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介审判的正效应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浅析
声屏世界2023/11实践与创新传媒与法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浅析阴王广瀚摘要: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普及,网络新媒体在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新媒体在给社会大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间催生了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负面现象,媒介审判就是其中之一。
文章结合近些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审判事件,对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做出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监督新媒体时代在我国,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始终秉持党性原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发挥着沟通上下、传播信息,思想宣传、整合社会,传播知识、提供娱乐,实施舆论引导、舆论监督的重要功能。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崛起,传统媒体的话语权下放,“人人都有麦克风”,社会大众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声机会,传统的把关机制作用弱化,出现了由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衍生出的媒介审判。
研究综述对于媒介审判,国内一个重大的争议点便是对于媒介审判现象的好坏判定。
一部分人认为媒介审判是对于司法的有益监督和矫正,只要合理引导、正确利用,可以为整个司法过程、体系的进步与升级助力;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媒介审判本身带有强烈的不可控性和不稳定性,一旦失控便会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下面是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一是将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放在一起进行各个方面的比较,进而证明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畸变和异化。
2005年,学者慕明春在《现代传播》上发表的《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一文中提出:“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错位和舆论监督的异化,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1]二是提出相关的应对建议来规避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
学者易伟斌在《如何规避“媒介审判”现象———以于欢案为例》一文中,以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发生的“辱母杀人案”为例,从政府、受众、媒体三个层面对如何规避媒介审判表达了看法:“政府确保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受众应对‘媒介审判’现象主动发声;媒体要加强媒介自律。
从司法公正角度看“媒介审判”现象
从司法公正角度看“媒介审判”现象彭志超(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南长沙 410000)摘 要:媒介审判现象是新闻媒体法制报道失衡的表现,对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造成重要影响。
与国外不同,媒介审判在我国呈现出特别的作用机理,与中国的法治建设、媒介属性以及民众的诉求紧密相关。
辨别媒介审判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分析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及其对司法的影响,寻找应对的策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完善媒介环境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媒介素养;法制意识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7-0069-012015年12月11日,复旦大学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依法被执行死刑。
自2013年4月15日林森浩被批捕起,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持续的报道,期间一波三折,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类似的热点舆论层出不穷,也引起了又一波关于“媒介审判”的讨论。
一、“媒介审判”是什么对于“媒介审判”,存在一些争议。
学界和业界大部分人对其持否定态度,也有少部分人持肯定态度,认为媒介审判是对司法体制不足的补充。
我国知名的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将“媒介审判”的主要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连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判决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1]这一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
在这个议题下,笔者认为陈力丹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更加清楚易懂,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
从司法公正角度看媒介审判何去何从
鑫” 、 “ 李某某 ” 案件中 , “ 媒介审判 ” 一词 高频 充斥在人们 的视 二、 中国历史上司法与传媒 的碰撞 野当中。 更甚者 , 2 0 1 1年 的“ 药家鑫案件” 、 2 0 1 3年 的“ 薄熙来 1 9 7 9年 ,杨 小敏 因 与 王 强 发 生 口 角而 携 刀 闯入 其 家 将 案件 ” 微博采用庭审直播 的方式更是将微 博的特性极 大地 表 其残忍伤害 , 在 法案 的审理 过程 当中其判 处越 来越轻 , 由死 现 出来 , 媒体 持续大规模 跟踪报道 , 反 映 并 引导 着 公 众 的 舆 刑到死缓再到 无期徒刑。此时 , 《 光明 日报》 记者陈宗立 、 新华
特 男U 推
荐 I
序抢 先对案件作 出判断 , 对涉案人 员作 出定性 、 定罪 、 定型 以 司法公正和新闻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 , 但在 及 胜 诉 或 败诉 等 结 论 。 ” 1 1 1 在本议题下 , 笔 者 认 为 陈 力 丹 给 出 转型 期 的 中 国 ,两 者 却 出现 了 剧 烈 的 冲 突 。 1 9 5 4年 典 型 的 的“ 媒 介审判 ” 的定义 更为清晰 易懂 , 即“ 犯罪嫌疑人 尚未经 “ 谢帕德案件 ” 让“ 媒 介审判” 一词走进我们 的世界 , 再到现 如 法院判决 是否有罪 ,传 媒 已经在报道或评论 中对其 定罪 , 或 传 媒 对 嫌 犯 在 法 庭 的 辩 护作 倾 向性 的评 论 。 ” [ 2 1 今 日益膨胀的中国媒体 力量走进“ 张金柱 ” 、 “ 夏俊 峰” 、 “ 药 家
