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景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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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旅游民宿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19〕4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旅游民宿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19〕4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旅游民宿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旅游民宿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19〕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展旅游民宿是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是盘活农村存量用地和闲置农房、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措施,对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具有重要带动作用。

为培育经济新业态、发展新动能,满足广大市民和游客日益增长的文化和旅游消费需求,更好地推动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促进全市旅游民宿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认真组织实施《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全域旅游大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武发〔2017〕21号),以规范旅游民宿管理为切入点,以促进旅游民宿产业发展为根本目标,着力推进“农旅文”深度融合,着力推进“三乡”工程建设,推动民宿经济集聚化、品牌化、智慧化和产业化发展,构建促进民宿经济发展的人才、技术、土地、资金、市场等要素保障体系,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体系完整、特色明显、功能完善、绿色高效的现代民宿经济新格局,为建设国际滨水旅游名城和“三化”大武汉作出贡献。

(二)适用范围。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本意见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城中村法律文件Microsoft Word 文档

城中村法律文件Microsoft Word 文档

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所依据的几份规范性文件及地方规章编者按:武汉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武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将在近两年收官。

届时,武汉市的“城中村”将旧貌换新颜。

旧村湾得到改造,村民改原来的分散居住为集中居住,住宅配套设施得到改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改制,村集体经济智能由改制后的公司或集团公司代替,其社会职能由社区取代,村民变为股民;农村村民从户籍上变为武汉市居民,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武汉市城镇化步伐将向前迈进一大步。

因为“城中村”改造涉及到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切身利益,为了在改造中维护好村民和村集体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推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的系列文件。

“城中村”改造因为具有开创性和突破性,所以,规范改造过的文件上升为规章或法规层面的少,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方便“城中村”改造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外来的投资者、开发商了解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我们在此特将“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几份主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改造中可能涉及的地方性规章予以汇编,便于查阅:规范性文件1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提升城市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研究,现就推进“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依法行政,有情操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统筹兼顾,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促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模式转变,使其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将“ 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将“城中村”中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村改居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标准及要求,改善“城中村”的公共设施,建设文明社区;按照城市管理规范要求,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方案

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方案

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方案【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方案背景二、改造方案的目标和原则三、改造方案的具体措施四、改造方案的预期效果正文【一、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方案背景】东湖风景区位于我国某城市,是一处集自然风光、历史文化、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风景区周边的建强村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基础设施老化、环境卫生状况堪忧、居民生活质量不高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提高建强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保护和利用好东湖风景区的资源,有关部门制定了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方案。

【二、改造方案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实施改造方案,使建强村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

2.原则:在改造过程中,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生态优先、民生为本的原则,既要注重提升村庄的整体形象,也要关注居民的实际需求。

【三、改造方案的具体措施】1.基础设施改造:对村庄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环境卫生整治:加强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制度,提升村庄的卫生状况。

3.生态环境保护:加大绿化力度,保护村庄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提高村庄的整体绿化率。

4.文化传承与旅游资源开发:挖掘村庄的历史文化底蕴,结合东湖风景区的旅游资源,发展乡村旅游,提高村民的收入水平。

5.民生改善:关注居民的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提高居民的福利待遇,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四、改造方案的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方案,预期将实现以下效果:1.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2.保护和利用好东湖风景区的资源,促进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提高村民收入。

3.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休闲度假的好去处。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令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等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称实施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城建、城管执法、审计、农业农村、房管、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施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作为征收服务单位,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

实施部门应当与征收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六条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及房屋现状情况等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东湖的“景村一体化”

东湖的“景村一体化”

东湖的“景村一体化”作者:戚庆峰张鹏森来源:《民生周刊》2011年第44期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占地面积73平方公里的东湖景区,是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名胜区。

自2006年6月武汉东湖风景旅游区管委会新体制成立以来,从洪山、武昌化转了12个村、2个渔场、5个社区,整个托管区农村的历史,是一个贫穷、缓慢的发展史,这与创建全国文明景区形成鲜明的对照。

