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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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
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
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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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推进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规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及受委托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和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本规定所称采标标志系指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见附件1)。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进行认可;鼓励企业在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其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采标标志。
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不包括非等效采用。
第六条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实行认可审查制度。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第七条产品质量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采标单位),可以向省质监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并可同时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受理工作由省质监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组织开展。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采标单位向当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2、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达标情况);3、采标单位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稳定情况);4、对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的产品,采标单位还应提供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及企业标准文本。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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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令 停止使 用 采 标标
一
3
一
第
期
,
兵 工 标准 化
19 9
年
月
志 ; 情 节严 重 的 标志证书》
,
可 撤 销 《采 用 国 际 标准 产 品
,
第+ 条 释
本 办 法 由国 家 技术 监 督 局 负 责 解
并 向社 会 公 告
依 据 《产 品 质 量
;
。
法 》 第三 十八 条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备 案而 擅 自使 用 的 的
, ,
、
对 未经
第十一条
本 办 法 自发 布之 日 起 试 行
(见本 刊
或者伪 造
冒用 采标 标 志
199 4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产 品 标 志 图样 年第
3
依 据 《产 品质 量 法 》 第 四 十一 条的规 定 追
。
期第
20
页)
。
究 法 律责 任 备 案 报
告
产 品类
表 备 案号 :
产 品
、
(一 )
、
报 国 家技 术监 督 局 等效采用 国 际 标准 前 款 条 件的 第七 条
,
一份退还企业
。
对不符合
产品 按照 等同
不 介办 理 备 案 手续
、 、
的 我 国 标准组织生产 ;
(二 )
各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标 准 化行
( 含 具 有行 政 管
。
采标产 品 的 各项质 量 要求 稳定 地达
,
第三条 志
冬} { 样
囚 家 技 术 监 督 局统
设 计 采标 标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1990)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1990)](https://img.taocdn.com/s3/m/cef8791af78a6529647d531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下载网站: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1990.04.06生效日期:1990.04.06(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则、计划;(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https://img.taocdn.com/s3/m/eb415050dd88d0d232d46a6b.png)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四条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五条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GB×××××-××××/ISO×××××:××××。
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
![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701d7aff647d27284a735168.png)
一、企业标准体系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基础工作,是为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是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首要任务。
企业通过建立和实施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体系,能够针对产品生产全过程,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以发挥标准化的系统效应,实现生产、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最佳秩序,推动企业走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外贸出口的效益型发展路子,增强全行业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其组成单元是标准。
标准体系表是标准体系的表现形式,它是研究、分析和优化标准体系的重要工具,是系统收集标准和编制标准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促进企业内的标准组成达到科学、完善、有序的基础,是一种包括现有、应有和预计要发展的标准的全面蓝图。
编制本公司企业标准体系表,将为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了解掌握标准和实施标准提供基本依据,为制定本公司企业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实现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长远发展目标提供重要保证。
(二)、编制原则(1)目标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满足本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需要,能够促进企业管理达到科学有序、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2)系统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成为具有特定功能的、在企业大系统中有效运行的有机整体的一部分。
(3)层次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严格按标准的内在联系组成具有共性和个性特征的层次分明的统一体。
(4)协调原则——企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之间必须相互协调一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以发挥体系的整体效能。
(三)、编制要求(1)全面成套——企业标准体系表应力求全面成套,要充分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也包括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凡是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标准均应纳入体系。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03156a4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5b.png)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机械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
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
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
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
第六条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
![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dd188860a417866fb84a8e4e.png)
一、企业标准体系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基础工作,是为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是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首要任务。
企业通过建立和实施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体系,能够针对产品生产全过程,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以发挥标准化的系统效应,实现生产、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最佳秩序,推动企业走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外贸出口的效益型发展路子,增强全行业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其组成单元是标准。
标准体系表是标准体系的表现形式,它是研究、分析和优化标准体系的重要工具,是系统收集标准和编制标准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促进企业内的标准组成达到科学、完善、有序的基础,是一种包括现有、应有和预计要发展的标准的全面蓝图。
编制本公司企业标准体系表,将为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了解掌握标准和实施标准提供基本依据,为制定本公司企业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实现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长远发展目标提供重要保证。
(二)、编制原则(1)目标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满足本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需要,能够促进企业管理达到科学有序、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2)系统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成为具有特定功能的、在企业大系统中有效运行的有机整体的一部分。
(3)层次原则——企业标准体系要严格按标准的内在联系组成具有共性和个性特征的层次分明的统一体。
(4)协调原则——企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之间必须相互协调一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以发挥体系的整体效能。
1(三)、编制要求(1)全面成套——企业标准体系表应力求全面成套,要充分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也包括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凡是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标准均应纳入体系。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a0a7215901020207409c62.png)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提高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与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尽可能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
对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应进行“采标”水平的评审。
三、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标。
在相关技术指标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采标的新产品可优先列入各级科技开发计划。
对采标重点产品开发项目,凡符合国家科技计划规定,并且相关重要技术指标与其它同类产品基本相同的,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
在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采标的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技术标准的研究,并通过对技术标准的研制,最终能够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进而争取形成国际标准。
国家将对承担国际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及相关活动提供配套支持。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b4bb1fe5b9f3f90f76c61bee.png)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责任【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04【实施日期】201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复函》(国标委地方函〔2015〕6号),现将《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6年8月1日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
采标标志备案工作下放至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取消发放《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二、原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方式调整为企业自主备案方式。
企业可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自主完成网上备案事宜。
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程序”的通知》(沪技监标〔94〕第141号)已废止。
取消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事项。
四、采标标志自主备案具体事项按照《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办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4日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激发创新活力,鼓励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不断提高本市企业标准和产品国际化水平和竞争能力,根据《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近期《国家标准委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复函》(国标委地方函[2015]6号),决定在本市开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备案管理改革工作,为规范企业采标标志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指导,进一步强化企业使用采标标。
(管理制度)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f2fe875172ded630a1cb682.png)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且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且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和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于合理的、必要的且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壹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壹个国际标准。
