一般而言,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比如确认亲子关系、请求离婚、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父母请求第三人交还未成年子女等都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关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均因为符合消灭时效的法理,应纳入这个兜底条款,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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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化的法律事实,⼜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在⼀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以下是⼩编整理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起来看看吧。
1,起诉期间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
其次,过了起诉期间,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照样可以起诉,也可能胜诉。
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其次,除斥期间届满,发⽣的效⼒是实体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已过,实体权利还在。
基于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不得⾃由约定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不完成、中⽌、不起算制度的区别在于: 第⼀,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为主观是由;⽽后三者事由则为客观事由。
第⼆,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不起算,是指在诉讼时效不起算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在诉讼时效中⽌情形,客观事由消失,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不完成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在客观事由存续期间以及客观事由消灭后的法定时间内不完成。
2,第⼀条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存款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民众的⽣存利益,如果兑现存款本息请求权适⽤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危及到民众⽣存权,故该请求权不应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针对某⼀、某⼏个特定主体定向发⾏的企业债券,因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应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规定出资请求权适⽤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有违公司资本充⾜原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其他⾜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的保护,故不适⽤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新规定的衔接适用探析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新规定的衔接适用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13d99d9b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7c.png)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新规定的衔接适用探析《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方面作了诸多新规定。
在它与其他法律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上,《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中原有的普通时效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原有的长期时效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仍应适用原规定,原有的短期时效则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
在新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上,应根据《立法法》对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性规定,对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等于或晚于《民法总则》实施日的请求权提供溯及保护。
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及《民法总则》第190条、第191条规定的情形时,相关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也应作具体分析。
此外,还应根据制定法和法理确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根据仲裁的不同类型完善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以及进一步明确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第307期【时效】茆荣华、张俊 ||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新规定的衔接适用探析茆荣华、张俊 ||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新规定的衔接适用探析✎摘要:《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方面作了诸多新规定。
在它与其他法律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上,《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中原有的普通时效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原有的长期时效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仍应适用原规定,原有的短期时效则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
在新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上,应根据《立法法》对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性规定,对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等于或晚于《民法总则》实施日的请求权提供溯及保护。
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及《民法总则》第190 条、第191 条规定的情形时,相关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也应作具体分析。
此外,还应根据制定法和法理确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根据仲裁的不同类型完善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以及进一步明确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关键词: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2017 年3 月15 日通过的我国《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点等诸多方面作了新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通则》让渡《民法总则》过程中的适用争议
![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通则》让渡《民法总则》过程中的适用争议](https://img.taocdn.com/s3/m/1d2359a6e45c3b3566ec8b3c.png)
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通则》让渡《民法总则》过程中的适用争议张绪平《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公司与B个人因买卖合同解除事宜,于2014年7月10日达成退款协议,A公司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退还B个人10万元合同款,否则逾期按日万分之五对B个人承担违约责任。
后A公司无故不履行退款义务,B个人虽不断追讨,但始终未果,且未能保留相关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至2017年4月20日,B个人想通法律手段追讨债权。
上述案例中,B个人债权于2016年10月9日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若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根据《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10月1日期间,若提起诉讼,则存在被对方以时效抗辩的风险。
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那么至2017年10月9日才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B个人在2017年10月9日依然可提起诉讼,而理论上不用担心对方以时效为由抗辩;但实践中,该以时效为由的抗辩势必存在且会争论激烈。
具体表现为:论点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鉴于上述B个人债权于2016年10月9日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方以时效为抗辩的理由理应成立。
此可参考我国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论据。
如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六条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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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已于10月1日施行。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意味着中国民事法律正式开启民法典时代。
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的调整与重构。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为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鉴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持续性,加之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又不一致,在民法总则施行后的一定时间内,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过渡与衔接,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保护意义重大,也将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民事案件审判及仲裁工作中将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有观点认为,201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民事事实和行为应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该日之前发生的民事事实和行为,民法总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这些事实和行为在2017年10月1日后仍处于延续状态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还有观点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前的有关法律关系及民商事纠纷,要遵循“从旧兼从轻”规则,适用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但旧法没有规定时应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法总则施行后,有关纠纷的处理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规定不再适用。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规则的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事实和行为跨越2017年10月1日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观点有失法律确定性。