如何让它们融入到大东湖的发展进程中,让这10万农民分享大东湖发展的成果?风景区管理者们创造性地提出了“景村一体化”的发展理念,谱写大东湖社会民生的和谐篇章。

村落变小区旧貌换新颜驱车沿着东湖东岸走进王青公路,一幢幢拔地而起的高楼便闯入眼帘,这里湖水波光粼粼、青山环抱,一幢幢别墅式的农民新居红砖绿瓦、错落有致,街心花园、绿化小树点缀其间,这就是风景区龚家岭村、新武东村村民还建小区。

肖大伯一家四口,是第一批整体搬迁入住的村民。

如今,老两口居住的房子90多平方米,三居,家中电脑、电视机、电话等一应俱全。

肖大伯透过窗户指着另外一栋楼告诉记者,他们一家拆迁还建后分了两套房,他的儿子、儿媳妇就住在对面那栋的5楼,儿子今年还购买了小汽车。

现在他们一家人住在一个小区里,相互有个照应。

还建小区实施了路面、路灯、村民广场、健身器材、文化室等一系列配套工程。

闲暇时,老两口做做健身,或者去文化室参加文娱活动。

说到这,肖大伯一脸喜色。

龚家岭村民还建小区是“景中村”改造的试点村之一。

2007年国家重点工程武广高铁落户龚家岭村,全村90%的土地资源被征用。

作为配合国家重点工程改造的景中村,龚家岭村以拆迁还建为契机,按照东湖风景区“景村一体化”的总体规划,设计农民新居。

于2008年8月开工建设,2010年12月各项建设项目圆满竣工,该小区已经陆续交付失地农民和部分“还迁”村民入住。

目前,景区托管区域内的东湖村、建强村、宾湖村等七村一场因征地拆迁的还建项目,一期工程全部完工,托管区域内半数以上村民已搬入新居。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武政〔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武政办〔2022〕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0日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按照《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为推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简称东湖风景区)“十四五”时期保护与发展,特制订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十三五”时期,东湖风景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动东湖从最大城中湖向最美城中湖、从武汉东湖向世界东湖、从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三大转变,“十三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坚持“水岸同治、湖塘并治、流域齐治、社会共治”治水理念,多措并举推进水质提升,东湖获评水利部“长江经济带最美湖泊”,成功创建“全国示范河湖”。

东湖“自然氧吧”深入人心。

大力实施“拥抱蓝天”工程,“十三五”期间PM10、PM2.5分别下降45.9%、42.6%,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4%。

东湖风景区成为武汉市民以及游客亲近大自然的重要场所。

净土保卫战取得显著成效,严把开发利用准入关,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扎实有效。

(二)知名度美誉度提升。

东湖绿道被联合国人居署列为“改善中国城市公共空间示范项目”向全球推介。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及东湖宾馆至武汉天河机场主干道景观路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实施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机遇,克难攻坚,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空间。

二、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一)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家祥兼任主任,承担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集中办公,实行“封闭运行”。

市城改办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2.负责起草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有关配套政策;3.负责办理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房产的审批手续;4.负责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5.负责研究解决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6.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7.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景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景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景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规范东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农居建设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保障东湖风景名胜区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居建设和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

第三条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居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下属的城建、规划、房管、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劳动等部门以及东湖风景区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景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在审核景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时,对改造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在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鼓励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户外迁安置。

对按规定可在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农居但自愿外迁安置的农户,有关部门应予以奖励。

第六条严格控制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户分户,农户分户的具体办法由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

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方案

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方案

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方案摘要:一、引言二、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背景和意义三、改造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四、预期成效与影响五、总结与展望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乡村振兴战略和改造方案。

位于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的建强村,也在积极寻求改变和发展。

本文将对东湖风景区建强村的改造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二、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背景和意义1.改造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人口流失、土地荒芜、基础设施落后等。

建强村位于东湖风景区内,虽然地理位置优越,但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当地政府提出了对建强村进行改造的方案。