从 司法公正角度看媒介 审判何去何从
刘洋 洋
( 陕 西师 范 大 学 新 闻 与传 播 学 院 陕 西 西安 7 1 0 1 1 9)
摘 要 : 司法 与 传 媒 的 关 系一 直 很 微 妙 , 近 年 来 频繁 出 向, 但是在具体 实践中, 他 们 关于 某 一 案 件 的 立 场 、 观 点 却 往 现“ 媒 介审判” 事件 令 司 法公 正 与舆 论 监 督 的 矛 盾 凸显 , 媒 体 往 大 相 径 庭 , 例如“ 李某某案 ” 。并且 , 传媒 与司法对真实 、 正
论媒介审判的正效应
则 》 3条中规定 : 维护司法尊严。 第 “ 对于
司法 部门审理 的案件不 得在法庭判 决之 前作定性 、 定罪或偏袒性报道 ; 于司法 对 部 门审理案件 的报道 ,应与司法程 序一
致 。 些规 定 中没有制止 “ 介 审判” ”这 媒
干预 、 响审判独立和公正 的现象① 影 。
介“ 超越 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 出判 断 ,
大的兴趣 呢? 第一 , 治作为社会正 义的 法 最后一道 防线 , 是一个社会重要 的政治环 境, 对每个公 民的社会权利行使都存 在直
接 或 间 接 的影 响 。 因此 , 治 必 然 成 为 大 法
绪的对象 ,进而引发更大 的社会事件 , 或 者引发对党和政府 的不信任 。 国司法体 我 系的地方化安排使得法 院在人事 、 财政等
判”有 了生存 的理 由 , 媒介 审判”的正 “
效应在于监督司法公 正、 促进司法完善以
判 ” 负 面效应 的背后还存在着监督 司法
公正 、 促进 司法 完善 的正效应 , “ 而 媒介 审判”的正效应是可 以从 “ 媒介 审判 ”的 成因中找到根据 的。
及保 障公众的话语权 。
对审判结果 的不满 , 往往导致对司法公正 的怀疑 , 很容易将 司法机构作为其宣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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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联 手 对 案件 作 单 向度 ( n- dm n O e- i e— 0 由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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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舆论与司法审判
论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案件一:张金柱案件摘要: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
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正文:张金柱为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以及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张金柱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
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
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事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
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
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
关键词:张金柱媒体舆论司法判决一:张金柱事件如何传播1、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2、国内多家媒体对此案件进行转发报道,其中包括《北京青年报》、《新闻人物报》等多家知名报社,并在社会上掀起一股舆论风潮;3、《南方周末》于1997年12月12日对张金柱事件进行了报道,名为《郑州惊天大血案开审》;4、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于10月13日播出了对此案件的调查,激起全国人民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5、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
二:张金柱事件中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审判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
在案件报道过程中,媒体大肆宣扬“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观念。
其中《大河报》就张金柱案发出全国首篇报道,在标题中就将肇事者肇事行为界定为“狂逃”,并在行文中使用了“令人发指”等多种带有个人情感色彩的词语,这些词语给报道加上了个人的主观情感色彩,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使读者在阅读本篇报道时对张金柱产生了强烈的感情偏差。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论“媒介审判”一词在中国的片面性
乱 最 初 叫做 “ 报 纸 审判 ” ( t r i a l b y n e w s p a p e r ), 我 国 释 放 。最 高 法 院 把 当 时 关 于本 案 的媒 体 报 道 形 容 为 “ 哄 哄 的疯 人 院 ” ,宣判 谢 帕德 无 罪 的大 法 官 克 拉 克 代 表 又有 “ 新 闻审 判 ” “ 传 媒 审判 ” “ 网 络 审 判 ”等 说 法 , 但 表 述 都 大 同小 异 , 多 引用 学 者 魏 永 征 或 徐迅 的 定义 , 法 庭 陈 述 意 见 时 说道 : “ 一 个 负责 任 的新 闻界 常 常 被 看 他们认为 “ 媒 介 审 判 ”在 中 国是 存 在 的 。徐 迅认 为 , 中 作 是 有 效 司 法 管 理 的助 手 ,特 别 是 在 刑 事 案 件 领 域 ……
国的 “ 媒 介 审 判 ”是新 闻媒 体 为 影 响 司 法 审判 的 结果 而 从 这 个 案 子 ,我 们 看 出对 于 未 决案 件 的不 公 正 和 有 偏 见 发 表 的各 类 文 图 信 息 ,其 主 体 是 新 闻 媒 体 , 目的是 影 响 的新 闻报 道越 来 越 多 了 。正 当程 序 要 求 被 告 人 接 受 不 受 审判 结 果 , 内容 是给 案 件 定 性 、给 嫌 疑人 定罪 ,时 间是 外 界 影 响 的 公 正 的 陪 审 团 的审 判 。考 虑 到 现 代传 播 媒介 在 诉 讼 程 序 中 。 媒 介 审判 就 是 媒 体 对 司 法 活 动 各 种 不 的普 遍 性 和 从 陪 审 员 的头 脑 中抹 去 存 在 偏 见 的 舆 论 的难
新 闻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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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 媒介审判”一词在 中国的片面性
李钟汉
【 摘 要】 “ 媒介 审判” 自引入 中国以来 ,就一 直争议 不断 ,究其原 因是 中国媒体 、司法和公权 力之 间的权 力 博弈 。在 中国,所谓的 “ 媒介审判”引起 的司法不公 ,实质是公权 力干预 司法。但是 用 “ 媒介 审判 ”一词来描述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在法院的正式判决未做出之前~利用手中的媒体资源~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
