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用在企业原资产中列支的合法性问题的法律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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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用在企业原资产中列支的合法性问题的法律调研报告

调查背景

HEN省某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原股东地方国资委拟出让持有该企业的部分国有股权,现设置及职工安置等费用支付,该笔费用能否在该企业原有资产中列支?

现就河南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作具体分析。

调查事实

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含劳动服务公司、安阳工贸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69年,位于林州市陵阳镇林钢路8号,占地面积2015.94亩,其中划拨用地1815.61亩,出让土地200.33亩。主营生铁冶炼,兼营煤气发电、水泥等。企业在册职工5140人。经评估,截至2008年7月31日,总资产71129.75万元,总负债51687.19万元(不含改制成本),所有者权益19442.56万元。

对受让方的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支付能力;

3.承接原企业经评估确认的资产和所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已披露的各类负债);

4.履行原企业对外签订的协议至期满(经双方同意提前

终止的除外);5.接收原企业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并及时为在册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6.按时足额缴纳转让价款;7.成交后两个月内缴清原企业拖欠的各种社会保险费;8.须缴保证金500万元;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事项:1 ,经初步测算,林钢职工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及改制费约需13000万元,用企业净资产转让价款支付。其中:在职职工和停薪留职职工经济补偿金7612.54万元;内退职工生活费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742.22万元;离退休职工各项费用973.69万元;工伤职工费用500.46万元;在职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318.34万元;职工住房公积金及住房维修基金1542.81万元;林钢中小学校资产、人员已移交林州市政府,需支付今后三年教育经费补助84.98万元;其他费用1200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

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第八条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第

九条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第十条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七、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

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十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四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文件第六款中对职工安置的要求(二十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十四)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二十五)内退职工的安置。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

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法律分析

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方国资委拟出让持有该企业的部分国有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第五条之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由此可以断定,河南林刚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用应由改组后股份制企业支付。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第七条之规定:“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此外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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