所谓可以,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指可能、能够或许可。
换言之,对于诉讼时效经过这一延续性自然事件,如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至2017年10月1日后仍处于延续状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总则,也意味着可以不适用民法总则,这无疑给裁判者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在民事诉讼中理解和运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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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理解和运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理解和运用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时间限制规定,它旨在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权利。
比如,在债权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主张债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涉及各类民事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和时效期限有所不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理解并正确运用。
二、理解诉讼时效的意义和目的正确理解诉讼时效的意义和目的对于当事人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诉讼时效是维护法律权益的一种机制。
它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诉讼时效有助于加速诉讼进程,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能会出现长期拖延的情况,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的稳定。
三、正确运用诉讼时效的原则和方法在运用诉讼时效时,当事人应遵循一些原则和方法,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合理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并不是事实发生之日,而是一些特定事件的发生。
比如,在购买商品时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通常为收到退货要求之日。
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自己的情况判断起算时间。
其次,要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情况。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或延长。
比如,当事人提起仲裁或调解申请时,诉讼时效会中断。
当仲裁或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诉讼时效会从中断时刻重新开始计算。
此外,一些特定的事实或法律行为也会延长诉讼时效的计算。
当事人应当详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情况。
九民纪要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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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适
⽤
由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在法律位阶相同,⼜都属于⼀般法,因此当两者规定发⽣冲突时,根据《⽴法法》第92条后半句,即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当优先适⽤《民法总则》,⾃不待⾔。
问题在于纪要意见稿特别提到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衔接问题。
此前实务界讨论较多的问题是:如果依《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施⾏前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依《民法总则》则未届满,则此时是否允许义务⼈援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予以抗辩?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于法的安定性与改⾰的新法的需求之间的平衡。
[1]学界主流的看法认为,如果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于《民法总则》施⾏前已经届满,由于义务⼈对此享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利益,这种利益不能因为新法的施⾏⽽被剥夺[2],权利⼈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因为新法的施⾏⽽被再次激活[3],因此,此时应当认为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义务⼈仍然可以援引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对依《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等于或晚于《民法总则》施⾏之⽇的情形,此时由于权利⼈对于新的诉讼时效有了合理期待,同时义务⼈的尚未享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利益,应当适⽤《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
这⼀观点,后来也为最⾼⼈民法院颁布的《适⽤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2、3条所确认。
此外,纪要意见稿第1条中还提到在与《民法总则》不冲突的情况下,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仍然可以适⽤,兹举《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为例,该规定中第1条但书条款中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其他依其性质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与现⾏《民法总则》不冲突,所以应当继续适⽤。
民法总则之(终)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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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避免诉讼上举证的困难。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会因岁 月的流逝而逐渐丧失,如证物的丧失,或证人之不存在,或证人对 事实的遗忘等。裁判事实须依证据加以认定,证据的健全与否对于 裁判的正确性有密切关系。为了避免因日久举证困难而产生裁判上 的不便,须有时效制度。例如,债务人早已在15年前将债务还清, 唯保有的收据历经长久岁月而不知收藏何处,一道去还债的人也已 死亡无法为之作证,此时债权人如拿着债务人所开出而未收回的老 借据向法院诉求债务人履行时,因债权人一方有足以证明债权存在 的证据,而债务人一方虽已清偿,但提不出已清偿的证据。此时法 院只有依据既有的证据判决债务人为给付的判决。此时债务人如能 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法院即能据此判决债权人败诉。而且,永续 的事实状态与真实的法律关系,具有一致性的盖然性很高。例如, 长期的自主占有人视同所有权人,一直未行使的债权视为已受清偿。
在我国,时效制度为旧时法律之所无(参照前北京大理院 三年上字第472号判例),有之,自1920—1930年的《中华民 国民法》始。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诉讼时效制度,但对于取得时效制度,2007年通 过的《物权法》并未承认之,此种立场之不正确,今日已自不 待言,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民法典上会设取得时效制度 的规定。时效包括两种: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时效制度要具备两个要件才能成立:(1)权利人继续地不 行使其权利。(2)经过了一定的期间。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时效 制度?即时效制度的存在的理由,主要有4个理由或根据:
其三,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无须加以保护。私权的行使以权利人 的意思为准,除与公益有关者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不必加 以催促。法谚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法律保护 勤勉之人,不保护懒惰之人”(Vigilantibus et non dormientibus jury subvent,not those who slumber on their rights)。国家设立公权力机关(如法院)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 主体的权利。但权利人并不想行使其权利,而系在权利上睡眠的, 尤无加以保护的必要(juravigilantibus,non dormientibusprosunt)。 概言之,时效制度系为保护交易的安全,而将事实秩序承认为法律 秩序。 其四,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也就是 说,时效制度具有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及降低交易成本的 功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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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陈朽律师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一)从新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5f217a00b7360b4c2e3f64f6.png)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奎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从通过到施行,相隔199天。
除了可以让大家熟悉《民法总则》内容之外,我以为在这期间,最高法会出台司法解释,对《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作出规定。
现在看来,在10月1日之前,司法解释不会出台。
《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此一来,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二是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10月1日之后还能不能适用的问题。
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第一,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第二,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
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
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
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