然而~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众口铄金~铺天盖地的媒介报道势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对策也是多元化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绝不能因噎废食~媒介审判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合法的舆论监督不可少: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角色错位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从理论上来讲,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因为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
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做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及至判决的公正长期以来,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一问题争论不休。
中外的很多案例,由于媒介在其中的狂轰滥炸,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作用,而事后,在业内外却落得个“媒介审判”的诟病。
譬如号称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譬如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无不是这一现象的明证。
例如,在对“张君案”的报道当中,有一家全国性的大报以此为标题;《重庆满街声讨魔头》。
应当声明的是,这篇报道刊发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
首先,它对张君已经先法院一步作出“判决”:张君“早就该枪毙”,“该杀”、“不杀,天理、国法不容”、“杀一儆百”等字眼充斥着整篇文章。
显然,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令人瞠目的是,在文章的小标题上,“张君该千刀万剐”几个字眼刺眼至极,诚然,张君是坏事做尽,然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大报,公然宣扬“凌迟”这种封建社会的刑罚,煽动民愤,显然既没有法理依据,又毫无理性可言。
写到此,媒介审判的危害和暗藏的渊源是不言而谕的。
_媒介审判_现象分析
新闻与法“媒介审判”现象分析● 袁 媛“媒介审判”的含义及特点“媒介审判”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通俗一些讲,“媒介审判”就是指大众传媒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法院还未做出相应的判决前,就对该案件进行大量报道,而且在报道过程中因为情感因素或利益驱使,报道者往往会掺杂个人的主观好恶因素,用一些感情色彩很浓的褒贬词语进行报道,从而担当起“民间审判”的角色。
审视媒体对于这些案件的报道,笔者认为“媒介审判”的特点主要有:1.媒介情绪“失控”,语言煽情化、暴力化。
媒介在报道中大量倾注了个人情感、好恶等主观意象,失去了应有的客观公正的理性。
另外,媒介用 “灭绝人性”、“罪不容诛”等词语来形容犯罪嫌疑人,首先给读者造成一种印象,即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
这无疑使受众对事实的公正判决产生先入为主的坏影响。
2.“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都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
媒介竞争的激烈和白热化,使很多媒介对于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
3.“媒介审判”一般都通过几个步骤来实现。
即:媒介首先对案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高度热烈和统一的舆论氛围→吸引了某些国家部门的权力介入→最终法官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的压力,从而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
简化一下,即:“传媒影响舆论→舆论影响领导→舆论和领导影响法院→法院影响审判”。
“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1.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媒介有空可钻,媒介是情有可原。
尽管我国司法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其自身的设计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苍白无力等原因,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
然而人们为了解决问题,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
而一些媒介也恰恰就是打着“满足受众需求”的旗号,以填补司法功能的缺陷为由,大胆地充当了“勇士”,为人民说话、办事,进行“媒介审判”。
对“媒介审判”现象的思考(全文)
对“媒介审判”现象的思考(全文)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媒介舆论监督功能日益得到重视,同时,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现象也值得我们深思。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trialbynewspaper)。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治报道逐渐成为我国众多媒体争相参与的报道领域,两种形式的媒介审判现象也开始在新闻界蔓延:一种是司法案件中的媒介审判。
媒介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
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
媒体营造的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让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或所谓“民意”的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
另一种则是媒介的道德审判。
道德审判相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显得更为隐蔽,却更值得我们警惕。
在该类报道中,媒体以“社会正义”、“人文关怀”等旗号义正辞严地将新闻人物置于道德的审判台上,甚至是道德的陷阱之中。
对于如何避免“媒介审判”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途径:首先,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
在新闻报道中,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不同观点的地方,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
长期以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往往采取“诉诸感情”的方式,是“感动人”,而不是“说服人”。
对 “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
对“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吴秋余《新闻战线》( 2007-05-10 第五期)2006年9月19日下午,原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军,因涉嫌受贿90万余元和98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事一出,媒体再度掀起了讨伐“女贪官”的高潮。
