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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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
论证报告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7.12
•【字号】中府函〔2022〕237号
•【施行日期】2022.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
告的批复
板芙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申请批准〈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告〉成果的请示》(板府〔2022〕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告》业经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工业用地开展控规调整工作的有关通知》的相关要求,因此,原则同意《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该报告所提规划条件作为本次调整工业用地的规划审批依据。

二、你镇要加强对上述规划条件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得随意调整,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上述项目的监管,确保该项目的建设符合消防、人防、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管控要求,项目建成后严格履行监管协议的有关要求。

三、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快相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编制进度,
将已批规划设计条件落实到相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并落实公园绿地占补平衡。

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

四、你镇应在上述规划设计条件获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宗地)管理,积极破解土地碎片化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分割(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合并分割)的管理实施及监督检查,因办理房屋权属分割涉及以土地分摊面积登记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用地合并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同一类型的、同一用途的若干宗地并为单宗用地。

建设用地分割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的单宗建设用地分为若干宗独立的用地。

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应当出具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明确规划指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以“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严控分割、鼓励合并”为原则。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申请办理合并分割:(一)不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的;(二)按规定需接受闲置处置但未处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四)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失信行为未消除的;(五)建设用地已以分摊面积登记到其他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六)合并分割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突破出让合同约定的。

第六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均须对合并分割前后的土地分别进行评估,当合并分割后的土地价值高于合并分割前土地价值的,其差额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工业用地按规定无需补缴差额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合并第七条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若干宗用地,在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土地用途一致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合并:(一)工业用地;(二)非公开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三)除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外的其他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2007〕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

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
第三条 国有用地的配套公建的接收主体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下统称接 收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持有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配套的 公建建筑,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指定其接收部门可为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第四条《暂行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确定项目配 套公建的总面积及相关技术要求,公建接收部门负责确定项目配套公建的类 别、分项面积、位置以及移交时序。在规划管理部门受理项目方案且书面通 知接收部门 5 个工作日内,接收部门须对项目公建设计方案出具书面意见, 逾期不出具书面意见,则视为无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上述公建配套内 容。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没有约定按 1.5;若地块容积率调整且已 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调整后的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补偿到项目净用地中。
2.折算成配套公建建筑面积抵减须配套的公建建筑面积。 折算公式:基准楼面地价×合同约定容积率×多配套的公建用地面积/3500
-1-
元;若当前配套公建作价补偿标准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七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在满足该小区或片区公建服务
设施
务中心
同上
社区文化体育 文化站、文化室、文化中心
同上
设施
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
宜结合住宅区绿地设置
邮政所
1、设在人 流集中的场所 ,便于车辆出 入及识别 2、宜附设 于人行方便的 临街建筑的首 层或人行出入 口。
邮政及市政公 社会停车场 用设施 公交首末站
1、位于主 体建筑用地范 围之内。 2、出入口 应有良好的视 野。 1、符合公 交线网规划要 求 2、满足用 地要求,保证 功能合理、交 通顺畅、安全 环保。
第五条 非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建、配套公建的停车位及抵缴住宅、商铺, 其对应的分摊用地面积不计入配套公建用地总面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从权 属地块分出且独立占地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可列入计容地块。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粤府函〔2023〕195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中府〔2023〕5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中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中山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沿海经济带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

二、中山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大湾区西岸枢纽城市与创新高地、国家自主创新型制造业城市、全国文明城市。

中山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职能和本地实际,将建设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中山城市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化的发展路线。

要全力推进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携手共建粤港澳国际一流湾区。

做强做优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推进“东承、西接、南联、北融”一体化融合发展,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中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13平方公里(9.3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0平方公里(8.2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63.8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72.12平方公里以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2.1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3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表3.2.4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

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

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标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规划条件核实的工作,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的数值,但不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数值。

三、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数值按分段累进计算,每段适用不同的允许误差比例,详见下表一:表一:四、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相差数值,即为建筑面积误差值。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规定的计算容积率面积计算;(二)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为计算依据;(三)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分项面积和总面积同时计算。

五、建设工程按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施工,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六、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已缴纳费用不予退回。

七、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情形处理:(一)未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二)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础设施配套费外,须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超容补地价费用。

八、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外的部分,由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九、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证建筑高度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详见表二):表二:十、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当为坡屋面时,建筑物室外设计主入口地面到檐口的高度;(二)当为平屋面时,建筑物室外设计主入口地面到屋面面层的高度;(三)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四)局部突出屋面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天线间或电梯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广东省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建设用地规

