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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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医科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医疗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实现我校“研究教学型一流医科大学”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有关规章,设立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院系(含大学医院)的学术审议机构,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二级组成。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为院系、大学医院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五条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由5-19人组成,成员包括:(一)院长(系主任);(二)本院系(含大学医院)有代表性的教授、主任医师。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

50岁以下的委员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23人,成员包括:(一)校长、相关副校长;(二)部分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三)校内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七条两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八条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但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组,就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和职务评聘事宜提出评估意见。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一、为实现科技兴院的办院方针,加强医院的科学化管理,为院长决策做好参谋,提供科学的依据,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根据中央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及二级医院标准原则和精神,医院特组成学术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二、学术委员会组成:1、主任委员:(院长)2、副主任委员:(医务副院长)3、委员:(后勤副院长)(医教科科长)????????(总护士长)?(内1科科长)???????(外1科主任)?(妇产科主主任)????????(儿科主任)??(五官科主任)????(内2科主任)(外2科主任)4、医教科干事任秘书并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学术委员会任务1、审议科研课题报告,论证上报科研项目。

2、论证医疗技术建设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

3、对医疗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进行可行性论证。

4、审议医院人才培养、进修计划、论文评审。

5、对技术职称晋升进行医院初评。

6、为院长提供国内外最新技术信息。

7、对医院其他需学术委员会协助的工作进行审议和论证提供科学性、可行性意见。

8、医师手术权限的审批及重大手术的审批。

四、医院学术委员会会期不定,根据工作需要,如需开会,由秘书召集。

????????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及二级医院标准原则和精神,为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护理质量,加强病案管理,医院特组织病案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二、委员会的组成1、主任委员:(业务副院长)2、副主任委员:(医教科科长)3、委员:(病案室主治医师)??????(门诊部主任)??(外科主任)????(内1科主任)???(内2科主任)?????(儿科主任)???(妇产科主任)4、医教科主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委员会的主要任务1、定期对各科病历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2、对病历的医疗质量、医技质量、病案室的病历装订、存档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3、对病历质量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对门诊首诊负责制、门诊病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XXXX县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加强医院的药事管理,强化药品质量责任,制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掌握国家的药物政策,准确、高效执行国家的《药品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行使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完善职能,按照ISO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加强环节管理,强化药品质量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院长、主管院长、药剂科主任和相关科室主任组成,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和医疗行政管理人员任委员。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药剂科,由药剂科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与本院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组成:主任委员: XXX(院长)副主任委员: XXX(主管院长)办公室主任: XXX(药剂科主任)委员: XXX XXX XXX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药事管理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工作和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院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负责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疗效与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四)制定药品入库检查、验收、储存养护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按规定对药物进行储存养护。

(五)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定期组织临床药师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点评与干预。

学术委员会章程(院科[2016]5号)

学术委员会章程(院科[2016]5号)

院科〔2016〕5号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关于印发《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校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3日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学术审议机构,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委员、常务委员、特邀委员、临时评审委员及外籍专家委员五部分人员组成。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人,常务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特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校外知名学者和知名校友中聘任,一般不超过8人(文理工医各2人)。

临时评审委员根据具体工作事项确定,人员从校外相关专家库中选取。

外籍专家委员从在校外籍教师中推选。

第八条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委员会、教师评聘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全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师生学术行为规范等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章程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

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基础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术评价与咨询机构,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学科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并且保证时间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不超过19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各系、所、中心教师(含其他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分配,并兼顾学科情况及个人学术成就。

由系、所、中心组织教师(含其他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推选候选人,院党政联席会进行评议、审定,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

主任委员可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1/3;委员因退休、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需要替换时,按本章第六条的程序确定新的委员。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或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医院院务委员会制度

医院院务委员会制度

医院院务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的管理与决策,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院内管理制度的要求,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务委会”)是负责医院院务管理和决策的最高机构,负责订立医院发展战略规划、重点事项决策和政策订立。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是由医院领导、医疗、护理、行政和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的综合性委员会。

