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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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中美贸易争端作为国际商法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自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争端为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描述1. 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对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

随后,中国对等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中美贸易战由此拉开序幕。

2. 贸易战升级2019年5月,美国再次宣布对中国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

对此,中国再次作出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随后,双方在关税、技术出口管制、投资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较量。

3. 贸易战对双方经济的影响中美贸易战对双方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措施导致美国企业成本上升,消费者购买力下降。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使得美国部分行业受损。

此外,中美贸易战还引发了全球供应链重构,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案例分析1. 贸易战中的法律关系(1)国家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家法律关系,包括美国、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

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法律关系紧张。

(2)国际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际法律关系,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等。

双方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谈判、诉讼等手段解决争端。

2. 贸易战中的法律冲突(1)关税政策冲突: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发了中国等国家的不满。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违反了相关国际规则。

(2)技术出口管制冲突:美国对中国实施技术出口管制,限制中国企业获取关键技术。

这一做法违反了国际技术转移和贸易规则。

3. 贸易战中的法律解决途径(1)谈判:中美双方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等。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背景:阿尔巴尼亚公司A与中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

根据合同,A公司同意购买B公司的产品,并支付合同款项。

问题:然而,在交付货物之前,B公司收到了一份来自另一家公司的更好的报价,并决定取消与A公司的合同。

分析:根据国际商法的原则,一旦签订了合同,各方应遵守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一方取消了合同,可能触发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取消了与A公司的合同,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商法的规定,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补偿因此引起的利益损失以及其他直接损害。

然而,由于这是一次国际商务交易,涉及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解决该合同纠纷可能需要考虑国际商法中国际私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于跨国合同纠纷的法律和管辖权。

解决:首先,可以考虑合同中是否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条件。

如果有,那么B公司可能有合理的理由取消合同。

但是,合同解除的条件必须符合国际商法的规定和原则。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解约条件,或者解约条件与国际商法相悖,那么B公司的解约行为可能被视为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选择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因解约而引起的利益损失和其他直接损害。

他们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便在中立的环境中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法,它提供了一个独立和中立的仲裁员来解决争议。

然而,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并同意接受仲裁结果。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将依据适用的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进行裁决。

他们将考虑双方的证据和论证,并决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结论:在这个案例中,阿尔巴尼亚公司A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要求中国公司B履行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最终的结果将取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决定,并将依据适用的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进行判断。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国际商务合同的签订应谨慎,并明确约定解约条件和争议解决方法。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我国的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该公司拥有一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专利申请和注册。

跨国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B公司对此表示否认,并声称其产品中使用的技术是独立研发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构成侵权,B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专利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权侵权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相同性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

(2)等同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本案中,A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已经在中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获得了专利授权。

B公司在未经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根据相同性原则和等同原则,可以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中使用A公司的专利技术。

(2)赔偿损失:B公司应赔偿A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侵权赔偿金额确定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持续时间。

(2)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法律案件(3篇)

国际商法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法律案件——XX国际贸易纠纷案,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国际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方)是一家中国出口企业,被告(乙方)是一家外国进口企业。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为1000吨,单价为1000美元/吨,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还约定,货物应在2019年6月底前装船,并在2019年7月底前到达乙方指定的目的港。

在货物装船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交了装船通知。

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乙方发现货物数量不足,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仅为950吨。

乙方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足是由于装船过程中的损耗造成的,并非其故意违约。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数量不足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是什么?四、法院判决1. 货物数量不足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交付1000吨货物。

然而,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为950吨,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2.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1000吨货物,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如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因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万美元的违约金。

(2)甲方应承担货物差价损失。

由于货物数量不足,乙方遭受了货物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具体金额为5万美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甲方”)与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将向乙方出售一批机械设备,乙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因此拒绝交付货物。

乙方随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方履行交货义务并赔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1.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要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都是CISG的缔约国,那么CISG将自动适用。

在本案中,中国和美国均为CISG的缔约国,因此CISG应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2. 支付义务与交货义务的关系根据CISG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的价款。

同时,第54条规定,卖方在买方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后,必须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根据CISG第71条的规定,暂时中止履行交货义务。

3. 违约责任的确定在乙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根据CISG第74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

此外,甲方还可以根据第75条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等。

4. 仲裁程序的适用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仲裁程序。

在本案中,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应遵循合同中规定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员的选择等。

结论:在本案中,甲方有权根据CISG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并在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延迟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案例:国际商法纠纷背景介绍:国的一家电子公司与另一国的一家有名的手机制造商签订了一份电子设备供应合同。

