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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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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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一、概述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民事诉讼案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规范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专业素养1. 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2. 律师应保持职业道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秉公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职业保密的义务。

三、案件受理1. 律师应与当事人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遵循该合同的约定。

2. 合同条款应明确规定案件的性质、范围、处理方式、费用收取等事项。

四、案件调查1. 律师应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主张、证据等,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了解案件的实质问题。

2. 律师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五、策划诉讼方案1. 在理解案件实质问题的基础上,律师应制定出合理的诉讼策略和方案,包括诉讼主张、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等。

2. 律师应充分沟通和协商,与当事人共同商议出最佳的诉讼方案,并在案件进行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六、代理诉讼1. 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法庭上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着装得体,言行举止得体,尊重法庭秩序,和谐应对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

七、案件处理1. 律师应主动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2. 在案件进行中,律师应及时向当事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进一步行动。

八、案件结案1. 律师应积极履行法院对案件的调解、判决或裁定,准确理解判决意见,并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2. 律师应与受理法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配合法院工作,确保诉讼手续并保护当事人的法定权益。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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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第三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七条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八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第十条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二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相关规定;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5、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8、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第十三条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第十四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二节结案第十七条律师在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第十八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第二十条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第三章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明.第二十二条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第二十四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第二十五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二十六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或依法鉴定.第二十七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二节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第二十九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可以记录并制作谈话笔录.第三十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其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一条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第三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第三十五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应取得证人的同意.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七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 第三十八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五节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九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第六节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条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异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一条委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异地委托后,应立即指派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将调查的结果告知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第七节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三条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四十四条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第四十五条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依授权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第八节证据保全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四十七条律师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九节证据的审查和整理第四十八条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证据的来源;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四证据的种类;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七证据间的关系;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十一证据的证明力.第四十九条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士.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第五十条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第四章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第五十一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分析利弊,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二有无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三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五是否属子特殊地域管辖.第五十二条审查诉讼时效时,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律师在向其讲明可能不利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诉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被告代理律师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和提出抗辩.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五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诉状.诉状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简要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原告权利受到侵犯6b证据.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第五十四条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之间有无矛盾;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答辩状应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事实,提出明确的主张并阐明相应的理由.提交答辩状同时,若有必要,律师可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一旦提出管辖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反诉的有关规定.提交反诉状时,应同时提出支持反诉请求的基本证据.第五十五条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阐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第五十六条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并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力口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三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的律师代理第五十七条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第五十八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第六十条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六十一条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二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四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六是否申请复议.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界议.第四节出庭准备第六十三条整理和提交证据一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三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四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五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六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第六十四条律师可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并依据法院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第六十五条在开庭前,律师应将需要通知当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告知法院.第六十六条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第六十七条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第六十八条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第六十九条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第七十条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第七十一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第五节参与法庭调查第七十二条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人人法庭指挥.第七十三条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第七十四条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第七十六条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第七十七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第七十八条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民事诉讼案件是指以民事权益为标的,当事人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通过法庭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

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既是当事人的辩护者和代理人,也是法庭正义的捍卫者。

因此,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

首先,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保持专业的素养。

律师是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巧。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准确理解客户的诉讼需求,全面分析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只有具备专业素养,律师才能在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律师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

诚信是法律职业的基本道德要求,律师必须保持诚实、正直和道义的高尚品质。

在办理诉讼案件中,律师应当实事求是,不隐瞒事实,不掩饰真相。

律师不得制造、使用虚假证据,也不得伪造、篡改法律文件。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法律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周到的法律服务。

律师应当通过各种合法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法庭上,律师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逻辑,运用充分的证据和辩护技巧,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辩护。

第四,律师应当遵守诉讼程序的规定。

诉讼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也是确保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基本要求。

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时,应当遵守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规则。

律师应当准确掌握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适时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律师应当尊重法院、诉讼对手及其他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要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他们的权益与意见。

律师应当充分尊重法院的权威,不得妨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恶意攻击法官。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严涛律师笔者近日办理多起涉港案件,在案件代理人身份问题上及相关程序,尤其是民事证据准备上,发现许多公司及自然人对此不甚了解,为是咨询者更加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特作如下总结及说明。

一、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大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二、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什么1.了解案情,收集证据。

打官司重在证据。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

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起诉正确或答辩正确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起诉或答辩事实失真的证据,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

2.审查主管与管辖、审查时效。

无论是代为提起诉讼,还是代为应诉,律师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主管与管辖:1)案件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2)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3)管辖条款及其效力;(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此外,律师还应当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查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节。

3.准备诉讼资料。

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律师就可以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了。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陈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事项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应答和辩驳的法律文书,其目的在于驳斥对方不正确的、不合法的起诉,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此外,律师还应撰写代理词,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全面发表代理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

4.代理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其申请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选择恰当的时机,否则就无法达到目的。

