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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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连结点的法律规定(3篇)

管辖连结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连结点,又称管辖权连结点,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以确定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事实或法律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连结点的确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管辖连结点的概念、种类、适用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连结点的概念1. 定义管辖连结点,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用以确定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事实或法律关系。

它既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也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

2. 特征(1)法定性:管辖连结点的存在是法律规定的,不能随意创设或变更。

(2)客观性:管辖连结点是客观存在的,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3)多样性:管辖连结点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法律关系。

三、管辖连结点的种类1. 地域管辖连结点地域管辖连结点是指与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相关的地理位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地域管辖连结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

(3)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

(4)案件发生地:案件发生地是指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发生地。

2. 协议管辖连结点协议管辖连结点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法院所在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连结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所在地。

(2)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

3. 特殊管辖连结点特殊管辖连结点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连结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殊管辖连结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2)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民事诉讼遏制规避管辖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遏制规避管辖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遏制规避管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管辖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然而,近年来,规避管辖的现象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遏制规避管辖问题的有效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规避管辖的现状及危害规避管辖,即当事人通过某种方式避免案件在特定法院或地区进行审理的行为。

当前,规避管辖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以及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以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降低了诉讼效率,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侵害。

三、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原因分析规避管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地点产生疑虑;三是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希望通过规避管辖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四是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容易受到误导而采取不当的诉讼策略。

四、遏制规避管辖的对策建议针对规避管辖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

应当对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填补法律漏洞,明确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和标准,使法律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2. 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法院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解决管辖权争议问题,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

3.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素质,使其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规避管辖等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

5. 强化惩戒措施。

对于规避管辖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五、实践中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为了有效遏制规避管辖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是伸张正义、发扬守法精神的重要之地。

各种大小案件数不胜数,那么是不是事无巨细都只找一个法院呢?也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分别呢?将会告诉借住民事诉讼法来告诉您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三)级别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

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

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A.乙地 B.丙地 C.甲地 D.丁地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
问题:哪一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09司考第35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00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5年4月30日《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 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运输 始发地,是指依合同规定货物或者旅客出发的地 点。运输的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最终到达 地。
(五)侵权纠纷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 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个体工商户的管辖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管辖问题

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目前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出现了争议。

第一种观点,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虽然主体列的是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或户主(业主),但其实质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其他经济组织,当其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确定管辖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被告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管辖,无论其性质如何,都应以《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确定管辖。

正确地理解个体工商户主体的性质,是确定管辖问题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存在的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投资,允许有雇工,经工商登记的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经济,一般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都有字号,在经营过程中也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最高法院《意见》只是对民事诉讼中如何列主体作了规定,这样的规定并非否定了其经济组织这一主体,并非个体工商户等同于公民(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起单列在一节,以区别于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正确地理解被告住所地,避免机械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由于起诉状的“被告”列了个体工商户户主,在书写其住址时自然将户主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被告”的住所地。

对于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户主”参与诉讼,是基于《意见》的规定,而“户主”并不等同于“个体工商户”这一概念,在经营活动中“个体工商户”通常表现为以登记的字号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因此,对“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的案件,应当将“个体工商户”登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点或实际经营地地点为“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引言在诉讼程序中,管辖权是法院决定是否有权审理具体案件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二、管辖权的定义与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在诉讼中决定案件适用的法院辖区和审理该案件的权力。

它的存在旨在确保合适的法院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三、普通民事起诉案件的管辖权在普通民事起诉案件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管辖权情况:1.物质管辖权物质管辖权是指法院根据诉讼标的物的性质、金额等因素划定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依法选择满足一定条件的法院进行起诉。

2.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法院根据具体地理辖区划定的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民事案件可以由原告选择起诉地法院,同时也可以由法院按照地域管辖规定进行判定。

3.人民法院特定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具有特定的管辖权。

例如,涉及海事争议的案件,就可以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机关不作为等特定案件也有相应的法院进行管辖。

四、行政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行政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管辖权情况:1.地域管辖权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权同普通民事案件类似,根据具体地理辖区划定,原则上由原告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2.行政诉讼特定管辖权行政诉讼中,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决定、裁决等有关的案件,由法院具有特定的管辖权。

例如,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的案件,可以由行政法院进行审理。

五、刑事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亦有所不同。

1.地域管辖权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权以犯罪行为实施地为基础。

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2.特定管辖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可以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例如,军事法院可以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案件。

此外,对于涉外刑事案件,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由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理由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认为另一方起诉的地点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无法继续审理案件。

本文将介绍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常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就是指当被告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或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的一种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权力”,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

具体来说,管辖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经常居住地管辖;2.客观管辖;3.约定管辖;4.特别管辖。