广东省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建设用地规

附表:广东省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置换方案(古镇镇、坦洲镇)涉及地块基本情况表单位:公顷地块类别地块地块位置土地利用现状用途土地规划用途备注调整前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地块属性地块镇(街道、农场、林场、开发区)行政村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其他其中耕地(含可调整地类)城乡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城乡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调入地块TR010.1654古镇镇冈东村0.00010.00000.16520.00010.00000.16540.00000.16540.00000.00000.16540.16540.00000.0000 TR020.6121古镇镇冈东村0.16120.00000.26870.18220.00000.61210.00000.61210.00000.00000.61210.61210.00000.0000 TR030.0463古镇镇曹三村0.00000.00000.04630.00000.00000.04630.00000.04630.00000.00000.04630.04630.00000.0000 TR040.097古镇镇古二村0.09700.09200.00000.00000.00000.09700.00000.09700.00000.00000.09700.09700.00000.0000 TR050.0072古镇镇古二村0.00720.00580.00000.00000.00000.00720.00000.00720.00000.00000.00720.00720.00000.0000小计0.9280--0.26550.09780.48020.18230.00000.92800.00000.92800.00000.00000.92800.92800.00000.0000调出地块TC010.9280坦洲镇裕洲村0.92800.92800.00000.00000.00000.92800.92800.00000.00000.00000.92800.00000.92800.0000小计0.9280--0.92800.92800.00000.00000.00000.92800.92800.00000.00000.00000.92800.00000.92800.00001。

20150901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

20150901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衔接,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

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如涉及有配套公建设施规划要求的,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配套公建的接收单位等具体要求。

具体配套公建项目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接收单位,包括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火炬区和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供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足总住宅面积5%的,应按总住宅面积的5%配建。

第六条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建设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位置等应在方案报建图中单独标注。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前与接收单位提前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在项目验收后完成移交。

第七条配套公建项目中涉及特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如学校、派出所等,设计方案需征求接收及运营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方案审查阶段,规划部门可按需要邀请相应主管单位参加方案审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中府[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05〕15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城区及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

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镇政府制订,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中府〔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有序解决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对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合并与分割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鼓励的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需求为前提。

(二)坚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的基础上,优化规划条件变更流程,完善出让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多宗用地整体报建、跨多宗用地建设等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四)坚持节约集约,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整合利用、分割盘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二)属闲置土地的已按规定处置;(三)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四)地上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或土地未以分摊面积登记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五)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或已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但因政府实施规划调整导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用地需整合开发,以及工业用地因政府招商引资需要或同意项目整合开发的;(六)符合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海绵城市建设、河岸线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相关规划要求。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按: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都是在城市发生较大变革的时候编制的,分别是1983年设立县级市后修编的85版和1988年升为地级市后修编的92版。

经过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这两次城市总体规划为我市的城市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中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和“适宜创业、适宜居住”的城市发展新目标的确立,已把我市的城市发展推到了一个更高的起点……我市新一轮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开展编制的,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及诸多专家两年多的努力,该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了纲要成果。

欢迎广大读者就该规划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读者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直接递交到市规划局。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障中山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特制定《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中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3条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1)市域范围为中山市行政辖区范围,也是本规划确定的中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陆域总面积1800.14平方公里、海域总面积176平方公里。

其行政建制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南朗、小榄、三乡等24个镇区。

(2)中心城区的规划区范围包括主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及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五桂山镇、南朗镇(简称为5区5镇),陆域总面积为760.62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期限近期为2004-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2020年以后为远景。

第5条文本中粗体字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16中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异地转移实施方案

16中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异地转移实施方案

中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异地转移实施方案一、容积率转移的适用范围因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征地拆迁、旧城更新、规划实施等政府原因导致地块调减规划建设量,且无法按《中山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占用国有出让用地补偿办法(试行)》(中规通〔2013〕40号)处理的,经市政府同意,可按等价值原则将调减的建筑面积置换到另一地块作为补偿。

二、容积率转移的适用条件(一)两地块属于同一性质用地,且同为国有出让商住、住宅、商业用地的;(二)两地块均未开发建设;(三)两地块的用地单位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同一用地单位;2.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3.同一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

符合容积率转移适用条件的地块优先在同一镇区内转移。

三、容积率转移的办理程序(一)负责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旧城更新的属地镇区或用地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下称规划局)提出容积率转移的书面申请,说明容积率转移的理由并附拟转移方案,转移方案必须符合本方案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二)规划局核实符合容积率转移条件后,致函(需说明转移前后地块的规划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由国土局按等价值转移的原则对转移前后的地块进行评估。

(三)国土局根据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数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后将结果复函(简称《复函》)给规划局。

(四)转移后地块位于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及五桂山的,由规划局依据《复函》组织开展片区单元控规修编工作;位于其他镇区的,由规划局函告属地政府依据《复函》开展片区单元控规修编工作。

如转移后地块在容积率增加后不超出控规上限,则无需进行控规修编,可直接进入下一步骤。

(五)控规修编完成后,转移前后地块的用地单位向规划局提出申请,规划局经公示等法定程序后,分别办理转移前后地块的规划条件变更,并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局,同时备注说明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缘由涉及容积率异地转移。

