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市政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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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新区市政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曹妃甸新区规划建设局

2011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养护和维修 (1)

第三章新区道路管理 (2)

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 (4)

第五章地下管线管理 (5)

第六章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6)

第七章照明设施管理 (8)

第八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曹妃甸新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市政设施功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曹妃甸新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我局作为新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行业指导、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一)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道路护栏、路名牌及其附属设施;

(二)桥涵设施:桥梁、涵洞、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地下管线: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排水、防洪设施:排水管网、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及其附属设施;

(五)照明等设施:道路、广场、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第二章养护和维修

第五条市政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六条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事故应及时上报我局,并积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由特许经营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特许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我局监督管理,每月向我局上报上月经营报告及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2月份向我局提交当年特许经营执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情况、经营计划、财务报告、企业现状等。

第八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必须建立市政设施管理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并将相关制度上报我局备案。

第九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表明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新区道路管理

第十条新区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三)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五)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液体物质等;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

(七)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八)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

(九)其他侵占、损害、污染新区道路的行为。

第十一条需要依附于新区道路设置设施的,例如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因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新区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我局申请办理挖掘道路许可。

第十三条办理挖掘道路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挖掘道路许可证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二)挖掘范围图纸和相关说明材料;

(三)道路修复方案。

第十四条经批准挖掘新区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穿越新区道路的,应当顶进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分段开挖;

(二)纵向挖掘新区道路必须分段进行,每段控制在三百米以内;

(三)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四)施工现场应围栏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五)施工用料在批准的范围内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畅通;

(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我局协调解决;

(七)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清理临时设施、弃土和废料,自行或委托道路养护维修单位修复道路,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技术标准,经我局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设在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附属设施的缺损,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救或者修复。

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桥梁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对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特大

型大桥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其他大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必须上报我局备案。

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技术等级。

第十七条车辆、船舶通过桥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设有限载、限宽、限高标志的,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使;

(二)超过限行规定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桥涵时,必须向我局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三)船舶应当谨慎行使,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桥涵设施的,船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我局报告,并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桥涵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三)擅自设置广告等设施;

(四)破坏、增设、移动桥涵的附属设施;

(五)其他侵占、损害、盗窃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地下管线管理

第十九条新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动态监测,并将测量成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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