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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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温习手册整理版-HK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温习手册整理版-HK

温习手册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纲要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1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2 监管机构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第2章:有关的香港法例的原则及《公司条例》1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2 《公司条例》及有关事宜_ 公司架构_ 股本及债权证_ 会议及程序_ 股东、董事及高级人员_ 审计与调查_ 清盘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1 制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背景2 第I部—导言3 第II部—证监会—其架构、目标、职能、权力及责任4 第III部—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5 第IV部—投资要约6 第V部—发牌及注册7 第VI部—关乎中介人的资本规定、客户资产、记录及审计8 第VII部—中介人的业务操守9 第VIII部—监管及调查10 第IX部—纪律11 第X部—干预的权力及法律程序12 第XI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13 第XII部—对投资者的赔偿14 第XIII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第XIV部—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的罪行15 第XV部—权益披露16 第XVI部—杂项条文17 第XVII部—废除及有关条文第4章:发牌及附属条例1 证监会的发牌制度2 资本规定_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3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4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5 《证券及期货(备存记录)规则》6 《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7 《证券及期货(帐目及审计)规则》第5章:业务操守及客户关系1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2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3 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4 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第6章:业务运作及实务1 适用于证监会的注册人和持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2 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_ 证监会就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发出的指引3 互联网交易及顾问服务4 自动化交易服务5 除《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外的卖空规定6 未获缴约的造访_ 证券及期货(未获邀约的造访—豁免)规则7 中介人的承保范围_ 证券及期货(保险)规则第7章:证券、期权及期货1 证券交易_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业务_ 证券保证金融资2 在联交所买卖的期权3 在香港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合约买卖4 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8章:其它证监会规管活动1 机构融资及机构融资顾问_ 联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_ 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2 资产管理_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_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3 杠杆式外汇交易第9章:市场失当行为、不当交易行为及遵守法则1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述的市场失当行为_ 《证券及期货条例》对市场失当行为的定义_ 内幕交易_ 虚假交易_ 操控价格_ 操纵证券市场_ 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_ 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_ 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操守(安全港守则)_ 欺诈及欺骗2 不当交易行为3 投资者赔偿安排4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5 遵守法规与有关问题_ 企业管治_ 高级管理层、董事及少数股东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目录本章概览1学习重点11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3引言 3香港监管机构的宗旨 3过往的监管问题 52 监管机构6政府各级的角色 6香港的金融监管机关 8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2监管职能及架构 12董事会、委员会、审裁处及工作小组 14证监会营运部门的职能 16纪律处分权力、纪律行动、纪律处分程序及惩罚 18与政府、地方及境外监管机构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相互作用 19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21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22概要 25要点 25本章概览本章向读者概述香港金融服务业及其监管制度:●本章先简单介绍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以及必须实施监管的原因。

港区国安法全文

港区国安法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职责第二节机构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第一节分裂国家罪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三节恐怖活动罪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第六节效力范围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香港普通法制度

香港普通法制度

香港普通法制度香港普通法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体系,其源于英国殖民时期的法律体系,并在1997年香港回归后得以继续有效实施。

香港普通法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具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

背景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自1842年起过渡到1997年香港回归前一直有效实施。

在这段时间里,英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逐渐在香港建立起来,并深深影响了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法律体系香港普通法制度采用的是以判例为主的法律体系,也被称为普通法或英美法系。

与之相对的是大陆法系或大陆法,即以法典和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

香港的法律体系与中国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香港始终保持着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保持了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

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法律的根源主要来自于法院的裁决和判例。

司法判例在香港的法律中具有很高的约束力,对未来类似案件的解决具有指导作用。

这种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使得香港的司法决策更加灵活和多样化。

保障和独立性香港普通法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和确立。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规定了香港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和特殊待遇。

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独立性得到了保障,特别是在司法独立方面。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和压力。

这一原则的保障使得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声誉。

发展与适应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在回归后仍然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和持续发展。