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证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将许多未经核实的所谓“桃色新闻”公之于众,并被众多都市类媒体和网站转载。
而《南方人物》周刊记者赴安徽阜阳、安庆调查采访后,证实这又是一起无确凿证据情况下被夸大了的“新闻”。
这一事件揭示出的一些媒体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试就这一现象作简单分析。
权力碰撞——把关人的责任“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①20世纪上半期,“新闻审判”在美国盛极一时,报界为提高发行量,大肆炒作司法报道,肆意在报纸上宣布嫌疑犯有罪,以引起读者兴趣。
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治报道逐渐成为我国众多媒体争相参与的报道领域。
至上世纪末,全国法制类新闻报刊已发展到200余家,发行量高达400多万份,每年编发各类法治新闻稿件高达数百万件。
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碰撞使老百姓第一次获得如此多地监督司法运作过程的机会。
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看,媒体对法治报道倾注如此多的热情不是偶然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大众传播媒介具有环境监视的职能。
环境监视是指大众传媒在特定社会的内部和外部收集和传达信息的活动,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警戒外来威胁,二是满足社会的常规性活动(政治、经济、生活)的信息需要。
②法治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个社会的重要政治环境,对每个公民的社会权利都存在直接、间接的影响。
因此,法治环境必然成为大众传播媒介重点监测的对象。
二是大众传播媒介是社会信息的“把关人”。
在媒体商业化运作的今天,大众媒介选择新闻信息的标准除了要符合真实性原则以外,还必须符合新闻价值判断系统的标准,其中包括:时效性、影响力、显赫度、接近性、冲突性、异常性、人情味和趣味性,③才能使新闻获得良好的传播效果。
论中国媒介审判的合理性
论中国媒介审判的合理性摘要:媒介审判是指将媒体作为一个公开透明的舆论平台来对国内外的重大法律事件进行讨论和分析。
这种形式的审判方式,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理解机会,增加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中国,媒介审判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推广和应用,这种方式的审判,具有很强的合理性。
关键词:媒介审判;公正性;透明度;合理性;舆论正文: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和意义媒介审判是指通过将媒体作为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对一个法律事件进行讨论、分析和评判。
它采用了不同于传统审判的形式,通过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传递了更多的信息和理解机会,扩大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媒介审判的本质就是公众对质权的一次表达和行使。
二、媒介审判的实践和经验自2013年以来,中国的媒介审判成为了推广和运用的对象。
通过这种方式,公众得到了直接参与法律事件的机会,了解了案件的详细信息,理解了法律适用的情况,更广泛地了解了司法体制的运作。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洛杉矶黑人警察暴力执法事件,这次媒介审判公正透明,广受全球市民的关注,也成为了美国司法体制的一次检验和升级。
媒介审判在中国社会中的实践经验证明,它是一种公开公平的审判方式。
三、媒介审判的合理性原因媒介审判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司法公信力媒介审判能够增加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公众更直接地参与到事件中来。
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体制的公信力和普及率。
2. 保障公民知情权媒介审判让公众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关注司法机构的工作方式和效率,从而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压缩司法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进步,媒介审判成为一种快捷和省钱的司法途径。
它的成本相对较低,简化了司法步骤,可以缩短审判时间。
4. 增加司法效率媒介审判是一种全民参与的审判方式,公众的舆论和监督能够增加司法效率,加快审判速度,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媒介审判的挑战和对策媒介审判虽然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些难度和挑战。
媒介正效应名词解释
媒介正效应名词解释
媒介正效应是指媒介在传播信息、知识和文化等方面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它的核心观点是,媒介能够为人们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提高人们的认知水平和文化素养,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具体来说,媒介正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赋予社会地位和重申社会准则:大众传媒可以帮助人们了解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增强社会凝聚力。
- 丰富知识:大众传媒可以提供各种知识和信息,拓宽人们的视野和知识面。
- 改变时空观:大众传媒可以让人们在同一时间了解不同空间的事物,激发人们的进取心。
- 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大众传媒可以促进文化交流和科技创新,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媒介正效应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媒介也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如信息污染、干扰误导受众等。
因此,在使用媒介时,我们需要保持批判性思维,审慎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和价值。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通过媒体对公众人物、事件或事务进行评价和批判的过程。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传统媒体的发展,媒介审判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媒介审判的过度和不公正可能会给个人、组织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媒介审判的现状和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有效缓解媒介审判带来的问题。
