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1)

合集下载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上)一、收入概念的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

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总额。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围不同。

会计收入准则只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引申轨道交通企业的特殊税务处理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引申轨道交通企业的特殊税务处理
出 , 必 要对 财 税 差 异 处理 出 台 明细 规定 投 资 完 成 额 中扣 除 (因 为试 车 收 入 已抵 有 或指 南 。本 文对 在 建 工 程试 运行 收 入 的会 补 了 全 部 试 车 支 出 ) 相 反 , 果 试 车 支 。 如 计 处理 和 相 关 税 收 规 定 及 差 异 进 行 分 析 , 出大 于 试 车 收 入 而 发 生 的净 损 失 , 应 作 则 为待 摊 投 资 完 成 额 , 与 其他 各 项 待摊 投 并 资一 起 分 摊 计 入 交 付 使 用 资 产成 本 。
售 收 入 或按 预 计 售 价 冲 减 工 程 成 本 。 文 ) 二 条 规 定 : 业 在 建 工 程 试 运 行 发 原调 整数 ; 第 企 如果试运行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因 此 ,在 收 到 试 运 行 收 入 时 ,借 记 生 的 收 入 , 并 入 总 收 入 予 以 征 税 , 不 和 税金 后 为 负数 , 调减 当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பைடு நூலகம்应 而 应 “ 行存 款 ” 科 目 , 记 “ 建 工 程 ” 银 等 贷 在 科 能 直 接 冲减 在 建 工 程成 本 。 目。工 程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况 时 , 记 “ 定 借 固 资 产 ” 目, 科 贷记 “ 建 工 程 ” 目。 在 科 得 额 ,那 么在 建工 程 转 为 固定 资产 后 , 会
理 规 定
运行阶段共生产 包装袋 2 0万个 ,发生成
( 税 价 ) 含 。 该 公 司会 计 处理 如 下 试运行成本 :
00 0元 , 售 后 取 得 款 项 2 ,0 销 34 0元 因此 , 申报企业 所得税 时 , 在 应将 在 本 1 ,0
取 得 的 试 运 转过 程 中 形成 的 、 能够 对 外 销 生 的成 本 计 价 。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用售后 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 的商 品按售价确认 收入 , 回购的
协议价款 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 当在合同或协议期 间内采
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 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规定 , 以分期 收款方 式销售货 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 的收款 日期确认 收入 的实现 。 由于在 会计和税 法上 收人确认时间的不 同 , 导致企业 收入 的不 同。 会计遵
制度解读 IO IYI E P E A I N LC P NT R R T TO
收人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中国矿 业大学管理学院

陈思轶 30 0 30源自0 6. 34 4 6 .4 3 4

销售 商 品收 入 确 认 处 理 的差 异
借: 银行存款 贷: 长期应收款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财务费用
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 , 差额应在回购期 间按期计 提利 息, 计入财务
否符 合“ 相关 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企业” 这一条件 , 都必须 申报 缴纳所得税 。因此 , 在纳税 申报是调增销售 收入 , 同时调增销售成
本, 其差额为调增 的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 ; 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 , 销售商品按售价
上只 以各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 , 因为税法从 国家的角度来看 , 企 业各期收到的款项 即实现的收入 , 并不考虑利率对 收入 的影响 。 [ ]0 0 月 1 例1 2 1 年1 日,甲公 司采用 分期 收款方式 向乙公 司销 售大型商品一套 ,合 同规定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价格为9 O 0 万元 , 分 三次于每年1 月3 日等额收取。 2 1 在现销方式下 , 该商 品不含增值 税
商业折扣的销售总额人账 ,且 在总额法下要设置 “ 销售折扣与折 让 ” 目以反映发生的商业折扣 , 科 而在净额法下商业折扣无需在会 计记录上反映; 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 , 即以不扣除现金折扣 的销售 总额人账。税法 中规定 ,商业 折扣采用净额法与会计上 的规定相

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4年所得税汇算滞机职工薪B1.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一、职工新州的范围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I,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而赐予各种形式的州劳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含全职、款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支配和限制卜.,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供应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昭,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供应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供应应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研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焚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脸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依据企业年金支配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脸费。

以购买商业保隆形式供应应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住房公枳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化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供应应职工运用、为职工无偿供应医疗保健服务等“(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赐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运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r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现金形式的劳动册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其次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辙”,是指企业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化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商品房预售办法使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销售未完工产品,二是销售已完工产品,本文主要分析了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这两个阶段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差异以及实务中的具体处理方式。