香港的法律制度不仅需要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需要适应香港本身的发展和变化。

为了保持法律制度的稳定和适应性,香港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并在司法判例中形成新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这种法律的发展和适应能力使得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

现状与挑战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扰。

与香港特殊的地位和政治情况相关,香港的法律和司法体系遭遇了一些争议和质疑。

香港普通法制度

香港普通法制度

香港普通法制度
香港普通法制度指的是香港自英国殖民时期以来一直沿用的普通法体系,它是以英国的司法体系为基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香港普通法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司法独立:香港普通法体系的基石是司法独立,即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保证审判程序公正、客观。

2. 以判例为基础:香港普通法体系以判例为基础,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做出的判决会成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参考,法律逐渐得到精确和完备的规范。

3. 尊重英国法律:香港普通法体系是源于英国法律,因此在制度和过程上有很多类似之处,一些英国法律和惯例在香港也同样适用。

4. 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香港普通法强调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保护人民免于受到任意逮捕、拘禁、审讯和惩罚等违法行为的侵害。

5. 强调法律正确的适用和执行:香港普通法体系强调法律正确的适用和执行,即审判者必须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不受任何政治或其他压力影响。

总体来说,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一个完备、公正、有自主性的
司法体系,它对维护香港的独立、稳定和繁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

• 资格的主要内容 • 资格取得的程序
三、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代理权及拒绝代理权、出庭权和拒绝出庭权、会 见权和取证权、不负诽谤罪的权利、示默权和保 密权、获酬权、转聘大律师权、向法庭提议更换 陪审员的权利 对当事人忠实坦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义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尊重法庭的 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接受律师行业管理 部门监管的义务
谢谢! 谢谢!
• • • • • 1、终审法院 2、高等法院 3、区域法院 4、裁判署法庭 5、专门法庭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上诉庭
最高法院原诉庭
地方法院
裁判司署
土地 院
小额钱债 审裁处
劳资 审裁处
图表10-1 香港原有法院体系(表中↑表示向上级法院上诉)
终审法院
第四节 律师制度
• 一、概述 • 二、分类以及资格的取得 • 三、权利与义务(包括监督与处分)
• 四、律师组织 • 五、公证制度 • 六、法律援助与服务
一、律师制度的概述
• 香港律师制度与英国律师制度一脉相承。从 1844年香港律师制度产生之日起,就采用了英 国律师制度的模式,接受英国传统的影响,从 而使之至今仍带有浓重的英国传统和色彩。 • 由于香港实行普通法系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在 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只担当“被动仲裁者”的 角色,有关案件的询问和答辩完全由双方当事 人或他们的律师进行。因此,律师在诉讼中的 作用特别重要。
– – – 诉讼文书的送达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相互承认与执行各法域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

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
– – 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香港:警察总署、保安局、律政司、廉政公署、海 关和各级法院

香港法律总览

香港法律总览

香港便覽法律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牢牢建基於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基本法》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訂下憲制框架。

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歸,並由多條本地法例作補充,與中國內地的制度截然不同。

香港現行的法例可在互聯網上閱覽(網址:.hk)。

香港特區的法律:香港特區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1) 《基本法》;(2) 《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3) 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小部分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違反《基本法》的除外;及(4)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與防務、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以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

目前有12條全國性法律列於《基本法》附件三。

司法機構: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於司法獨立的基礎上,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責時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香港的法院是由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組成。

律政司:律政司由五個專責法律工作的科別組成。

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亦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負有對本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

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長辦公室提供各項專業服務,以支援律政司司長執行職責,並就政府正在考慮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資料。

該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專業、人權、《基本法》及中國內地法律等問題,提供意見。

負責為法律改革委員會進行各項研究並擔任秘書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亦隸屬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負責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草擬商業合約及專營權文件,並代政府進行民事訴訟、仲裁及調停事宜。

法律草擬科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所有由政府倡導的法例(其中包括附屬法例),並協助將法案提交行政會議和立法會通過。

