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
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为了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七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卫规财发[2001]309号)以及其它相关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着反腐倡廉之精神,为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院的药品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降低药品流通费用,加强药品质量的管理,降低人民群众医疗费用,经全市17家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医院)协商,联合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一)、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义乌市纠正药品购销不正之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成立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
招标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吴林森副组长:吴淦田吴忠豪王爱娟成员:王荣山楼献奎何春林王新堂丁国强招标办公室组成:主任:吴淦田副主任:许茂林颜利军(常务)成员:朱锐明吴海玉方宁刘进群宋正雷何建华滕世助陈永生赵平鸽胡江生张庆平周伟忠骆有响毛康荣何少贫(三)、设立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库(以下简称评标委成员库),每次开标前,由招标办公室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分层随机抽取9~11人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2),按评标标准实施评标。
评标委成员库由本市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组成,因药学高级职称人员少,各医院药剂科主任、副主任等也列入本成员库内。
(四)职责1、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定期召集召开招标成员单位(招标人)会议,确定招标药品目录、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2)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3)对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浙医保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17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采购中心:现将《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8月3日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深入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净化高值医用耗材市场环境,推动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有序竞争的原则,选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分类目录清晰、无配套设备的医用耗材探索开展带量采购,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实施范围(一)采购产品范围。
冠脉介入球囊、骨科髋关节2类医用耗材(具体分组及要求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投标企业。
国内生产企业(或同集团公司的经营企业)、代理权覆盖采购周期的进口及港澳台产品大陆地区唯一总代理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期间如遇代理权纠纷,拒绝投标。
三、采购规则(一)评审方法。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分为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两个阶段。
1.代表品。
当一个投标企业在同一个二级目录分组中有超过1个产品(含组套,下同)报名时,由该企业自主选取并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其中1个产品作为代表品参加评审,原则上代表品是该企业此二级目录分组所有产品中技术先进性、质量可靠性最优的产品,该企业此二级目录分组中所有其他产品的报价不得超过代表品的报价。
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普通大输液中标产品目录(第一批)

通用名
氯化钠注射液 氯化钠注射液 氯化钠注射液 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 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 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 葡萄糖注射液 葡萄糖注射液 葡萄糖注射液 葡萄糖注射液 葡萄糖注射液 葡萄糖注射液 氯化钠注射液 氯化钠注射液 氯化钠注射液 葡萄糖注射液 葡萄糖注射液 葡萄糖注射液 葡萄糖注射液 葡萄糖注射液
Hale Waihona Puke 剂型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注射液
规格
500ml:25g(5%) 100ml:5g:0.9g 250ml:12.5g:2.25g 500ml:25g:4.5g 100ml:5g:0.9g 250ml:12.5g:2.25g 500ml:25g:4.5g 100ml:0.9g(0.9%) 250ml:2.25g(0.9%) 500ml:4.5g(0.9%) 100ml:5g:0.9g 250ml:12.5g:2.25g 500ml:25g:4.5g 100ml:10g(10%) 250ml:25g(10%) 500ml:50g(10%) 100ml:5g(5%) 250ml:12.5g(5%) 500ml:25g(5%) 100ml:5g:0.9g 第2页/共38页
生产企业名称
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江西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
2020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完整篇.doc

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09年9月30日,征求意见稿)1 目标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方案。
2 原则2.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2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2.3 稳步推进、保障供应的原则。
3 实施对象、组织形式3.1 实施对象:全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参加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
3.2 组织形式: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平台。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为本次集中采购的经办机构,在中心未正式成立之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委托浙江省和杭州市药品联合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采购办)具体经办,各市分别推荐1名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协助省市采购办的工作。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是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网站。
4 采购范围和方式4.1 采购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的其他所有药品,纳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
4.2 采购方式: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产生《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中标产品目录),适用于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
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文件载明区别定价(原研制、优质优价、单独定价),不符合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条件,但报价达到一定要求的产品(普通大输液产品除外),形成《集中挂网采购入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挂网产品目录)实行挂网限价采购,适用于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其中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应通过省统一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限价采购试点工作方案

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限价采购试点工作方案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浙医械协[200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限价采购试点工作方案