一、媒介审判的现状与影响媒介审判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传播速度快,媒介审判的范围和影响力大大扩大。
无论是名人、政治人物还是普通民众,都可能成为媒体和公众口中的话题。
媒介审判的情绪化趋势明显。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的注意力往往被极端和情绪化的言论所吸引,导致媒介审判更加偏激和片面。
媒介审判常常受到利益集团和意识形态的操纵,造成对某些事件或个人的不公正评价和扭曲报道。
由于媒介审判的公众性和随意性,一些个人或组织可能因此遭受严重的名誉侵犯和负面影响。
媒介审判可能给社会个人和组织带来以下几种负面影响:媒体对个人和组织的不公正评价可能导致其名誉受损,进而对其生活、事业和社会地位造成严重影响。
媒体的偏激言论和片面报道可能导致公众对事件或事务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影响社会舆论和公众决策。
作为传媒机构的报道行为对事件的态度和倾向,往往会影响公众对事件的不同认知,导致社会矛盾和分歧进一步扩大。
长期以来的不公正媒介审判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水平。
二、媒介审判的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维护公正为有效应对媒介审判带来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媒体和媒体人员的不当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惩处,并加强对虚假报道和不实信息的监管。
建立起媒介自律的机制,加强对报道的核实和客观性评估,制止媒体的不当行为。
建立公平公正的诉讼机制,对于涉及名誉侵权和不当评价的行为,应当对侵权方进行法律追责,保护受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公众的媒介素养对于应对媒介审判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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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一、何为媒介审判最近关于财新记者王晓璐的报道,使媒介审判一词又重新回到大众视野并引起广泛讨论。
追本溯源,媒介审判一词最早出现在西方的司法及媒体实践中。
即媒体对于法院尚未最终裁决的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经常会对法院的审判活动造成影响,尤其在设立了陪审团的案件中,传媒报道的影响更容易通过陪审团成员发挥作用。
这种新闻媒体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被西方学者称为“trial by mass media”,即我国所称的“媒介审判”。
中国的法律不包含陪审团制度。
因此,对于媒介审判在中国的存在与否,学界也有诸多讨论。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唐远清认为,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所谓的“媒介审判”现象的罪魁祸首是“行政审判”。
他认为,从我国现实国情看,其实问题的症结不在媒体,而在于媒体和法院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颇有国情的环节,那就是行政权力或者说“长官意志”的干预。
因此,在中国,并不存在什么“媒介审判”,存在的是“行政审判”。
法学家魏永征认为,如今中国的媒介虽然不再有斗争工具的性质,但是它仍然在不同程度上拥有公权力的背景。
其中特别是那些国家通讯社、党的机关报以及政府台,他们那些被认为体现某种官方意图的内容,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对于法院也不例外。
这样,那种媒介凌驾司法的陈旧观念,还是有机会外化为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媒介审判。
二、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区分媒介审判和舆论监督是很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为了更好地理解媒介审判的内涵,首先不妨来理清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
媒介审判,是可能会违背法律的。
我国法律规定无罪敲定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精神,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
但在各国的侦查实践中,那些误报、过度报道或者真名报道的犯罪新闻报道常常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
因此,媒介审判不只是关乎媒介报道失实和媒介伦理的问题,更直接的是违反法律。
媒介在报道重大事件时以自身好恶,在法院还未审理案件时就自己对事件进行审判,这种带有个人倾向的报道所带来的是不理智的舆论,最后可能是导致法官屈从民意,做出误判。
自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正效应分析——以于欢父母案为例
孔 璇 肖 涛
(塔里木大学 人文学院,新疆 阿拉尔 843300)
摘 要:随着我国自媒体的发展,网络的便捷性、快速性、及时性给受众提供了便利,在人人都有麦
克风的时代,网络舆论的发展使得“媒介审判”现象频现,而适当的舆论不仅可以加强社会对司法机
关的监督,促进司法完善,还可以保证司法独立运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传播主体多元化 自媒体是指平民化、普泛化的社会中的人利用现 代电子技术设备发表自己的言论,其中包括微博、微 信、贴吧、论坛等,互联网技术以及通信技术的发展为 网民提供了发表言论的渠道,呈现出人人都有麦克风 的现象。[2] 相较于传统媒体,自媒体是双向性较强的媒体,人 们可以在网上互动,在论坛上对自己感兴趣的内容跟 帖发表言论,在微博上实现视听相结合的传播方式。 并且自媒体注册门槛低,没有学历、经济、职业等条件 要求,只需要上传自己的证件信息就可以完成注册。 (二)传播内容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是相对于中心化而言的,是指传播内容 不再局限于官方媒体,是由全体网民共同参与、共同创 造的结果,任何网民都可以参与发言,针对某一现象发 表自己的看法和言论,使得自媒体传播更加扁平化,传 播内容更加多元化。 网民既是信息的传播者又是信息的发布者,不再 仅仅是被动的接受者,也是主动传播者。通过自媒体 发布信息方便快捷、成本低,只需要在互联网上动一下 自己的手指就可以发布,不用再通过繁杂的形式去行 使自己发表言论的权利。 (三)传播方式多样化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2次调 查 报 告 显 示,截 至2018年6月30日,我 国 网 民 规 模 达 到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塔里木大学人文学院创业创新项目阶段、红包阅读等方式, 究,可以为其他专业网络新闻媒体的转型发展提供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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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媒介审判_现象的积极效应
_媒介审判_现象的积极效应法学视野7INTELLIGENCE“媒介审判”现象的积极效应大连民族学院新闻系王靖摘要:“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对我国司法公正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后果。
但细细分析“媒介审判”现象,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媒体赖以存在的媒介生存环境正在优化和升级。