香港证券与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教材1-9章

香港证券与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教材1-9章

在强积金计划中,雇主是责任方,如果雇主未能为其雇员制定计划, 将被视为触犯刑事罪行。 雇员可参与的强积金计划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均衡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及保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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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除证监会外的监管机构
金银业贸易场:经营的市场现时主要从事以99黄金及公斤条为单位的 黄金交易。金银业贸易场实施溢价制度。 由金银业贸易场的成员发起的“纸黄金计划”等安排列作集体投资计 划,证监会负责授权予这些计划,并核准与此有关的广告。 公司注册处处长:与证监会在监管领域并无直接联系。
第II部:证监会 第III部: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 动化交易服务。
• 香港交易所是香港仅有的认可交易所控制人,而其辖下的两个交易所及三个 结算所分别为仅有的认可交易所及结算所。
第IV部:投资要约
• 以受规管投资协议及集体投资计划界定市场推广受控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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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期香港法例的来源及基础概念。 了解普通法、衡平法、刑事法与民事法之间的差异。 清楚法院、审裁处及仲裁之间的架构及工作的差异。 能够辨别合约法、代理法、侵权法及雇佣法。 基本了解香港公司的类型、公司章程及内部运作。 能解释不同的股本及债券证。 了解公司会议程序及决议案的通过。 清楚董事的权力、职责及法律责任。 了解股东权利、权力,及有关保障少数股东的必要性及为此目的而制 定的条文。 了解财政司司长在哪种情况下可委任调查员调查公司事务。 了解不同的公司清盘方式之间的差异。
成员公司。 董事会组成。 证监会负责监督及监察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活动。 港交所监察范围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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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
投资者:
• • • • 散户投资者。 高资产净值个人 机构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与高资产净值个人的关系)。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一、序言二、法系(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1、普通法系2、普通法(common law)(1)普通法的定义(2)普通法的特点3、衡平法(Equity)(1)衡平法的定义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本科06年7月判断题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1、成文法 (legislation)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香港法概论

香港法概论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1、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执行和解释法律,把法律应用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的制度。

2、监禁:监禁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

3、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4、庭外和解:双方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并撤消诉讼。

5、庭内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转化为法院的命令,这样一旦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对方便可透过司法程序执行法院命令而毋须就案件重新进行诉讼。

★1.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1、★判例法(case law)——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2.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3.“雷兰与弗莱彻法则” 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4.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

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1.衡平法是指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

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 3. 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4. 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普通法源自英国。

它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香港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律师在香港立法和司法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考试纲要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考试纲要

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卷一基本證券及期貨規例考試綱要(於2016年10月31日起生效)第1章:香港金融業監管概覽1金融產品與服務及其監管2監管當局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5香港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中介人第2章:相關香港法例及新《公司條例》的原則1香港法律制度概述2新《公司條例》及相關事宜•公司架構•股本及債權證•會議及議事程序•股東、董事及高級人員•審計及調查•清盤第3章:《證券及期貨條例》1背景2第I部-導言3第II部-證監會-其架構、目標、職能、權力及責任4第III部-交易所公司、結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資者賠償公司及自動化交易服務5第IV部-投資要約6第V部-發牌及註冊7第VI部-關乎中介人的資本規定、客戶資產、紀錄及審計8第VII部-中介人的業務操守9第VIII部-監管及調查10第IX部-紀律11第X部-干預的權力及法律程序12第XI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13第XII部-對投資者的賠償14第XIII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第XIV部-關於證券及期貨合約交易等的罪行15第XIVA部-披露內幕消息第XV部-權益披露16第XVI部-雜項條文17第XVII部-廢除及有關條文第4章:發牌及註冊與附屬法例1《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發牌及註冊規定2資本規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3客戶證券規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4《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5《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6《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7審計•《證券及期貨(帳目及審計)規則》8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槓桿式外匯交易•就證券及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提供資產管理•提供信貸評級服務9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第5章:業務操守與客戶關係1《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2《基金經理操守準則》3《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4《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人士的操守準則》5《股份登記機構操守準則》第6章:業務運作與常規1《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2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3電子交易及另類交易平台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5合規及相關事宜•高級管理層的重要性•企業管治6投保•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第7章:在香港交易所的參與1香港交易所2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證券的交易•在聯交所交易•賣空•證券借貸•結算及交收服務3在聯交所買賣的交易所買賣期權4期貨合約交易5買賣及市場推廣第8章:企業融資及證監會的認可產品1有關上市的規則2收購及合併及股份回購3證監會的認可產品•《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結構性產品•結構性產品的認可•證監會頒佈的守則及指引•強制性公積金產品•證監會對認可集體投資計劃所涉各方的特別規定•證監會對認可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所涉各方的特別規定第9章:市場失當行為及不當交易行為1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市場失當行為•市場失當行為的釋義•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價格•操縱證券市場•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國際性市場失當行為•不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行為(安全港規則)•欺詐及欺騙2市場失當行為的後果3未獲邀約的造訪4不當交易手法5執法行動**********************************。

