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介审判的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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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李瞻 译:《传播法—— —判例与说 明》,黎明文化事业公司,第 385-390 页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09 ③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 三联书店,2002:24 ④郑保卫:《新闻传媒与和谐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07 ⑤庹继光、李缨,《“媒介失语”比 “媒介审判” 更可怕》,《新闻界》,2005 (4)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2、深层原因:司法机制的不完善 首先,从制度层面上看。《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 116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 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 12 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关于 进一步搞好法制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 “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 道。”《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 则》第 3 条中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 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 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性报道;对于司法 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 致。”这些规定中没有制止“媒介审判” 发生的具体措施。
一、“媒介审判”的界定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是 西方的舶来品,也称“报刊审判”(trail by newspaper),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 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 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①。 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即媒 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 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 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 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 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 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 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 体 联 手 对 案 件 作 单 向 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 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 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 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② 目前,对于“媒介审判”现象的批判 声音占主流,但是笔者认为,媒体舆论监 督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监 督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因此在 “媒介审 判” 负面效应的背后还存在着监督司法 公正、促进司法完善的正效应,而“媒介 审判”的正效应是可以从“媒介审判”的 成因中找到根据的。 二、“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1、表层原因:公众及媒体对法庭新闻 的热衷
2000年 7 月,沈阳警方将长期横行当 地、残害百姓的刘涌等黑社会团伙一举摧 毁,抓捕涉案人员 50 多人。2002 年 4 月,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 2003 年 8 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终审判决,判处刘涌死刑,缓刑两年。死刑 改判死缓,全国多家媒体对“刘涌案”改 判进行了报道和评论。2003 年 12 月,最 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作出判决,判处刘 涌死刑,当日执行。一波三折的“刘涌案” 宣告结束。本案中,媒介的确出现了越界 的“审判”,但从媒介监督权利行使的作 用来看,“刘涌案” 的改判说明媒介监督 的巨大能量。由于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 爆发了各种形式的声讨,对二审判决书 “信息披露不详”提出了强烈质疑。媒体 的报道引起社会的关注,进而形成强大的 舆论力量,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对 “刘涌 案”的终审改判—— —死刑。
虽然我们无法得知如果没有媒体的 介入,一些冤案能否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得 到公正的解决,但是我们可以说,媒体能 将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也 许冤案就可以避免。
“媒介失语”会导致社会监督的严 重缺位。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理应比任何 其他机构更能代表正义,更应该受到尊 重,更应该让人民感觉到这是神圣的殿 堂,但是,法院也无法保证自身的完美无 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时会犯错,甚至 是严重的差错,多一重社会约束,多一层 权力体制外的监督,对于法院通过审判活 动实现社会正义,应该说只有好处,没有 坏处 (尽管许多时候媒介意见与法院的 判决不尽相同),出于“兼听则明”的考 虑,它们也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一定 促进作用, 而失去了来自媒介的声音,法 院就等于少了一面镜子,正人正己都会受 到影响。■
的挑战。⑤ 在我国确实存在的司法不公以及种