(六)国土局依转移前后地块的用地单位申请,根据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办理容积率调整手续,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转移前后地块分别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山市规划局201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章居住用地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第六章公共设施第七章工业、仓储第八章旧城区改建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附录I 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准则执行。

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城市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1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包括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间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以及为工业设施配套服务、工业产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新型产业用地等,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0版)

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0版)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
R
居住用地
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以及各类居住建筑的建设用地。
7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 一类居住用地 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 R1 R12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R13 R14 道路用地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 二类居住用地 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R23 R24 道路用地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 R3 三类居住用地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 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80
普通仓库用地 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 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

第一个地方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

第一个地方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

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9版)(公示稿)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规划设计院2019.09.17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地分类 (2)2.1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2)2.2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 (5)2.3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15)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19)3.1基本准则 (19)3.2居住用地 (19)3.3工业用地 (21)3.4物流仓储用地 (23)3.5绿地与广场用地 (24)3.6土地混合使用 (25)第四章开发强度控制 (27)4.1基本准则 (27)4.2密度分区 (27)4.3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27)4.4容积率计算标准 (29)4.5建筑密度计算标准 (35)4.6绿地率控制指标及计算标准 (35)第五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38)5.1城市景观风貌 (38)5.2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39)5.3街区控制 (39)5.4“三界面”控制 (41)5.5公共开敞空间控制 (42)5.6建筑设计控制 (44)5.8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指引 (61)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63)6.1分级分类标准 (63)6.2基本准则 (63)6.3市级和组团(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63)6.4镇(街)级、社区级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64)6.5公共服务设施的混合设置 (65)第七章交通设施 (70)7.1道路交通 (70)7.2公共交通 (78)7.3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82)7.4停车设施 (82)7.5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 (87)7.6交通影响评价 (89)第八章市政设施 (91)8.1给水工程 (91)8.2排水工程 (96)8.3供电系统工程 (102)8.4通信工程 (108)8.5燃气工程 (115)8.6管线综合 (127)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133)9.1基本准则 (133)9.2地下空间分区管制 (133)9.3地下空间开发控制 (135)9.4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137)第十章生态保护与修复 (138)10.1生态保护 (138)第十一章历史文化保护 (142)11.1基本准则 (142)11.2历史城区 (142)11.3历史文化名镇(村) (144)11.4历史文化街区 (145)11.5历史风貌区 (145)11.6历史建筑 (146)11.7线性文化遗产 (146)11.8基础设施 (146)第十二章综合防灾 (149)12.1基本准则 (149)12.2城市消防 (149)12.3人民防空 (150)12.4防震减灾 (151)12.5地质灾害防治 (151)12.6海洋防灾减灾 (152)12.7防洪(潮)、防涝 (152)12.8应急避难场所 (154)第十三章村庄规划 (156)13.1一般规定 (156)13.2生态空间管制 (156)13.3生产空间管控 (156)13.4生活空间布局 (159)附录A 用词说明 (165)附录B 名词解释 (166)附录C 相关附表 (171)第一章总则1.1【制订的依据、目的】为进一步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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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注 [A3]: 在原表中增加一项指导性 指标“透水铺装率”。
【】其他要求:
补充其他要求: 1.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本项目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2.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 3、经营性居住用地所涉及的公建配套设施应《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
该若目行指无海)》标控绵表按规城1控则市中规按要该给《点项定中审指值山查标取市指值值建南取;设(值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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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名称
下用限地面积(平方米上)限
下建限筑面积(平方米上)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公共空间要求: 【】城市景观要求: 【】场地竖向要求: 【】交通市政要求:
规划项目编号: 备注
设置要求
批注 [A1]: 将原表中“综合径流系数” 指标修改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 标,该指标为强制性指标。 批注 [A2]: 在原表中增加一项指导性 指标“下沉式绿地率”。
业用申控务用地控请规编地面用控规单规号测积地规地位划:量(块位名或用平图置称编申地编方号请性米号人质)
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基本指标
指标名称
强制性指标
指导性指标
计商建建容业绿筑筑建配用地容密限筑建地率积度高面面性(率((积积质%(()%m))㎡㎡))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下沉式绿地率(%) 透水铺装率(%) 充电桩(配%)建比例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批注 [A4]: 将原“低影响开发”修改为 “海绵城市建设”。
号)要求进行配建并移交。如建设项目总住宅面积超过 3 万平方米,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供配 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足总住宅面积 5%的,应按总住宅面积的 5%配建。
4.项目设计建筑造型、色彩应与周边城市景观和自然环境和谐协调。 5.有关建筑间距及退让、停车位配置、消防、防灾、节能环保、绿色建筑、无障碍设施、文物保护、光纤到户通 信设施、海绵城市建设及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等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 技术标准的要求。 备注: 1.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据《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2.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须与附图同时使用,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 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划拨、出让的,再次划拨、出让前,须重新申请办理。 5.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所列强制性指标均不得突破。指导性指标如需调整,须结合具体设计方案依法向市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变更。 6.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解释权属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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