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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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

●一、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即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

●它和所有权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

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

●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权能就是作用的意思,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是所有权的不同

作用,当这些权能与所有权分离时,它只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体现。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所有物为管领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事实权能。

●2.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指依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3.收益权能

●收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1)利用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即所谓的天然孳息。

●2)依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获得。例如出租房屋而得到租金,储蓄货币而获得利

息,这种孳息即法定孳息。

●对于孳息,通常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1、孳息的所有权,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但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存时、他物权人优先。

例如,在承包关系存续期间,承包人在承包的果园收取果实归承包人所有。

●天然孳息与原物一经分离,即成为独立之物,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物的所有

权人。

●法定孳息虽不直接来自原物,但终究是他人利用所有物而应给付的对价,此对价应归

属所有权人所有。即使法定孳息非依原物所有权人的意志而产生(例如,未经其同意,甲的住房被乙出租于丙而产生的租金),所有人仍可主张获得此孳息。

●2、无法律根据而占有他人财物的,占有人所得孳息原则上应随原物一并返还;占有人

付出劳力或资金的,原物所有人应给予适当补偿。例如,A拾得邻村走失的一头怀孕的母猪,在喂养期间生下小猪,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母猪和小猪均应归还失主,A因喂养母猪及小猪而花费的劳动,有权要求失主给付适当的报酬,所支付的费用,有权要求失主偿还。

●1.下列不属于收益行为的是

●A.收取牛身体内部的牛黄

●B.无花果树上摘得的无花果

●C职员领取的奖金.

●D.股民获取股息

●2.甲委托乙购买冰箱,乙去购买时,正值冰箱举行有奖销售。乙买了冰箱后按规定得

了2张抽奖券,但未把这2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彩电一台。这台彩电应当。

●A归甲所有

●B.归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乙

●C.归乙所有

D.归甲、乙二人共有

●3.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古董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5天后交货。丙某听

说后,表示愿意出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某,约定第3天交货,并收取定金2000元。乙听说后,让甲10岁的儿子将古董从家中取出给他。关于该古董所有权归属,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权归乙。因为,乙已取得古董的占有,可认为甲已履行合同

●B.所有权属于乙。因为,甲卖给丙某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c.所有权应归丙某。因为丙某交付了定金,并且其与甲的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

比乙早

●D所有权仍属于甲

●4.处分权能

●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能与法律上的处分权

能。

●(二)消极权能

●又称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表现方式:

●①在合理限度内,所有权人可以自力救济,直接排除他人的侵扰行为。例如,土

地所有权人可以自行割除伸展至自己土地上的他人之树木的枝条;他人无权利而在自己土地上任意穿行的,土地所有权人可设置栅栏等。

●②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占有的回复、妨害的排除和危险的消除等,必要时可以

请求公力救济。

●二、对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规范对所有权的限制

●1.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7条。《物权法》第7条。

●2.诚实信用原则

●3.相邻关系

●4.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卫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自助、自卫行为),通说认为,这些行为也都具有限制所

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作用。

●5.受第三人权利的限制

●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时,所有权当然受到限制。

●(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行政法规的限制,主要包括所有权的征收、征用制度。

●1.征收(《物权法》第42条)

●(1)发生原因与征收对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征收主体: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省级政府以下的地方政

府无征收权。

●(2)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的,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费用;以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物权法》最新规定的补偿项目)。

●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给予拆迁补偿;征收居民房屋的,应保

障其居住条件。(这是《物权法》不同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最新规定。)

●2.征用(《物权法》第44条)

●(1)发生原因与征收对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集体、个人的不

动产、动产。

●征用与征收的区别在于:

●①前者是暂时获得集体、个人财产的使用权,而后者是消灭了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

●②二者适用的原因也不同:征用是为紧急需要,后者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2)返还与补偿

●征用与征收最大的不同是不转移物的所有权,故使用后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被征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1.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

求排除的是。

●A.地铁公司在地下开凿地铁隧道

●B.电力公司在地上架设输电线路

●C.电信公司在地下铺设通信光缆

●D.航空公司在地上通航飞机

●(A B C D)

●本题涉及所有权人的容忍义务问题。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所有物虽然享有支配权,并排

除他人干涉,但是,所有权人亦应承担因公共利益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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