一、前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周期长、投入大等方面,如果只凭借房地产企业的两种资金类型,即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无疑会给企业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预售管理办法使预收款成为房地产开发和建设中重要的资金保障,这不但能够缓解项目长期开发成本的投入压力,还能够进行项目贷款的偿还,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售阶段收到的预收款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先确认为一项企业负债,待经济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可以确认为收入,税法规定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环节,只要发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及时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金,这样就形成企业税会之间的差异。

二、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了收入的确认条件,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商品控制权的转移可能是时段(履行履约义务过程中发生)也可能是时点(履约义务完成时发生),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判,按时段还是时点来确认收入,实务中有着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预售商品房不满足企业边履约客户边受益、客户控制商品和在建的商品不可替代等条件之一,应认定成需要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业务,对于收入的确认需要在获取控制权时进行。

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客户支付房款,房地产企业并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交付义务,房屋的控制权未转移,因此企业应将收到的预收款作为一项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在未正式签订合同前在“预收账款”中核算,合同一旦正式成立,要将“预收账款”结转至“合同负债”(预收账款核算的是没有履约义务的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必须以履约义务为前提),因此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每个项目单独设置“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并根据客户名称和预定的门牌号设置辅助核算,收取定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签订预售合同借记:“预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合同负债”。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两者的目标不同,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对差异进行分析。

本文就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不一致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务规定、税收实施细则等,税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性。

而会计核算则遵循会计准则,其目的在于反映企业的经济实际情况。

2、征税对象不同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征税对象不同。

税务处理以国家税收为目标,而会计核算则以企业为目标。

因此,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业务活动在税务处理中可能会被忽略或误估。

3、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不同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是以税法为准,而会计核算则是以会计准则为基础。

税法认可的费用、成本、减免等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有所不同,导致在计算税费时会产生差异。

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影响由于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的不一致,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可能会产生差异。

这些差异不但会影响企业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还会对企业的税务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些企业因为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税负风险会加大,也会因此被税务机关纳入监管对象。

三、解决办法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解决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1、了解税法法规企业需要在日常的经营和管理中不断学习了解税法法规,特别是涉及到减免税的政策和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熟悉税法而产生损失。

2、合理应用会计准则企业在核算账目、报表时需遵循会计准则,在核算期间应合理应用会计政策,将每种业务让不同的部门进行对比,从而确保对账合理、透明。

3、申请税务协调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协调,让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和协调,避免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

以上是解决办法,企业在管理、经营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探索,并从操作层面、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入手实现“和谐”发展。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主讲:郑泳州目录一、分期收款收入二、转让股权收入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接受捐赠收入五、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收入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收入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九、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的营业收入一、分期收款收入税法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全额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会差异:当期要做纳税调减;以后期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入,分摊利息收益,但税法上根据分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结转成本,需要做纳税调整。

【案例1】学天海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1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C公司,销售价款总额为600万元,合同约定,自当年年末起每年收取100万元价款。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60万元,学天海公司适用的年折现率为5%。

已知:(P/A,5%,6)=5.0757。

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1)2019年1月1日:会计处理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 6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75 700【1000000×(P/A,5%,6)】未实现融资收益 (倒挤)924 3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 600 000贷:库存商品 3 600 000税务处理:此时不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不产生纳税义务。

2019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分录: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07 500×5%)253 800 贷:财务费用 253 800纳税调整=-会计收入+会计成本-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507.57+360-25.38+100-360÷6=-132.95(万元)。

【每日一税】新收入准则下,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会计处理VS税务处理(一)

【每日一税】新收入准则下,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会计处理VS税务处理(一)

【每日一税】新收入准则下,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会计处理VS税务处理(一)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明确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 P 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自202 1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由于PPP项目的特点和相关指引的缺乏,税务部门目前尚未就PPP项目涉及的相关增值税、所得税处理出台专项指引,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不尽相同,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具有一定的争议。

一、新收入准则下PPP项目公司会计处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对PPP项目合同、PPP项目资产、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同时对社会资本方的建造服务收入确认、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核算模式等不同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释。