(浙医械协[2008]1号)
为完善医用耗材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8]2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两创”总战略,紧紧围绕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和规范采购行为这一主线,以切实保障医用耗材质量,改善医疗服务为目标,积极探索降低群众医疗费用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全面推进积累经验。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试点,必须坚持着眼长远的原则,着力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制度、机制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工作制度、政策框架、操作规范等;必须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选准试点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积极探索和积累集中采购的工作经验,努力争取试点一个、成功一个、推广一个;必须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紧密结合医用耗材的产品技术特性和采购工作实际,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调整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品种和范围,保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浙医保联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省级公立医院:自《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印发以来,全省公立医院等机构按要求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落实采购任务,试点扩围实施工作有序推进。
但部分医疗机构为完成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出现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药品的简单做法,致使时有患者反映难以买到非中选药品的情况。
为保障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同时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现就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医疗机构要按中选药品购销协议要求,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同时对医院原采购使用的非中选药品,群众有合理用药需求的,各医疗机构也应予以保障,切忌为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出现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药品的简单做法。
二、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有计划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避免出现一个时期内只供中选药品或只供非中选药品的极端现象;要加大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力度,对发现的不良倾向,及时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制止。
三、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相关投诉。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宣贯,建立医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处理好群众诉求和合理用药的关系,引导患者优先使用降价后的中选药品;对患者确需的非中选药品,应确保供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浙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2015年工作计划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思路(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坚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改革。
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平台;调动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市场机制确定药品价格,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制订药品采购规则;创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建立药品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交易监管新机制。
二、建立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一)改革药品采购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分类采购。
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省卫生计生委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汇总编制全省药品采购清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挂网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落实带量采购,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浙医保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14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公立医院:现将《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6月28日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为提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保基金绩效,根据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性购买作用,动态调整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产品,实现医保药品通用名下在线交易产品全覆盖;引入动态竞争机制,建立在线交易产品进退渠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规范医保药品支付政策,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实施对象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平台准入机制1.属于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且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含现有省增补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通用名剂型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通用名下无在线交易药品的,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且实际在线交易的省份(可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下同)达10个及以上的,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不足10个的,在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的前提下,经与我省包括至少10家三级医院谈判后,不高于谈判的最低价;参加过我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和2018年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产品,不得高于其当时参考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确保临床用药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两创”总战略,以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减轻药品费用负担为目标,以建立和完善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一领导。
省政府统一对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行使领导职能,各市政府行使本区域内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是坚持统一规则。
统一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方式、采购规则、作价政策等,积极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与基本药物制度之间的衔接,稳步推进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和其他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
三是坚持统一平台。
省政府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
