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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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5]85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5.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5〕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
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