关键词:媒介审判社会民主受众本位“媒介审判”概念是舶来品。
对于中国来说,“媒介审判”现象到底是否存在目前仍较有争议。
很多学者认为,“媒介审判”赖以存在的土壤是西方国家的陪审员制度,尽管中国拥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二者相去甚远,因而“媒介审判”无从谈起。
又有学者认为,中国确实不存在“媒介审判”滋生的土壤,但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过分渲染的现象已经出现,并对司法公正造成了相应的干扰,因而推出中国存在“媒介审判”的结论。
笔者以为后者的观点更耐得住推敲,所以本文是建立在中国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存在“媒介审判”现象之上而展开。
“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媒介审判”试图通过道德评判来取代司法审判,公然挑衅司法的权威,对公正审理案件、司法独立以及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的构建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尽管消极影响是主流,但作为一把双刃剑,“媒介审判”仍然有其特殊价值和意义,它无疑为重新审视我国媒体的生存环境提供了新的视角。
“媒介审判”这面镜子,从多方面映射了传播环境、受众以及媒体的进步。
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一阶段,我国的新闻媒体与其说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不如说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
作为党的宣传工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新闻媒体“扬声器”和“传声筒”色彩浓重,新闻本位并不显著。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媒体与司法部门的关系就显得简单明了,即新闻媒体辅助司法部门审判,表现为新闻媒体按照行政指令在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定性和预演,在审判后对案件进行报道总结。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在网络时代,许多社会事件在网络舆论的发酵下成为全民瞩目的热点。
网络信息的隐匿性,消息碎片化,分散等特性使媒介审判在网络时代出现了新的流变。
本文运用传播学、伦理学和传播法规的相关理论的文献梳理法和新近案例分析,试图研究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审判现象,从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入手,分析其特征,并且从媒介报道方面、司法和受众的参与等方面找出原因,进而从媒介报道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责任,司法的及时性和公正以及受众应该理性参与等方面找出应对之策。
我们在呼吁舆论监督的同时,更要理性、科学参与监督,媒体报道注重其导向性和责任感,坚决杜绝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
新媒体,媒体审判,司法公正,网络舆论Talking about the “media trial” phenomenon of new mediaenvironmentIn the Internet age , there are many social events , driven by public opinion in the network becoming a national focus of attention . Occult network , the message fragmentation , dispersion and other properties make trial by media in the Internet age there is a new rheology . So this article will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cluded in the study, using the theory of media environmental studies , trying to study in today's new media environment, new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dia phenomenon of the trial , and binding characteristics to find countermeasures. We appeal to public opinion , but also can not ignore the existe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media trial .new media, the media trial, justice, public networks目录1 绪论 (2)2 “媒介审判”的现状 (3)2.1 “媒介审判”起源 (3)2.2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及问题分析 (4)2.2.1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 (4)2.2.2 媒介审判出现的问题分析 (5)2.2.3媒介审判的现状分析 (6)3 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分析 (9)3.1司法的不完善与不及时 (9)3.2媒体过度报道 (9)3.3受众缺乏理性 (10)4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13)4.1 影响报道客观性,甚至接受法律制裁 (13)4.2导致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14)4.3 影响司法公正 (14)5 寻求新闻与司法平衡,反对“媒介审判” (16)5.1媒体要全面、客观、真实报导新闻 (16)5.1.1正视媒介身份、明确自身责任 (16)5.1.2媒介进行新闻报道要理性有原则 (16)5.2受众理性参与舆论 (19)5.3加强司法公正 (19)结论 (22)1 绪论2013 年2 月发生在北京市的“李天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强大的响。
自媒体对公众人物的媒介审判
自媒体对公众人物的媒介审判
吕艺文
【期刊名称】《声屏世界》
【年(卷),期】2022()10
【摘要】近年娱乐圈公众人物频繁曝出丑闻,并从以往的第三方报料线索到现在当事人主动披露详情转变。
自媒体时代赋予普通公众更多的舆论话语权的同时,网络上也悄然滋生了媒介审判的不良之风,情绪高于法律的舆论风向亟待纠偏。
文章以近几年娱乐圈发生的公众人物丑闻事件为例,从明星丑闻的披露和发酵过程中分析自媒体如何对公众人物进行媒介审判,并借此探究主流媒体如何引导大众提升媒介素养及有效把握舆论导向。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吕艺文
【作者单位】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警惕自媒体中"媒介审判"下的群体暗示行为r——以"红黄蓝"事件为例
2.从江歌案看自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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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导致的舆论反转现象研究\r——以小风雅事件为例
