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甲方)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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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甲方)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协议书

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书: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中邮件、快件寄递的规定。

二、乙方承诺交寄邮件、快件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乙方变更交寄的邮件、快件的品名时,应当在寄递前告知甲方;乙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甲方有权停止收寄。

三、甲方告知乙方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如果乙方未如实填写面单内容,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依照国家规定需要乙方提供有关安全证明的书面凭证,乙方有义务提供凭证原件,甲方核对无误后,予以收寄。乙方拒绝甲方进行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的,甲方拒绝收寄。

五、甲方在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禁寄物品的,依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处理,应当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有权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甲方联系乙方妥善处理。

六、乙方承诺所寄递物品仅限于已经甲方认可的自身产品,不寄递其他物品,寄递物品发生变更的在7日内告知甲方,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如果乙方寄递约定以外的物品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甲方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乙方承诺违反规定寄递国家规定的禁、限寄物品,违法邮寄国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的物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寄递费。产生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由国家相关部门归责。

八、乙方如有其它寄件人,需将其它寄件人信息填写至附表,乙方承诺加强对本单位其它寄件人的管理,确保其它寄件人履行本安全保障协议。

九、本安全保障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寄递企业):乙方:(协议用户)

单位代表:单位代表: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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