根据合同,电子公司将向手机制造商提供大量的电子设备,用于手机制造商的生产和销售。

然而,在交付一部分电子设备后,电子公司发现手机制造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款项。

电子公司向手机制造商提出支付尾款的要求,但遭到了手机制造商的拒绝。

电子公司认为手机制造商违反了合同,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案件分析:1.合同法的适用在国际商法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根据一般国际商法原则,法律适用的选择一般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在本案中,需要查看合同约定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2.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合同中,双方应当约定明确的支付条件。

如果手机制造商未按合同条件支付款项,那么可以认定其违约。

电子公司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尾款,并可以寻求其他法律救济措施,如赔偿损失等。

3.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谈判解决纠纷,可以考虑通过争议解决机制解决。

在国际商法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

电子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决手机制造商支付尾款。

4.证据的收集和主张电子公司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手机制造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事实。

这可能包括证据证明电子设备已经交付以及支付请求的证据,如发票、合同等。

理论上,电子公司还可以提交其他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证据证明手机制造商在其他交易中也存在类似的行为。

案件解决方案:1.调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电子公司可以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达成妥协。

调解的优点是更加迅速、经济,并且可以帮助双方保持商业合作关系。

2.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商法纠纷解决方式,由专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裁决。

国际商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业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日益激烈。

在国际商法领域,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各国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适用的问题,探讨相关法律适用原则和实践。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010年,原告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适用英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应适用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审理本案在我国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适用问题:1. 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2. 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因此,我国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英国法律。

(二)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 英国法律的适用原则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应遵循英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根据英国合同法,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应适用英国法律审理本案。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国际商法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B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国际法律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A公司作为出口商,有义务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2)B公司作为进口商,有义务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法律依据(1)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产品责任公约》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国际合同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本案中,A公司未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其次,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存在过错。

2. A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合同法?根据国际合同法,A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责任,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启示1. 跨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责任问题,以避免纠纷。

2. 跨国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3. 跨国公司在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

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

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案例三:2000年1月,、钱、、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容如下:(1)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以劳务出资6万元,货币出资4万元。

(2)、钱、、、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的主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是否成立?为什么?(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时,往往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跨国公司A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B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典型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合资公司成立2008年,中国跨国公司A与美国跨国公司B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决定成立一家合资公司C,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占股60%,B公司出资400万美元,占股40%。

2. 合资协议合资双方在成立合资公司C时,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明确了合资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3. 合资纠纷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因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投资比例调整B公司认为,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要求调整投资比例,降低其股权比例。

A公司则认为,B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所致,不应调整投资比例。

(2)利润分配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利润分配不公平,要求提高其分红比例。

A公司则认为,根据合资协议,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B公司的分红比例符合约定。

(3)决策机制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决策机制过于集中,不利于其权益保护。

A公司则认为,合资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决策机制,B公司应遵守。

4. 争议解决合资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投资比例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合资各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投资比例。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调整投资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2. 利润分配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提高分红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3. 决策机制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决策机制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入国际市场。

然而,国际贸易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商法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各种挑战。

本文将以一些案例为例,分析国际商法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和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案例1:购买国际货物时的合同纠纷假设一家中国企业要从美国一家供货商购买零件。

企业与供货商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规定了货物的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

然而,当货物到达中国时,企业发现所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

供货商声称货物已按照合同交付,并拒绝承认任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先通过友好协商尝试解决问题。

企业应该与供货商协商并解释问题所在。

如果供货商能够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企业需要提供证据。

2.如果协商不起作用,企业可以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更便捷和有效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方式。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企业可以选择在哪个国家进行仲裁、以何种语言进行仲裁以及选择仲裁庭的成员等。

3.如果供货商违反了合同条款,企业可以将其提起诉讼。

然而,这种案件会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处理,并且可能受到不同法律体系的影响。

这可能会导致许多法律问题和高昂的诉讼费用。

案例2:支付问题假设一个中国企业要从德国一家公司购买设备。

当双方签署合同时,企业要求在设备交付前支付50%的费用。

当该企业准备支付费用时,发现由于货币汇率波动,支付的费用比原来合同约定的价格高出20%。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合同中应当规定一些货币汇率波动的条款,防止企业面临货币风险。