(一)PPP项目合同、PPP项目资产、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概念定义 1、PPP项目合同——需要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PPP 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注意】(1)对于运营期占项目资产全部使用寿命的 PPP 项目合同,即使项目合同结束时项目资产不存在重大剩余权益,如果该项目合同符合前述“双控制”条件中的第(1)项,则仍然适用本解释。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贷: 主营业务收入
未 确 认 融 资 收 益
80 0 0 000
20 0 0 0 0 0
施 了避税措施 。 在利用实质性原则判断经济业务的实质时 , 主要是
看企业 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因为收入的确 认 , 正方 向地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会 另外会计和税法在贯彻 这项原则确认收入时 , 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 。 会计主要是靠会计
产没有本 质区别 , 所以应 视同销售 。 ( ) 二 税法上收入 的确认 税法也坚持 “ 实质重 于形 式” 但在 ,
理解 内涵上却 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 ,税法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
其实质 ,但税法更注重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 出发来关心经济业 务 的实质 , 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 的实现。 特别是关注企业是否实
15 0 0 , 2 0 0 元 该笔业务相关 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7 0 0 元 。 5 0 0 会计 利润
和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相 差 2 84 O 。 84 O 元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税法就视同销售 收入实现 , 应计
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会计与税法这种差 异的存在 , 也导致大量 的
技术探索I E HN C LP .B C IA R E T O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东北 大学秦皇 岛分校 赵 学梅 李 江霞 中国二 十二 冶集 团有 限公 司 李 东严


销 售 商 品收 入 确 认 的差 异
照合 同约定 的收款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按照销售合 同规定的 收款 日所标 明的应收款项来确定应税 收入 ,所 以会计和税法会产
[ 1 2 1 1 1 甲公 司向乙公 司销售一 套设备 , 同 例 ]0 0年 月 日, 合 约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 , 设备 的销售价格为10 0 0万元 , 分5次于每 年 1月3 日等额收取。假定 甲公 司发 出商 品时开出增值税 专用发 2 1 票, 注明增值税额为3 0万元 , 4 并于 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 0万元 。 4 假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会 [ 0 ] 5号) 以下简称 “ 计制 2 0 2 0 ( 会
度” 、 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 ) 以下 简称 “ 投资 ” 与 国家税 务总局发 布 的 ) 《 企业所 得税 税前 扣 除办 法 ( 税发 国
计提长 期投资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减
值准备。
1 会计制度 规 定,企业应收戟
( 坏账损失确认处理标准上的差 四)

作 量法 、 年数总和 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还 规 定接 受捐赠 的 固定 资产 可计 提折

1 会计 制度 ”对坏账准 备的确认 . 并无明确规定 ,只是 列举 了诸 如债务单
位撤销 、破产 、资不抵债 、现金流 量不
确认为 当期投 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 投
除,均应调 整应纳税所得额 。
通知 国税发 [0018 )以下简称 ( 2 0] 1 号 (
通知 ) 以及 有关税收法规 ,从 不同的
角度 ( 者从会 计角度,后者从 税务 角 前
度) 对企业所得税的操作作 了明文规定
由于两者存在许 多差异,所以操作难度
较大。本文试从以下方面将两种不同处
商 品、 产品或提供劳务等 愿因,应 向购
二、 账损失 的核算方法、计提的 坏 范围、口径 、比例、确认标准的差异 ( 坏账 损失核算方法的差异 一)
1 “ 会计 制度 规定企业 对于坏
货客户或接 受劳务的客户收取 的戟项。
理差异作一解析。 计提 “ 四项减值准备金”的差
年末应收账 戟包括应收票据 的金 额。 但
资产逐 项进 行检查 ,如果 由于市价持续
2 “ 前扣除”第4 条规定,纳税 税 5 人发生的坏账 损失,原则上 应按 实际 发 生颧据实扣除。经税 务机关批准,也 可 提取坏账准备金。原则上要求采用直接 转销法,即待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 账时

浅谈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浅谈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浅谈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作者:赵素英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5期赵素英摘要:本文以最新颁布的税法和会计准则为依据,详细阐述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确定的税会差异、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通过举例,进一步分析了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纳税调整,并对试运行收入导致的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的纳税调整进行详细探讨。

关键词: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税会处理差异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确定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对于企业来说,确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对较为复杂。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固定资产所需的原材料费、人工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只要是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新税法对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把握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

这一规定与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因为会计准则并没有将可使用状态等同于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并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

对此《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两者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税法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资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这和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税法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间作为在建工程计量标准,而企业会计准则则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计量标准。

2020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

2020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

2020新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税会差异2017年,我国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进行了重大调整,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旨在规范企业的账务处理,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收入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维系企业生存的基础,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不仅在账务处理方面,还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方面。

2新收入准则下的税务与财务差异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主要表现在收入确认时点有了很大地变化。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时点存在差异。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而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时点与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也存在差异。

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税务与财务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3如何降低审计风险,避免发表不正确的审计意见在进行收入项目审计时,审计师应当注意新收入准则下税务与财务之间的差异,避免发表不正确的审计意见。