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浙卫发[2008]23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8]2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是指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消”字号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用消耗品和试剂。
第三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配送企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他经办机构。
第五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纠风、价格、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与。
第七条成立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八条省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二)审定和调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三)协调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草案;(二)拟定和提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草案;(三)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四)受理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检举、投诉和控告;(五)完成省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表1:普通大输液拟中标范围2014年浙江拟中标

30 氯化钠注射液
商品名 剂型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无
注射液
规格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250ml:2.25g(0.9%)
转换比
包装材质
包装单位
生产企业
1 软袋单管双阀
袋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塑料瓶
瓶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塑料瓶
瓶 安徽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 塑料瓶
瓶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1 塑料瓶
瓶 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
1 塑料瓶
瓶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塑料瓶
瓶 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塑料瓶
转换比
包装材质
1 玻璃瓶
1 玻璃瓶
1 玻璃瓶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2020年4月19日浙江省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142 号)、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 11 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151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在认真落实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做好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原则(一)目标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在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性价比适宜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左右联动;满足需求、保障供应。
二、实施范围和组织形式(一)实施范围22020年4月19日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它部门、事业单位、 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全部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 生室)、经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它形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 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 采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中标结果。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组织形式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统一平台。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是全省唯一的采购经办机构,代表我省所有医疗机构开展药 品集中采购工作。
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三、采购范围和方式(一)采购范围1.当前在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在线交易的产品,但不包 括《浙江省 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采购目录》中 同通用名药品及备案采购药品。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浙卫发[2013]22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26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省药械采购中心: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9月6日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我省各市集中采购工作资源,做好以省为单位医用耗材政府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工作目标(一)规范医用耗材购销行为,推行阳光采购,实现各市医用耗材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遏制医用耗材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医用耗材购销环节不正之风;(二)对医用耗材购销、使用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三)统一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数据格式,确保实现全省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共享;(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医用耗材价格,促进医疗机构进一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工作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二)上下联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高效便捷;(三)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三、采购方式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国家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
凡省内其它市已经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采购目录和采购价格,各市可参照执行或在此基础上进行议价。
杭州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 议价 药品 大输液 销

葡萄糖注射液(易拉 型)
输液剂
250ml:25g (10%) ×1
瓶
52
B型(小口)易拉盖24
葡萄糖注射液(玻璃 瓶)
葡萄糖注射液(易拉 型)
输液剂
250ml:25g (10%) ×1
瓶
53
B型(小口)易拉盖24
葡萄糖注射液(玻璃 瓶)
无
输液剂
250ml:25g (10%) ×1
瓶
54
B型(小口)易拉盖24
复方氯化钠 (塑料瓶)
注
射
液
无
输液剂 500ml ×1 瓶
74 聚丙烯塑料组合盖01
复方氯化钠注射液 (塑料瓶)
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塑 料瓶)
输液剂
500ml ×1
瓶
75 聚丙烯塑料组合盖01
复方氯化钠注射液 (塑料瓶)
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塑 料瓶)
输液剂
500ml ×1
瓶
76 聚丙烯塑料组合盖01
复方氯化钠注射液 (塑料瓶)
无
输液剂
500ml:25g (5%) ×1
瓶
61
B型(小口)易拉盖27
葡萄糖注射液(玻璃 瓶)
葡萄糖注射液(易拉 型)
输液剂
500ml:50g (10%) ×1
瓶
62
B型(小口)易拉盖27
葡萄糖注射液(玻璃 瓶)
葡萄糖注射液(易拉 型)
输液剂
500ml:50g (10%) ×1
瓶
63
B型(小口)易拉盖27
无
输液剂
100ml:5g (5%) ×1
瓶
25
B型(小口)易拉盖11
