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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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森林采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森林采伐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二)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三)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四)严格监管,依法行政。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采伐活动,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伐申请书;(二)森林资源权属证明;(三)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颁发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七条采伐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采伐类型、数量、时间和地点进行采伐;(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三)采伐后及时进行更新造林,恢复森林资源。

第八条禁止以下行为:(一)无证采伐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二)在禁伐区、生态脆弱区和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伐;(三)采伐名木古树、珍稀树木和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四)采用破坏性采伐方式。

第四章更新造林第九条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更新造林。

第十条更新造林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技术规程,确保造林质量和成效。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森林采伐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伐的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采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背景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在林木资源开发利用中,以采伐林木为主要手段,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四川省丰富的森林资源,制定和实施了《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管理目标1. 保护和维护森林资源《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和维护森林资源。

通过合理的林木采伐管理,提高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确保森林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 促进林木产业的发展该办法将促进林木产业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目标。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保证林木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林木产业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明确了采伐林木的合规要求,即采伐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到采伐量的管理,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可持续性原则合理利用和管理林木资源是保障森林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该办法着重强调采伐活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采伐周期和采伐量,保证采伐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够最小化。

3. 公众参与原则林木采伐管理涉及到广大农民、林业经营者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从采伐计划的制定到采伐活动的实施,都要充分听取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增加公众的参与度。

四、管理措施1. 采伐许可证管理该办法规定了对于林木采伐活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

申请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并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合法的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受到限制,不得擅自延长或者违规使用。

2. 采伐计划制定采伐计划是林木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规定了采伐计划的制定要求,包括采伐区域的划定、采伐种类的确定、采伐数量的控制等。

采伐计划需要经过审核批准,才能进行实施。

3. 采伐量管理采伐量的管理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四川省的林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探讨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背景四川省地理环境优越,拥有丰富的林木资源。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粗放式的林木采伐管理,导致森林资源退化、生态破坏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升林业经济发展质量,四川省制定并实施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目标1.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加强对林木采伐的控制,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2.促进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主要内容1.采伐许可证制度:对于准许采伐的林木,必须持有有效的采伐许可证。

该制度旨在对采伐行为进行管控,确保合法、有序的林木采伐活动。

2.采伐计划审核:林业主管部门会对采伐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环境影响评估等因素,确定可采伐的林木数量和采伐方式。

3.林木伐副利用:要求采伐者在采伐过程中充分利用林木的伐副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

同时,鼓励开展林木产品加工,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4.采伐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对采伐行为进行监控,并对违法采伐者进行处罚,以维护合法采伐秩序。

5.林木采伐信息公开:加强对林木采伐信息的收集和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并方便公众对采伐活动的监督。

影响实施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将产生以下影响:1.生态环境效益:通过合理管理林木采伐,减少生态环境破坏和森林资源退化,为生态环境提供更好的保护,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稳定。

2.经济效益: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推动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3.社会效益:林木采伐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林业工作的信任,并加强公众参与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结论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经济发展之间找到了平衡点。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的采伐管理。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计划采伐,科学管理;(三)严格审批,加强监督;(四)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第二章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二)林木权属证明;(三)林木采伐计划和采伐方案;(四)林木采伐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事项。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擅自改变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

第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完成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采伐行为符合许可证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制定的办法。

2023修正版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引言林木采伐是指在林木生长期内,有计划地对林区内的树木进行砍伐和收运的活动。

林木采伐对于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浙江省的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办法。

二、采伐范围和要求1.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浙江省内的所有林区、林地以及其他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2. 林木采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按照采伐计划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数量。

- 遵守环境保护和林业法规,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 采伐过程中应保护和维护采伐区域的其他生物多样性。

- 采伐前必须进行充分调查,了解林木的品种、年限和数量等信息。

- 采伐后必须进行补植,保证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采伐许可和审批1. 林木采伐必须事先取得采伐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进行采伐。

2. 采伐许可的申请程序:- 提交采伐申请书,包括采伐林木的区域、数量、品种等信息。

- 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采伐对环境的影响。

- 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监督和处罚1. 林木采伐活动需要接受监督,确保依法进行。

2. 未经许可或采伐超出许可范围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要求停止采伐活动。

- 处以罚款,并收回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采伐的林木和工具设备。

-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 非法采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采伐数据统计和报告1. 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和林区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统计和报告林木采伐活动的数据。