2.改造意义东湖风景区建强村改造方案旨在提升农村居住环境、改善村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改造后将使村民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提高村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东湖风景区的生态环境。

三、改造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1.具体内容(1)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村庄道路、供水供电、绿化等基础设施;(2)民居改造:统一规划、设计、建设村民住宅,提高住宅品质;(3)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民活动中心、卫生站、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4)生态环境治理:加强环保宣传,提高村民环保意识,改善村庄环境。

2.实施步骤(1)调研论证: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村民需求,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2)规划设计:邀请专业团队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改造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3)宣传动员:向村民介绍改造方案,解答疑问,争取村民的支持和配合;(4)组织实施:按照规划方案,有序开展改造工作;(5)验收评估:改造完成后进行验收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造方案。

四、预期成效与影响1.预期成效(1)村民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高;(2)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3)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4)农村经济发展,村民收入增加。

武汉武政规[2016]28号全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

武汉武政规[2016]28号全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

武汉武政规[2016]28号全⽂市⼈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征地⼯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 各区⼈民政府,市⼈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征地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多元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经研究,现就进⼀步规范征地⼯作提出以下意见: ⼀、明确规范征地⼯作的总体要求 进⼀步规范征地⼯作,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项重要任务。

各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执⾏国家、省、市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征地程序,规范征地⼯作;要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盾纠纷,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确保征地拆迁公正、公平、公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征地管理⼯作责任 各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区管委会,下同)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作,包括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等,并确定专门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和保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

国⼟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征地⼿续,组织落实⽤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程序。

发展改⾰、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在审查政府投资项⽬的⼯程总投资使,对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社会保险补偿资⾦落实情况进⾏审核。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保险。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位。

⽤地单位负责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资⾦,配合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地现状进⾏调查,对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进⾏初审,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的使⽤进⾏监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征地项⽬⼟地现状调查⼯作,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定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为予以制⽌,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报告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武规拆字[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6号)各规划国土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0年12月7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武规土拆字[2000]034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办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

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数额由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

拆迁人应按照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并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五条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协议。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管理监控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句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删除第二款中的“物价”部门。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在第六条第一款末尾增加“工作费用列入征收成本,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五、删除第九条中的“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首恒房产专家免费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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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颁布者: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2003-12-22实施日期: 2004-02-01实效性:有效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 2月市长李宪生已经 2003 年1 日起施行。

11 月24 日市人民政府第13 次常务二OO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 镇、场、街道 )、村予以公告。

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 )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 (构 )筑物的合法证件。

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滨湖村拆迁计划

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滨湖村拆迁计划

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滨湖村拆迁计划【原创实用版】目录1.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滨湖村拆迁计划背景2.拆迁计划的具体内容3.拆迁计划的影响和村民反应4.政府对拆迁计划的回应和解决方案5.总结正文【1.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滨湖村拆迁计划背景】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滨湖村拆迁计划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项城市更新项目。

武汉市作为一座快速发展的中心城市,城市建设的更新与升级成为了重要的发展任务。

而东湖风景区,作为武汉市的重要旅游景点和生态保护区,其周边环境的整治与升级,更是成为了武汉市政府关注的重点。

【2.拆迁计划的具体内容】滨湖村的拆迁计划是武汉市政府为了推进东湖风景区的发展和环境整治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政府的规划,滨湖村将被拆迁,原址将建设成为东湖风景区的一部分,以提升景区的整体品质。

具体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村的范围、拆迁的时间表、拆迁的补偿标准等。

【3.拆迁计划的影响和村民反应】拆迁计划的实施,对于滨湖村的村民来说,意味着他们需要离开生活多年的家园,对于他们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部分村民对拆迁计划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这是为了城市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他们也将得到合理的补偿。

但另一部分村民则对此表示反对,他们认为拆迁将破坏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社区关系,他们对未来的生活充满担忧。