种社会不公现象,如果这时候媒介沉默彻 底避免了“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但法 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真正实现了独立 审判,并为社会带来了程序、实体上的双 重公正吗?笔者认为未必。同时,媒体的 “默契”直接侵害了广大公民对审判公开 信息的知情权,作为公民信息代言人的媒 介一旦放弃了舆论评判的职责,公民就几 乎失去了知悉信息的来源。
三、“媒介审判”的正效应 1、“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在不能保证司法完全公正的现实情 况下,“媒介审判” 虽是媒介监督权利的 滥用,但是仍有一些案例可以说明“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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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刘涌案” 被认为是媒介监督干预司法独立的典型 案例,但是,从媒介推动“刘涌案”改判的 角度看,“媒介审判” 是公众对司法审判 结果质问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与 独立的防腐剂。
为什么媒体会对法庭新闻产生如此 大的兴趣呢?第一,法治作为社会正义的 最后一道防线,是一个社会重要的政治环 境,对每个公民的社会权利行使都存在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法治必然成为大 众传播媒介重点监测的对象。第二,由于 司法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导致的司法不公 正现象还普遍存在。第三,大众传播媒介 是社会信息的“把关人”。从法庭新闻的 特点看,其冲突性是高于一般新闻的;只 要是法治事件,都具备异常性特征。
2、“媒介审判”可以促进司法完善 媒介有着强大的话语权,也许正是因 为这样的威力,出现了干预司法的“媒介 审判”现象。但是,这种强大的话语权却 为弱势群体提供了说话的可能,而且在很 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健全与进步。 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就是“媒介审判”推 动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完善的一个典型案 例。 2003 年 4 月 25 日,《南方都市报》 发表了一篇题为 《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 常死亡负责》的文章,这篇文章说的是孙 志刚在收容站遭毒打以致死亡的消息。接 着,各大媒体纷纷发表评论,网上更是不 乏激烈的言论:谁来监督警察?暂住证里 有多少尊严?谁对孙志刚的死负责? 在孙志刚案发生后,几位法学界人士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审查〈城市 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的建议》。 全国媒体及数十家海外媒体纷纷作出报 道,网络上仍然保持着讨论的热情。2003 年 6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第 381 号令,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办法》 自 8 月 1 日起施行,《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如 果 没 有 媒 体 的 报 道 ,“ 孙 志 刚 事 件”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事件”,如果没 有媒体的报道,递交建议书的行动就只是 一封私人信件,而不是一个公共事件,也 不具公共性,无法引起讨论,更无法推动 法律制度的任何改进。从“孙志刚事件” 的报道来看,媒体的参与不但使事件发生 了,而且也使事件的演变呈现了不同的面 貌、具有了新的意义。④ 结语:“媒介失语”比“媒介审判”更 可怕 如果由于负面影响而全面否定 “媒 介审判”,那么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媒 介失语。所谓媒介失语就是媒体在面对公 共性事件发生时无为的表现。媒介失语的 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司法的天平可能由 于我国司法不健全而存在的漏洞失去平 衡,那么,法律所带来的社会公平正义将 荡然无存,记者的伦理道德将会受到严重
为什么公众会对法庭新闻产生如此 大的兴趣呢?
首先,法院是一个权力机构,人们对 司法权利的正当行使、保证司法公正有相 当的期待。其次,即使在现代法治社会里, 有些人,特别是孤立无助的弱势群体常把 目光投向信息来源广、联系渠道多、社会 影响力大的新闻媒体,想借助其 “话语 权”对司法界和行政部门施加压力,形成 有利于自己的审判或裁决。再加上一些地 方在司法过程中还时常有外部干预因素, 容易助长公众产生 “找法院不如找记 者”、“记者是法官的法官”之类的心理。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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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民众 对审判结果的不满,往往导致对司法公正 的怀疑,很容易将司法机构作为其宣泄情 绪的对象,进而引发更大的社会事件,或 者引发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我国司法体 系的地方化安排使得法院在人事、财政等 要害方面过分依赖地方权力③,这使得法 官在判案时不得不考虑地方政府的 “态 度”,这样一来,司法权力受到诸多权力 挤压,司法公正也就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由此可见,面对媒体审判,我们不能只责 怪媒体,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使“媒介审 判”有了生存的理由,“媒介审判”的正 效应在于监督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完善以 及保障公众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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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介审判的正效应
■张昊 米彦泽
【摘要】近年来,“媒介审判”现象成为新闻界、法律界甚至整个社会所共同关注的一个 热点问题。但wenku.baidu.com关于“媒介审判”的研究多为讨论“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消除“媒介审 判”的对策。本文从我国“媒介审判”产生的根源出发,考察它的正面效应。
【关键词】媒介审判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正效应
刘涌改判死刑还是死缓?这是一个专 业的法律问题,普通人很难就此发表意 见。但是,刘涌为什么会被从轻发落?法院 的依据是什么?这是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发 问的,而代替公众提问的任务,无疑就落 到了媒体身上。代替公众发问,是传媒的 职责,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维护,是对司法 审判的必要监督,不是干预司法的独立 性。也许,根本就不存在什么 “暗箱操 作”,也没有受到行政干预等外来因素的 影响,但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 观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人们对 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而法律的权威也因此 受到了影响。