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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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的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下面将就该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首先,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了一个总的期限,即三年。
这意味着,无论何种事项,权利人必须在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对其的追索权利丧失。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时效期限。
例如,对于因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人提起的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于因违反合同义务引起的经济损失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这些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总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致的。
其次,民法通则对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的第16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诉讼时效的计算是根据权利人是否知悉权利受到侵害而进行的。
当权利人知悉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权利人在知悉之日起三年内未提起诉讼,其追索权利将被认定为已经丧失。
最后,民法通则对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进行了特别规定。
例如,在因受伤或任何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三年为诉讼时效期限。
然而,对于没有完全知道自己的受伤还是健康威胁的人来说,时效期限由完全知道自己受害日期算起,这意味着,诉讼时效期限将顺延。
总而言之,《民法通则》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它明确了三年为诉讼时效期限,并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限。
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方面,该法则明确了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并对特定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进行了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秩序的维护。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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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作者:王言自来源:《山东国资》 2019年第12期王言自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这表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是义务人取得了时效抗辩权,但是义务人这一抗辩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虽然我国法律对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有着系列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保证人能否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权利人怎样才算合理行使权力?保证人能够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关于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我国法律现有两种规定:一种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人”,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事人即是指义务人。
但我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即,对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保证人能够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以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会有所差异,概因二者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区分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但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保证人能否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呢?对此,《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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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和规范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对起诉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有所变化。
规定明确,以自然年计算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
这一变化对于起诉时效的计算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一致和透明。
其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保护诉讼权的一种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如被告承认债权、当事人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共同申请或者同意延长诉讼时效、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等。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应当根据规定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的期间。
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其起始时间和中止手段。
规定明确,对于民事权利的主张,如财产转让、赠与、遗嘱继承等,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规定提出了几种中止的手段,如被告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意愿、合同等协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相应法律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对于规定适用的具体问题,如跨国协议、继承问题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的判决和裁定。
这对于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的准确性;二是保护诉讼权利,明确中断和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和期限;三是对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给予特殊规定和保护;四是根据具体问题和案件的特点,进行灵活的适用和处理,确保公正和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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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图书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3第二部分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8年9月1日)/9第三部分条文释义导言/21第一条(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范围)/34【主旨】/34【释义】/34²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²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49²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条(法定性)/62【主旨】/62【释义】/62²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²当事人不是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68²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²诉讼时效利益可否事后放弃²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内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²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三条(法院应否对诉讼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69 【主旨】/69【释义】/69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82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受理²义务人诉讼抗辩权的行使阶段与义务人的权利保护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原则适用的审理阶段²在缺席判决情形下,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在审理公告通知开庭的案件时,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84【主旨】/84【释义】/85²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²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98²在反诉中,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否支持²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人民法院可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改判后认定原一审裁判错误第五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01【主旨】/101【释义】101【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14²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分别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²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六条(未定履行期限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19【主旨】/119【释义】119²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29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第七条(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43【主旨】/144【释义】/144²撤销合同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²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²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57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