当我国壹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和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和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且能够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9667a20c8d376eeafaa3135.png)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发布日期】1992-12-13【生效日期】1992-12-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用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当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标准化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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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手册(第二版)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及规章一、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标准档案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国际标准化活动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部分标准化工作导则及相关标准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GB/T 20000.1—2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2—2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3—2003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引用文件GB/T 20000.4—2003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GB/T 20001.1—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语……第三部分标准化基础知识第四部分标准化组织和机构第五部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部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七部分行业标准代号及归口管理范围第八部分国际标准化工作第九部分标准文献分类附录全国标准发行机构表有人问我,爱情是什么?我不知道,也无从回答,我只知道,为了遇到那个人,我等待了很多年,甚至快要忘了自己到底寻找的是什么?是心灵的寄托还是真实的感受,我不知道,也不在乎,我执着于这份寻觅,我也不怕世事沧桑,更不怕容颜老去,哪怕还有一丝微弱的光,我都会朝着光芒勇敢的追逐。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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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三月九日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要求,对采标工作实施有计划管理,并通过采标确认、公告和采标标志等措施,推动企业采标。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及有关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对没有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标准:(一)有关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订、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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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一年十二月四日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
产品的认证标识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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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认证标识管理,规范认证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产品认证标识活动,包括认证标识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产品认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自愿、互利原则;(三)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四)与国际接轨原则。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产品认证标识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认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证标识的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认证标识规定的,均可申请认证标识。
第六条申请认证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三)产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测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认证标识,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三)产品标准文本;(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证:(一)受理申请;(二)现场审核;(三)产品检验;(四)审核评审;(五)颁发认证证书。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认证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中止审核,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章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认证证书后,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第十二条使用认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认证标识应当清晰、完整、规范;(二)认证标识不得变形、变色、褪色;(三)认证标识不得与其他标识混淆;(四)认证标识不得擅自更改、转让、伪造;(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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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 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 应当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
准编号和采用程度 标准名称不一致的 应当给出国际标准名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部分 采用国际标
准的规则
第十四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 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 具体
因 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要款的情况 修
改采用时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 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
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第十三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等同采用
修改采用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和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 名称和采用
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 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
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
非等效
代号为
第四章 促进采用国际标准的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国际标准的重点产品 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技 术改造的有关规定 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于 年 月 日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施行 编者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二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 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 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
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 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 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
第五条 制定 包括修订 下同 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 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 准 为基础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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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三条采用国际标准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合理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标准水平,做到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五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应优先采用。
对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先进试验测试方法应择优采用。
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第六条对未搜集到国际标准的,可剖析国外先进样品(样机),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对样品(样机)的实测数据或参照国外先进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制定相应水平的标准,可视为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凡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产品、创优产品(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除外)、引进国外技术或设备、中外合作(合资)生产的产品以及主要原材料、元器件、基础件、通用零部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
第二章转化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均应转化制定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已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外。
第九条对准备采用的国际标准,应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技术归口单位确认其先进性、可行性、译文的准确性,并出具证明标准水平的材料。
第十条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其编写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将国际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应经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转化标准应出具下列文件及资料:(一)标准呈报审批、备案表;(二)地方或企业标准文本;(三)标准编制说明书;(四)标准试验和论证报告;(五)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对比分析;(六)标准实施后经济效果预测;(七)用户意见汇总;(八)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参与审定人员的签名;(九)国际标准的中译文本(非国家统一组织翻译的文本,应有原文、译文、审校和技术审查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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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4.05.10
生效日期:1994.05.10
第一条根据《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标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三)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简称目录)。
(一)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已有等同或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在目录中公布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
(二)对列入目录尚无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同一目录中列出推荐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供企业在制订企业产品标准时选用。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下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季度将推荐列入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见格式1)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对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七条经企业自行审核确认本企业产品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到受理备案部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第八条企业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备案手续时,应一式三份向受理备案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执行的我国标准编号、采用的国际标准的编号、产品质量达标情况、产品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即采标产品生产企业)盖章等。
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见格式2。
(二)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
(三)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出具由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标准化和有关技术机构按附件1.1规定的方法提供的采标认可证明(见格式
3)。
(四)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符合附件12的要求。
第九条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证书另发)。
采标标志备案号编写方法见附件1.3。
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由受理备案单位存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保存。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5年。
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采标标志图样及各部分比例见附件1.4。
第十四条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蓝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他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
第十五条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第十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一经查出,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各受理备案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向社会公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