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 (玻璃瓶)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浙医保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24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公立医院:现将《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11月3日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为推进全省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和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借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做法,稳步推进省级药品带量采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探索完善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采购范围(一)采购药品范围。
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用药量大、金额比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8个品种(详见附件1)组织实施带量采购。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杭政办函〔2015〕153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方案(试行)为完善杭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推进分级诊疗体系构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加强全程监管,建立以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具体内容(一)实施药品分类采购管理。
1.对浙江省中标目录内药品,由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谈判确定采购价格。
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药品,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采购省卫生计生委编制的采购清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浙卫发[2012]4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2.03.02【实施日期】2012.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卫发[2012]4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2年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2012年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要点2012年是进一步深化医改之年,关系到前三年医改成果的巩固发展。
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按照全省医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的目标任务,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重点,全面深化和规范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和发展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成果,积极探索建立比较规范的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以省为单位的药械集中采购机制。
一、全面推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一)巩固实施成果,深化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所有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对其运行经费予以合理补偿。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在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合理调整目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
调整省增补药物遴选专家库,开展省增补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分析评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为省增补药物目录调整奠定基础。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根据群众用药需求,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各地过渡期使用非目录药品情况,完成省增补药物目录调整工作,优化省增补药物目录品种、类别和结构比例,重点关注儿童、妇女、慢性病和急救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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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征求意见稿)一、采购总体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采用分地区、分种类的集中采购模式,对所有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所使用的普通大输液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采购,理顺基层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中标价格,统一同一企业同一产品的中标价格,减轻就医群众负担。
二、集中采购目录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含5%葡萄糖+0.9%氯化钠)四种药品的50ml、100ml、250ml、500ml四个规格的药品。
上述四种药品中50ml以下及500ml以上的其他容量或其他浓度的产品按照普通药品进行申报、评审。
三、集中采购竞价分组同通用名下的普通大输液产品,按照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单阀、直立式软袋单阀和软袋双阀(含直立式软袋双阀)为不同评审单元。
普通大输液实行系列申报,同生产企业同包装材质必须同时申报上述四种输液产品的100ml、250ml、500ml主要包装容量,并免费提供伴随服务。
以其中250ml为代表品报价,中标价格按同扣率规则折算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包材不同包装量的中标价格。
因中标供应商无50ml规格生产批件而无法供应的区域,由同一评审单元中的商务标报价最低的50ml规格中标供应商供应,该供应商不得拒绝。
四、采购区域划分全省分为五个区域,区域一:杭州市、衢州市;区域二:绍兴市、湖州市、嘉兴市;区域三:宁波市、舟山市;区域四:温州市、丽水市;区域五:台州市、金华市。
五、集中采购流程(一)确定经济技术标入围产品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单阀3种包装材质不同评审单元经济技术标评审后进入商务标评审的产品数不超过18个;软袋双阀入围产品数不超过15个;直立软袋单阀入围产品数不超过8个。
(二)确定商务标入围产品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单阀3种包装材质不同评审单元入围商务标的产品数量不超过10个。
在确定入围产品的时候,先取价格最低的前5个产品,再取综合评分高的前5个产品。
直立软袋单阀各评审单元入围商务标的产品数量不超过5个,先取价格最低的前3个产品,再取综合得分高的前2个产品。
如果入围商务标产品数量不足5个的,则全部入围。
软袋双阀入围商务标的产品取综合评分高的前10个的产品。
(三)区域选择与供应保障1.软袋双阀仅供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使用。
2.直立软袋单阀各评审单元中标的每个产品可选择一个采购区域供货,同时可不分区域供应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3.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单阀各评审单元中综合评分高前5个产品,作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拟中标产品,可不分区域供应全省。
4.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单阀各评审单元中价格最低的前5个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拟中标产品,按经济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相应的供应区域,一次只能选择一个区域,且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中标产品供应。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拟中标产品的生产企业放弃选择的,取消该企业所有普通大输液的拟中标资格。
对空白区域再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拟中标产品经济技术标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直至区域选满。
若出现无企业选择的区域,则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拟中标产品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产品直接获取该区域,该企业不得拒绝。
每个中标产品最多只能选择供应2个区域,如经济技术得分最高的已选满2个区域,则由次低者替补,以此类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产品可供应所选区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也可自愿选择是否供应其他区域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产品不占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中标名额。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产品如出现供应问题,首先暂停该企业所有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供应,仍无法保证供应的,取消该企业所有普通大输液产品的中标资格。