2. 报告内容应包括采伐区域、数量、品种、采伐目的等信息。

3. 报告周期为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31日。

六、附则1.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和规章不适用。

2. 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

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

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

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林木采伐证的发放管理,保护林木资源,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林木采伐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林木采伐证:1. 具有合法的木材加工和销售资质;2. 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人员;3. 有良好的生产经营记录和信誉;4.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的要求。

四、申请流程1. 申请人填写《林木采伐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3. 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将资料提交给专家组进行评审;4. 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最终由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发放采伐证。

五、行政监督1. 管理部门对发放的采伐证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申请人按照证书规定进行采伐作业;2. 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六、期限和费用1. 采伐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需要重新申请;2. 申请采伐证需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费用标准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虚报、不实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取消采伐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伐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采伐,并处罚款。

八、特殊情况处理1.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林木采伐,需提前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专家组评审;2. 经评审可以发放临时采伐证,具体期限和条件由管理部门确定。

九、附则1. 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进行调整;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修订,另行公告。

以上就是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

同时,也需要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该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林木采伐许可管理流程

林木采伐许可管理流程

林木采伐许可管理流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木材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资源。

从建筑材料到家具制造,从纸张生产到能源利用,木材的用途广泛。

然而,为了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林木采伐需要遵循严格的许可管理流程。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个重要的流程。

首先,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是整个流程的起点。

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的表格和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以及采伐方式等详细信息。

采伐目的可能是为了商业用途,如木材加工和销售;也可能是为了非商业用途,如自家建房或取暖等。

采伐地点需要精确到具体的林班和小班,以便林业部门进行准确的核实和监管。

树种和数量的明确则有助于评估采伐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影响。

采伐方式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合理的采伐方式可以减少对森林的破坏,促进森林的更新和恢复。

在提交申请材料后,林业主管部门会进行初审。

初审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现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初审通过后,将进入实地勘察环节。

实地勘察是林木采伐许可管理流程中的关键环节。

林业主管部门会派出专业的技术人员到采伐地点进行实地调查。

他们会评估森林的生长状况、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情况等,并核实申请采伐的林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

在实地勘察过程中,技术人员还会考虑采伐对周边森林生态系统的影响,包括对野生动物栖息地、水源涵养和土壤稳定性的影响等。

如果发现采伐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批准采伐申请。

经过实地勘察,如果采伐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将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采伐计划,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的内容通常包括采伐申请人的信息、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和采伐方式等。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7 天。

在公示期间,如果公众对采伐计划提出异议,林业主管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管理,保护和促进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林木采伐活动。

第二章采伐许可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木采伐活动,必须事先取得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采伐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详细的采伐计划,包括采伐地点、数量、品种、采伐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延期。

第三章采伐管理
第六条采伐单位在采伐过程中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不得越权采伐。

第七条采伐单位在采伐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清理工作,保护林地生态环境。

第八条采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进行林木产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有权对林木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规采伐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得到保护。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停止采伐等。

第十二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内容,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符合您的要求,如有任何补充或修改请随时告知。

林木安全采伐管理制度

林木安全采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障采伐作业安全,防止森林资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采伐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四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有明确的采伐目的和计划;(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采伐技术方案;(四)有保证采伐作业安全的措施。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采伐作业安全第七条采伐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流程。

第九条采伐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采伐技术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二)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三)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高空作业;(四)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树木倒放、切割等作业;(五)严禁在未设置安全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一条采伐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防护网、防坠器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采伐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采伐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三)采伐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四)采伐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

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依法实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树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报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铁路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系统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第六条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

第七条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的林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封山育林区的林木在封禁期内严禁采伐。

第九条禁止采伐列入国务院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珍贵树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

因进行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进行国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作业设计。

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林木采伐调查和作业设计的收费标准,依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作业地块核发,采伐者应当按作业地块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的主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国家和省的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和零星林木的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和更新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三)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乡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四)铁路护路林的采伐,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五)城镇林木的采伐,由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六)其他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湘林资〔2018〕 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8〕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现将《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1月16日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申请、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采伐森林、林木(胸径5cm及5cm以上),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竹林、非乔木型经济林、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除外。

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竹林除外。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城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县属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核发;(三)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