举例而言,如债务人系外地经营户,申请财产保全可和起诉同时进行,防止对方接到诉状后转移财产。

如诉讼中发现债务人官司缠身,因而有可能转移财产以及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多个债权人时,要抢先提出诉讼保全,防止将来判决书无法执行。

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流程手册

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流程手册

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流程手册第1章:案件接收与评估 (4)1.1 案件接收 (4)1.1.1 客户咨询与接洽 (5)1.1.2 案件资料收集 (5)1.1.3 签订代理合同 (5)1.2 案情初步分析 (5)1.2.1 分析法律关系 (5)1.2.2 识别法律问题 (5)1.2.3 法律法规适用 (5)1.3 案件风险评估 (5)1.3.1 法律风险 (6)1.3.2 实务风险 (6)1.3.3 商业风险 (6)第2章:签订代理合同 (6)2.1 合同条款审核 (6)2.1.1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信息:保证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6)2.1.2 代理事项:明确代理的具体案件及委托事项,包括案件类型、诉讼请求等。

(6)2.1.3 代理权限:根据当事人授权,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如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代理。

(6)2.1.4 代理期限:明确代理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以及是否可续约。

(6)2.1.5 代理费用:详细约定代理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及方式等。

(6)2.1.6 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在代理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6)2.1.7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

(6)2.1.8 争议解决: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6)2.1.9 其他条款: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相关事项,如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方式等。

(7)2.2 签订代理合同 (7)2.2.1 双方确认合同条款:律师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合同条款,保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充分理解并同意。

(7)2.2.2 签字或盖章: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正式成立。

(7)2.2.3 交付合同副本: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查阅。

(7)2.3 收取代理费用 (7)2.3.1 代理费用收取标准: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案件类型、代理事项等因素确定代理费用。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管理制度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管理制度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

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

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8.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9.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律师职业的工作范围都包括哪些

律师职业的工作范围都包括哪些

律师职业的工作范围都包括哪些在生活中,律师职业是可以分为很多个板块的,但是,很多人都只知道律师这个职业,却从来没有真正的了解过。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律师职业的范围,希望能帮到你们。

律师职业的范围一、公司业务接受国内外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

包括:1、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2、公司治理及起草公司章程、股东会协议、董事会规则等文件;3、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文件的起草并处理劳资纠纷;4、参与商业项目方案的设计及谈判并起草意向书、合同等文件;5、公司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管理层收购、企业重组、再投资、产权纠纷的处调;6、公司终止、清算、破产申请、不良资产的处执及债务的强制执行和回收债权;7、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二、代理各种民事诉讼案件包括:1、催收欠款、合同纠纷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2、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家庭财产的分割纠纷、收养争议等;3、劳动合同纠纷、工伤纠纷、财产保险纠纷、人身保险纠纷等;4、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民事诉讼;5、股东权益纠纷、股份转让纠纷、出资纠纷等;6、继承权纠纷、遗产分割纠纷、遗嘱效力争议等;7、其他民事纠纷。

三、代理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1、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 参与各类合伙、合作纠纷调解与谈判;2、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3、为企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和企业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4、签发律师函、各类合同律师见证。

四、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包括:1、担任公诉案件中各个阶段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和辩护人,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

2、担任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和自诉案件中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3、代理申诉。

五、私人律师服务(包括专项和长期)1、代为申请和办理各类手续、证照;2、提供各类私人生活及私人投资、经商、合伙等的法律咨询和意见;3、起草各类公民之间的各种法律文书。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法和步骤有哪些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法和步骤有哪些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法和步骤有哪些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代理角色。

他们负责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并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案件接洽和调查阶段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步是与当事人进行接洽。

在接洽过程中,律师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经过以及要求代理的具体事项。

此外,律师还需要了解案件的可行性和风险评估,判断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在完成接洽后,律师将进入调查阶段。

律师需要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尽的调查和收集证据,包括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查阅有关资料以及调取相关证人和证据材料。

同时,律师还需要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和意图进行调查研究,以便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对策。

(二)案件策划和准备阶段在完成案件调查后,律师将进入案件策划和准备阶段。

律师需要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焦点,制定合理的案件策略和解决方案,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确认。

在策划阶段,律师还需要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梳理和整理,并制定合理的证据收集方案。

律师还需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清单、代理词等,并对其进行严格地审查和修订,以保证材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案件诉讼和辩护阶段在准备阶段完成后,律师将进入案件的诉讼和辩护阶段。

律师应根据诉讼程序的要求,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进行答辩,并提交相应的诉讼材料。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将代表当事人参加庭审,包括出庭质证、辩论等。

律师需要根据庭审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策略,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在辩护阶段,律师将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提出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通过法律理论和实务经验,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理的驳斥和辩解。