港澳适用法律(2篇)

港澳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港澳地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港澳地区在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同时,享有高度自治权。

因此,港澳地区在法律制度上与内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介绍港澳适用法律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体系、主要法律和司法制度。

二、港澳法律体系1. 香港法律体系香港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主要法律渊源包括:(1)英国法律:香港回归前,香港的法律体系与英国基本相同。

回归后,英国法律仍然在香港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2)香港本地法律: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本地法律继续有效,并逐步与基本法相衔接。

(3)国际条约:香港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也参加了一些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2. 澳门法律体系澳门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主要法律渊源包括:(1)葡萄牙法律:澳门回归前,澳门的法律体系与葡萄牙基本相同。

回归后,葡萄牙法律仍然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2)澳门本地法律:澳门回归后,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本地法律继续有效,并逐步与基本法相衔接。

(3)国际条约:澳门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也参加了一些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在澳门具有法律效力。

三、港澳主要法律1. 香港主要法律(1)基本法: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

(2)香港法例:香港法例包括条例、附属立法和行政命令等,是香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普通法:香港普通法主要来源于英国法律,包括判例法、习惯法和成文法。

2. 澳门主要法律(1)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规定了澳门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

(2)澳门法律:澳门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葡萄牙法律:澳门回归前,葡萄牙法律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回归后,部分葡萄牙法律仍然在澳门具有法律效力。

四、港澳司法制度1. 香港司法制度香港司法制度分为初级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四个层级。

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发展起来的,包括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确立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保障了市民的法律权利。

首先,香港法律体系强调法治的原则。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治理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公民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基本原则。

香港法律体系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作为法律依据,保障市民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

其次,香港法律体系保障了市民的法律权利。

香港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市民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

同时,香港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香港法律体系注重保护私人财产,维护商业法律秩序。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法律体系保护了私人财产的权益,保障商业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香港的商业法律不仅保护了本地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也吸引了大量外商在香港开展业务。

此外,香港的法律体系还包括行政法,旨在确保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合法。

行政法规范了政府的权力行使,保护市民不受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的侵害。

行政法还规定了市民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救济途径,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香港的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了市民的权利和自由,维
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香港的法律体系坚持法治原则,保护私人财产,维护商业秩序,以及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这使得香港成为一个稳定、繁荣和富有活力的社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一、序言二、法系(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1、普通法系2、普通法(common law)(1)普通法的定义(2)普通法的特点3、衡平法(Equity)(1)衡平法的定义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本科06年7月判断题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1、成文法 (legislation)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法制体系。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记录了香港各种法律文件的章节名称,为了方便公众查阅和了解相关法律内容。

本文将在接下来的内容中详细介绍香港宪法和各类刑事、民事法律相关章节的名称和内容。

通过深入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香港的法律环境和司法体系,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便利和指导。

香港的法例章节名称大全对于广大公众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基础。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包括了香港宪法相关章节、刑事法律相关章节和民事法律相关章节三个小节。

其中在香港宪法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基本法总则、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立法会等内容;在刑事法律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刑事诉讼法、刑事罪行和处罚、警务条例等内容;在民事法律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合同法、租约条例、财产法等内容。