具体来说,审计师应当了解企业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并对比二者之间的差异,找出差异的原因,判断差异是否合理。

同时,审计师还应当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确保企业的账务处理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避免出现不正确的收入确认。

最后,审计师应当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收入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资本市场投资者关注的财务指标之一。

因此,为了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行为,防止企业利用准则漏洞操纵收入,财政部于2017年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收入确认模型、收入确认基本原则和收入计量的改变。

其中,收入确认基本原则的变更和收入确认模型的建立构成了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特征。

新收入准则的第一大变化是建立了收入确认模型,规范了收入确认的步骤。

所有企业的业务类型都应按照此项模型进行收入确认。

这一变化使得收入准则更加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业务,从而提高了收入准则的适用性。

会计与税务处理政府补贴收入的差异

会计与税务处理政府补贴收入的差异

会计与税务处理政府补贴收入的差异作者:程杰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08期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推进,缩小了部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但某些方面还存在着差异事项。

本文建议应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处理损益的差异,强化税收观念;在不影响会计和税收目标的前提下,尽量缩小两者的差异,使会计和税收更好地协调起来。

关键词: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1.会计上政府补助的定义和分类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1.1政府补助表现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1.1.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1.1.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1.1.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1.1.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1.2政府补助特征1.2.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2.1.1政策条件。

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

1.2.1.2使用条件。

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1.2.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入核算及其与税法的差异

收入核算及其与税法的差异
.
•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 计量是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都要求遵循的 原则。
•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的成本不能够可靠地 计量,即使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也只能确 认增值税收入,不能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 。
.
• 结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一定需要同时确 认所得税收入
.
例题:甲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 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 如果乙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 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 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
• 差异分析: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 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 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 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 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 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 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8)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差异分析: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但要审核 销售协议,并查核退货可能性确认的合理性。
分录:
借:预收账款
32 000
贷:银行存款
32 000
.
(3)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 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 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在发出商 品时确认收入。
所得税计税收入与会计处理一致,但销售并负 责安装业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应当征 收增值税。
.
2.销售的含义不同
• 会计上的销售一般是指对外销售,即对外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的行为,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 货币性资产用于职工福利时应确认会计收入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之分析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之分析

象也就难 以遏制 。因此 , 税法必须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
律 形式 。 二者 差 异 具 体 表 述如 下 :
为 ,收入 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 中形成 的、会导致所 有者权 益增加 的、 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 的总流入 , 包括销 售商品收
入、 提供劳务收入 、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我 国税法上 的收入概念没有强调收入是企业 “ 日常活动 ” 的收
式主义 ”往往 “ , 形式重于实质” 如重视发票 、 , 索款凭 据、 合同 、 结算 方式等 。这是 因为. 对一项 交易和事项 的把握 , 管会计准则给予 尽


收 入 的规定 ,但在 实际工作 中仍 然要 较多地利用财务人员的 专业判断 , 如果将财 务人 员专业 判断的结 果作 为计税依据 , 税法就 不能保 持其应 有的严肃 性和确定 性 ,税 收征纳的随意性现象则会
【 关键词 】 会计 准则 ; 税 法; 收入 ; 差异
会计和税 法两者 的立法基础不 同 , 者注重企业会计信息 的 前
准则和税收法规 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 的差异 , 具体分析如下 :
照交易或事项 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 实进行会 计核算 ,而不是仅仅
相 关性和可靠性 , 后者则强调立法的公 平和效 率 , 这就导致 了会计 根据 它们 的法律形式 。然而 , 税法在确定计税依 据时采取的是“ 形
售后 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 ,按照 ” 实质重于形 式 ” 的要求 , 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 , 不确认 收入 , 体现 了谨 慎性原则 , 确保 了 也 会计信 息的真 实性和可 靠性 。但在税 法上视为销售商品和购入商
品 两项 经 济 业 务 , 纳 流 转税 和 所 得 税 。 缴