(四)案件调解和和解阶段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还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推动案件的调解和和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1995.09.14•【字号】京高法发[1995]309号•【施行日期】1995.09.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1995]30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各直属机构,各法律事务所: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诉讼法及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精神,特作如下规定:一、法律工作者担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代理人,必须持有北京市司法局统一颁发并经当年注册的《法律服务执照》、法律事务所介绍信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法律工作者不准私自收案。

如发现持未经当年注册的《法律服务执照》或未经法律事务所批准而私自收案的法律工作者承办案件的,各级法院应不予接待,并及时通知法律工作者所在法律事务所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二、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案件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各级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包括提供阅卷场所等)。

三、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代理本案的法律工作者。

四、各级法院应尊重和保障法律工作者出庭时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

法律工作者受委托依法参与诉讼,可以在法庭调查时向当事人提问,也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回答法庭的提问,向法院陈述被代理人的意见,参加法庭辩论,发表对案件的代理意见;审判人员应认真听取,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律师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3.律师能否代理执行案件?我国法律对律师能否代理 执行案件虽未明确规定,但基于对律师代理诉讼应 当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完整阶段的理解,一般认 为,只要当事人提出委托,律师可以代理执行案 件。特别是当前执行案件的难度一般都较大,涉及 的情况也较复杂,如果有律师代理,可以协助法院 更好地完成执行任务。但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应由 当事人另行委托,而不属于当事人在审判阶段一般 授权和特别授权的代理范围。
2.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律师应否接 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对此存在三种不同主张:①主 张不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理无理,只要当事人 提出委托,律师就应接受。②主张对没有理由的 原告可以不接受委托,而对被告的委托即使没有 理由也应接受。③主张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只有 诉讼请求有理的才能接受委托。
3.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
(1)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 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2)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委托诉讼代 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 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或者解除。所谓委托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 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 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 代理权。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解除,是指在委 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因委托人收回诉讼代理 权或者代理人放弃诉讼代理权而终止双方的诉讼 代理关系。
诉讼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 发展和完善过程。随着我们国家法制的健全,诉讼 代理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三)诉讼代理制度的立法概况 关于诉讼代理人应当包括哪些种类,各国的
立法不尽相同,主要的做法有三种:①将诉讼代 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 托诉讼代理人三种,并将其作为一种完整的诉讼 代理制度,独立地规定为一章。匈牙利就采取这 种立法体例。②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 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并将其作为诉讼参加 人中与当事人并列的一节加以规定。我国现行民 事诉讼法即采取此种立法体例。③认为诉讼代理 人仅指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专章将其列于当事人 一章之后。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推荐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推荐

(2005年 3 月11 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行政法律业务,规范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允许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未经委托人允许,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他所。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第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五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职责和义务

律师职责和义务

律师职责和义务一、律师职责和义务法律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的职责和义务:1、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3、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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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怎么收费(2024更新一、上海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怎么收费(一)计件收费方式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二、律师收费注意事项(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诚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二章聘任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律师事务所接聘请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提交聘书。

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详尽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第九条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六、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七、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临时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律师职务试⾏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第三章评审和聘任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员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励律师努⼒学习,提⾼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条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作的性质及其实际⼯作需要⽽设置的⼯作岗位。

律师职务设:⼀级律师、⼆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级律师、⼆级律师为⾼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定编定员,律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例并实⾏限额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章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第四条担任各级律师职务的⼈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党的路线、⽅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法纪,讲究职业道德,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努⼒⼯作。

第五条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职务,必须以履⾏岗位职责的学识、专业⽔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和成就为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作经历。

第六条律师助理任职条件:⾼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作程序,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作。

岗位职责:1.收发、整理和保管⽂件档案资料;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书;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送达⽂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作。

第七条四级律师任职条件:获得法学硕⼠学位,获第⼆学⼠学位,获研究⽣班结业证书,⾼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助理⼯作2年以上,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定的政策⽔平和分析问题的能⼒,能独⽴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限制

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限制

诉讼代理⼈的资格限制想要在诉讼中更好的争取权益,不了解法律也能够有机会打赢官司,找个专业的代理⼈对⾃⼰来说是⾮常重要的。

诉讼代理⼈享有⼀定的权利,但并不是懂得法律的⼈就可以当诉讼代理⼈的,这点必须要清楚。

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诉讼代理⼈的资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份为当事⼈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港特别⾏政区和澳门特别⾏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31⽇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员。

领取《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后,就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作。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主要业务包括代理参加民事、经济、⾏政诉讼活动。

但是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业务服务受到的限制更⼤。

司法部(司复[2002]12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任何⼀⽅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政诉讼案件的批复》规定: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作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代理民事、经济、⾏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