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总结,讨论香港法例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收集整理香港法例中各章节的名称,为读者提供一个便捷的查阅工具。

香港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各个法律章节的名称和内容,有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可以帮助法律从业人员更快速地查找相关法规,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本文的梳理,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香港法例中各章节的内容范围,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同时通过对法律章节的整理和归类,也有助于读者对香港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有一个更加深入的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简洁清晰的法律查询工具,为香港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2.正文2.1 香港宪法相关章节: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其宪法的基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是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颁布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确保香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保持高度自治和稳定。

适用港澳法律(2篇)

适用港澳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港澳法律体系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各自的法律制度。

这两个地区在回归祖国后,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保持了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同时实行与内地不同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概述港澳法律体系的基本情况,并探讨其适用范围。

二、港澳法律体系概述1. 香港法律体系香港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主要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源自英国,主要依靠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判例;衡平法则强调公平、正义,主要依靠法官的裁量权。

(1)立法机关:香港立法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2)行政机关:香港政府,负责执行法律。

(3)司法机关: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等,负责审判案件。

2. 澳门法律体系澳门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主要借鉴葡萄牙法律体系,同时融合了中国法律传统。

澳门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商法等。

(1)立法机关:澳门立法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2)行政机关:澳门政府,负责执行法律。

(3)司法机关:澳门终审法院、初级法院等,负责审判案件。

三、港澳法律适用范围1. 香港法律适用范围(1)香港本地居民:香港本地居民在本地发生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均适用香港法律。

(2)香港非本地居民:香港非本地居民在香港发生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均适用香港法律。

(3)国际案件:香港法院有权审理涉及国际争议的案件,如国际贸易、海事等。

2. 澳门法律适用范围(1)澳门本地居民:澳门本地居民在本地发生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均适用澳门法律。

(2)澳门非本地居民:澳门非本地居民在澳门发生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均适用澳门法律。

(3)国际案件:澳门法院有权审理涉及国际争议的案件,如国际贸易、海事等。

四、港澳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 与内地法律的关系港澳法律与内地法律在性质上存在差异,但在实际运行中,两者仍存在一定的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简介

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简介

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简介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简介在现在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简介,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 香港地区司法制度简介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1) 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2)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3) 终审法院。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刑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

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可见,律政司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化的法律部门。

其职权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及律师等多项职能。

从其性质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法部。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政府。

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香港法律制度简介(下)

香港法律制度简介(下)

作者: 黄文俊;成光海
出版物刊名: 现代法学
页码: 63-68页
主题词: 最高法院;香港;上诉法庭;律师;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儿童法庭;民事纠纷;裁判所;法律问题
摘要: <正> 四、香港的法院及其审判管辖权限香港的法院,现有最高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儿童法庭和12个裁判所(香港称之为审裁处,如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

上述各法院(庭、所)负责执行法例、审理一切民刑事案件,裁定市民之间或市民与香港当局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

1.香港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香港最高法院于1844年正式启用。

1912年,当局根据“合议庭条例”设立上诉法庭,1975年,最高法院原有的合议庭取消,其职责由上诉法庭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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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一、序言二、法系(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1、普通法系2、普通法(common law)(1)普通法的定义(2)普通法的特点3、衡平法(Equity)(1)衡平法的定义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本科06年7月判断题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 (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1、成文法 (legislation)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

本科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

(√)本科06年7月名词解释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本科05年1月选择题在香港的成文立法中,附属法例通常称为BCD。

A.条例B.规例C.附例D.规则2、判例法 (case law)本科05年7月、07年1月名词解释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本科05年1月简答题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香港判例法依惯例:(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

(2分)(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

(2分)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注解:法国、意大利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它们的司法判例不能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

本科05年1月判断题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所有普通法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3、习惯法 (customary law)本科04年1月名词解释,专科06年7月、07年7月名词解释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因此,香港法的源流是(AC)。

