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二篇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日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区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大寒日3小时及以上的户数不应小于总户数的85%;其余户数的建筑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二)旧区改建住宅区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大寒日3小时及以上的户数不应小于总户数的70%;其余户数的建筑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三)拟建建筑不应使相邻用地上的住宅建筑日照时数小于大寒日2小时;由于历史原因相邻住宅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拟建建筑对相邻住宅的影响可酌情降低,但达到大寒日2小时及以上的户数不应小于总户数的70%,其余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四)住宅区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未达到大寒日3小时的住宅部分,应在项目总平图中注明,并由项目业主在售楼时明确告知购房户。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6年12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武鸣、邕宁两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县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快推进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目标建设,经市委同意,决定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非常设机构)。
现将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一)设立公务委员(公务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主任:市长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委员: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经委主任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市政局局长市房产局局长市园林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文化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人防办主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南宁供电局局长南宁建宁水务集团公司总经理(二)设立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人员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名单(文件另发)中抽取。
(三)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是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受规划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履行规划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对报审事项及方案进行审议、决定。
主任:市长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委员: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园林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市政局局长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项目方案审定或评估需要,经主任或副主任或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增聘该领域的其他相关专家及市民代表参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南府发[200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市政管线设施工程:(一)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等;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等;3、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4、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南宁市政府2020年土地及城市规划概述
南宁市政府2020土地及城市规划概述5.1南宁市中心城区用地总体安排第一节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包括 西乡塘区10个街道办事处、兴宁区2个街道办事处、江南区4个街道办事处、青秀区6个街道办事处 含仙葫经济开发区 、良庆区的良庆镇和邕宁区蒲庙镇的红星社区居委会和龙岗、和合、梁村3个行政村 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949.51平方公里。
第二节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目标立足于把南宁市建设成为面向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和加工制造业基地、国际综合交通枢纽中心、信息中心和金融中心的长远发展战略 合理预留城市规模 保障城市用地发展空间 进一步强化市中心城区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的核心作用。
2010年市中心城区规模达到216平方公里 人均用地103平方米 2020年市中心城区规模达到300平方公里 人均用地100平方米。
第三节市中心城区用地主要拓展方向规划期内市中心城区按照“整体向东、重点向南”和“以邕江为轴线 西建东扩 完善江北 提升江南 重点向南”的总体思路进行拓展 拉开城市框架 扩大城市规模。
向南发展 加快五象新区建设 集中力量打造核心区、总部基地和金融中心区 拓展南部发展空间。
向东推进 加快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凤岭北片区和仙葫开发区的建设 结合南宁铁路枢纽和外东环告诉公路的规划建设 加快外东环地区开发建设。
向西拓展 加快相思湖新区建设 继续完善新区道路及配套公共设施 重点抓好高等教育基地建设。
向北延伸 依托安吉大道、昆仑大道延伸和邕武二级公路改造升级 加快北部片区建设步伐。
提升中心 加快朝阳片区、沿邕江带等中心城区旧城改造 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第四节市中心城区内部用地结构优化引导在城市用地总规模控制下 优先安排城市交通、供排水、电力、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重点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绿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统筹安排居住、办公、商贸、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 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 促进各城市组团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 提高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的整体效益。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概述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是南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南宁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规定内容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1.人文关怀:注重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以人为本,追求人与城市的和谐发展。
2.生态保护: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3.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城市资源,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4.文化传承: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推动城市文化多样性。
5.社会和谐:推动城市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
6.城市安全:确保城市的安全和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1.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2.规划细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规划细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规定城市各个区域和片区的开发和建设要求。
3.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利用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4.建筑控制规划:制定建筑控制规划,规范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要求,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5.城市景观规划:制定城市景观规划,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宜居环境。
6.交通规划:制定交通规划,优化交通组织和流动,提高交通效率和安全性。
规定的执行机制1.规划主管部门:设立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城市规划工作。
2.规划编制和审核:规划编制要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由专业规划机构负责编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规划的科学和合理。
3.法律法规的支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讨论和决策过程,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5.监督机制:建立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结论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为南宁市的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标准。
南宁停车配建标准
南宁停车配建标准
南宁的停车配建标准主要参照《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普通住宅,其机动车停车位按\~车位/100㎡建筑面积配建。
机动车配
建指标旧区采用中间值,新区采用上限值,中心区采用下限值。
距公交及轨道交通枢纽500米范围内的项目,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无法达到的,
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可下浮不超过20%。
停车位指标不含微型停
车位,母子停车位计为一个停车位。
住宅的机械式机动车停车率(机械式机动车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率)不大于25%。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建筑物或场所,如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等进行改建或扩建时,也应当按照现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