5.警惕自媒体中“媒介审判”下的群体暗示行为——以“红黄蓝”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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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层原因:司法机制的不完善 首先,从制度层面上看。《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 116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 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 12 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关于 进一步搞好法制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 “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 道。”《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 则》第 3 条中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 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 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性报道;对于司法 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 致。”这些规定中没有制止“媒介审判” 发生的具体措施。
为什么媒体会对法庭新闻产生如此 大的兴趣呢?第一,法治作为社会正义的 最后一道防线,是一个社会重要的政治环 境,对每个公民的社会权利行使都存在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法治必然成为大 众传播媒介重点监测的对象。第二,由于 司法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导致的司法不公 正现象还普遍存在。第三,大众传播媒介 是社会信息的“把关人”。从法庭新闻的 特点看,其冲突性是高于一般新闻的;只 要是法治事件,都具备异常性特征。
2000年 7 月,沈阳警方将长期横行当 地、残害百姓的刘涌等黑社会团伙一举摧 毁,抓捕涉案人员 50 多人。2002 年 4 月,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 2003 年 8 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终审判决,判处刘涌死刑,缓刑两年。死刑 改判死缓,全国多家媒体对“刘涌案”改 判进行了报道和评论。2003 年 12 月,最 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作出判决,判处刘 涌死刑,当日执行。一波三折的“刘涌案” 宣告结束。本案中,媒介的确出现了越界 的“审判”,但从媒介监督权利行使的作 用来看,“刘涌案” 的改判说明媒介监督 的巨大能量。由于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 爆发了各种形式的声讨,对二审判决书 “信息披露不详”提出了强烈质疑。媒体 的报道引起社会的关注,进而形成强大的 舆论力量,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对 “刘涌 案”的终审改判—— —死刑。
2、“媒介审判”可以促进司法完善 媒介有着强大的话语权,也许正是因 为这样的威力,出现了干预司法的“媒介 审判”现象。但是,这种强大的话语权却 为弱势群体提供了说话的可能,而且在很 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健全与进步。 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就是“媒介审判”推 动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完善的一个典型案 例。 2003 年 4 月 25 日,《南方都市报》 发表了一篇题为 《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 常死亡负责》的文章,这篇文章说的是孙 志刚在收容站遭毒打以致死亡的消息。接 着,各大媒体纷纷发表评论,网上更是不 乏激烈的言论:谁来监督警察?暂住证里 有多少尊严?谁对孙志刚的死负责? 在孙志刚案发生后,几位法学界人士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审查〈城市 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的建议》。 全国媒体及数十家海外媒体纷纷作出报 道,网络上仍然保持着讨论的热情。2003 年 6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第 381 号令,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办法》 自 8 月 1 日起施行,《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如 果 没 有 媒 体 的 报 道 ,“ 孙 志 刚 事 件”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事件”,如果没 有媒体的报道,递交建议书的行动就只是 一封私人信件,而不是一个公共事件,也 不具公共性,无法引起讨论,更无法推动 法律制度的任何改进。从“孙志刚事件” 的报道来看,媒体的参与不但使事件发生 了,而且也使事件的演变呈现了不同的面 貌、具有了新的意义。④ 结语:“媒介失语”比“媒介审判”更 可怕 如果由于负面影响而全面否定 “媒 介审判”,那么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媒 介失语。所谓媒介失语就是媒体在面对公 共性事件发生时无为的表现。媒介失语的 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司法的天平可能由 于我国司法不健全而存在的漏洞失去平 衡,那么,法律所带来的社会公平正义将 荡然无存,记者的伦理道德将会受到严重
三、“媒介审判”的正效应 1、“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在不能保证司法完全公正的现实情 况下,“媒介审判” 虽是媒介监督权利的 滥用,但是仍有一些案例可以说明“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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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WORLD 探索与争鸣
审判” 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刘涌案” 被认为是媒介监督干预司法独立的典型 案例,但是,从媒介推动“刘涌案”改判的 角度看,“媒介审判” 是公众对司法审判 结果质问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与 独立的防腐剂。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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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应是不受行政指令和舆论 影响的,但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与透 明,司法机构有义务接受舆论的监督,有 义务向公众说明情况,这是确保司法公正 的重要环节。由于司法具有公权力的性 质,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 腐败现象。媒介的舆论能对司法权力起到
有效的制衡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公众会对法庭新闻产生如此 大的兴趣呢?