司法审判应是不受行政指令和舆论 影响的,但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与透 明,司法机构有义务接受舆论的监督,有 义务向公众说明情况,这是确保司法公正 的重要环节。由于司法具有公权力的性 质,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 腐败现象。媒介的舆论能对司法权力起到
有效的制衡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
2、深层原因:司法机制的不完善 首先,从制度层面上看。《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 116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 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 12 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关于 进一步搞好法制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 “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 道。”《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 则》第 3 条中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 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 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性报道;对于司法 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 致。”这些规定中没有制止“媒介审判” 发生的具体措施。
一、“媒介审判”的界定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是 西方的舶来品,也称“报刊审判”(trail by newspaper),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 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 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①。 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即媒 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 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 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 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 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 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 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 体 联 手 对 案 件 作 单 向 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 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 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 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② 目前,对于“媒介审判”现象的批判 声音占主流,但是笔者认为,媒体舆论监 督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监 督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因此在 “媒介审 判” 负面效应的背后还存在着监督司法 公正、促进司法完善的正效应,而“媒介 审判”的正效应是可以从“媒介审判”的 成因中找到根据的。 二、“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1、表层原因:公众及媒体对法庭新闻 的热衷
2000年 7 月,沈阳警方将长期横行当 地、残害百姓的刘涌等黑社会团伙一举摧 毁,抓捕涉案人员 50 多人。2002 年 4 月,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 2003 年 8 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终审判决,判处刘涌死刑,缓刑两年。死刑 改判死缓,全国多家媒体对“刘涌案”改 判进行了报道和评论。2003 年 12 月,最 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作出判决,判处刘 涌死刑,当日执行。一波三折的“刘涌案” 宣告结束。本案中,媒介的确出现了越界 的“审判”,但从媒介监督权利行使的作 用来看,“刘涌案” 的改判说明媒介监督 的巨大能量。由于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 爆发了各种形式的声讨,对二审判决书 “信息披露不详”提出了强烈质疑。媒体 的报道引起社会的关注,进而形成强大的 舆论力量,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对 “刘涌 案”的终审改判—— —死刑。
虽然我们无法得知如果没有媒体的 介入,一些冤案能否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得 到公正的解决,但是我们可以说,媒体能 将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也 许冤案就可以避免。
“媒介失语”会导致社会监督的严 重缺位。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理应比任何 其他机构更能代表正义,更应该受到尊 重,更应该让人民感觉到这是神圣的殿 堂,但是,法院也无法保证自身的完美无 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时会犯错,甚至 是严重的差错,多一重社会约束,多一层 权力体制外的监督,对于法院通过审判活 动实现社会正义,应该说只有好处,没有 坏处 (尽管许多时候媒介意见与法院的 判决不尽相同),出于“兼听则明”的考 虑,它们也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一定 促进作用, 而失去了来自媒介的声音,法 院就等于少了一面镜子,正人正己都会受 到影响。■
的挑战。⑤ 在我国确实存在的司法不公以及种
种社会不公现象,如果这时候媒介沉默彻 底避免了“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但法 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真正实现了独立 审判,并为社会带来了程序、实体上的双 重公正吗?笔者认为未必。同时,媒体的 “默契”直接侵害了广大公民对审判公开 信息的知情权,作为公民信息代言人的媒 介一旦放弃了舆论评判的职责,公民就几 乎失去了知悉信息的来源。