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代理方案

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代理方案

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代理方案第一章案件概述与基本分析 (3)1.1 案件背景 (3)1.2 案件争议焦点 (4)2.1 原告方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性 (4)2.2 被告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4)2.3 原告方损失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4)2.4 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 (4)2.5 法律适用及判决依据 (4)第二章原告方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4)2.1 诉讼请求 (4)2.2 事实依据 (5)2.3 理由陈述 (5)第三章被告方抗辩意见及证据分析 (5)3.1 被告方抗辩意见 (5)3.1.1 关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5)3.1.2 关于事实依据 (6)3.1.3 关于法律依据 (6)3.2 证据分析 (6)3.2.1 关于原告方的证据 (6)3.2.2 关于被告方的证据 (6)3.2.3 关于证据的认定 (6)第四章法律适用与法律依据 (7)4.1 法律适用 (7)4.1.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诉讼程序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范。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7)4.1.2 对于本案涉及的具体法律关系,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

如合同中有法律适用条款,应根据该条款确定适用的法律;如无法律适用条款,则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我国法律。

(7)4.1.3 在本案中,若涉及国际因素,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我国法律。

同时对于涉及外国法律的查明,应根据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7)4.2 法律依据 (7)4.2.1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7)4.2.2 在本案中,以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有直接的适用性: (7)4.2.3 在本案中,律师团队将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结合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

最详细的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介绍

最详细的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介绍

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介绍一、企业法律顾问领域(一)日常法律事务1、就顾问单位的重大决策,向决策层提供法律论证意见;2、建立和完善顾问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书;3、受托参与经济合同及有关项目的谈判和签约;4、受托为顾问单位重大项目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5、协助顾问单位引进人才、资金、设备、项目和技术;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有关房地产、商业保险和环保法律事务;7、协助顾问单位保护商业秘密;8、代理顾问单位发律师函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款;9、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见证或公证等法律事务;10、就顾问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提供法律意见;11、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有关股份制改造、股份公司设立以及股票发行上市等法律事务;12、受托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13、协助顾问单位处理内部劳动关系;14、对顾问单位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5、办理顾问单位其他必要的法律事务。

(二)专项法律事务1、接受顾问单位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仲裁和诉讼。

2、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3、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出具律师见证书。

4、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改制、拍卖、清算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5、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商标、专利的申请、注册、转让及版权登记、备案业务。

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登记、注册和报批手续。

7、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8、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二手楼宇买卖、楼宇按揭、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涉及的有关手续。

9、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进出口贸易、保险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转让涉及的法律事务。

10、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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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
诉讼代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信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第二章收案
第四条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详尽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5.不接受委托人无权诉讼和明明无理的案件。

第五条收案程序
1.先由接待人员向当事人问明案情的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靠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对符合收案条件的,向该部的部长介绍,由该部部长指派承办律师,如部长本人承办需经主任、副主任审批。

3.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条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担任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须明确主要代理人。

两位代理律师对案件认识不一致时,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应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后统一口径。

3.当事人已委托了一名代理人或收案后发现就本案已委托一名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否则,应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其任选一名代理人或就例外事项,分别授予例外权限进行委托。

第三章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第八条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用的基本依据。

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详尽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大凡代理”或“诉讼代理”。

第九条代理权限有大凡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

大凡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大凡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从头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全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的请求;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大凡代理外,还可根据详尽情况,接受全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第十条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章阅卷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凭本人执业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

阅卷大凡应在法院进行;遇有分外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第十三条阅卷应作好记录。

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点摘录。

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意,要保持其联贯性、统统性,不改变愿意。

第五章调查
第十四条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

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第十五条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大凡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请其监护人在场。

第十六条调查要作好记录。

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

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第六章代理意见的形成
第十七条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大凡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写出代理词,由所在部部长审阅,部长承办案件的代理词由主任审阅。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于本案的某些问题的认定自己没有把握或查不到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时,应向部长汇报,集体讨论确定代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巨大、繁复的案件,应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基本观点。

第七章出庭前的准备
第二十条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

第二十二条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烦进行解释,劝告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
第二十三条律师应按时出庭,并要服装整齐、举止大方,文明礼貌。

第二十四条没有分外约定,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由委托人共同出庭。

第八章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文明,态度谦逊,说明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调查物证;从头签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

第二十七条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统统的书面代理词,打印或抄写后将本来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档。

第二十八条法庭对案件调查,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说明委托人接受法院的合理调解方案,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二十九条律师参加庭审活动要做出扼要的出庭笔录,能反映出法庭审理的程序和内容,重点是反映出律师本人的活动情况。

第九章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第三十条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明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
决定。

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提供其代理人,参加第二审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第三十一条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结案后,承办律师应按律师业务立卷归档要求,及时将卷宗装订、归档。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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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注意的几个问题:
1.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民事代理案件,不论争执标的大小,收费多少,都同等对待。

2.对于“三养”案件中孤独困难的原告人的委托,应优先收案,并可免费代理诉讼。

3.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品,不得在当事人家中食宿。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月____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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