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湘政办函〔2021〕91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湘政办函〔2021〕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承办单位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
法的,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压实责任,把握时间节点,认真做好决策草案拟定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2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2日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艺术品经营和中介服务行为,保护艺术品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艺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篆刻、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有限复制品。
属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艺术品经营,是指艺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经纪、网络交易、拍卖及商业性展览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艺术品中介服务,是指受艺术品创作人或持有人的委托,为艺术品经营活动提供的咨询、防伪、登记、鉴定、评估等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艺术品市场。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支持依法成立艺术品市场行业协会。
艺术品市场行业协会是由艺术品创作者、艺术品市场经营单位、艺术品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湘政办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址属机构:《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征收土地。
征地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批准。
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
第四条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1、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州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审核发布的全省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都应根据实际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面积、地类、需要安置人口和人均耕地面积等情况,严格按规定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并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概算,做到同地同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2、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征地补偿费的专门账户。
征地公告发布后,申请用地单位应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存入征地补偿费专户。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不到位不得使用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规定完成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无故拖延交地。
3、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管理。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调地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3判断-57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判断题)就业创业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也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答案:错误解析:《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5.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建房[2006]174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建房〔2006〕174号)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订立拆迁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拆迁听证、拆迁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下达。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严禁无证非法拆迁。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用地股、地籍股、耕保股、土地事务所二、责任人用地股、地籍股、耕保股、土地事务所实行股(所)长负责下的分工责任制,股(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所)工作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9〕9号);6、《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
四、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县域范围内所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城镇(村)“圈内”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注: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国家产业政策,其用地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资料1、书面用地申请;2、县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3、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4、县国土资源局呈报意见;5、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6、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7、补充耕地验收文件;8、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9、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开发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行业许可批准文件;10、规划、财政、林业、劳动保障部门、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或手续;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床压覆评估报告;1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定界图;13、土地利用现状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5、耕地补充位置图(适用于占用耕地项目)16、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用地申请;2、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发改委、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查选址;3、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4、预审通过后,项目用地单位到县发改委、规划、环保、林业、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5、发布拟征地公告或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6、土地事务所进行实地勘测,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定界图,村、组和农民签订《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7、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组织材料将拟征地依法上报审批;8、征地方案经批准后,进行征地方案公告;9、征地补偿登记;10、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11、举行听证会或书面记载村组和农民放弃听证的情况;1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二)办理时限1、用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后10日内,县国土资源局完成报批准备工作;2、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方案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七、收费标准及依据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耕地开垦费:水田24元/平方米、旱地15元/平方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3、耕地占用税:耕地22元/平方米、林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17.6元/平方米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31令)4、防洪保安资金:1。
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县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3、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法定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 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 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 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 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 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 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 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 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 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 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 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 安全事故。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湘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08〕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等1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3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00件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法定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裁决机关)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承办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可以申请裁决:(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四)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五)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六)留地安置面积的确定。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自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6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方案编制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符合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成片开发应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应符合经法定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3.10.04【实施日期】1993.10.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0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3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邦柱1993年10月4日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凡单位内部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单位自行拆除又不迁出本单位范围的,其补偿、安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定点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地、州、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房屋所有权、使用性质、租赁关系等的验定意见及房屋拆迁方案,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自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来,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但也存在工作不平衡、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等要求,切实强化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领导,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落实业务经费保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任召集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召集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访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经办管理以及社会保障费缴费审核等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0•【字号】湘政办发[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十日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12件)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4]33号)(一)第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改变使用性质,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含内部承包)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办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从事盈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第二条中“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第三条中“必须按规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修改为“必须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8.05施行日期2005.08.05文号湘政办发[2005]24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用途。
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实际生活困难的补助、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经费的补助和特殊性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的调节。
二、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来源。
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土地租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比例,但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平均收益的5%(平均纯收益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部分不得低于新增费收入的10%。
三、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
省、市州、县市区都应设立专账,分账核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湘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
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
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公布。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第一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概念1、大中型水库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作用。
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按2000年水利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万立米时称为塘坝,10—100万立米为小(二)型水库,100—1000万立米为小(一)型,1000万立米—1亿立米为中型水库,一亿立米(含一亿)以上为大型水库.中国最大的水库三峡库容393亿方,湖南最大的水库东江81亿方。
另:按装机来分,5万-30万装机的水库枢纽为中型,30万(含30万)以上为大型,5万以下为小型.2、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中不同的淹没对象(耕园地、林地草地、农村居民点、公路桥梁等专项设施)依据其重要性差异所采用的洪水频率或某种洪水标准。
淹没对象越重要,采用的设计洪水标准越高.如现行规范规定耕园地淹没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5年一遇(当前湖南、江西采用2年,其他省份采用5年),居民迁移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20年一遇(全国基本采用20年),林地和未利用地按正常蓄水位平水调查。
3、移民安置是指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全面规划与实施,以达到移民前的水平,并保证他们在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移民的去向安排,移民居住和生活设施、交通、水电、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安排,土地征集和生产条件的建立,社区的组织和管理等,是为移民重建新的社会、经济、文化系统的全部活动,是一项多行业、综合性、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
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展、效益的发挥乃至社会的安定。
4、移民安置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该区域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5(000)022
【摘要】<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标准为水田、旱土、专业鱼池和专业鱼塘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其他土地包括林地、果
【总页数】2页(P27-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J],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J],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址属机构:
《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征收土地。
征地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批准。
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
第四条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告知书或公告书以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因特殊情况,没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附情况说明。
第七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的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
第八条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3天以上,同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
对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组织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时要做好听证笔录,并以此作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因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征地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2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国务院批准的批次用地、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与批次用地的供地情况,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按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需要向国土资源部备案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报送。
对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暂停对其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