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例如对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提交本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解的,该部门受理调解后,可以直接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受理等。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1.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所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是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地与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在同一辖区,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管辖法院,但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此外,在一些特殊合同中,例如运输合同,驳船合同等,涉及到多个地区的诉讼时,也可能会引发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

3.争议标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中,只有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争议标的才可以在该法院受理。

如果被告认为争议标的在本案中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4.一审管辖权异议在一审的诉讼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认为被诉发生地与该院管辖范围之外,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应对措施当遇到管辖权异议时,建议诉讼当事人使用以下方法应对:1.注意调查和证明一审起诉时,要避免管辖权异议的发生,需充分了解本案的管辖关系,充分了解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诉讼的争议标的等,要注意有关的法律规定,尽量避免出现过失。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起诉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的管辖权问题在法律领域,管辖权是指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权限。

当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首先需要确定哪个法院拥有管辖权。

本文将探讨起诉的管辖权问题,并说明相关法规和原则,为读者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一、引言管辖权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它影响着案件的适用法律和权威性。

正确的管辖权判断可以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国内管辖权规定国内管辖权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指案件应该由与案件发生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属地管辖权主要基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

2. 分级管辖权分级管辖权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制约。

按照我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因此,在选择起诉地点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经济实力等因素。

3. 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某特定法院对某类型案件具有排他性的审判权。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审理。

三、国际管辖权规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更加复杂,涉及适用法律、主权等多个因素。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际管辖权的确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原则:1. 首告原则根据首告原则,原告通常可以在被告所在国提起诉讼。

这样有助于减少国际诉讼中的不便和费用,并能确保被告方能在熟悉的法律环境中进行辩护。

2. 接受管辖权原则接受管辖权原则指的是被告对诉讼行为进行实质性回应后,认可原告选择的管辖法院。

例如,当被告在被起诉的地区提交答辩时,可以认为被告接受了该地区法院的管辖权。

3. 相对管辖权原则相对管辖权原则允许被告在特定情况下选择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进行辩护。

这种选择通常基于公平和正当理由,比如方便当事人、减少诉讼成本等。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及完善建议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及完善建议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及完善建议◎张蕾由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管理弊端,在审判实践中常有被告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

这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原告方权利的保护。

为此,需要进一步对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中所存在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作为主要的救济方式,管辖权异议能够对程序违法和管辖错误进行及时的纠正,也能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对我国法律体质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行制度下,管辖权异议运用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原则,有关的司法解释也不甚完善。

然而,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和律师诉讼参与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明显增加。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大量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异议权,以此拖延诉讼。

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设立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及主要表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査。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一规定使得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都应当“审査”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

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其滥用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1.缺乏正当理由,明显滥用权利。

具体的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1有些当事人明知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并且异议理由明显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但当事人就要生搬硬套提出异议申请;有的合同纠纷中,合同中存在约定管辖条款,但发生诉讼后被告仍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14日法(经)函〔1990〕9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

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因受诉法院未发受理案件通知书,致原告不知其起诉已经法院受理,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一受诉法院在知悉情况后不应再立案受理。

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予注销,并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受诉法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此复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起诉和受理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我院在处理管辖争议案件时,对案件的起诉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把握不准。

特请示如下:一、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持法人介绍信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在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上签字。

递交的诉状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和要求,但该份诉状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章,亦未加盖单位公章。

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管辖是民事诉讼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管辖问题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门槛,正确处理好管辖问题,才能将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下去,才能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明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来看,一般均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才确立了此项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主张或意见。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保障法院裁定的正确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其制度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风格、理念、效率、质量存在差别,在不同地域,当事人所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人脉关系、诉讼便利程度有所不同,另有不同级别法院不仅本审级利益分配不同,还直接影响到上诉利益的分配,所以当事人之间所出现的管辖权利益的争夺必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反映出来。

本文拟对目前出现的管辖权制度的特点、管辖权异议启动的主体、主体可以针对哪类性质的案件提出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以及管辖权异议的滥用情形等问题及对策作一简要的说明。

一、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特点国内学界普遍将管辖权异议制度视为一个“补救”或“救济”机制,认为管辖权异议能够有效地防止法院的“管辖错误”。

目前我国处理管辖权异议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應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据此,管辖权异议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管辖权是实体审理前置程序。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即一方当事人已经就他们之间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受理。

最高法院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最⾼法院⾼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问题的理解与适⽤来源|公号“最⾼⼈民法院” 转⾃⼈民法院报作者|最⾼⼈民法院 “⾼民智”提⽰近年来,⼈民法院报刊登了不少来⾃最⾼法院署名为“⾼民智”的⽂章,在业界形成热点。

经过法律讲坛⼩编⽹上检索得知,”⾼民智“实际是最⾼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集体笔名。

也就是说,相关⽂章是最⾼法院民庭集体智慧的结晶。

可见其分量不轻、权威性不容置疑!各位好好学习~~ 2015年2⽉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正式发布实施。