59【主旨】/159【释义】/159²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63²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拾得物被恶意占有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九条(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66【主旨】/166【释义】/166²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²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间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168【主旨】/169【释义】/169²以直接发送债权文书方式主张权利²以发送邮件及数据电文主张权利²以扣划欠款方式主张权利²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96²由于邮件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能否认定诉讼时效中断²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催收公告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收债权人催收欠款通知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能否认定债权人主张了权利²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第十一条(主张部分债权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剩余债权)/228【主旨】/229【释义】/229²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32²同一债权是否包括同一笔债分期履行²只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债权或者本金债权第十二条(“提起诉讼”的认定)/234【主旨】/234【释义】/234²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42²因不符合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的受理要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二审裁定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因发现证据或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起诉后撤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50²下列事项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63²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不同事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何时重新起算²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但未全部获得支持,对于其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后未按照规定起诉或者申请未被接受的,申请行为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四条(向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效力)/264【主旨】/264【释义】/265²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72²有关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相应解决纠纷权限应依照其性质和职能等进行认定²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确定²权利人撤回请求的效力第十五条(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273【主旨】/273【释义】/273²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²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84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刑事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涉事实与权利人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属同一事实或者相关联的,刑事报案或者控告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在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其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²撤回报案或者控告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决定)/285【主旨】/285【释义】/285²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改造义务”【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91²义务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债务,能否对该合同项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张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第十七条(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291【主旨】/291【释义】/292²连带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14²认定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是否以该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为条件²主债务人与连带保护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该催收行为对债务人和保护人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完成效力的涉他性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第十八条(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16【主旨】/317【释义】/317²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及债券人的债权均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23第十九条(债的转让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25【主旨】/325【释义】/325²债权转让的,构成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²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36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能否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理解)/338【主旨】/338【释义】/338²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应指导一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45²并非所有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²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350【主旨】/350【释义】/350²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59²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起过两年,是否均适用本条规定²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能否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愿履行与诉讼时效抗辩以的放弃)/360【主旨】/360【释义】360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74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²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应否支持²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²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²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²主债务起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发生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或者盖章,能否认定保证人放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²义务人在权利人发生的询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²多笔债务中的一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了其中一笔,但未表示是何笔的,如何认定其履行的债务是何笔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口头承诺还款,但事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能否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三条(溯及力问题)/381【主旨】/381【释义】/381²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²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效力问题)/386【主旨】/386【释义】/386²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部分裁判文书选登²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5号/391²马艳杰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期货欠款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5号/408²辽宁鞍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鞍山市纺织厂、辽宁省鞍山市轻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针织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4号/416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河南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郸城金丹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热电厂、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426²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437²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侵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52号/445后记/454。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一:民法诉讼时效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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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 make a major decision without a choice.(页眉可删)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一:民法诉讼时效怎么理解?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需要大家具有清楚的认知。
