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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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六反担保方案..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十六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十九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第五章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持续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应及时提请公司处理..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第二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担保信息的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三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上市公司适用的条款待公司上市后实施..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投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必要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效益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担保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长为对外担保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区城投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向区城投集团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三)担保合同草案;(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区城投集团收到子公司提交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应在收到完整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不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区城投集团应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区城投集团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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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 ! 不含外商独资企业 " 提
供对外担保 # 应坚持 共 担 风 险 $ 共享 利 润的原 则# 同时被担保 人的对外借款投向须符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未经批准不得将对 外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 % 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 除外商投资 企 业 外 # 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 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 第九条 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贸易型企业提 供对外担保时 # 应审 查 被 担 保 人 的 贸 易 规 模 $ 资产负债比例$ 损益情况 # 核定被担保人应接受的对外担保上限 % 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承包工程型企业提供对 外担保时 # 应审查被 担 保 人 的 承 包 工 程 量 $ 工 程 风 险$ 资产负 债比例 $ 损益情况 # 核定被担保人应接受的对外担保上限 %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 一" 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 ! 供 ’年期以内 ! 含 ’年 " 的对外 担 保 # 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 审批 ( 二"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年期以上 ! 不含 ’年 " 的对外 ! 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对 外 担 保 # 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 初审后 # 由该外汇管理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 第十一条 担保人办理担保报批手续时# 应当向外汇局 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资料 & 一" 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和其他有关批复文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境内单位及个人对外担保行为。

三、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是指境内单位及个人为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保证其履行债务义务的行为。

四、对外担保的分类对外担保分为一般对外担保和特殊对外担保两种类型。

1. 一般对外担保:指经批准、备案的对外担保行为。

2. 特殊对外担保:指未经批准、备案的对外担保行为。

五、对外担保的管理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审慎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审慎评估风险,确保可承受性。

3.自愿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基于自愿原则,确保没有被迫性。

4.公平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对外担保的程序1. 提出申请:境内单位及个人对外担保需提出书面申请。

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对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担保行为。

3. 履约监管:对已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履约监管,确保债务履行。

4. 风险防范:定期评估对外担保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七、对外担保的责任追究对外担保方应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规行为、赔偿损失等。

八、其他事项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可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为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内容,执行中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希望本管理办法能有效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以上文档为格式,符合要求的最低字数要求1200字。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指管理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及其管理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担保行业对企业及金融行业的影响不断增加,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逐渐凸显出其在企业和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性。

一、对外担保的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一家企业以自己的信誉和财力,为另一家企业或个人进行的信用担保行为。

这种担保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获得更多的信贷额度或借款资金,也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对外担保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社会财富创造能力。

二、对外担保的风险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着风险。

如果被担保人拖欠贷款或违约,担保企业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另外,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可能会低估被担保人的风险,从而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管理对外担保的方式对企业发挥正面作用、控制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国家针对担保机构和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管理办法:1.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担保机构通过合理的风险控制和资金运作,可以更好地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健康。

2.担保条件控制办法。

规定了在担保行为中应对被担保人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具有偿债能力,防止借款人的恶意银行卡套现和过圈等违法行为。

3.担保风险评估办法。

尽可能地减少担保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担保额度、抵押物种类或规值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4.银行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对外担保行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逐步制定银行对外担保的新标准,完善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

5.对外担保报告办法。

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外担保的情况和情况。

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意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于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和防范风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银行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手段,它能够为借款人提供额外保障,并促进信贷市场的流动。

然而,由于担保涉及一定风险,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办法,以确保担保过程合法、合规并有效地进行。

本文将着重探讨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其主要内容。

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能够防范金融风险。

担保行为涉及多方利益,一旦出现担保方无力偿付的情况,将给借款人和债权人带来困扰。

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担保行为,确保其在一定的风险控制范围内进行,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有利于保护借款人权益。

担保是为借款人提供额外信用支持的行为,但如果担保过程不受管理办法的保护,借款人可能会遭受不正当担保或过度担保的损失。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办法,可以保障借款人的权益,避免其陷入经济困境。

最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作为提供担保的主体,在管理办法的指导下,能够更加规范地开展担保业务,提升自身的信用和声誉。

这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其健康发展。

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担保主体条件规定。

管理办法对能够作为担保主体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注册资金、经营状况、信用等条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担保主体有足够的实力和信用背景,能够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风险评估与控制。

对外担保涉及一定的风险,因此管理办法要求担保主体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控制措施。

这有利于减少担保风险,提高担保的有效性。

3.担保合同规定。

担保主体与借款人之间的担保行为必须通过担保合同来明确约定,管理办法对担保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担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4.担保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明确了担保主体在担保失效后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追索担保款项、追究违约责任等。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由于担保涉及风险,为了规范和管理对外担保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护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一、对外担保的定义和目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合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通过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对外担保管理的首要原则是风险可控。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还款能力,确保担保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从而减小担保风险。

2. 公平合理原则对外担保管理应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担保条件和手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公平平等的保护。

3. 信息透明原则对外担保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担保信息,为债权人和担保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保护和风险提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三、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内容1. 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

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在申请对外担保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和信用证明文件。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并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

2.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制定担保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批过程公平、透明。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细致的审核,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防范担保风险。

3. 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强调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包括对担保比例的限制、担保方式的规范等。

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外担保的额度应设置合理的上限,并统一担保提供方式,减少风险。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包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连方提供的担保;(六)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上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子公司可以相互担保。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八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外担保及担保申请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不包含公司为其员工个人住房按揭提供的担保;所称担保申请是指公司因融资或经营活动需要信用增级而向第三方提出的担保申请。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不得自行或通过下属公司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任何形式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被担保单位资格第五条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公司向公司申请担保的,双方应签订互保协议,在互保额度内,提供担保,同时须经过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办理。

被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理的资金需求和按时归还贷款的能力;(二)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三)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第六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三)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五)财务状况恶化、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六)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七)在要求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八)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九)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上市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上市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上市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确保风险可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上市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种类与范围第三条对外担保种类上市企业对外担保分为直接担保和间接担保两种形式。

直接担保是指上市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为借款人提供担保;间接担保是指上市企业以关联公司或第三方担保为基础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范围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贷款、债券发行、提供信用担保等。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限额第五条审批程序上市企业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决策,严格按照内部审批流程操作。

同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限额管理上市企业对外担保需设定限额,不得超出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限额应纳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指标和经营管理考核指标。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风险评估上市企业在对外担保之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金额是否超出能力范围,以及担保后可能产生的风险等。

第八条风险防控上市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审批、定期监测担保情况、妥善处理风险事件等。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九条监督与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理。

第十条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上市企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担保公司利益,促进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在境内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担保的规模和比例。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对外担保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确保投资人、债权人等权益的知情权。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体系,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能力。

第二章担保投资决策第九条担保公司应根据对外担保的目的、性质和条件制定担保投资方案。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风险,确定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制定担保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担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投资决策委员会,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风险分析和评估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已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对外担保活动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对外担保活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正文:----------------------------------------------------------------------------------------------------------------------------------------------------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民商事法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企业)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

企业作为债务人以自有资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对等原则;(二)依法担保和规范运作原则;(三)风险可控和审慎原则。

第五条对外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企业对外担保一般以保证方式为主。

第六条企业不得向监管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超过其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改正未满一年且财务状况未根本好转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四)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第二章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条件第七条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稿)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

第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六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

一般为三类企业: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分之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其余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或其他形式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董事长的,从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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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爱安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若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应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

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节担保金额权限
第十七条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1、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第1项以外的担保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过半数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第(4)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二十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担保期限;
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

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节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具体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
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天津爱安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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