对于老旧居住区的规划改造,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停车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原文件第四章“停车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8〕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二、市区排水设施包含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运行管理养护的城市雨水(含雨污合流)与污水处理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公共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的监督管理。
各城区政府(武鸣区除外)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路幅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市政道路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公共雨水(含雨污合流)设施的运行、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武鸣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市政道路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公共雨水(含雨污合流)设施的运行、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各开发区和武鸣区以外路幅宽度20米以上市政道路公共雨水(含雨污合流)设施运行与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级公共雨水设施管理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南府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9〕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程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和其他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四条城市道路及排水、照明、绿化、交通、体育、城市家具等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并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各类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路灯、景观灯及相应的管线等设施;道路绿化包括道路红线范围内及道路两侧小游园、小绿地等绿化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管理设施。
第五条城市道路原则上由市、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
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出资建设;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的城市道路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出资建设。
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资建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现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一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改为市和城区、开发区两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的规定精神,目前,我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有:(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今后,将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房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工程建筑管理、城市内河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民政殡葬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畜禽屠宰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劳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按程序逐步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版)
2.8 建设用地标高确定 ..................................................................................................................... 10
2.9 建设用地更新与改造 ................................................................................................................. 11
附录 1 名词解释 .....................................
29
附录 2 计算规则 .....................................
31
附录 3 规划管理数据规范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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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本规定用词说明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加油、加气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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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 用 施工、维修等其它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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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技术规定(修编稿)年版总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2009年版总————————————————————————————————作者:————————————————————————————————日期: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局部修订)(建议稿)南宁市建筑设计院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 (2)第六章旧区改建 (6)第八章建筑控制 (7)第十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16)附录1 名词解释 (25)附录2 计算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
第三条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修订版自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
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应遵循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的原则,居住区按户数或人口数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3.1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第二十四条居住区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6的要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3.6 项目计算单位数量所占比例(﹪)人均数量居住区规划总用地面积h㎡—其中居住区用地面积h㎡(100)—其中住宅用地h㎡()公建用地h㎡()道路用地h㎡()公共绿地h㎡()其他用地面积h㎡总建筑面积万㎡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万㎡住宅建筑面积万㎡其中≤90㎡万㎡()90~120㎡万㎡()≥120㎡万㎡()公建建筑面积万㎡地下建筑面积万㎡居住总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数人∕户 3.2 ——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净密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人——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h㎡——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h㎡——机动车总停车位个—其地面停车位个—中地下停车位个—停车率﹪车位∕户备注:表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附录2.第二十五条(五)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日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部门协作、信息互通、执法与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本意见所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用地、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用地、建设行为。
第三条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决定》(南发[2011]36号),成立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分管副书记以及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担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分管领导,市监察、发改、法制、国土、规划、城管、建设、水利、林业、交通、园林、公安、工商、住房、环保、安监等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 院文件
国务 院 关 于 全 国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 —2 2 0 1 ) 1 0 0年 的批 复 2
国 函 ( 0 1 l 9号 21] 1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 发展 改革 委 、 政 财 部、 国土资源 部 、 境保 护部 、 房城 乡建设 部 、 环 住 水
22 0 0年 )的 请示 》 ( 政报 ( 0 9 7号 )收 桂 20 1
一
3 — 2
国务 院公报 2 1 3 0 1・ 0
国务 院文 件
二 、南 宁市是 广 西壮族 自治 区首府 ,北部 湾
经 济 区中心 城市 ,我 国西 南地 区连接 出海 通道 的
和垃圾 处理 等基 础 设施 ,划 定基 础设 施黄 线保 护 范 围 。重 视城 市 防灾减 灾 和公共 安 全工作 ,加强 重 点 防灾设 施 和灾 害监 测预 警 系统 的建设 ,合 理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的批 复
国 函 ( 0 1 1 1 号 2 11 2
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人 民政府 :
你 L 关 于审批 南 宁市城 市总体 规 划 ( 0 8 x 二《 20
-
悉 。现批 复如 下 :
一 、原 则 同意修 订后 的 《 宁市城 市 总体规 南 划 (0 1 2 2 年 ) ( 2 1 - 0 0 》 以下 简称 《 总体 规划 》 。 )
定 的 6 5 平 方 公 里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实 行 城 59
市 发展 要走 节 约 资 源 、保 护 环 境 的集 约 化 道 路 ,
投 资渠 道 中予 以支持 。
广西规划法实施细则.doc