首先,法院是一个权力机构,人们对 司法权利的正当行使、保证司法公正有相 当的期待。其次,即使在现代法治社会里, 有些人,特别是孤立无助的弱势群体常把 目光投向信息来源广、联系渠道多、社会 影响力大的新闻媒体,想借助其 “话语 权”对司法界和行政部门施加压力,形成 有利于自己的审判或裁决。再加上一些地 方在司法过程中还时常有外部干预因素, 容易助长公众产生 “找法院不如找记 者”、“记者是法官的法官”之类的心理。
参考文献 ①李瞻 译:《传播法—— —判例与说 明》,黎明文化事业公司,第 385-390 页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09 ③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 三联书店,2002:24 ④郑保卫:《新闻传媒与和谐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07 ⑤庹继光、李缨,《“媒介失语”比 “媒介审判” 更可怕》,《新闻界》,2005 (4)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刘涌改判死刑还是死缓?这是一个专 业的法律问题,普通人很难就此发表意 见。但是,刘涌为什么会被从轻发落?法院 的依据是什么?这是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发 问的,而代替公众提问的任务,无疑就落 到了媒体身上。代替公众发问,是传媒的 职责,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维护,是对司法 审判的必要监督,不是干预司法的独立 性。也许,根本就不存在什么 “暗箱操 作”,也没有受到行政干预等外来因素的 影响,但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 观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人们对 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而法律的权威也因此 受到了影响。
一、“媒介审判”的界定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是 西方的舶来品,也称“报刊审判”(trail by newspaper),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 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 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①。 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即媒 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 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 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 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 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 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 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 体 联 手 对 案 件 作 单 向 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 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 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 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② 目前,对于“媒介审判”现象的批判 声音占主流,但是笔者认为,媒体舆论监 督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监 督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因此在 “媒介审 判” 负面效应的背后还存在着监督司法 公正、促进司法完善的正效应,而“媒介 审判”的正效应是可以从“媒介审判”的 成因中找到根据的。 二、“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1、表层原因:公众及媒体对法庭新闻 的热衷
虽然我们无法得知如果没有媒体的 介入,一说,媒体能 将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也 许冤案就可以避免。
“媒介失语”会导致社会监督的严 重缺位。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理应比任何 其他机构更能代表正义,更应该受到尊 重,更应该让人民感觉到这是神圣的殿 堂,但是,法院也无法保证自身的完美无 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时会犯错,甚至 是严重的差错,多一重社会约束,多一层 权力体制外的监督,对于法院通过审判活 动实现社会正义,应该说只有好处,没有 坏处 (尽管许多时候媒介意见与法院的 判决不尽相同),出于“兼听则明”的考 虑,它们也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一定 促进作用, 而失去了来自媒介的声音,法 院就等于少了一面镜子,正人正己都会受 到影响。■
NEWS WORLD 探索与争鸣
论媒介审判的正效应
■张昊 米彦泽
【摘要】近年来,“媒介审判”现象成为新闻界、法律界甚至整个社会所共同关注的一个 热点问题。但是关于“媒介审判”的研究多为讨论“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消除“媒介审 判”的对策。本文从我国“媒介审判”产生的根源出发,考察它的正面效应。
【关键词】媒介审判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正效应
的挑战。⑤ 在我国确实存在的司法不公以及种
种社会不公现象,如果这时候媒介沉默彻 底避免了“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但法 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真正实现了独立 审判,并为社会带来了程序、实体上的双 重公正吗?笔者认为未必。同时,媒体的 “默契”直接侵害了广大公民对审判公开 信息的知情权,作为公民信息代言人的媒 介一旦放弃了舆论评判的职责,公民就几 乎失去了知悉信息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