2023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第四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五条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采伐限额计划第六条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第八条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第九条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条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包括10厘米以下的,其出材不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必须实行单独立帐、单独运输、单独销售,消耗蓄积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第十一条对民有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单独使用、单独管理、优先安排;民有林采伐证作为林木所有权人进行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办理运输证的凭证;民有林采伐指标,在尚未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前,由林管局在每年8月底前报省森林工业总局,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第十二条严格计划外消耗管理;需收拣或清理风倒风折木、枯立木、火烧死亡木、严重病虫害林木,原则上纳入当年木材生产计划进行;对确需单独生产的,需进行调查设计,并经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收拣或清理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批;生产山槐木必须逐级申请,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单独下达采伐指标;森林资源消耗纳入当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第三章伐区调查设计第十三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持有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丁级以上并达到省森工林区林调队目标化管理标准三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包括森林主伐、森林抚育及其它采伐低产林改造、散生木采伐、更新采伐、卫生伐和工程占地采伐等调查设计;第十五条在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的基础上,实行伐区、作业区、作业小班三级区划,严禁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第十六条采伐作业方式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要求确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禁伐区:禁止一切商业性采伐活动;一般生态公益林区限伐区: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调查设计;商品林区:可进行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等采伐;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采用面积实测和应伐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各种区划界线用油漆做出标记;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机械抽样,图上布点,现地实测的方法;作业小班面积抽样比例不低于3%,每个样地面积公顷,为半径米的圆形样地;皆伐的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应伐木在树干胸径处和根径下主侧根处进行“双挂号”;第十八条作业小班的采伐木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5%,伐前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10%;第十九条对珍贵树种林木实行限径级采伐;禁止采伐胸径40厘米含40厘米以下的红松,胸径24厘米含24厘米以下的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紫椴,胸径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的山槐;第二十条伐区调查的起测胸径为5厘米,按上限排外2厘米括约径阶记录,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一元立木材积表、一元材积出材率表计算立木材积和小班出材量;第二十一条伐区作业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作业小班标桩位置用GPS定位并在图上标注;伐区位置图比例尺为1:25000,伐区作业平面图要套绘在相应的林班、经理小班内,并注明所属森林分类经营区;第二十二条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要以作业区为单位装订成册;主要内容为:一伐区调查设计审批表;二调查设计说明书;三调查设计总括表;四小班调查设计表;五材种出材量表;六工程设计表;七采伐剩余物利用调查设计表;八伐区木材生产直接、工艺、工程成本预算表;九采伐木调查卡;十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表皆伐和低产林改造;十一作业区平面图和位置图;第四章伐区申请、审批和拨交第二十三条申请采伐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拟采伐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定性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伐区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年度采伐计划及完成情况,调查设计伐区在各类经营区具体分布情况,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抽查情况,申请采伐数量等;二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调查设计资料;三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及其分解计划文件;四申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五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六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七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统计表;八占地等非常规性采伐须提交上级批复文件原件;九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报告及小班明细;十申报单位伐区申请统计表磁盘;伐区申请文件,主送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二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实行“一级申请、一级审批”制度;林业局及直属森林经营单位直接向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机关提出采伐申请;经驻林业局专员办检查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要在调查设计资料上签字盖章,林业局依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提出伐区申请;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形成以林业局为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报告”,并填写“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及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依据驻林业局专员办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单及有关要求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对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在“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单”上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并加盖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审批专用章和审批人名章;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一伐区调查设计未经检查验收的;二上年度林业局伐区验收率达不到100%的;三伐区调查设计合格率达不到95%的;四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率达不到85%的;五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六存在超计划审批和串项审批问题的;七出现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第二十六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向基层生产单位拨交伐区,签发林木采伐作业证,拨交采伐木记录卡,同时填写伐区拨交台帐;林木采伐作业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七条实行伐区开封号制度;伐区拨交和验收时间为开封号起止时间,不得对已经封号的伐区进行采伐、清理活动;不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同一个生产工组必须在完成一个小班生产作业后,经伐区验收合格再拨交一个新的作业小班;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要及时进行伐区清理,已经出现伐区拖清问题的,不得拨交新的伐区;第二十八条已核发采伐证的伐区,原则上不予更换;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退换伐区的,必须在采伐证规定采伐日期有效期届满30日内,林业局提出申请文件,驻林业局专员办现地核查认定、签署意见后,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办理退换手续;第二十九条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林场所在进行采伐作业前要将采伐证号码、采伐方式、面积、蓄积、林班、作业区、小班、生产任务、作业时间、费用、承包人工段、组、监督单位和电话等内容在场区公示,公示时间为整个采伐期间,接受群众监督;驻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第三十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占用林地、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以及进行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敷设管线等活动必须采伐林木的,要逐级上报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审批手续;办理采伐手续需驻林业局专员办在申请文件上签署监督意见;第三十二条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林木,必须及时提交调查设计和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手续;第三十三条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挖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种林木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采集单位或个人向所在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驻林业局专员办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逐级呈报、审批;第三十四条遇有紧急抢险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经林业局逐级上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并按程序补办有关采伐手续第三十五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不得审批采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三