第二章构成与职责第四条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构成,其中主任由医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医院副院长担负。

第五条院务委员会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 订立医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审议并决策有关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职业道德等重点事项。

2. 确定医院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订立和调整医院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

3. 确定医院的组织架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评审并任命、调整医院的紧要岗位,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4. 审议并批准医院重点设备采购、物资储备、财务预算等紧要事项。

5. 监督医院各部门的工作落实和绩效评估,及时解决重点问题和纠纷,促进医院的良性发展。

第六条院务委员会依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特定领域的研究和决策。

第七条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多数委员的同意才略生效。

第九条院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认真记录会议内容、讨论看法、决策结果等,并保管备查。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程序第十条院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议事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院务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包含:1. 会前准备:由主任组织医院相关部门供应有关料子和报告,并对议题进行初步研究。

2. 会议召开:主任依据日程布置召开会议,委员定时参加,主任主持会议并宣布会议议程。

3. 议题讨论:依据会议议程,依次讨论各项议题,并听取各相关部门的汇报和看法。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促进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必须坚持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拥护领导、学术造诣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中医医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医医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医医院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四川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立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第四条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医院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XX县人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为规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问题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应在医院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第三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在上级行政机关指导、医院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四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任务1.学习、贯彻药政法规,监督检查全院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修)订《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及《处方集》。

3.审核本院拟引入的新药。

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4.组织评价药物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督促临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5.组织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院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其它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6.组织检查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

检查全院合理用药,定期进行处方和病历用药分析、点评,并把合理用药作为考核医生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使用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

第六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

第七条合理用药领导小组,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术水平,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体现教授治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第二章组织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含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同)学术委员会,分别是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六条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分别是:人文社科分委员会、理工农科分委员会、医科分委员会。

学科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相关学术事务,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相应专门事务,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员组成若干专家工作小组,就有关学科专业发展、人才评估、学术评价、师风学风和科研伦理等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审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九条学科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章程,分别按照各自规程(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齐齐哈尔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齐齐哈尔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齐齐哈尔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指导学位工作建设,推动学位工作发展与改革,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齐齐哈尔医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院的学位工作,负责全院的学位点建设,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院学士、硕士二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院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两级,分别为学院学位委员会和基层(二级学院、附属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学院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委员中研究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

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会成员应由基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学科相关专家和学位相关的主管人员组成,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是学院学位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研究生处。

第六条基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由7~13人组成。

基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各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基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由本单位教学管理人员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席提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三)累计两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任期与换届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

第十条委员换届(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前一届学位办公室组织提名,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学院发文聘任;(二)因出现第八条规定情形,不能履行职责者,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对其及时解聘;如需补聘,则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关于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关于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关于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和规范学术管理,推进和维护学术民主,实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学院第五附属O医院学术委员会是由相关学科教授、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咨询机构。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9名。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学术造诣高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同学科人员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

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一年以上者,其委员职务自动终止,所缺席位由学术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教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制定医院科技发展规划,促进医院学术水平不断提同I0第八条审定医院科研课题,完善课题的设计,提高课题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第九条组织医院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条审定学(专)科建设委员会工作和研究生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医院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需要,协助对有关人员学术水平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审定各级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学术仲裁:负责科学研究项目、论文、成果等事项的学术争议仲裁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连续两次缺席视同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所空缺的名额由学术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发生学术道德问题,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应自动辞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每年结合医院学术工作,召开两次或以上会议。

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特殊事项需要讨论时,可以另行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院务委员会章程

院务委员会章程

院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体参谋作用和民主管理作用,以提高院长对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

第二章性质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是医院集体参谋咨询机构之一,对医院全局性、重大性的问题进行参谋咨询和论证,不实行表决。

院长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最后行使决策权。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的业务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起参谋咨询作用。