为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适⽤民诉法解释,现对有关管辖内容的若⼲问题作以下解读。

⼀、关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对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双⽅已经离婚,仅就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如果分割财产位于国内的,为⽅便当事⼈诉讼,也⽅便⼈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涉及到离婚等⾝份事项,是纯粹的财产分割纠纷,本条规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是⼀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适⽤本条⾸先要准确把握什么是主要财产所在地。

本条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就是指当事⼈请求分割的财产中价值最⼤财产的所在地。

如果有多项财产,分别处于不同⼈民法院的管辖区域时,则应当按照各法院管辖区域内全部财产的价值总额⼤⼩来确定主要财产,并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

同时要注意,本条所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也包括其他财产所在地。

在既有不动产⼜有其他财产时,如何确定主要财产?如分割财产中有证券1000万元在北京,存款500万元在上海,海南有50万元的房屋,能否以价值最⼤的证券所在地北京的法院管辖?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解释⽬的是为便利当事⼈诉讼、便于⼈民法院审理⽽设计的⼀种特殊管辖规则,如果主要财产不是不动产且与不动产财产不在同⼀地点的,可以由该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制度也日益完善。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实践,是一个既重要又具有挑战性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并提出一些思考和观点。

一、问题现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案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和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解释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解释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不足,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很难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地区法院的差异。

我国的地区法院在判决管辖权上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法院对于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很难在不同地区获得一致的法律适用。

3. 异议处理不及时。

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一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速度较慢,导致案件进展受阻,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问题反映出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完善。

二、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进行完善:1. 加强司法解释。

可以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和程序,以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法律适用不一导致的差异,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加快异议处理速度。

可以通过强化司法机构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异议处理的时效管理,提高异议处理的效率,避免因为异议处理不及时导致案件进展受阻。

4. 推动信息化建设。

可以通过推动信息化建设,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法院之间的信息互通,以确保案件管辖权的统一和透明。

三、总结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按照一定的规定和原则确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的制度。

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原被告双方身份的分类:根据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将管辖制度分为专属制度和一般制度。

专属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如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般制度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人民法院按照属地、金额或案件性质等综合因素确定管辖。

2.审判机关的分类:根据审判机关的层级和性质,可以将管辖制度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制度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一般性的民事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则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具有更高的管辖权限。

3.管辖原则的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制度分为地域管辖制度、分级管辖制度和专属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制度规定了案件应当提交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分级管辖制度规定了原告提起上诉的管辖权限,专属管辖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

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原则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还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审理。

根据地域原则,当事人应当选择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审判的地域合理性和便利性。

2.层级原则:即案件应当按照审判机关的层级规定进行管辖。

根据层级原则,一般性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合理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审理条件的法院审理。

根据合理原则,案件应当由具备相应审理条件的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三、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与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革与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机关的专业化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浅谈

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浅谈

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浅谈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现状( 一) 规避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以法院所在的管辖区域和相关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的,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律对于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确立了两项重要原则,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

二是该法的第二十三至三十三条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件的所在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规避管辖的衡量标准。

在民事诉讼实践当中,这两项原则对确立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也正是由于这两项原则的并用,在民事诉讼实践当中给当事人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为规避管辖提供了条件。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遏制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完善,诸多的法律漏洞使得司法实务中规避地域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规避手段更是花样百出,其中比较常见的手段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案件当事人通过虚列被告,扩大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其特点是通过虚列非真实责任人为被告,扩大了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 第二,改变真实责任人的诉讼地位规避实际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其特点是通过改变案件中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从而改变管辖法院的方式来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 第三,人为的改变案件当中地域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以及债权转让等联结点转移案件管辖权,使得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具有形式上的管辖权。

( 二) 规避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标的额、影响范围、繁简度等) ,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错级起诉,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情形是初始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该法院管辖受理的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后发的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在该法院管辖的范围之内,但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致使该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发生改变,造成改变后的诉讼标的额与原告起诉时的法院的管辖范围不符。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划分可有效地提高解决民事纠纷的效率。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以人为本的想深入人心,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也不断地做出修改,以减少民事诉讼中成本高、风险大、效率低等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提供最新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分类进行了解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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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魏志坚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起诉与立案存在着一道界线,起诉并不意味着一定发生立案,确定诉讼系属方完成整个立案过程。

一、管辖确定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贯彻“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

被告住所地管辖也视为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其他管辖规定均属于特殊管辖条款,适用条件也是一般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基本原则如下:对公民提起的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衍生的基本原则如下:一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及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等。

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排除选择的约定。

二是针对身份关系的管辖约定无效。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

还有如劳动纠纷、裁判的执行等。

但仅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可以约定管辖。

三是司法解释扩大了约定的任意性,对于超越级别管辖的,可以按约定地域进行逻辑推理确定管辖,对约定两个以上管辖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四是明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的,诉讼管辖条款依然有效。