【4.政府对拆迁计划的回应和解决方案】面对村民的不同反应,武汉市政府对此进行了积极的回应。

政府表示,将会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政府还将为村民提供一系列的安置措施,包括提供安置住房、安排就业等,以尽可能减少拆迁对村民的影响。

【5.总结】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滨湖村的拆迁计划,是武汉市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发展和环境整治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尽管这一计划对村民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政府在实施过程中,积极回应村民的诉求,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拆迁对村民的影响。

东湖景中村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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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景中村相关介绍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1.规划设计范围:八一路、喻家山北路以北,鲁磨路两侧,总面积45.8公顷。

2.规划范围现状概况土地利用现状范围 ? 现状用地规划范围内现状用地性质主要为村民住宅用地、农用现状景观资源耕地、林地和风景游赏用地;现状水系基地周边水系发达,西面为菱角湖,东面为喻家湖。

生态景观资源基地周边拥有良好的绿化生态资源,南面为南望山,现状道路系统分析图傅家山、庙山、喻家山;北面为虎口山、斧头山、风筝山、夹山等。

现状道路交通条件基地内已形成了八一路延长线和鲁磨路等城市主干道与周边区域相联系;基地内远期规划有轨道交通9号线,在基地内设有站点。

周边区域主要项目基地北部正在建设东湖隧道项目,在基地的东部,紧靠喻家湖,规划建设东湖论坛项目,该项目为一大型会议中心、接待中心及酒店群;基地北部另外一景中村改造同时在进行。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附件:1、《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0-2025年)》东湖总规对东湖风景区提出了明确的总体定位与目标:以大型自然湖泊为核心,湖光山色为特色,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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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景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规范东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农居建设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保障东湖风景名胜区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居建设和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

第三条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居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下属的城建、规划、房管、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劳动等部门以及东湖风景区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景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在审核景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时,对改造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在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鼓励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户外迁安置。

对按规定可在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农居但自愿外迁安置的农户,有关部门应予以奖励。

第六条严格控制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户分户,农户分户的具体办法由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五条一户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农居。

新建农居的,必须拆除原有农居。

第十一条根据风景区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或被拆迁人全部是非农业户籍(含农转非)人员的,被拆迁人一律外迁,由拆迁人以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籍人员,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1至2人户,原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二)3人户,原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5平方米;原面积在55至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三)4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18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18至4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

第十二条农户建房和拆迁安置人口按照家庭常住户籍人员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建房(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农户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籍,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一个建房(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籍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籍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籍在拆迁地现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农户中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全额货币分房的,不得申请建房指标,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

因寄读、务工等原因将户籍迁入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人员,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在街道行政范围内为农业户口统一安排4处农村居民点,由政府统一建设好,各村进行分配。

第三章环境整治
第十二条景中村村(居)民建设住宅的通道、道地等,必须符合景区规划和景中村整治规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景中村的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相关配套设施等的容貌,必须符合风景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符合景区景观要求的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景中村环境整治以农居整治为主,其建筑形式及色彩应体现东湖本地的特色风貌。

第十三条景中村环境整治包括给排水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煤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安装建设。

第十三条景中村基础设施改造资金由政府出资,农居立面整治规划方案由风景区管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统一规划,农户根据规划方案自行筹款施施。

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景中村改造实施效果进行统一考核评分,对实施效果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农户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景中村现有第二产业用地全部拆除,拆迁后土地权属划归管委会,由管委会安排景中村使用。

第十三条制定严格的还建建筑标准,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控制,拆迁旧房按找重置价进行补偿。

第四章改造资金平衡
第十三条景中村公建用房以村为单位招商经营,不作房地产开发。

第十三条景中村改造所需平衡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或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赔偿。

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
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拆迁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扩大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完成拆迁安置,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过渡房,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乡(镇)非农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军队进行非军事设施建设需征地拆迁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杭州市所辖各县(市)征地拆迁,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7、非农业户口采取以政府补贴为主的方式迁到景区外进行安置。

具体方法是旧房拆迁后补钱,另建新房按照650元/平方米的标准卖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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