主要职责是:
1、讨论制定医院发展目标。

2、讨论制定医院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讨论制定医院重大改革方案。

4、提出对有特殊立功人员的奖励晋升意见。

5、审核全院性管理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及全面性规章制度。

6、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科室重大工作动态。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院务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是必定成员。

院长兼任主任委员。

第七条院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八条院务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随时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章程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医学院章程

杭州医学院章程

杭州医学院章程目录序言 (2)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功能与教育形式 (3)第三章内部治理结构 (5)第四章内设机构与基层组织 (14)第五章学生 (16)第六章教职员工 (18)第七章经费、资产及后勤 (20)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21)第九章学校标识 (23)第十章 附则 (23)序言杭州医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为1925年创建的浙江省立女子产科学校,历经浙江省立杭州高级医事职业学校、杭州卫生学校、杭州医学院(1960年7月—1961年5月)、浙江省卫生学校等办学时期。

1999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浙江医学职业技术学院(筹),2004年更名为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更名为杭州医学院。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兴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办人民满意的高等医学教育”。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浙江,面向卫生健康一线,培养具有人文关怀理念、求真博爱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杭州医学院,英文名称为Hangzhou Medic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HMC。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杭州市滨江高教园区滨文路481号。

学校设有滨江校区和临安校区。

学校视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后可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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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为了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工作,提高院内业务建设等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权威性,进一步深化医院改革,推进医、教、研的全面发展,成立医院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医院最具有权威的学生组织,也是院长在医院管理、建设、规划等方面的学术咨询机构。

本委员会向院长负责,其主要任务为:(一)审议医院医、教、研的发展规划,并对医院的管理目标、办院方向、年度计划、医院科室的变更调整、学科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等提出建议,为院长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全院学术活动计划,审阅学术性稿件。

编辑院《临床资料汇编》和《学术论文汇编》。

(三)审定各科室的主要科研课题,评定审报科研成果,评审重要的论文学术著作。

(四)对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工作提供意见。

(五)负责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及重大抢救成功病例的评审工作。

(六)接受院长委办的其它业务技术问题的审议或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有代表性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副主任医(药、技等)师以上的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应是医德高尚,态度严谨,观点明确,作风正派,并具有大公无私,实事求是的精神。

三、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办事机构设在医教科。

四、委员必须认真及时完成本会交给的有关任务,并享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倡议和对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

五、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

必要时主任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会议。

六、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

由院领导提出初步名单,与科室充分协商后产生。

七、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赞成票需达到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有效。

八、学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宜,一经形成决议院长应负责组织实施,如遇有重大变更或较特殊的情况,院长持否决权。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是沟通医药联系,研究并审定医院有关药事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临床医疗、教育、科研合理用药,提供药事信息兼有学术性和管理职能的联合性组织。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药政法”和“药品管理法”及上级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有关决定。

为了保证我院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满足临床,根据我院的实情制定本章程。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分管药剂工作的业务院长担任,副主任由药剂科或中、西药房主任各一人担任,委员由职能科室负责人及临床科室的专家组成。

药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医教科。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可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三、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核定增添新药、新制剂,淘汰疗效较差的老药和制剂。

(二)审定、监督本院用药计划。

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用药,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沟通医药联系,研讨并决定药事工作的有关问题。

(四)督促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定期组织有关药学方面的讲座。

讨论与审定提高药技人员业务水平的培训计划。

(五)核定临床科室提出科研制剂的处方及临床试用计划。

研究剂改工作,讨论与审定本院自制制剂的品种。

积极推广本院行之有效的方剂,及时总结经验。

组织与编审临床用药信息。

(六)执行医院规定的处方制度,药剂工作质控制度,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质量失控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查处。

(七)研究探讨重急症医治用药和中西药剂型改革。

(八)检查、监督医院对麻剧毒药品的管理。

检查、监督医院自制制剂的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九)对试制的各种新剂型、新品种,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制剂的制备必须符合临床前质控要求。

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和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工作章程一、目的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和医疗事故处理小组是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好本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

