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风险掌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的全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适用于公司实际掌控的其他企业。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决策和执行,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2.被担保人:指借款人、融资方或其他受益方,即获得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
3.担保额度:指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额度,应严格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4.风险评估:指公司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用情形、资金周转本领、市场风险等。
第二章担保决策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决策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策,并依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决策;2.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事项的风险性、收益性、合规性等因素,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经受本领。
第五条条件与限制1.公司对外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有充分的还款本领。
2.公司对外担保应遵从以下限制:–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担保事项对公司经营造成重点影响的,应经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风险评估1.公司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说明评估方法和依据。
第七条合同签署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与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财务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及管理。
三、担保种类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担保: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2.非金融担保:包括合同履约保证、进出口担保等。
四、担保条件1. 被担保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
2. 被担保方提供的借款或其他债权具有正当用途。
3. 担保条件明确明晰,风险可控。
4.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以及财务部门批准的情况。
五、担保额度1. 单笔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公司所有担保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0%。
六、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担保物应为具有确权、流通、清晰价值等特点的固定资产或者流动资产,担保物应当出具专业估价机构或银行等机构的估价证明,且抵押物的价值应当大于债权的金额。
2. 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为能够独立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保证人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还债能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及能耐,确定其承担的担保责任额度。
七、担保责任1. 公司对提供的担保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为被担保方的债务追偿提供担保,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应当及时配合有关单位处理,尽最大努力维护担保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司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批准的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明确,并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条件,约定担保金额、期限等关键条款。
3.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合法授权。
八、担保风险控制1. 制定公司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的经营状况,分析、评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对高风险的担保行为,公司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
2.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实际情况,确定担保的额度,并通过风险评估、抵债能力评估、担保物评估等方式,核实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明确所承担的风险,确保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2、子公司对其下级公司的担保;3、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4、公司和子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授权或批准,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若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以防范担保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六条公司担保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一)公司经办部门和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对外担保申请;(二)计划财务部: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三)行政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事务的咨询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四)审计部: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和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的审批和执行过程实施持续性的监督检查;(五)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旳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备企业对外担保风险, 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根据《企业法》、《担保法》、《有关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有关规范上市企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旳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以及《企业章程》旳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旳实际状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旳担保, 包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旳担保。
第三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对外担保旳协议、协议或其他类似旳法律文献。
第四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旳子企业旳对外担保, 视同企业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企业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后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照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旳措施防备风险, 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汇报中, 对企业合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做出专题阐明, 并刊登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企业可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二)与企业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三)与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四)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控制关系旳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步具有较强旳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旳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企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旳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旳, 经企业董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认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旳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及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性经营环境,建立科学有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含公司对外供应财务担保、法律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管理标准1. 对外担保申请及审批1.1 对外担保必需经过公司法务部门审批,确保担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2 担保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包含担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认真内容。
1.3 公司法务部门应在接到担保申请后,及时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并提出明确的审批看法。
1.4 对外担保的总额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对外担保风险评估2.1 公司法务部门应从法律、财务、经营等多个角度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2.2 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还款本领、资金需求等因素,评估担保项目的违约风险。
2.3 风险评估应定期更新,对已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对外担保合同管理3.1 对外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核,并与被担保方签订。
3.2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内容、金额、期限、责任、违约责任等紧要条款,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3 担保合同应经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担保风险防控措施4.1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担保项目的还款来源可靠并进行监控。
4.2 对外担保风险的产生,应采取合理措施,如供应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降低风险程度。
4.3 对外担保项目的风险应定期进行评估,有风险的担保项目必需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避开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5. 担保信息披露5.1 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包含担保对象、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
5.2 担保信息披露应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所属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p 。
第九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股份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4000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含30%)或未超过8000万元(包括4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融资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融资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担保、融资行为,公司其它经营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对外担保、融资行为按决策权限分别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以授权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章担保第一节担保行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实行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
对子公司的担保除外。
第二节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96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3.1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效益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决策第四条决策机构4.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
第五条决策程序5.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以上通过。
第三章担保的条件第六条被担保方的资格6.1 被担保方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且与公司有合法的业务往来。
第七条担保额度7.1 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______%。
第八条担保期限8.1 担保期限应根据被担保方的还款能力和公司的经营计划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______年。
第四章担保的审批第九条担保申请9.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担保审批10.1 担保申请应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10.2 风险管理部门的评估意见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担保的执行第十一条担保合同11.1 公司对外担保应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责任等条款。
第十二条担保登记12.1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担保监督13.1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事项的监督,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六章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风险评估14.1 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担保风险。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15.1 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新华传媒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根据2013年6月17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公司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3、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对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其它单位;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三章担保业务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公司财务中心是担保业务的经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担保业务合规性审核、信息披露、筹办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审核拟订立的担保合同,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xx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神州信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结合《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担保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缔约方的合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能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的可控性,不对等担保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担保事项按照控股子公司的审议程序决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天内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主体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对外担保制度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第十一条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战略投资与证券管理事业部(下称“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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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子公司担保参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对外担保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初步评审后,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审订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各自权限进行审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偿债能力,应符合《公司章程》第110条(二)(1)中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调查、审批权限与审查程序第六条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三)债权人的名称;(四)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五)主债权金额、期限、种类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六)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七)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合同、担保方式。
并对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财务部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相关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法律部对相关反担保方式可靠性的相关法律条款审核。
第九条公司担保实行“多层审核,集体决策”制度,包括:(一)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受理及初审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向公司财务总监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分析监测担保风险。
(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向总经理提出担保事项报告。
(三)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判断担保事项的必要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第(三)项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下述担保事项:(一)一年内资产抵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第十二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银行资信等级未达到A级(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三)产权不明,改制等重组工作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八)公司提出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但被担保单位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第十三条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的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对外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对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时,应持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就对外担保做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在主合同及对外担保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担保申请、审批、登记及盖章应填写担保审批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持有效签字的表格到公司盖章。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资产核销事项涉及国有资产核销的,除按本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外,还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等手续。
第三章对外担保合同第十六条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对外担保合同需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订立担保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八条对外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一)债权人、债务人;(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对外担保的方式<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五)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质押);(六)质物移交时间(质押);(七)担保的范围;(八)担保期间;(九)双方权利义务;(十)反担保事项;(十一)违约责任;(十二)争议解决方式;(十三)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部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四章担保风险监控第二十条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请财务部、法律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
由公司财务部应于还款日前30日就被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含利息)发函告知,催促按时还款。
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掌握的情况告知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 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面临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先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四条确认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的法律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法院裁决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法院裁决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对外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担保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披露信息的披露、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
第三十三条当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保证上述期限届满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保证董事会秘书知悉该事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提供经营性担保除应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外还应按照惯例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经营性担保的累计金额。
第三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违规或决策明显失当的对外担保负有决策责任的董事应对该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