五是约定效力高于法定。

新司法解释在合同履行地上贯彻了合同签订地的法理,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签订地为准;约定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准。

二、管辖中的几个特殊问题1.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实践中管辖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计算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该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往前推算,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如果公民在离开住所地时与起诉时期间有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后其虽然变换经常居住地但起诉时公民又在该地点居住的,该地点也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对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物业公司、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证据材料中应载明公民居住时间起算点。

有的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载明“陈伟……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芳林路南25号院6栋803号”,此种证明不能作为被告居住连续一年的经常居住地的证据。

关于暂住证能否成为认定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证据。

在没有其它相反证据推翻暂住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暂住证上记载的地址为公民经常居住地。

2015年,北京高院编著《民事案件常用案由立案规范》中再次重申了上述意见,并明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应当提供关于居住生活地及居住生活时间起算点的证据材料,如物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附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据。

起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第18条对于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新的注解。

此种注解完全突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于合同法的规定。

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废止了原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合同类型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方式,进而简单的按争议标的划分为三类:一是金钱,二是不动产,三是其他。

因此,该规定已不同于合同法中的类似条款。

此外,最高法院在该条的适用上有过分歧,按照条款起草者的意图是本条仅适用于借款合同,此后最高法院民一庭答复就该条款适用于全部涉及金钱交付的合同纠纷。

也正是因为如此,该条款实际导致涉金钱交付的合同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条款中,需要注意的是争议标的的理解。

所谓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条款产生的违约或者侵权纠纷。

但不包括基于合同双方对于合同义务的违反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条款。

简要说,就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违约条款除外。

举例说明,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货物,价款10万元,并约定甲未及时付款或乙未及时送货均承担货款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A.如果甲诉乙未及时送货索赔违约金。

按照法律规定,甲起诉的合同依据是乙未及时送货,故履行义务一方即乙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为乙方住所地。

B.如果乙诉甲未及时付款索赔违约金。

按照法律规定,乙起诉的合同依据是甲未及时付款,故接收货币一方的住所地为乙方住所地,故本案可以由被告甲方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3.管辖异议上诉审理中提出新事实新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出新事实新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应为第139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但我们同时注意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规定中,均赋予受诉法院依职权审查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地域管辖同样有职权审查。

最高法院曾就此管辖异议上诉中新事实新证据的问题明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新事实新证据”属于规范实体审理的依据。

管辖系程序审查范畴,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新事实新证据,无论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新事实新证据”范畴,法院均应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管辖异议中,当事人可以在裁判作出前的任一阶段提出管辖的新事实新证据,法院均应依法审查。

上述意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鉴于管辖错误不再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需注意的是,管辖异议审理中,当事人提出新事实新证据仍应遵守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对于超过举证期限的新事实新证据,法院是可以不予审查的。

基于管辖恒定原则,一旦确定管辖,即便当事人有新事实新证据,受诉法院不再审查。

这与民诉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宗旨是相吻合的: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确定1.据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不适格实践中,经常有起诉人为了在某法院提起诉讼,有意或无意将不适格当事人作为被告,并据此向该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不属于法院立案审查范畴。

通常做法是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有权管辖,立案后由审判庭进一步审查被告主体资格,法院依据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对该被告的起诉。

如果剩余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无异议且法院属于有联系地法院,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但是,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不再是管辖异议审理阶段),法院亦可依职权审查,确定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后裁定移送。

北京高院与湖北高院曾就“永泉阀门公司诉中建一局公司等五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争议一案例形成不同的处理规则。

永泉阀门公司以被告邓颖的住所地在湖北襄阳为据,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襄阳中院以被告邓颖是否适格不属于法院立案审查范围为由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

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148号民事裁定认为: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二审质证情况来看,永泉阀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邓颖是本案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邓颖有出卖公司商业信息,伙同他人销售被控侵权阀门给三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中建设备安装公司的行为。

而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本案津门、津塔两个项目中采购并使用的被控侵权阀门,分别由上海安装公司、中建设备安装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公司向案外人青县永泉阀门销售中心采购。

故邓颖与本案商标侵权纠纷没有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一审法院仅依据邓颖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湖北省襄阳市,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认为,主管、管辖以及原被告主体资格属于立案审查范围。

湖北高院在管辖异议审理中认定被告邓颖不适格,并据此确定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案例说明,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可以独立判断据以确定管辖的被告是否适格,如果该被告不适格,法院可以据此移送管辖,而无需以驳回对该被告的起诉为前提。

2.反诉后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反诉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标的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将全案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反诉不影响级别管辖的确定。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至于当事人提起反诉,不管其标的有多大,已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防止裁判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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