二、宗旨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小组应以实事求是为宗旨,负责对院内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定性,根据上级医疗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在切实保护病员的利益,对因玩忽职守导致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处理的同时,也要保护克尽职守的医务人员。

并竭力减少医疗事故或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失。

三、组织形式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在业务副院长和医教科科长的领导下,由临床经验丰富、思想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具有权威性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或科主任组成。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四、任务职责(一)负责本院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对院内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认真做好调查论证,审阅有关资料,听取汇报,仔细分析,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作出鉴定。

(三)鉴定小组成员要耐心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和要求,并根据鉴定意见向投诉人员作出答复和解释。

(四)处理小组根据鉴定小组提出的鉴定意见,参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恰如其分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被处理者本人,允许被处理者申诉。

(五)鉴定小组和处理小组要及时把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鉴定小组和处理小组要对医院的医疗安全管理和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疗仪器管理委员会章程为了进一步适应医院业务发展,为了使医院仪器配置、管理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民主化、特成立医疗仪器管理委员会(简称“仪管会”)并制定本章程。

一、仪管会是研究并审定医院有关医疗仪器工作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指导监督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各项工作,提供和反馈设备信息,并具有最高权威的设备管理组织。

本仪管会对院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一)在院长领导下,审议由设备科每年提交的有关临床、医技科室申报的项目及全院医疗业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的项目。

(二)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经费预算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装备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负责监督指导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对仪器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二、仪管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由院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等组成。

(办事机构设在设备科)三、委员必须认真及时完成本会交给的有关任务,并享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设、倡议和对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

四、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二次会议,必要时,主任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会议。

五、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

由院领导提出初步名单,与科室充分协商后产生。

六、委员会的重要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赞成票需达到委员数三分之一以上方能有效。

七、委员会对审议的事宜,一经形成决议,应负责组织实施,如遇重大变更或较特殊情况,院长有否决权。

八、本章程由院办负责解释。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条例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联系基层、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领导干部和党员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直接关系到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为规范和做好我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信息、反馈、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教学、科研、医疗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医院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向患者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公开张贴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三、对本院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有关部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党章和其他党纪法规,违反行政规章制度的检举、控告;本院的党员、干部其他涉及党纪党风、行业作风问题。

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宴请,礼品,礼券等,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有关文件条例处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医务人员不得接受药品、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的回扣和提成等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由司法机关处理。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开单”,为他人提供院外就诊的机会,如有发现者将根据有关文件严肃处理。

完善招投标制度,医务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交流;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查处药械购销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函询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违反职业道德,凡发现违反行风建设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药品,器械促销会及展示会由,医教科统一安排四、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检举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按照“热情接待,认真听记,妥善处理,教育疏导”的信访受理原则,在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来信的同时,均应做好登记,并必须保管好完整的信封、信笺、邮票、邮戳及随信所附的物品原件或原始记录。

对不属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件,要对信访人讲清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六、涉及干部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件,由医院纪委决定是否予以初步核实。

凡需进行初步核实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七、凡需要立案检查或复议、复查的信访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八、凡下转的信访件,按信访转办单的要求办理。

如要求调查核实的,各单位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使信访件得到及时、正确地处理。

九、凡上级和医院交办要求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组织力量及时调查处理。

十、凡具名信访件应予以答复,告诉其来信来访来电的处理情况;对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十一、信访处理结果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情况、处理结论、检举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若检举人有不同意见,应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十二、信访工作人员将信访件处理结果上报和归档均应经过分管领导批准。

十三、医院纪委应对信访件作半年一次的信访分析报告,上报院纪委,同时报医院党委。

各附属医院及有关单位信访件统计应及时、准确,并按规定上报院纪委监察处。

由学院及时汇总统计后,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十四、建立与社会有关部门联系汇报制度。

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行风建设工作,沟通情况,及时征求各级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拾遗补漏,推动卫生工作。

本条例适用范围与卫生局文件有冲突的,以局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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