广西规划法实施细则所谓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下文是广西规划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西规划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专业规划。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年度计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自治区辖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要为城市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分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的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以及城市道路系统与对外交通设施、城市河流和绿地系统、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城市各类工程管线及重要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4.19施行日期2004.04.19文号主题类别城乡规划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一、修编背景1、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深入,面对城市间日趋激烈的竞争,自治区党委、政府适时提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并着重提出南宁市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
2、南宁市行政区划大调整,2001年南宁市市区撤销了郊区,将郊区相应纳入五个城区管理。
2003年市域范围由原来两县五城区扩大到七县五城区,市域面积由10029平方公里扩大到22287平方公里,人口由2946万人扩大到6297万人。
3、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尤其是中国--东盟经贸博览会永久会址确定在南宁市设立,为南宁迈向国际化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4、2001年,南宁市委、市政府提出南宁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实现“一年小变化、三年中变化、六年大变化”的“136”目标,掀起了南宁市大规模城市建设的高潮。
5、我市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虽然对我市的城市发展作出了科学预测,但由于受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已不能满足我市快速增长的需求。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1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2日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按照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宁城规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物流用地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物流项目用地由仓储/配送用地、加工/配送用地、物流商业用地、物流运输装卸用 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等五部分构成,其中物资储备用地、加工用地及物流运输装卸用地为 工业生产性用地,物流商业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为经营性用地。物流项目用地中各部分 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4.1 的规定:
5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
第五章 村庄建设
第一篇 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二十三条 村庄分为以下种类: (一)城市建成区村庄:城中村。 (二)城市规划区村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第(一)款外的村庄。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村庄分为行政村和自然村两个规模等级。 (二)村庄用地分类应按现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 部分,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套/㎡/ ﹪ 套/㎡/ ﹪ 套/㎡/ ﹪
建筑占地面积
㎡
总绿地面积/地面绿地面积/生态停车场绿地面积
㎡
地下室顶部绿地面积/屋顶绿地面积/水面面积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绿地率
﹪
水面率
﹪
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机动车机械停车率 个/﹪
其 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机动车地面机械停车位
个
中
机动车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地下机械停车位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1.09•【文号】国函〔2024〕170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南宁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华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面向东盟开放门户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南宁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南宁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07.0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02.2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020.5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905.57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9.7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引领北部湾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加强南宁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南府办[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方案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把首府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南府发〔2007〕81号)精神,现制定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技术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提交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议及其日常办公会审议的事项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审议项目类型的不同和工作分工,分设城市综合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及建筑景观、城市交通及市政工程三个专家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委托,就各自的议事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提供审议或审批意见。
(一)城市综合发展战略专家组(名单见附)根据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对影响城市发展的规划和决策提供审议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1.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2.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提出审议意见;3.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4.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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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首页>> 地方法规(1996)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61202【实施日期】 19961202【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武鸣、邕宁两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县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第九条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公顷以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编制,报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无偿提供规划基础资料。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有组织地听取专家、市民及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五条外省、市或境外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章名】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必需迁建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
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矿、采沙、取土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得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六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
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参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
【章名】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
建(构)筑物(以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一)道路规划红线60米以上(含60米)后退一般不少于5米;(二)道路规划红线40--60米(含40米)一般后退3--5米;(三)道路规划红线20--40米(含20米)一般后退1--3米;(四)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特定道路规划控制的建筑红线;(五)高层建筑、大型民用建筑、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须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按上述规定后退。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距离为:在旧城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1:0.7以上;在新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1:0.9以上。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6米。
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