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规定汇率变化的上下限。

2.企业可以使用货币套期保值来降低货币风险。

这种方法可以锁定购买设备的费用,避免汇率波动对企业造成影响。

3.企业可以通过协商和支付方式来降低费用。

企业可以提前与供应商协商支付方式,例如企业可以使用支票或信用证来避免货币风险。

案例3:知识产权问题假设一家中国企业与一家美国公司合作开发某种软件。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中国分公司”),负责其在华的业务运营。

2019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与我国一家本土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

二、合同主要内容1. 标的物: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包括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2. 数量: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为1000台设备,每台设备包含若干零部件和原材料。

3. 价格:合同价格以美元计价,采用FOB(船上交货)价格术语。

4. 付款方式: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港口后30日内支付货款。

5.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

6.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

7.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纠纷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发现乙公司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ISO 9001标准。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质量问题,甲公司中国分公司无法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

四、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货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出口商与进口商于2018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出口商于2018年3月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2. 货物交付与质量问题出口商于2018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美国港口。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争议产生与沟通进口商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出口商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 法律诉讼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进口商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四、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

在本案中,进口商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出口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口商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本案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真实法律案例国际商法(2篇)

真实法律案例国际商法(2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贸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我国,跨国贸易纠纷的法律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真实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商法在解决跨国贸易纠纷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年,我国一家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外国一家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签订后,出口商按照约定生产并交付了货物,但进口商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商认为,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进口商的拒绝支付货款是无理的。

双方协商无果后,出口商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进口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可以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纠纷。

2. 纠纷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保证货物符合以下条件:(1)货物与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2)货物不存在第三方的权利或请求;(3)货物在风险转移前不存在任何减少其价值的缺陷。

出口商认为,其供应的电子产品符合国际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

而进口商则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口商提供的电子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际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进口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四、启示与建议1.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本案中,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中未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约定,导致双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产生纠纷。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条款的制定应尽量详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纠纷。

2. 了解国际法律法规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应了解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如《公约》等。

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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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994年6月12日,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

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

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9月装船。

1)依《海牙规则》的规定,关于700箱湿损的货物,其损失应由谁承担?2)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烛,其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应由谁承担?答案(1)应由收货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因为承运人有航行过失免责。

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

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越过装港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在承担任何责任。

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

(2)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

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

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

《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责任。

(3)避难港费用是为船货各方共同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安全完成本航程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船舶的修理费用和避难港费用若不发生,则无法完成本航程,货物也无法运至目的港,因此不只是为船方利益。

案例3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的船于1915年1月被敌人的鱼雷击中。

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

该船的船壳被炸开大洞,船舱罐满海水。

这艘船驶进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军事运输码头边上。

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

于是命令该船泊在防波堤外。

船长只能服从命令。

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涨潮时沉没。

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

法官认为: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而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最有效的原因。

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本案中,船舶沉没由两个原因造成,鱼雷轰击和反复搁浅。

鱼雷轰击在前, 搁浅在后,Ikaria号在遭受鱼雷轰击以后,其所受损坏一直未得到修复,即船舶一直处在鱼雷轰击所造成的损坏的影响之下,从来没有脱离过危险。

之后发生的船舶搁浅并未消除、削弱或者超过鱼雷轰击在造成损失方面所起的作用,因此鱼雷轰击是造成船舶沉没的决定性原因,即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42004年3月9日,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将生产好的50000件运动衫分别装在1000个纸箱中,交付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指定的承运人—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惠兴”轮进行运输。

“惠兴”轮船长在对这批货物进行了初步的检查以后,向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也就是说承运人并没有对这批货物从表面上看是否异常进行批注。

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收到清洁提单后到银行议付了货款。

分析:1、尽管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在交付货物后取得了清洁提单,但是清洁提单只能说明这批货物的表面情况良好,至于这批货物的真实情况如何并不能得到证明。

因而卖方不能凭清洁提单证明其交付货物数量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2、如果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接受保函而出具清洁提单有欺诈的意图,则也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否则只要它能够证明在运输途中没有任何过失,就不应承担责任。

因为承运人不可能对每个装有运动衫的纸箱都检查,它签发清洁提单是合理的。

案例5A船公司在卸货时不小心操作,在吊过了船栏后货物(一辆豪华轿车)径直掉下砸毁在码头。

收货人B公司认为货物已过了船舷,提单中所约定适用的《海牙规则》不应再适用,当然该规则中的最高赔偿限额也就不能再予适用,故承运人应赔偿实际货值10万美元,但A公司却认为虽然货物已越过船舷,但却并不意味着《海牙规则》所规定的责任期间已结束而不能再适用,因此仍应适用《海牙规则》,其只需依每件最高赔偿额——100英镑(大约700人民币)赔偿收货人,虽然该辆轿车的实际价值远远超过此数,但它仍是一件货物。