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论会 计上 是否 实际做 销售 处理 ,一般 均应确定 为应 税 收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 日 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的, 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二, 企业在 0— 32
收人的确认时间区分不 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 。
( 销售收入范 围 、 量上 的差异分 析 三) 计 根 据会计 准则 可推定 ,企 业商 品销 售 收入包 括主 营 业务 收入 和其 他业 务收入 。而税 法 对商 品销 售收入 的确
情况确认。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 ,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
入。 对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 可区别情况分别以资产 负债表 日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可靠地予以估计来处理。第 认不仅包括会计上 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 而 且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处理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 无
销, 计入当期损益。 但税法并无此说明。 此处, 笔者认为, 税 销售处理 , 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 侧重于收入的社 法应及时补充说明, 避免期末纳税调整时产生困惑。 会价值实现 , 而不以会计收入作为应税收入 , 强调尽量减
少选择 和判断 , 以利 于税 务管 理 , 现税 收公 平 。 体
李 箭
( 宁省 对外 贸易学校 , 辽宁 辽 【 摘 大连 162 ) 0 3 1
要】 20 年 2 财政部颁布 了 3 项具体会计准则 , 中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一 收入》 06 月, 8 其 《 4 与原准则相比变化较
大。 由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 的 目的、 依据的原 则不 同, 导致了对收入业务处理方 法上存在 着较 大的差异。 同时, 新准则的发
【 键词】 应税 收入 ; 同销售 ; 关 视 劳务收入 ; 差异分析 【 中图分类 号】 F 3. 25 9 9

收入确认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收入确认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以物易物
所得税和增值税规定相同。
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进行计税价格调整,那么,交换货物价值相等,增值税为0;所得税也不产生税款(收入与成本xiang)
售后回购
相当于企业融资行为,一般不确认收入。
**如回购价格是商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是企业的筹资行为,企业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一、商品未发出,专用发票未开具
1、发出商品时
企业确认收入,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少所得税费用)
2、回购期间
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作为回购商
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做纳税
调增处理
**特殊情况,如有证据证明不符合
贷:所得税费用
3、购回商品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二、商品已发出,专用发票已开具
1、发出商品时(未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回购期间
财务费用=(回购价—销售价)/回购期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当年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转回期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和增值税均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回购货物处理:
所得税:回购货物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增加当期成本,等于缩小当期税基。
如:当期应纳所得税=(新产品的销售价格—回购商品的价格)*25%
增值税:回购商品时,取得不了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税基没变化。
如:当期应纳增值税=新产品的销售价格*17%

最常见的税会差异形式

最常见的税会差异形式

最常见的税会差异形式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原则等方面会计与税务规定的差异,最常见的形式有如下几种:(一)收入方面的差异税务和会计对于收入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常见的差异有:1.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上却要确认收入比如视同销售。

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税法上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却要作为“销售收入”。

正因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所以才出现了税务上的“视同销售”。

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差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的差异。

其实,其他的税会差异主要也会涉及到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流转税的税会差异,会计处理上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应交税费”等,最终差异可能只体现在“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处,对于下一个会计期间基本没有影响。

如“视同销售”的税会差异,会导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税销售额大于会计“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

因此,涉及到流转税的税会差异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好处理。

2.会计上确认收入,而税务却不(免于)确认收入比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是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却因免税可以不确认收入。

3.收入在税务和会计上确认时间的差异比如企业预收货款并开具了发票,在税务方面增值税就要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确认收入;而会计方面,则需要等到货物发出时才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因此,会计核算方面对于费用限制比较少,在“很可能”的情况就要确认,而不强调实际支付,也无具体的比例限制等。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有诸多限制,既有强调实际支出的,也有很多扣除项目是有具体比例限制的。

比如职工福利费,税务规定必须是在比例限制范围内且已经实际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1) 、收入概念的界定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
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

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总额。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

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

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而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对这种性
质的收入如果征税,会导致无意义地增加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成本。

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第四,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

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日常活动”标准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这就是说,不是企业“日常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等其他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

因为: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所得来源也趋于多样化、不规则化。

例如,企业除了一般的生产经营收入外,都会有一定数量的临时性投资所得,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入,转让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资产盘盈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而获得的所得等等,这些收入都会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如果这些收入都不计入收入总额,那么必然会使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财源流失,也会使税制不适应经济的发展。

第二,对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收入不课税,有损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偶然所得同样会增加企业的负税能力,对于两个收入数额相同的人,对一企业因是取得日常活动收入而多课税,而对另一企业因是取得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收入不课税,不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同时,对于由于有临时或不规则收入而有较多所得的企业,如果课征和所得少的企业同量的税收,这也不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这样会损害税制公平,减弱所得税的调节机能。

第三,仅对日常活动收入征税,不符合“扩大税基”的税制改革方向。

从世界各国所得税立法采用的应税所得概念看,大部分采用包括型所得概念,对
临时、偶然所得征税,征税所得范围广于限制型所得和交易型所得的概念,但小于“ S ------- H ---- S所得概念”,只对日常活动收入、连续性所得征税是
一种遵循“周期说”的限制型的所得概念,从理论上的所得源泉说向资产增加说的推移一般是常见的。

我国税制改革也是本着扩大税基的方向,我们已不再固守“周期说”的应税所得概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