以防因为错过事件而导致严重后果,那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一:民法诉讼时效怎么理解?很复杂吗?这个问题是大家经常忽视的,今天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院重磅发布:对《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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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院重磅发布:对《民法总则》施⾏后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解释《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部分相⽐《民法通则》有了较⼤的变动,将诉讼时效变更了三年。
但是《民法总则》出台后对于两者的衔接问题以及其他⼀些适⽤的问题没有官⽅的解答。
导致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出现适⽤混乱、不⼀致的情形。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民法院终于发布解释,对《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进⾏解释。
该《解释》于2018年7⽉23⽇起施⾏。
解释的内容如下:
⼀、《民法总则》施⾏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适⽤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民法总则》施⾏之⽇,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年或者⼀年,应当适⽤民法总则关于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规定。
三、《民法总则》施⾏前,⼆年或者⼀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不能再适⽤民法总则关于三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四、《民法总则》施⾏之⽇,中⽌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
⽌的规定。
五、该解释施⾏后,案件尚在⼀审或者⼆审阶段的,适⽤该解释;该解释施⾏前已经终审,当事
⼈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该解释。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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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无法离开法律而生活,因为法律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
正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说:立法者不是创设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来自于生活。
生活里人们无时不刻地在为自己和他人创设权利与设置义务,从而生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权利与义务不会无休无止地存在,当一方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亦不能“躺在权利的床上酣眠”。
不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会有消亡的时刻,即一个时间限制,法律中叫做时效。
为此,对中国公民哪些权利会受到时效的限制及该受多长时间的限制进行了论述。
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从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法制建设必然滞后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
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
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更加合理。
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
有了一个发展缓冲的阶段后,更利于法律的健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在法学界,时效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三年诉讼时效如何适用——《民法总则》实用系列解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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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诉讼时效如何适⽤——《民法总则》实⽤系列解读之⼀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由⼆年延长为三年,但如何适⽤你清楚吗?不要因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丧失了诉讼时效致使⾃⼰权益受损。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将于2017年10⽉1⽇⽣效的《民法总则》第⼀百⼋⼗⼋条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两年诉讼时效和三年诉讼时效如何适⽤和衔接,分如下⼏种情况:1、《民法总则》⽣效的时间为2017年10⽉1⽇,也就是说三年的诉讼时效在这个⽇期才开始适⽤,在此之前仍然适⽤⼆年的诉讼时效。
2、权利被侵害在2017年10⽉1⽇前已经超过两年,但没有满三年的,在2017年10⽉1⽇后民事权利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答案是否定的!!!在《民法总则》⽣效前已经满⼆年的诉讼时效的,即便没有超过三年,在《民法总则》⽣效后其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例如:2015年9⽉30⽇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到2017年10⽉1⽇前已经满⼆年但不⾜三年,则诉讼时效于2017年9⽉30⽇届满,2017年10⽉1⽇后不再受法律保护。
3、权利被侵害发⽣在2017年10⽉1⽇前但不⾜两年,那么在2017年10⽉1⽇后适⽤三年的诉讼时效.例如:2015年10⽉1⽇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到2017年10⽉1⽇前未满⼆年,则⾃权利被侵害之⽇起算按三年诉讼时效保护,也就是说诉讼时效于2018年10⽉1⽇届满。
请注意:前述2、3情况,权利被侵害仅仅相差⼀天,诉讼时效却整整相差⼀年。
律师提⽰: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限,超过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强制⼒保护。
诉讼时效还有中⽌、中断、延长等多种情况,但最为稳妥的处理⽅式是权利被侵害后要尽早维权,即便在诉讼时效内,也宜早不宜迟——债权⼈追索债权尤为如此,太多债权⼈因为优柔寡断⽽丧失了追索债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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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并存下,诉讼时效如何理解与适用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第七章关于诉讼时效之部分规定如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法总则第九章关于诉讼时效之部分规定如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民法总则施行后改变了原来的诉讼时效规定
从上述两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知,民法总则施行后导致原来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出现了新的与原来不同的适用依据。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如下几点修改: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总则第188条);
2、明确部分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民法总则第190条、第191条);
3、明确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96条);
4、排除了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情形。
对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的情形,《民法总则》没有再予规定,在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关于今后是否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法律界是众说纷纭。
三、关于一年特殊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如前所述,关于今后是否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法律界是众说纷纭。
我们此前在办理案件时,也是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考虑适用与不适用之问题。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2018年7 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 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 年7 月23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由上述解释规定可知,一年特殊时效的适用原则大致如下
从上述解释规定可知,该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未做规定,实践中对民法总则施行后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仍然适用,存在不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也对解释做了相关解读。
结合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意见,可知对适用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分如下情形对待处理:
1、《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因此,基于
上述立法目的和法的适用原则,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斯。
2、《解释》第二条根据“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解释如此规定,主要考量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符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以及不再规定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
二是当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时,依据法理,可推定当事人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知情的,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三是一般情形下,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情形下不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
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尊重立法本意。
司法解释是立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化,在制定《解释》时应尊重立法本意。
二是依据法的溯及力法理。
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应采从旧原则。
三是基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利益衡平考虑。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