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必须依照采伐证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组织采伐生产活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第三十七条采伐蓄积、出材量中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指标的,必须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重新办理采伐审批手续;第五章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第三十八条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质量管理、业务考核制度;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依据调查设计规程、规范开展工作,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设计方面的技术文件、规定;第三十九条各林业局、直属单位实行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管理“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即小队自检20%,大队抽检10%,林业局抽检5%,内业资料100%检查验收;第四十条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标准执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分内业、外业,同时进行;具体检查办法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根据情况确定;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后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工作量按作业小班数分别抽检5%—10%;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驻林区专员办和林管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对林业局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进行抽检;抽检林业局数量比例为20%—40%;抽检作业小班数量比例为3%—8%;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管局可根据需要对林业局伐区作业质量进行采伐事中检查;第四十一条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等级标准:95分以上为优;90至94分为合格;89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一项不合格,整个小班调查设计质量为不合格:一小班位置偏移大于30米的;二小班面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7%以上的;三林分起源调查错误的;四采伐方式确定有错的;五伐前林分株数和蓄积量调查精度达不到90%以上的;六采伐木株数、蓄积调查精度达不到95%以上的;七应伐木不按要求挂双号的;八采伐强度设计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第四十三条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率为95%以上的,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可以申报审批;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95%的,对不合格的调查设计进行返工,经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合格率为85%以下的,调查设计需要全部返工,并追究林调队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上级林管局抽检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有效期为3年;第四十四条生产单位对伐区调查设计有异议的,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复查;伐区调查设计符合规定的,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要求的单位承担;伐区调查设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复查费用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第四十五条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质检验收队,负责伐区拨交验收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场所派驻质量检查验收员;第四十六条林场所在每个作业区生产结束后3日内,向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伐区验收申请,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周内组织现地验收,对合格小班逐一签发伐区验收合格证,对不合格小班限期整改;伐区验收合格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四十七条驻林业局专员办接到林业局检查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于每年4月15日及9月15日前分别将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结果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四十八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接到驻林业局专员办的伐区作业和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抽检,并按林业局分别形成检查报告;第四十九条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一具有采伐证、采伐作业证;二采伐方式、范围、面积、树种符合调查设计要求,并与采伐证相符;采伐木记录卡与采伐木调查卡及现地挂号木相符;三当年设计当年采伐作业的伐区,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5%;调查设计与采伐作业间隔期1年以上的,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误差不超过允许误差与调查至采伐期间的生长量之和;四伐根高度超过10厘米的比例小于15%;五采伐剩余物堆放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清林方式符合规程要求;六集材道、楞场设计合理,无严重积水和冲刷;七伐区内无丢弃材,装车场无困山材;八抚育伐后林分平均直径大于伐前林分平均直径;第五十条林业局要建立伐区验收与林场所生产作业工资审批挂钩制度;对伐区作业质量不合格的,暂缓支付工资;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停发工资并停止拨交新的伐区,直到合格为止;第五十一条驻林区专员办要对驻在单位林木采伐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 必须立即制止,并在1周内查明原因,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办理采伐证进行木材生产的,追究组织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无证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越界采伐木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越界采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森林采伐量或木材产量突破采伐限额的,超限额采伐部分林木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扣减下年度生产计划指标,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胸径10厘米以下林木的出材未实行单独立帐或单独运输、单独销售的,出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抚育采伐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木材生产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计划外生产风倒风折木等的,木材销售收入全额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同时将木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并对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设计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在禁伐区违法采伐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林调队,给予全省通报并取消该队调查设计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采伐方式错误或明显不符合规定,并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等不良后果的,所生产林木销售收入全部上缴省森工总局财务部门,并追究调查设计单位及各级伐区调查设计主管和监督部门质量检查验收、审批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伐林木达不到规定径级标准的,属于调查设计单位责任的,追究调查设计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木材生产单位责任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由于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失实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伐区开封号制度进行采伐、清林的,追究组织生产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退换伐区的,退换结果不予确认;由此造成违法采伐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木材生产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采伐证规定采伐期限采伐的,按无证采伐处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的,追究林场所主要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批有争议林木的,同时追究采伐管理单位及采伐申请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实施采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伐量达到采伐证规定指标未停止采伐的,追究木材生产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单位,暂停其伐区审批工作,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程序要求拨交伐区的;二在伐区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不实际验收的;三伐区验收工作严重拖后,验收率达不到要求的;四在采伐期限内未采伐又不及时办理退证的;五已经采伐又办理假退证的;六擅自挪用、调剂分项采伐限额指标的;七因管理监督不当,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的;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越界采伐的;二小班局部超强度采伐的;三小班采伐半截号的;四小班应采未采或错采蓄积主伐每公顷超过4立方米、抚育伐每公顷超过2立方米的;五小班伐根超高比例大于31%的;六伐区丢件子每公顷超过立方米的;第六十八条因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追究林木采伐管理责任的顺序为:一林调队:队员—小队长—主管副队长—队长二林场所:工人—主管人员—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场所长—场所长三林业局:主管人员—主管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四驻局专员办:主管人员—监督站长—主管副科长—主任—专员五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主管人员—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局长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由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04-17 10:04:31。