双方诉至海事法院。

问:如果你是主审法官,你将如何判决?为什么?分析:(1)《海牙规则》并没有严格规定,承运人的最低责任期间采用“钩至钩”或“舷至舷”,而是要求承运人妥善且谨慎的将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舶开始,至卸货港妥善且谨慎的将货物卸货船舶为止的一段期间,强调货物的装与卸要处于安全状态。

(2)本案例中,轿车虽然越过了船舷,但仍没有完成妥善且谨慎的卸载过程,因此仍然属于《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最低责任期间,从而适用《海牙规则》规定的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所以,该案例中应该判承运人赔偿100英镑(约合700人民币)案例6原告的一批散装谷物载于Farrandoc号轮,于1962年11月26日由京斯顿前往蒙特利尔。

船舶抵达蒙特利尔时,该轮二管轮进行泵水作业时因业务不精(且未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错开阀门,水进入第二舱,导致原告的货物湿损。

原告要求赔偿。

被告则抗辩,该项货损纯属管船过失所致,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免责条款,他对该项货损可以免责。

问:(1)你支持何方的观点,为什么?(2)如果该船员有合格的从业证书,只是由于一时疏忽所致,问这种情况下,货损该如何赔付?分析(1)应支持原告的观点:被告没有配备具有经验、能力和可靠的二管轮,因此构成不适人。

船员配备不当,与货损有直接关系。

因此构成船舶不适航。

(2)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船员配备符合要求,船舶适航。

泵水作业属于船员在管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因船员疏忽造成的货损,根据《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

案例7A船在其航行中,机房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成灾,遂使船货两失。

事后查明,该轮所有的灭火设备都被设计集中安放在机房内,而火情恰恰起于机房,导致船员不能利用消防设备及时灭火。

货主遂以该船不适航为由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损。

承运人则以该船系初次下水的新船,并非超龄服役的旧船,无论该轮的船体强度还是船机性能和状态均能抵御该航次通常所能遇见的风险,应为适航。

至于火灾实因意外而不可预知之情事发生使然,本身并不构成该轮的不适航,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由火灾引起之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问:你支持何方的观点,为什么?分析应支持货主的观点:➢船舶结构不适航并不一定只是发生在旧船上,新船也有可能发生船舶结构不适航,只是旧船的几率高一点而已。

➢本案例中,虽然船舶强度、船只性能和机器设备等都处于良好状态,但由于灭火设备被错误设计集中安放在机房,致使机房起火后,灭火设备无法用于灭火,此种情况跟船上没有安装灭火设备没有多大区别。

况且,这一错误设计,与货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船舶不适航。

案例8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 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B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玛丽”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玛丽”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为什么?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案例91995年11月6日,珲春建行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46万美元,开证申请人为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外贸),受益人为瑞士纽科公司,通知行为纽约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以下简称法兰克福分行)。

该信用证注明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即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同年11月18日,纽科公司开始发运信用证项下货物。

12月5日,纽科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法兰克福分行,请求付款。

法兰克福分行审单后于12月8日通过电传,向珲春建行提出单证有7个不符点,要求珲春建行指示是否承兑该批单据。

珲春建行与12月18日向法兰克福分行发出电传,明确表示拒付。

法兰克福分行将珲春建行的拒付电传通知了纽科公司,并将全套单据予以退还。

此间,纽科公司发运的货物被吉林外贸提走。

纽科公司因追索货款未果,遂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珲春建行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

(1)开证行的拒付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2)纽科公司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3)你认为纽科公司可采取哪些做法以保护自身的权益?答:(1)珲春建行开立的信用证经法兰克福分行通知纽科公司接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珲春国贸用委托代理协议代替开证委托书,以吉林外贸的名义开立信用证的行为,违反了信用证开立的一般程序,珲春建行对此审查不严,有一定过错。

(2)珲春建行作为开证行和法兰克福分行作为议付行,各自都有独立审单的权利,并分别对自己的审单后果负责。

从信用证开立到被拒付,珲春建行从未收到过单据,从未行使过审单的权利,因此该行的拒付意思表示不受7个银行工作日期限的限制。

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各个环节均应遵守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纽科公司认为7个不符点不成立的主张不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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