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直升机租赁合同(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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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直升机租赁合同
采购人:
单位地址:
资质证明:
代理人:
代理人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出租人: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本项目采用“湿租”的方式,租赁一架拥有所有权的进口双发轻型及以上直升机(配备相应警务飞行所需任务设备),一套机组和保障运行的专业人员等。
一、服务要求
采购人采用“湿租”(一种租赁方式,在租赁设备、交通工具等时,同时配备操纵、维修人员(跟‘干租’相对))的方式,出租人负责提供一架拥有所有权的(型号)(配备相应警务飞行所需任务设备),一套机组和保障运行的专业人员。需向中国民航管理部门报备,按照民航综函【2015】110号相关执行,申请暂停该机的通航飞行,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实行警航管理,执行警务飞行任务。租赁使用的相关信息如下:
1.1飞行任务:警务飞行,以及采购人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
1.2作业地区:采购人指定区域;
1.3基地机场:基地机场具有经航空管理部门批准的正规合法有效文件。距离指定临时起降点 km之内(对所提供的基地机场进行现场查验:与临时起降点距离需满足要求;机场需配备满足保障飞行任务所需要的设备)
1.4油料保障:需提供燃油保障方案和相关协议材料复印件。
1.5使用时间:飞行为小时/年;若每年非出租人原因飞行不满
小时,则按小时飞行费用计算。
1.6服务期限:有效期为年,合同年一签;合同到期前个月,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并通知出租人,续签合同的价格以本次出租人报价为准;若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其他原因,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提前个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告知出租人,并按照实际使用飞行时间结算服务费用(每小时飞行服务费用为:合同价格/ )。
1.7为保证采购人飞行任务的执行,双方应当共同成立一个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联络、管理和协调直升机作业的有关事务,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执行。协调小组的人员组成由双方各自指派,其主要职责是:
1.7.1制定双方合作的各种程序和规定;
1.7.2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1.7.3共同组织实施飞行作业,每次飞行任务结束,双方代表签字确认飞行时间数确认书,该确认书一式两份,采购人和出租人各一份。
1.8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航空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警用航空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协商解决警务飞行管理的相关事宜。
1.9 飞行任务由采购人下达,任务现场指挥员由采购人人员担任;在执行任务时,机上至少有采购人一名工作人员,出租人机组人员按民航要求配备。双方人员在确保飞机安全的前提下,密切配合,完成各项任务。
1.10签署合同后须按采购人要求更改所租用直升机的外观标识,该直升机外观标识更改后,只能用于警务飞行任务,不能使用应标直升机从事未经采购人
批准的其它飞行,不能私自搭载人员和搭运物品。更改外观标识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日内完成。
1.11 双方共同制定警务飞行任务的工作规程,建立有关保障协同机制,出租人人员应遵守采购人的有关规定;警务直升机飞行实行机长负责制,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出租人须满足采购人登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的飞行要求。
1.12报告程序:采购人和出租人应在每次飞行任务开始执行之前,对飞行情况报告的格式达成一致,报告信息包括:
1.1
2.1 直升机的可用性。
1.1
2.2 执行飞行训练的情况。
1.1
2.3 执行飞行任务的情况。
1.1
2.4 预计飞行时间,特殊情况签订合同时约定。
1.1
2.5 可能影响将来飞行作业的预计问题。
1.1
2.6 影响直升机可用性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
1.1
2.7 机组人员适合飞行的情况。
1.1
2.8 其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
1.13直升机的基地使用费应包含于租机服务费用当中。
1.14直升机飞行所需使用保障基地以外机场或起降点的申请由采购人告之出租人,由出租人负责在24小时内办理获得批准的具体工作。
1.15其它机场的使用协议由出租人负责签署,采购人负责相关的办文、协调和机场使用费用。
1.17临时起降点的申请、建设、保障、使用及费用由采购人负责,出租人负责协助开展工作。
二、服务方案
出租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负责提供一架拥有所有权的(型号)(配备相应警务飞行所需任务
设备) , 自新使用时间(TSN)小于小时(需提供履历复印件并加盖鲜章),一套具备民航执照及相应机型资格的飞行、航务和维修机组人员(能够胜任最低气象标准的2名中国籍飞行员和具有相应资质的3名维修人员)以及维修所需要的航材、工具和设备。飞行员需达到辅警的要求。
2.2负责实施直升机的调机及遣返。
2.3负责在合同签订后个月内完成暂停该架直升机中国民用航空器注册以及协助采购人完成向公安部警航办申请警用航空编号,正式执行警航任务的手续审批流程,办理加改装警务专用设备的相关手续。
2.4负责办理飞行任务审批、机场使用和航管协调的具体工作。此过程产生的费用需包含在报价中。合同启算时间从取得飞行任务审批之日起计算。
2.5负责向有关空管部门上报年度飞行计划和飞行日计划。
2.6负责驾驶直升机执行警务飞行任务;接到应急警务飞行任务后,机组人员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升空执行任务。
2.7负责直升机的飞行安全和管理,维修、保养、换件、定检、排故等机务维修工作及费用,保证直升机的适航状态。
2.8负责制定并实施空地勤和登机警务人员的训练计划。
2.9负责承担直升机航空油料费用,保障基地使用费用等。
2.10依法承担支付本项目所得收入的税金义务。
2.11负责承担采购人飞行员的新机型改装、指导、带飞、训练任务(含在
飞行小时之内)以及机务人员、保障人员等各类相关人员的帮带服务。
2.12供应商需承诺所提供的为本项目服务的飞行员能够经过政审。若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需更换飞行员(累计飞行时间和应标机型的飞行时间均不得低于投标时所提供拟为本项目服务的飞行人员),直到通过政审,否则将取消供应商的资格。
三、警务飞行所需任务设备
3.1根据采购人警务飞行的需要,出租人所提供的直升机需配备以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