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天津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对新栽植的幼林,自第二年起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后,发放林权证书。

第五条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七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审批管理第八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城区、境内一级河道和交通国干线林木除外)林木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必须遵循重大工程建设需要或树木老化更新需要的原则。

县城城区内林木采伐由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审批;境内一级河道和交通国干线林木采伐分别由县水务局、交通局按相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九条除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实行特别审批外,采伐林木必须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使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表(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二)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证明材料);(三)集体所有的或者集体和个人共有的林木,首先召开村委会进行讨论,然后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范本一:正式、严谨风格第一章森林林木采伐管理范围和目的第一节适用范围根据《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类林地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节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明确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维护生态平衡。

2. 原则: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林木采伐申请及审批管理第一节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林木采伐计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二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程序1. 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公示、听证、复审等环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结果1. 审批通过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书。

2. 未获得许可的采伐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采伐,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林木采伐实施和监管第一节采伐方法和标准1. 采伐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

2. 林木采伐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二节采伐现场管理1. 采伐现场应进行标示和隔离,确保采伐区域的清晰和安全。

2. 对违法采伐行为要采取及时、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节采伐流程监管1. 各级森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林木采伐流程监管机制,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测和检查。

2. 森林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采伐目录和台账的审核和核对。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附则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森林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二节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旧规定不适用。

2.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林木采伐行为,可以酌情进行特殊管理。

3. 其他未尽事宜,由森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解释。

附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森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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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

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米、灌木外延1米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
许可证:
(一)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
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3、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设计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
5、上年度伐区作业验收证明;
6、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非林业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或简易设计文件;
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采伐林木的目的(用途),地点、面积、起源、树源、林种、株数、蓄积、材积、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期限、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非林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
5、上年度完成更新造林情况证明文件。

(三)个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采伐法律法规禁止采伐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规定不允许采伐的森林和林木;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3、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与实际不符的;
4、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争议的;
5、超森林采伐量计划、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之一的;
6、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7、上年度发生重大滥发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发证机关可向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足够数量的更新保证金,待完成更新造林并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

到期未更新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使用预收的更新保证金,组织完成更新造林工作。

五、灌木采伐要严格执行凭证采伐管理制度,灌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林木采伐程序:
1、林木所有权者提出林木采伐申请;
2、我局按照自治区林业厅下达的林木采伐指标进行分解;
3、对采伐地块进行外业现场勘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用卫星定位仪对需要采伐的林木准确定位,绘制采伐图;
4、对准予采伐的林木在林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待林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提出采伐申请者领取,并向林木所在地的森林公安派出所下达采伐通知书,对采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超证、超时采伐的,视采伐许可证无效,要及时收回,按无证采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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