A、普通法B、成文法C、衡平法D、判例法注解:正确答案应为ABCD,见武大教材第52页倒数第2段。

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填空题香港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其源流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立法制度[legislative system]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香港的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香港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

(×)注解:总体架构有变化,如立法机关由回归前的港督和立法局变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签署。

本科04年7月、06年7月论述题试述香港的立法制度。

(一)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香港的大部分法例均由政府起草和提出。

并在立法前以不同的形式咨询市民及有关团体。

(1)在制定对社会大众有长远影响的法例时,政府通常会以不同形式作公开咨询,包括发表咨询性文件,发表“绿皮书”(列出建议作咨询)和“白皮书”(列出有关决策)。

(2)至于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更可以将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五号》刊登(俗称“白纸草案”),让市民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出回应。

(3)条例草案也可以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

刊登宪报的规定反映了普通法制度内一项重要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一个公开的程序,市民有权知晓法律草案的内容,从而可以对有关草案透过不同的渠道提出意见。

(二)立法程序1、“一读”“一读”就是由立法会的书记在立法会会议中,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读出来。

2、“二读”“二读”程序通常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负责与草案内容有关的事务的政府官员解释草案的目的和内容,然后法案的“二读”程序便会押后至另一次立法会会议。

第二阶段:当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有关法案时,立法会议员便会在会议中发表对草案的意见,然后有关的政府官员会在总结辩论时对议员提出的论点作出回应。

接着,若立法会大多数议员在原则上均支持这个草案,草案便可通过“二读”,并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

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

3、“三读”如果立法会以大多数票数三读通过草案,草案便会呈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签署后,这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

普通法一项重要原则乃法例必须在公布后才能生效。

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

(一)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1、“绿皮书”和“白皮书”2“白纸草案”和“蓝纸草案”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在法律草案的咨询过程中,“白纸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3号”上。

(×)注解:“白纸草案”:对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将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五号。

“蓝纸草案”:当立法会的书记收到法律草案后,草案会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三号。

(二)立法程序1、“一读”2、“二读”3、“三读”五、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judicature]本科05年1月论述题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论述要点:(1)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

(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

(4)律政司的职能。

(上述论点仅供参考,考生可根据题意展开,论述较好并有自己见解的,可给满分)详尽答案:(1)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

①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

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

②香港所有刑事案件审讯均会在裁判法院开始,裁判法院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

区域法院行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案件方面,它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并最高可判被告入狱七年;在民事案件方面区域法院可审理一万五千元以上和十二万元以下的索偿案件。

至于索偿金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则必须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审理。

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关于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诉讼,二是关于政府以公众利益的理由收回官地(包括私人土地)而引起的索偿纠纷。

如果刑事检控涉及淫亵或不雅物品,则有关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这一问题便须交由淫亵物品审裁处审理。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亦同样行使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

在民事方面,它处理索偿额在十二万元以上的案件,而且在索偿额方面并不设上限。

在刑事案件方面,它的判罚权力也没有监禁年期方面的限制。

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处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

1997年7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

(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

首先,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

其次,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

(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独立的意见,从而保障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升职均会受到客观、公正和独立的评审和考虑。

(4)律政司的职能律政司是香港政府的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草拟法律,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提出刑事检控,并在所有涉及香港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香港政府出庭及进行诉讼。

(一)法院系统及职能1、基层法院(1)裁判法院:原裁判司(署)专科06年1月、07年1月,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系统中,B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A、区域法院B、裁判法院C、高等法院D、终审法院注:区域法院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构成严重罪行的刑事案件,上诉法庭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刑事上诉案件;终审法院审理不服上诉法庭裁决的上诉案件及直接上诉到终审法院的案件。

(2)区域法院A.区域法院的管辖权——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B.区域法院的审讯(3)小额钱债审裁处(4)劳资审裁处(5)土地审裁处(6)淫亵物品审裁处(7)死因裁判法庭(原名死因研究庭)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香港的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但都由审裁官负责处理案件,并且一律不准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不服审裁官的处理,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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