该区域的中标产品参照前述方法依次替补。
直立软袋单阀各评审单元区域选择按照上述方法执行。
5.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产品的数量必须达到本单个使用普通大输液量的30%以上,三级医院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产品的数量必须达到20%以上。
六、供应商及其产品报名只接受药品实际生产企业作为供应商报名。
同一供应商申报的产品,应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注明药品的所有主要规格(100ml、250ml、500ml),否则按照规格不齐全拒绝其参与各评审单元所有普通大输液产品的投标。
所有申报产品,供应商均应提供标签和空软袋。
其中250ml和500ml的5%葡萄糖注射液(或250ml和500ml 的0.9%氯化钠注射液),供应商应按照不同包材提供实物样品各2份。
七、供应商报价及开标供应商的报价及开标规则和要求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式相同。
八、评审委员会(一)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30%,县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40%,省、市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多于30%,每家医疗机构的专家不超过1名。
(二)普通大输液评审委员会由药学专家3人、护理专家3人、医学或管理专家3人组成。
专家抽取方式与基本药物评审专家抽取方式相同。
九、评审方法(一)经济技术标的评审对完成网上报价并成功开标的所有报价产品,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审核经济技术标书。
定量评价由计算机客观评分和专家主观评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要素加权分进行评审。
具体详见《普通大输液定量分析评价分值表》(附件1)。
(二)商务标的评审1.对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单阀各评审单元入围商务标的产品,按价格由低到高取前5个报价为基层医疗机构拟中标产品。
其余入围产品取综合评分高的前5个(依次替补),以该5个产品的平均报价为最高限价。
进入商务标不足10个的全部确定为拟中标产品。
2.对直立软袋单阀各评审单元入围商务标的产品,先取价格最低前3个产品,再取综合得分高的前2个产品作为拟中标产品,进入商务标不足5个的全部确定为拟中标产品。
中标价格不得高于软袋单阀同主药成分同规格各评审单元的以最低价中标的前5个产品的平均价。
3.对软袋双阀各评审单元入围商务标的产品取综合得分高的10个产品。
首先按价格由低到高顺序确定前5个报价的产品为拟中标产品。
其余5个产品(依次替补),以该5个产品的平均报价为最高限价。
进入商务标不足10个全部确定为拟中标产品。
4.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相同的,以企业的2013年销售额大的优先。
5.在有最高限价的各评审单元中,高于最高限价的产品价格予以调平,低于最高限价的产品价格不作调整,可不分区域供应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6.在按同扣率规则折算出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包材50ml普通大输液中标价格后,可在该基础上加价0.1元作为其中标价。
(三)综合评分计算公式普通大输液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商务标得分和综合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商务标得分=40分×商务标最低报价/商务标报价;综合得分=经济技术标得分×0.6+商务标得分。
进入综合排序的产品,如报价高于标的价,不确定拟中标产品。
(四)拟中标产品的价格评审1.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按各评审单元设定标的价,不区分生产企业和质量层次。
2.标的价设置方法:以我省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线交易产品的加权平均价为基准,包材为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单阀(含直立式软袋单阀)的各评审单元不设降幅要求,上述产品不再区分县上、县下价格。
软袋双阀(含直立式软袋双阀)各评审单元,以加权平均价为基准下降15%作为标的价。
十、公布中标结果中标产品经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通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和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公示。
十一、大输液配送商管理普通大输液鼓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也可以从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审查并公布的合格配送商中选择配送企业,配送费用由中标供应商与配送企业自行协商、结算。
中标价格已包含配送费。
山区、海岛的配送费可高于一般区域2%—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大输液的货款支付执行基本药物有关规定。
十二、签订供销合同及送样备案合同内容、签订时间、签订方式与基本药物合同签订条款相同。
十三、中标药品采购(一)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应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中标产品。
(二)自本次采购结果开始执行之日起,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新中标结果采购。
十四、付款方式中标供应商(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根据签收单向中标供应商(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付款。
药品采购款付款时间,应自签收之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0日,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不超过60日。
十五、其他有关规定(一)在本轮药品集中采购报名截止之日前2年内起被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库记录在案的,或被列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拒绝该企业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二)供应商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标、围标、蓄意抬高价格、恶性竞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产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等,按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记录并严肃处理。
(三)中标产品合同履行、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报名截止之日前未取得新版GMP证书的大输液生产线,不得参加投标。
(五)普通大输液品种配送到货率实行每季度通报,对在半年内配送到货率低于61%的品种,取消中标资格,并视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其中标资格由同评审单元中未中标的企业通过限价后,依据综合得分排序进行替补。
(六)本方案由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执行。
经济技术标书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说明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认定说明如下:一、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定量评价指标体系普通大输液经济技术标评审只对通过新版GMP生产企业投标药品的质量及质量可靠性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新版GMP认证的生产线不进行评审。
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行业排名、企业销售量、产品质量、供应保障能力、药品包装质量、市场信誉、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客观和主观评价指标。
普通大输液产品评价体系(详见附表1)。
二、行业(产品)排名普通大输液产品企业行业(产品)排名:按最新一期的《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个的普通大输液按通用名及集中采购规格的产量累计数排序为依据。
三、企业生产规模以2013年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依据,按销售额进行评分。
四、产品质量可靠性以2012-2013年国家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为依据。
五、网上交易产品覆盖率(一)普通大输液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间,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的采购数据为依据计算,区分包材按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含5%葡萄糖和0.9%氯化钠)四个通用名分别统计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