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行为的解释
报告人:赵枫学号:026984 专业:民商法学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
(一)意思主义
(二)表示主义
(三)折衷主义
二、大陆法系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二)确定意思表示内容的标准
(1)当事人的目的
(2)事实上的习惯
(3)任意性法规
(4)诚信原则
(5)各标准适用的次序
三、英美法上的意思表示解释
(一)解释的原则:古典主义和现实主义
(二)解释的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三)解释的规则
(1)普通词义规则
(2)普通词义规则的矫正
①“从上下文求字义规则”和“整体阐释合同规则”
②“特殊词典规则”
③外部帮助:相关的交易情况
(3)其他从属性规则
四、回到中国
法律行为的解释即明确法律行为的意义。为适用法律确定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逻辑上的大前提,是明确应适用的法律的意义,逻辑上的小前提,是明确应受适用的法律行为的意义。前者是法律解释的问题,后者是法律行为解释的问题。可见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法律解释一样,同为适用法律的基本问题。法律行为的内容,依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定。因此,法律行为的解释,不妨称为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任务有二:一是文义暧昧之阐明,即阐明解释;二是合意漏洞之补充,即补充解释。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个操作性很强的题目,但还是有必要先谈一下它的原则。因为原则就是方向,解释时往往有多个方向可以选择,我们必须先确定一个方向,才能保证规则的统一和结论的可比性。
意思表示的解释存在着三种原则:
1.意思主义
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法律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因而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探求表意人的内心真意而不拘泥于词句。其优点是有利于保护表意人的意志自由和利益,保护私有财产的静态利益;缺点是忽视了私有财产在社会流通中的动态利益,可能使相对人蒙受不测之害,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2.表示主义
内心的效果意思虽是意思表示的起源,但当事人表示于客观的效果意思却是意思表示的核心或根本。因而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其优点在于能保护交易安全;缺点是不利于保护表意人的利益,也可能纵容一些胁迫、欺诈行为。
3.折衷主义
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效力的重点既不绝对放在意思上,也不绝对地放在
表示上,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或以意思主义为原则,表示主义为例外,或者相反。它能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现代多数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及司法实践采折衷主义原则。
二、大陆法系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大陆法系区分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而采用不同的解释规则。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无需向相对人为之,即能生效,如权利的抛弃、书立遗嘱、悬赏广告等。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解释意思表示时,应以意思主义为原则,探求的“真意”为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解释时所斟酌的情况,应以表意人所知并所了解者为准。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大部分意思表示都需要到达相对人始能生效,如合同的要约、承诺、解除、撤销、终止等,这些都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要求意思表示必须到达,说明法律以相对人知悉意思表示的可能性为准。相对人一旦可以知悉意思表示,表意人就不得再撤回其意思表示,亦即表意人受到意思表示的拘束,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已经发生的信赖受到保护。此时解释意思表示,必须斟酌相对人之了解的可能性。
表示主义盛行之时,认为应以相对人基于客观理解能力所能了解的表示意思,作为解释的依据,此即学理上通称的客观主义。客观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利益,但是过于强调相对人的地位,让表意人承担全部风险,有失公平。晚近的学理和司法实践对此作出了发展和修正。依德国学者对《德国民法典》第157条①的解释,合同涉及两个内容应该相同的意思,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用意有分歧,法官应作出“平均的解释”,即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以双方应作为共同意思接受的客观性理念进行解释。在瑞士法上,法律虽没有直接规定应以何种意义理解当事人所表示的意思,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依诚信原则得
①契约的解释,应遵守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出了相同的结论。按照瑞士判例,在双方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意见分歧时,应依诚信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全部情形,以相对人按信赖原则所能理解且应该理解的意义确定其内容。可见,瑞士法对合同解释起决定作用的,不是表意人“内在的”真正意思,而是对相对人来说,能且应该具有的客观意义。
上述意义上的解释依据,在学理上通常称为“意义表示之规范上的意义”,它已被大陆法各国引为决定“表示意思”之意义的标准。一般而言,决定该意义的,是相对人在系争意思表示到达时,斟酌表示行为及其附随情况,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而构成的理解水平。这种规范上的意义,并不需要与表意人事实上所认为者一致,也不需要与相对人事实上所了解者一致。如果通过解释所得到的当事人的意思,与表意人事实上所持的意思或与相对人事实上所了解的意思相违,则发生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按照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处理。例如,表意人可以错误为由撤销意思表示,但对于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应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
对前述“规范上意义”的探求,所必须考虑的附随情况、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就是下文将要详述的确定意思表示内容的标准。
(二)确定意思表示内容的标准
将意思表示按照有无相对人分类,并确定应采用的规则后,还要以当事人所欲达成的目的、事实上的习惯、任意性法规、诚信原则为标准,具体的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1.当事人目的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借以达成一定经济或社会目的的手段,因此,解释法律行为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的目的。有四点要注意:
⑴法律行为的矛盾、不能或违法,有违当事人的目的,基于此,我们应采用法律行为有效解释的原则。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盾或者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其协调明确,作出使法律行为有效的解释。如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
⑵当事人所使用的文字,与其所欲达成的目的相反时,不得拘泥于文字,应作出符合当事人目的的解释。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条:解释意思表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