三、“媒介审判”的正效应 1、“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在不能保证司法完全公正的现实情 况下,“媒介审判” 虽是媒介监督权利的 滥用,但是仍有一些案例可以说明“媒介
《新闻世界》九月 / 下月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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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刘涌案” 被认为是媒介监督干预司法独立的典型 案例,但是,从媒介推动“刘涌案”改判的 角度看,“媒介审判” 是公众对司法审判 结果质问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与 独立的防腐剂。
为什么媒体会对法庭新闻产生如此 大的兴趣呢?第一,法治作为社会正义的 最后一道防线,是一个社会重要的政治环 境,对每个公民的社会权利行使都存在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法治必然成为大 众传播媒介重点监测的对象。第二,由于 司法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导致的司法不公 正现象还普遍存在。第三,大众传播媒介 是社会信息的“把关人”。从法庭新闻的 特点看,其冲突性是高于一般新闻的;只 要是法治事件,都具备异常性特征。
2、“媒介审判”可以促进司法完善 媒介有着强大的话语权,也许正是因 为这样的威力,出现了干预司法的“媒介 审判”现象。但是,这种强大的话语权却 为弱势群体提供了说话的可能,而且在很 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健全与进步。 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就是“媒介审判”推 动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完善的一个典型案 例。 2003 年 4 月 25 日,《南方都市报》 发表了一篇题为 《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 常死亡负责》的文章,这篇文章说的是孙 志刚在收容站遭毒打以致死亡的消息。接 着,各大媒体纷纷发表评论,网上更是不 乏激烈的言论:谁来监督警察?暂住证里 有多少尊严?谁对孙志刚的死负责? 在孙志刚案发生后,几位法学界人士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审查〈城市 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的建议》。 全国媒体及数十家海外媒体纷纷作出报 道,网络上仍然保持着讨论的热情。2003 年 6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第 381 号令,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办法》 自 8 月 1 日起施行,《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如 果 没 有 媒 体 的 报 道 ,“ 孙 志 刚 事 件”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事件”,如果没 有媒体的报道,递交建议书的行动就只是 一封私人信件,而不是一个公共事件,也 不具公共性,无法引起讨论,更无法推动 法律制度的任何改进。从“孙志刚事件” 的报道来看,媒体的参与不但使事件发生 了,而且也使事件的演变呈现了不同的面 貌、具有了新的意义。④ 结语:“媒介失语”比“媒介审判”更 可怕 如果由于负面影响而全面否定 “媒 介审判”,那么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媒 介失语。所谓媒介失语就是媒体在面对公 共性事件发生时无为的表现。媒介失语的 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司法的天平可能由 于我国司法不健全而存在的漏洞失去平 衡,那么,法律所带来的社会公平正义将 荡然无存,记者的伦理道德将会受到严重
为什么公众会对法庭新闻产生如此 大的兴趣呢?
首先,法院是一个权力机构,人们对 司法权利的正当行使、保证司法公正有相 当的期待。其次,即使在现代法治社会里, 有些人,特别是孤立无助的弱势群体常把 目光投向信息来源广、联系渠道多、社会 影响力大的新闻媒体,想借助其 “话语 权”对司法界和行政部门施加压力,形成 有利于自己的审判或裁决。再加上一些地 方在司法过程中还时常有外部干预因素, 容易助长公众产生 “找法院不如找记 者”、“记者是法官的法官”之类的心理。
责编:姚少宝
32 《新闻世界》九月 / 下月刊
其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民众 对审判结果的不满,往往导致对司法公正 的怀疑,很容易将司法机构作为其宣泄情 绪的对象,进而引发更大的社会事件,或 者引发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我国司法体 系的地方化安排使得法院在人事、财政等 要害方面过分依赖地方权力③,这使得法 官在判案时不得不考虑地方政府的 “态 度”,这样一来,司法权力受到诸多权力 挤压,司法公正也就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由此可见,面对媒体审判,我们不能只责 怪媒体,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使“媒介审 判”有了生存的理由,“媒介审判”的正 效应在于监督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完善以 及保障公众的话语权。
NEWS WORLD 探索与争鸣
论媒介审判的正效应
■张昊 米彦泽
【摘要】近年来,“媒介审判”现象成为新闻界、法律界甚至整个社会所共同关注的一个 热点问题。但wenku.baidu.com关于“媒介审判”的研究多为讨论“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消除“媒介审 判”的对策。本文从我国“媒介审判”产生的根源出发,考察它的正面效应。
【关键词】媒介审判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正效应
刘涌改判死刑还是死缓?这是一个专 业的法律问题,普通人很难就此发表意 见。但是,刘涌为什么会被从轻发落?法院 的依据是什么?这是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发 问的,而代替公众提问的任务,无疑就落 到了媒体身上。代替公众发问,是传媒的 职责,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维护,是对司法 审判的必要监督,不是干预司法的独立 性。也许,根本就不存在什么 “暗箱操 作”,也没有受到行政干预等外来因素的 影响,但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 观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人们对 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而法律的权威也因此 受到了影响。
司法审判应是不受行政指令和舆论 影响的,但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与透 明,司法机构有义务接受舆论的监督,有 义务向公众说明情况,这是确保司法公正 的重要环节。由于司法具有公权力的性 质,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 腐败现象。媒介的舆论能对司法权力起到
有效的制衡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